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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遵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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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遵從度(Tax Compliance)

目錄

什麼是稅收遵從度

  稅收遵從度是指納稅人受主觀心理態度的支配所表現出來的對稅法的遵從程度。

稅收遵從度的衡量

  在稅收管理理論和實踐中,如何衡量稅收遵從度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稅務機關為了高效地配置徵管資源以達到最大的產出,總是要將納稅人合理地識別和區分為稅收遵從度較高、稅收遵從度較低、稅收不遵從等類別,並針對不同情況的納稅人採取不同的管理策略。稅收遵從度的衡量,還有利於財稅部門找到影響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的諸多因素,為完善法律、政策和管理規定提供科學的基礎支持,提高制度運行的效率

  一、偷稅稅收不遵從

  稅收遵從就是納稅人遵守稅法的意思。“偷稅”是個法律概念,《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對“偷稅”有明確規定。“偷稅”是稅收不遵從,但稅收不遵從與偷稅仍有差異。例如。納稅人不小心計算錯誤填報的納稅申報數字小於應納稅額,由於不是出於蓄意,不算是偷稅,但屬於稅收不遵從。納稅人開了個商店,比稅法規定時間晚幾天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沒有遵從稅法,但沒有偷稅。一般地說,稅收不遵從包含的範圍大於偷稅。

  稅收遵從與守法的概念對應,是納稅人按照稅法的要求如實、準確、及時地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美國科學院(NAS)對稅收遵從的定義是:符合申報要求的稅收遵從是指,納稅人依照納稅申報時的稅法、規定和議會決定的規定,及時填報應填報的所有申報表,準確計算申報納稅義務。稅收遵從可分為:管理遵從和技術性遵從。前者指納稅人遵守稅法和徵稅機關的管理規定,及時申報繳稅,包括按規定申報、遵從程式和遵從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後者指納稅人按照稅法的規定准確計算、繳納稅收。

  相對應,稅收不遵從是或不如實、或不准確、或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稅收不遵從有蓄意不遵從和非蓄意不遵從之分,前者是納稅人本身就不願服從遵守稅法:後者是納稅人願意遵從稅法,但由於計算錯誤導致申報的納稅結果不遵從稅法。由於對納稅人的願意還是不願意、蓄意還是非蓄意,很難觀察分辨,並且納稅人本身負有依法準確納稅的責任。應當用實際的、現實的方法來衡量稅收遵從度,而不是考慮納稅人的動機。而蓄意還是非蓄意,在界定偷稅時是必須考慮的。

  二、稅收缺口和偷稅及稅收不遵從

  稅收缺口(tax gap)是某一經濟規模總量所蘊含的稅收與預算實際稅收收入間的差距。從巨集觀經濟的角度看,它似乎成為偷稅的代名詞。一般地看來,稅收缺口是應徵數與實際征收數的差距,有一些研究將稅收缺口與偷稅相互替代。

  嚴格地說,即使巨集觀經濟模型和稅收負擔模型設計完全正確、統計科學,稅收缺口與偷稅仍有差別:實際的稅收收入中,包括了稅收滯納金和罰款,這樣計算的稅收缺口,比應有的缺口小;巨集觀經濟模型和統計,一般不含有地下經濟。考慮到地下經濟,應徵數要增加。此外,納稅人該申報的申報了,但沒有資金繳稅,這種欠稅在徵稅機關的審核和批准下,不偷稅。考慮到此因素。缺口應減小。還有,徵稅機關不作為。徵稅機關有稅不徵,納稅人沒有違法。考慮到此因素,缺口應減小。

  要用稅收缺口來說明偷稅和稅收不遵從有很大困難,但用於國家(地區)間橫向比較,以反映國家(地區)間偷稅和稅收不遵從的嚴重程度,或用於國家(地區)的縱向比較,以反映國家(地區)不同時期間偷稅和稅收不遵從的嚴重程度。還是有一定說服力的。

