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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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險(science technolog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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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險是指為了規避科研開發過程中由於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外部影響而導致科研開發項目失敗、中止、達不到預期的風險而設置的保險。
科技保險的險種[1]
科技保險的險種是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並確定的,第一批險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險種。
(一)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
採用索賠發生制承保方式,同時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長報告期。
(二)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物質損失險/物質損失一切險
針對投保標的均為研發設備的特點,物質損失險和物質損失一切險綜合了傳統財產險和機損險的保險保障範圍,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有利於科技企業全面的轉嫁風險。同時,“二合一”的模式能夠簡化流程,便於客戶理解條款和索賠。
(三)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營業中斷險
研發工作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研發資金是逐步投入的,並且資金使用隨著項目進展是動態的,所以研發中斷保險的保險期間採用了工期制設計,便於保險金額的確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險
針對出口企業在經營出口業務過程中由於境外的商業風險或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一種特殊保險。在限額審批方面,同等條件下實行限額優先;在保險費率方面,給予公司規定的最高優惠。
(五)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團體保險
保險金額的設置可由投保人靈活確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A款可以選擇增值保障:境外醫療費用保障。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B款承包區域為世界範圍,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貼、重症監護津貼、手術定額津貼。
(六)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員的年齡上限(70歲)較普通意外險要高,能夠滿足科技企業老年科研人員的保險需求;放低了參保人數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範圍外,主險條款還提供了可選擇的增值保險保障,分別是:住院醫療補償、住院津貼、重症監護津貼、燒燙傷保障和家庭關愛金。
承保區域為世界範圍,可以為高管人員和研發人員赴境外學習、出差或工作解除後顧之憂。
保險金額的設置可由投保人靈活確定。在一張保單下就可以實現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不同保險金額,能夠滿足科技企業不同職位員工的差異化的保險需求,且保險金額可以達到數百萬。
科技保險優惠的財稅政策[1]
《通知》中規定:目前的6個險種作為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等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中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實行100%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幹意見》(財企[2007]194 號)中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包括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該文件把(財稅[2006]88號) 和(保監發[2006]129號)有機地銜接起來,把(保監發[2006]129號)文件中規定的第一批6類高新科技保險研發險種的保費支出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了實處。
舉例說明:企業投保100萬的財產保險,假定選擇的是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計稅金額為100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財產歸於科技保險投保範圍的,企業選擇投保科技保險,除100萬元全額在稅前扣除,另外還可加計扣除50萬元。
基於企業為增加職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會基本保險以外的補充商業保險,如住院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在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企業為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投保的科技保險之住院醫療費用團體保險以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根據相關的文件及政策,不僅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還可以根據實際發生額加計50%予以扣除。鑒於企業出差人員乘坐飛機時購買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險,大多數單位並未按照所得稅稅法的要求,在彙算時予以調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險中的“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險費用,而且沒有納稅調整的稅務風險。
科技保險的運行機制[2]
在進行科技保險模式創新的同時還應結合科技保險有效推行的運行機制進行研究,以滿足不同層次高科技企業的需求,並有效提升其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由於科技活動和與之相關風險的特殊性,現階段我國科技保險推行工作應採取“政府引導、商業化運作”的形式嗍。總體上看,政府對科技保險的激勵政策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對保險費用給予稅收優惠和補貼;其二,鼓勵科技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發展。但就目前運行狀況而占,科技保險中介機構的建立和完善仍需時日,而政策激勵的收效並沒有預期明顯。
在推動科技保險運行方面,急需解決的是因政府財政補貼資金有限,而引起的“僧多粥少”問題。面對該問題,各科技保險試點城市可結合自身特點,採用分類定率、逐批遞減和總額控制的手段對企業進行合理財政補貼,力求使參與科技保險的企業達到效用最大化。分類定率即有意識地將部分科技保險險種的補貼標準提高,使之得以重點推行。例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的補貼標準可略高於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的補貼標準,促進企業在科技研發過程中的技術投入。逐批遞減即根據各單位申請情況,試點期間分批審批科技保險費用補貼資金,補貼比率按批次遞減,各保險產品的首單,原則上給予最高比率的科技保險費補貼。總額控制即根據科技企業投保年份上一年的高新技術產業產值規模控制補貼資金最高限額。對於這三項機制措施的具體分析如表l所示。
措施 | 依據 | 目的 | 優點 |
分類定率 | 險種的激勵權重 | 必要性高的險種重點激勵 | 促進企業優先選擇購買必要性高的險種 |
逐批遞減 | 企業購買科技保險的積極程度(以企業購買的先後次序體現) | 提高激勵效果,促使企業迅速參與 | 加快科技保險推廣的進程,節省推廣時間,使科技保險快速發揮作用 |
總額控制 | 高科技企業的規模 | 按前分配,降低不必要的補貼,控制企業盲目購買,增大補助面 | 提高補貼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及使用效率 |
以上科技保險推行機制中的三類政策舉措,既相互獨立又彼此關聯,在現階段推動科技保險開展的過程中,應在提升各項舉措自身效能的同時,充分發揮措施間的協同作用,整合科技保險運行中的各類資源,以強化科技保險推行的動力機制。
科技保險的運行模式[2]
科技風險的影響力和特殊性以及科技保險的複雜性同,決定了科技保險實施中的多樣性。根據我國國情,科技保險可以採取下述幾種模式:“投保一理賠”型模式,“擔保”型模式,“半參與”型模式和“全參與”型模式。現階段我國科技保險運行普遍採取的是“投保一理賠”型模式,但由於科技保險投保金額巨大,保費昂貴,致使多數企業因無力支付巨額保費而對科技保險“敬而遠之”,而“擔保”型、“半參與”型和“全參與”型科技保險運行模式為眾多“觀望”企業提供了有效參與的契機。
1.“投保一理賠”型模式
“投保一理賠”型是一種相對傳統的保險運行方式,即科技企業以投保方身份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金,若發生風險損失,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投保方損失。科技保險的這種運行方式與大多數保險類似,科技企業投保方與保險公司以符合承保條件的標的物為中心簽訂保險合同,建立保險關係。整個過程可分為投保和理賠兩個流程。
投保流程是從企業提出科技保險投保需求開始,雙方確立投保意向後,保險公司向企業介紹科技保險條款,其中保險責任範圍和責任免除內容是保險條款的重點部分。當企業認可科技保險條款後,便可提交投保資料,保險公司審查投保資料,並評估其投保風險。若投保風險不符合保險公司承保理念,則不予承保;若投保資料完全,投保風險符合保險公司承保要求,則可以製作科技保險方案並提交企業。隨後,保險公司與企業就保險方案進行談判,若存在差異,則可以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修改保險方案,最終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具體的投保流程如圖l所示。
投保流程中的核心環節是保險資料審查和評估投保風險。該項環節一般由接單初審、新單登記、錄入覆核及核保四個步驟組成。其中核保過程主要是對投保人及其保險標的做出風險評估,同時進行各種核保處理。核保過程主要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1)投保人資格審核。對於投保人資格進行審核的關鍵是認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擁有保險利益,科技保險業務中主要是通過審核投保企業是否為高科技企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科技保險對象範圍來完成。(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審核。通過瞭解企業的性質、經營方式及狀況、經濟與財務狀況、從事新產品研發經營的能力等,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項目研發的管理狀況,保險公司可以及時發現其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採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風險。(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譽。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信譽是核保工作的重點之一。評估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信譽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對其以往損失和賠付情況進行瞭解。(4)保險標的審核。對於不同的保險標的應採取不同的審核方法。例如,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應當審核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可以通過對被保險人員進行嚴格體檢的方式來審查;關鍵研發設備保險則應當通過對設備的合格證書、生產廠家、購買渠道、設備質量等方式進行核查。