  三、地下經濟和偷稅及稅收不遵從

  地下經濟是沒有進入官方統計的產出。儘管地下經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為偷稅,但地下經濟與偷稅和稅收不遵從間仍有差異:“地上經濟”也可能存在偷稅和稅收不遵從的行為。對“地上經濟”,徵稅機關也可能有稅不收,納稅人有多報、少報、或拖欠稅收等不遵從行為。即使在地下經濟,納稅人也可能納稅。比如,納稅人開的一個小店。既不進行工商登記,也沒有稅務登記,是地下經濟。但如果有的消費者需要發票,納稅人或到徵稅機關代開,或到其他有發票的店通過支付稅金和手續費“拿”一張發票,這時他已經繳稅了。此外,地下經濟的稅收負擔率,即使是巨集觀的稅收負擔率,也難以確定。地下經濟往往有暴利,適用所得稅累計程度可能較重;有的地下經濟產業,如毒品生產、販賣人口、色情行業無法徵稅。

  四、衡量稅收遵從度的具體方法

  有很多種方法來衡量稅收遵從度,它們各有優缺點。

  (一)以稅務審計檢查得到的數據為基礎來衡量

  1.以隨機稅務審計檢查數據為基礎衡量。

  隨機稅務審計檢查就是隨機地選取樣本,進行稅務審計檢查。一個十分著名的衡量稅收遵從度的項目便是美國國內收入署的稅收遵從度衡量項目(TCMP),這個項目從1965年就開始,使用的數據來源於美國徵稅機關隨機審計檢查的統計數據。採用這種辦法,有兩個至關重要的因素:一是對不同收入層次納稅人的樣本進行隨機抽取檢查;二是對不同的納稅人的稅務檢查需要按同樣的方式進行。這主要是為了避免一些人為和主觀因素,使得利用稅務檢查來衡量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的目標得以實現。

  這種方法也有不足:第一,以隨機稅務檢查為基礎來衡量納稅人稅收遵從度,所發生的成本是典型的機會成本。第二,隨機檢查審計對納稅人有潛在的負擔。第三,以稅收遵從度衡量為目的的隨機審計檢查對納稅人的干擾較大。

  2.以稅務機關常規的稅務審計檢查數據為基礎衡量。

  常規的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有針對性地根據一些信息分析確定檢查對象。該方法可消除潛在的負擔、減少機會成本和對納稅人的干擾。

  可是,採用這種方法來衡量稅收遵從度,存在不准確、不能代表所有納稅人的情況等問題。衡量稅收遵從度的目標是描述所有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水平,而不是只對一部分人進行詳細檢查。在通常的稅務審計檢查下,稅務機關往往挑選那些認為可能不遵從稅法的納稅人進行稅務審計檢查。所得到數據的代表性,與衡量稅收遵從度的目標不完全符合。

  用常規的稅務審計檢查來衡量納稅人稅收遵從度時,稅務檢查人員通常是歸納稅收不遵從的一些特征,然後在納稅人中尋找要檢查的樣本。稅收不遵從的一些特征有可能沒有很好地被歸納或發現,這樣確定的審計檢查樣本,會忽略沒有被歸納和發現的問題。

  3.以執法檢查的數據來衡量。

  執法檢查的數據(結果)儘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衡量我國企業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但仍不能完全代表納稅人稅收遵從水平。

  (二)用財務數據衡量

  這種方法是將某一個納稅人或一群納稅人的財務數據在各期比較,或與另一些納稅人的有關數據進行比較,以發現一些痕跡或趨勢,以預測和判斷納稅人是否遵從稅法。其中的方法有:水平分析垂直分析、利潤率分析(包括毛利率凈利率)、資本結構比率分析(資本杠桿、凈債務比重、凈利息比重)等。

  一般來講,會計利潤應稅所得有差異是正常的,因為稅法的處理規定與會計的處理規定有差異。一些人認為,技術性的稅收遵從度可以通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來分析衡量;需要的數據包括:實際稅率、應稅所得的會計利潤比率、應稅所得與總收入的比率等。

  採用這種方法需要建立基準指標。典型的基準指標的建立方式是:計算平均值。或根據有關數據的特性,採用移動平均值或中值作為基準值。澳大利亞稅務機關和有關研究人員正在研究和發展這種方法;他們通過建立模型,對來源於稅務機關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標準數據進行處理,以便建立衡量納稅人稅收行為的指標,包括利潤指數、稅收指數、實際稅收指數等,以此進一步衡量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三)其他衡量方法

  1.問卷調查。通過對納稅人進行問卷調查來研究和衡量稅收遵從度。經濟學家運用這種方法,找出能夠解釋納稅人納稅行為的一些變數,包括:對遵從稅法的理解、價值觀和態度,預期的風險、不遵從稅法的收益以及哪些事件和因素影響納稅人遵從意願。問卷調查用來估算納稅人的不遵從程度時,其準確性受到質疑。

  2.直接觀察。這種方法廣泛運用於偷稅治理之中,研究者知道或大概知道納稅人的應稅義務,他們將此與納稅人的實際申報進行比較。其局限性在於觀察者觀察的準確性。

  3.模型分析。相對來講,建立模型衡量稅收遵從度的好處在於,它成本比較小,只需要較少的統計數據。美國IRS研究開發了稅收遵從度研究信息系統(compl iance research information system,CRIS)。這個系統運用回歸模型,通過分析TCMP的有關數據,來研究評介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起初這種方法僅用來分析TCMP的數據,後來發展成以審計檢查數據為基礎的CRIS.

  4.實驗研究方法。即讓研究人員做實驗對很多影響稅收遵從度的因素進行衡量研究,以發現哪一種因素對稅收遵從度的影響更顯著。實驗的參與者在一定的偷稅處罰率和稅務檢查的可能概率條件下,自己決定如何申報。但是,環境因素、參與者的代表性、參與者人數多少、結果和結論是否具有普遍性、參與者對待實驗的態度等,使得如何設計實驗成為難題。

影響納稅遵從度提升的因素[1]

  影響納稅遵從度的因素是多層次、多側面的,既有稅收制度方面因素,也有稅收管理、納稅人心理、政府公信度等方面因素,各種因素相互交織,相互作用,共同影響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的提升,直接阻礙著徵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一)稅收制度的公平度。稅收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是納稅人關註度較高的因素。它包括三種公平:分配公平(稅負公平、稅率合理)、程式公平和處罰公平,如果一個地方違背了經濟發展客觀規律,政府過多考慮對稅收的需求,造成納稅人稅負過重,或者納稅人之間稅負不均衡或不合理,或者稅收徵管程式不透明、不公開、不公正,或者稅收違法、違章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統一等,均會造成納稅人反感,並產生抵觸情緒,影響著納稅人遵從度的提高。

  (二)徵管機制的便捷度。在稅收徵管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納稅人不遵從行為都出自納稅人的主觀故意,而是因為稅收徵管機制設計過繁雜,納稅人不能直截了當的瞭解稅法的本意和稅制的規定,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稅款,不能清晰的界定納稅義務,不能便捷的申報或領取發票等,導致納稅人無知而不遵從。同時,稅制結構複雜,導致納稅成本過高,逃稅行為增加。

  (三)涉稅信息的對稱度。近年來,稅務機關為提高納稅遵從度,在涉稅信息的公開透明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想盡一切辦法把涉稅信息公開化、制度化、透明化,但是,少數納稅人正是利用這一有效的信息,利用程式或政策上的漏洞,選擇了隱蔽的逃稅手段,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經營形式多樣,結算方式多種、核算方式不一等等,造成了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等,一明一暗,雙方形成博弈,給徵管機關搜集納稅人信息帶來了極大困難。最終導致納稅不遵從可能性加大。