理賠流程發生在科技保險事故發生後,企業及時向保險公司通報事故情況,保險公司將協助企業積極組織施救,必要時將組織專家給予技術援助,企業應儘量保留事故現場,而且保留向事故責任方的追償權力,同時企業還應協助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調查事故經過、原因及損失情況。此後,企業向保險公司提供索賠文件,與保險公司商定理賠金額,保險公司支付賠款並結案。具體的理賠流程如圖2所示。
事故調查和審核索賠文件及責任是科技保險中理賠的核心環節。事故調查一般分為兩部分,分別在索賠文件審核前後。第一部分是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根據報案先後編號立案,然後保險公司根據事故性質、特點,派理賠員對現場進行查勘。查勘過程中,須做好現場的原始記錄,並對傷害、事故的實際情況以及施救整理情況,逐項予以記錄。第二部分是在審核索賠文件的基礎上,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根據案情進一步核實原因,包括赴現場實地調查和函電瞭解,或向專家、化驗部門復證等。
2.“擔保”型模式
“擔保”型是一種改進的科技保險運行模式,它的特點在於將信貸保險引入科技保險體系,即保險公司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信貸擔保,科研開發者根據擔保額和項目風險大小向保險公司交納擔保費,若因合同中規定的保險責任原因而造成科技開發者無力歸還科技貸款,則由承擔擔保責任的保險公司代為歸還部分貸款。在我國大力推行自主創新戰略的今天,企業不應成為科技創新的惟一主體和承擔者,而必須整合各類創新資源,建立科技創新體系,科技保險“擔保”型運行模式正是順應這一理念提出的有效途徑。
“擔保”型科技保險主要適用於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的過程中,這個過程由於存在種種不確定的風險因素,企業需要尋求保險公司來共同分擔,同時企業在此階段需要大量資金支持,而向銀行貸款的過程中,需要其他法人單位提供擔保,企業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交納擔保費,由保險公司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此種情況下。
企業、保險公司和銀行三方可相互合作,形成一個各取所需、風險共擔的保險體系,如圖3所示。
擔保型科技保險的運行流程開始於企業的投保意向,保險公司根據其保額和項目風險大小,提出相應的擔保費額,相當於保費。企業交納擔保費後,雙方簽訂擔保保險合同,此後,保險公司為企業的科技貸款提供擔保,銀行則向企業提供貸款。若發生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事故造成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失敗,而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則向保險公司提交事故材料,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審查責任事故,認為符合規定後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歸還部分貸款,作為保險賠償金並結案。
3.“半參與”型模式
“半參與”型模式是保險公司在科研開發項目發生風險損失的情況下要向投保人支付賠償費,而當科研開發項目獲得成功而且收益超過某一標準時,保險公司可以較小的比例參與收益分成。在該模式下,投保科技企業不交納保險金,而是出讓部分收益權,在項目發生風險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額度,而當項目獲得一定數額的收益後,保險公司可以行使受益權獲取規定比例的收益分成。這種模式實際上是將保險金轉化為受益權,即將現金轉化為一種權益,省略了保險公司利用保險金再投資的過程。
對於“半參與”模式下的科技保險運行分為投保、理賠和收益分成三個部分,其中投保過程主要由企業投保、保險公司核保、保單生成三大部分組成,理賠過程中的理賠金額應當依照風險共擔的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賠付,其步驟與“投保一理賠”型模式基本相同。收益分成是“半參與”型與“全參與”型模式下所特有的環節,其主要包括收益評估、收益認定和收益分成兌現三個部分。收益評估主要是企業向保險公司提供項目收益報告,並由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對項目收益進行評估;收益認定則是在收益評估之後由保險公司對收益情況進行認證,並按照保險合同向企業提出收益分成方案,最後由企業認定方案。收益分成兌現是企業按照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及雙方認定的收益分成方案,對收益分成實施兌現。具體的收益分成流程如圖4所示。
4.“全參與”型模式
“全參與”型模式是指保險公司以風險投資者身份直接介入科研開發活動,並與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實現利益共用、風險共擔。在該模式下,保險公司不向企業收取保險費,同時向企業註入部分資金作為風險投資,派出專人參與監督和協助整個項目運作,幫助企業完成項目。在項目完成之後企業與保險公司對全部收益進行分成。從該模式的定義看,其核心主要是利益共用和風險共擔,即企業與保險公司完全分攤科技風險並共用利益。這種模式一般在企業沒有足夠資金和能力完成項目,並且項目本身具有較強的可贏利性情況下實施。保險公司在實施“全參與”型模式時應十分註重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盈利能力,同時必須讓擁有相關知識和能力的人員參與監督和控制該項目,以同步監控項目的風險。保險公司應註意通過再保險對項目實施風險分攤,以降低項目失敗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損失。
“全參與”型模式下科技保險的實施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投保、項目過程風險控制和收益分成或損失分攤。
其中投保過程與“投保一理賠”型模式基本相同,只是在科技保險雙方簽訂合同後,保險公司需要向企業支付風險投資費用。
項目過程風險控制流程主要由協商遣派項目參與人員、再保險和風險跟蹤控制三個部分組成。協商遣派項目參與人員應先由保險公司與企業共同協商制定派遣人員的數量、人員名單、人員職能、權力和監督控制範圍。再保險是保險公司根據項目的風險和相關需要,向其他保險公司提出再保險請求,並簽訂再保險合同。風險跟蹤控制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派遣人員在發現或預知風險後與企業共同協商控制風險並及時向保險公司彙報,請求保險公司與企業共同規避風險;保險公司派遣人員如發現企業存在欺詐或瀆職行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保險公司根據情況提出訴訟或終止保險合同;風險發生後,保險公司向提供再保險的第三方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以減少損失。具體流程如圖5所示。