  (四)政府形象的公信度。政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形象、地位、公信力直接影響納稅遵從,政府是否被認為是代表了納稅人的利益對於納稅人的態度及其行為有著重要的影響。稅務機關是政府指派並代表政府組織稅收收入的具體實施者,同樣被納稅人認為是自己的利益代表。如果稅務機關被認為是公平的、公正的、合法的、可信的,那麼將會無形中提高稅法遵從度,否則,會導致遵從度降低。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不滿意,比如:效率低、不禮貌、不被尊重,儘管稅務機關在法律是上合法的,但是在納稅人心目中仍不能被認可,仍影響納稅遵從。

  (五)個人利益的驅動度。亞當。斯密"經濟人"理論提出利益驅動是經濟主體的主要動機。所以,利益驅動也是納稅人不遵從的主觀原因。稅收畢竟是對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強制性的轉移,且無直接、明顯的對等給付,是納稅人的一種“負擔”,受納稅痛感與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各類經濟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都希望稅負儘可能的低,從而使稅後收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使其儘量避免一切有可能減少自身利益的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加大了對逃稅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增迦納稅人不遵從成本,錶面上會起到一定震懾作用,但是,這種遵從是屈服性的遵從,是短期的、易變的。所以經濟利益是誘發納稅人不遵從行為的主要驅動力。

  (六)社會公眾的譴責度。在一個優質規範的社會生活環境中,絕大多數都是守法者,都是遵從者,那麼少數納稅人不遵從稅法,不僅本身違法,同時會受到社會道德和社會成員的譴責,這樣不僅使不遵從者受到法律懲罰,也會使其心理上產生一種負罪感和內疚。如果整個社會對稅收違法行為形成強烈的聲討攻勢,勢必加重稅收違法者的心理負擔,社會輿論與譴責的壓力迫使逃稅行為減少。反之,若處在一個不規範的社會環境下,社會輿論與社會公眾對稅收違法行為不是譴責,而是同情或贊許,違法者不以自己違法為恥,反以為榮,反而會刺激納稅人逃稅欲望,降低納稅遵從。

  (七)公共產品的受益度。國家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納稅人以他們向政府繳納稅款換取政府為納稅人提供的服務和公共產品,他們不僅要考慮交換的結果,同時也要考慮交換是否等價。假設納稅人感到政府沒有履行相應經濟安全職責,他們就會有一種被欺騙或者產生一種納稅“虧本”的心理,誘發逃稅心理。假設納稅人納稅享受不到優質良好的服務,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也會使納稅人心理失衡。假設政府對財政收入使用不公開、不透明或者財政支出違背了社會公眾意願,稅收優惠不夠公平合理等,均會影響納稅遵從。

  (八)稅收救濟的暢通度。當納稅人遇到納稅糾紛時,如法律救濟途徑不暢,納稅人無法陳述或不能澄清事實,尤其是征收部門與稽查部門在處理涉稅問題時意見不一致形成稅收處罰,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影響納稅遵從。

提高納稅遵從度的對策[1]

  (一)改革完善稅制,提升納稅遵從。稅制不合理或過於複雜是稅收遵從的“瓶頸”。因此,要繼續堅持寬稅基、簡稅制、低稅率、嚴徵管的稅制建設發展方向,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在稅收制度設計上,要遵循公平、適度原則。努力使稅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既要考慮政府對稅收收入的需求,又要考慮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使巨集觀稅負得到逐步減輕;既要對所有納稅人一視同仁,相同的納稅人負擔相同的稅收,又要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實現稅收公平正義。在徵管機制構建上,要遵循簡化、高效、便捷原則。目前我國稅收優惠多,產業導向不明確,實際稅率與法定名義稅率偏離,理論稅負與實際稅負存在較大差距,使稅收負擔失衡,挫傷了一部分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納稅人辦稅的環節、手續、流程比較繁雜,稅收徵管制度改革明顯滯後,不能完全適應納稅服務的現實需求等等,增加了納稅成本。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稅制,深化稅制改革,及時修訂與方便、快捷的納稅需求不相適應的徵管制度,有效降低納稅成本和辦稅成本,提高納稅主體的稅法遵從度。

  (二)規範自由裁量權,推進納稅遵從。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罰權利。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會使權力持有者通過尋租而“創收”,也會使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涉及面比較多,小到個體稅額核定、零散稅征收、違章處理,大到稅務稽查處罰、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稅收行政覆議、移交司法機關等,這些環節的操作餘地都比較大。因此,要強化稅收剛性,對法定的稅收自由裁量權進行認真細緻梳理分類,對不同種類、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自由裁量尺度予以明晰和具體化,合理壓縮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努力做到自由權明確、統一、規範,避免同一違法行為處罰結果差異過大,做到相同違法違規事實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要向社會公開,讓納稅人瞭解有關的量罰標準,接受社會、納稅人、新聞媒體等對稅收執法的監督,使稅務行政執法在陽光下運作,確保稅收執法程式及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三)健全政務公開機制,激發納稅遵從。政府公信度取決於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滿意度。而納稅人關心與關註的是稅收是否等價,所以必須通過建立公開監督機制,使公民能夠知曉政府用稅行為的基本情況,從而激發公民依法納稅的自覺性。一要建立科學的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把政府公共服務質效交由廣大民眾評議與監督,促使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獲得社會的認同;二要建立有效的稅收使用監督機制,強化民眾對公共財政使用的監督,建立起財政支出決策聽證、納稅人質詢、財政支出信息公佈及審計公告制度,增強政府用稅的透明度,讓納稅人對政府財政支出情況具有知情權、發言權、監督權;健全公共服務體系,使來自於納稅人的稅收真正運用到關乎廣大民眾的教育、醫療、環保、社會保障、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建設等公共產品和服務上,使每個納稅人都能夠切身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促使納稅人在納稅行為取向上實現從“他律”向“自律”的轉化。

  (四)完善納稅服務體系,促進納稅遵從。為推動納稅服務工作的全面開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稅務系統2010~2012年納稅服務工作規劃》,明確了建立“始於納稅人的需求、基於納稅人滿意、終於納稅人遵從”納稅服務新格局的三年規劃藍圖,目的在於通過建立健全納稅服務體系,細化完善納稅服務制度,優化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簡化規範辦稅服務程式,全面改進納稅服務,徹底摒棄官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根除徵納雙方“不平等”的陳舊觀念,以實現尊重納稅人、關愛納稅人、感恩納稅人,使納稅人納稅後獲得榮譽感和成就感,以增強納稅人的社會責任感和納稅遵從意識。

  (五)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納稅遵從。實踐證明,稅法宣傳、咨詢和輔導是營造稅收法制環境、提高稅法遵從度的重要途徑。一是要加大對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宣傳。重點是要宣傳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享有的十四項權利和九項應盡義務。讓納稅人在充分享受權利的同時,明白不承擔義務所帶來的法律風險,以促使納稅人改變不適應稅務管理的態度和行為,引導納稅遵從。二要根據不同納稅人,編寫一些通俗易懂的稅收宣傳輔導手冊,免費提供納稅人學習,通過對稅收法律知識和基本知識的灌輸,幫助納稅人瞭解掌握稅收基本知識和技能,使其能夠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減少和規避履行納稅義務中的偏差和失誤,降低自行辦理涉稅事務時因無知性不遵從帶來的稅務處罰風險。三要把新出台的各項稅收政策第一時間送達納稅人,把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宣傳、落實到位,建立納稅服務志願者團隊,開展稅收策劃稅收分析服務,使納稅人繳明白稅。四要實施國民稅收教育,在中小學中開設稅收教育課,普遍建立起稅收宣傳教育基地,繼續開展“小小稅收宣傳員”、稅法宣傳進社區、進機關、進學校等行之有效的活動。要針對不同納稅群體、不同納稅行業、黨政領導、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稅法宣傳、咨詢和輔導服務,強化國民稅收教育,增強全體國民的愛國納稅意識,努力營造一個依法納稅光榮,逃稅抗稅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

  (六)建立激勵機制,實現納稅遵從。正激勵(獎勵)和負激勵(嚴格處罰)對提高稅收遵從同樣具有效力,且正激勵措施帶來的是主動性、長久性的遵從。目前,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對誠信納稅激勵不足,逃稅行為處罰不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正激勵與負激勵均未發揮出應有功效。這種現象如果得不到應有重視,就會形成錯誤導向,造成誠信納稅人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可能導致更大範圍逃稅行為的發生,其他納稅人也會效仿,稅務部門的公信力亦將受到質疑。因此,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加大納稅不遵從成本的風險繫數,使納稅人遵從稅法的期望效用大於不遵從的期望效用。建立納稅信用等級檔案,實行分類管理,實現與銀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用,發揮信用等級綜合效應。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除表彰獎勵外,在稅收管理中要以程式性服務為主,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即時辦理,普通發票按需供應,符合退(免)稅規定的簡化申報手續,在一定時限內免於稅收檢查等等,減輕納稅人負擔,使其能有更多時間和精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鼓勵誠信納稅並帶動和影響其他納稅人自覺誠信納稅,促進納稅遵從度的提高。進一步強化稅務稽查手段,對嚴重的稅收失信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使其付出足夠大的違約成本,並通過發佈公告、新聞發佈會、媒體曝光等途徑擴大違法宣傳面,通過負激勵,達到教育和震懾作用,遏制自私性不遵從行為,最大可能地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水平。

  (七)建立民主參與機制,助推納稅遵從。民主參與是納稅人享受知情權、參與權、話語權的有效途徑,也是正激勵措施的具體體現。如果稅務機關在制定政策、核定稅負、建立徵管制度等方面,讓納稅人參與其中,讓他們瞭解稅收制度從制定到出台以達到最優的運行過程,這樣一方面能夠引導納稅人瞭解稅收制度的重要性、瞭解稅收原則和向公眾徵稅的方式,以及相關組織對稅收遵從所實施的有效控制,是稅務機關贏得社會公眾遵從與配合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納稅人參與不僅有利於瞭解稅法,而且有利於決策是否易於理解,以及各種處罰和各種方案是否科學公正,讓納稅人參與到其所關心的問題解決之中,有利於稅收徵管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便捷化,有利於提升納稅遵從。

  (八)建立信息共用機制,監督納稅遵從。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是納稅人不遵從的重要原因。稅務機關應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步伐,努力實現第三方信息共用,重點是要搭建起與金融、工商、國地稅、房產、土地、規劃、交通、法院等部門的信息共用平臺,通過第三方信息比對,儘可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資金運轉、土地房產以及經濟糾紛等相關信息,避免因信息單一而導致納稅人不遵從,卻又無法全面瞭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的現象,努力實現徵納雙方信息基本對稱,以有效監督納稅遵從。

  (九)完善救濟體系,服務納稅遵從。完善和落實稅收法律救濟制度對提高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要廣泛宣傳納稅人在稅收救濟方面應有的權利,貫徹落實行政覆議制度,暢通法律維權渠道,做到積極受理、註重證據、公平正義、適用法律正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對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既要積極糾正,承擔賠償責任,又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要積極運用調解手段,加強糾紛申訴調解,充分利用法律事務所、中介組織、納稅人互助自治式維權組織、稅收志願者隊伍等,調解稅企矛盾,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前提下,引導和平協商,營造和諧稅收環境。

  稅收遵從是稅收工作中一項尚需長期探索和研究的課題,由於受諸多因素制約,我們目前還無法完全消除稅收不遵從行為。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國民法制意識的增強,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稅收徵管水平的提高,國民的依法納稅意識和自願遵從意識必將大大提高,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也將越來越濃厚。

參考文獻

  1. 1.0 1.1 付崢.影響納稅遵從度的因素分析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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