在項目成功獲得收益後,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參與企業的收益分成。其流程與“半參與”模式下的收益分成完全相同,只是分成的額度應與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風險投資額度對等。如果項目最終失敗,並產生了損失,企業應當向保險公司報告損失,並統計損失情況,經保險公司與第三方損失評估認定後,保險公司回收剩餘的風險投資資金並與企業共同承擔損失。
具體流程如圖6所示。
我國科技保險存在的問題與對策[3]
一、我國科技保險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科技保險的發展現狀
《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6]23號)明確指出,要發展高科技保險,為自主創新提供風險保障。中國保監會和國家科技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29號),標志著我國科技保險在政府支持下正式啟動。啟動以來,各級政府、各保險機構為推動科技保險發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截至2008年底,科技保險試點已覆蓋12個省市地區,2008年科技保險保費收入15個億,保額達600億,賠付額達12個億。科技保險的推出,加強和改善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增強了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二)我國科技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於科技保險是科技創新與保險服務相結合的產物,決定了它具有極高的技術複雜性和風險性的特點。同時,由於科技保險在中國仍屬新生事物,尚處於起步階段,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使科技保險的供給和需求均受到抑制。
1.從保險供給角度分析:(1)保險公司是按照大數法則經營保險業務的,只有吸收儘可能多的科技型企業參加,大數法則才能有效發揮作用,保險公司才會經營科技保險。從目前科技保險的情況看難以滿足此要求。(2)保險公司既缺乏科技風險的承保經驗,又缺乏相關的統計數據,更沒有健全的風險評估體系,導致風險水平不能準確核定,使承保和理賠環節都難以把握。(3)保險公司雖然承保了過高的風險,享受的收益卻極不穩定,而且科技保險所帶來的社會效用並未被保險公司所占有,這種傾斜的風險一收益狀態也直接導致科技保險市場供給不足。
2.從保險需求角度分析:由於宣傳推廣力度不足,科技企業對科技保險產品知之甚少,而且大多數企業已投保傳統保險,認為改投費率更高的科技保險意義不大。即使有意投保的企業,認為科技保險產品根本無法滿足他們的全面需求,無法滿足他們通過購買科技保險以求穩定經營的核心訴求,比如出口企業產品的召迴風險,高新技術交易的交易風險等等,均沒有相應的保險產品可以投保。種種原因使科技保險的潛在需求不能轉化為現實有效的需求。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政策引導推動力度不強。從科技保險試點城市的情況來看:一是財政補貼政策不健全。只有取得認證、有效期兩年內、年銷售收入l億元以下的高新技術企業能享受到財政補貼,大量不符合此條件的企業被排斥在補貼之外。二是稅收優惠政策尚未落實。雖然中央明確規定,科技保險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按150%加計扣除。但由於該政策的實施細則未出台,有些試點城市尚未兌現。
2.對科技保險的認識不到位。科技保險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全社會對其重要作用的認識很不夠。
(1)理論研究滯後。我國科技保險在理論上的研究還幾乎是一片空白。(2)對科技保險認識不足,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部門間缺乏常態的會商機制,遇到問題時,部門、地方政府和保險公司相互銜接少,尚未形成合力推進的格局。(3)一些高新技術企業誤認為科技保險是解決企業未參加社保的補充或作為一般員工的福利,沒有把科技保險和自身企業存在的科技風險聯繫起來。
3.科技保險專業人才匱乏。在科技保險的發展過程中,最為關鍵的因素是人才,這種人才的重要特點是具有複合型知識背景。從事科技保險的人員除了要有良好的保險知識和經驗背景外,還應當對科技企業的風險管理有足夠的認識,這是設計、經營和創新科技保險產品的基礎。然而這種既懂保險又懂高新技術風險的高技術人才難以在短時間內成長起來。因此,當前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難以滿足科技保險發展的需求,人才的缺乏嚴重製約了科技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4.當前科技保險產品本身缺乏技術含量。從目前來看,大多數的科技保險都是在傳統保險產品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造,險種設置缺乏針對性和層次性,設計粗糙,而且越是高風險領域覆蓋面越小,不能很好地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需求。作為特性存在的科技風險又具有顯著的行業特征,正是這種代表科技風險特性的特征才是開展科技保險過程中需要重點關註和解決的。所以,設計針對性強、適應科技企業需要的科技保險產品是當務之急。
5.科技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問題。由於科技創新活動不僅存在因各種原因導致項目失敗,造成投入損失的可能,還存在項目成功、商業化順利實現的獲利可能。也就是說科技保險承保的不是傳統保險的純粹風險,而是帶有投機性質的風險。一旦保險公司與科技企業間風險分攤失衡,將會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科技企業會因為投保了科技保險,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視風險防範,從而加大風險損失的發生概率,對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造成極大影響。
三、促進科技保險發展的對策
為了進一步推動科技保險發展,今後應採取的主要措施有:1.政府應加大對科技保險的扶持力度,增強引導力。首先,要調整財政補貼辦法,進_步擴大可投保範圍和保費補貼企業範圍,不論企業大小、所有制性質,凡是具有高新技術產品、進行科技創新的企業全部納入投保範圍,都應給予相應的補貼。其次,要進一步拉大財政補貼差異,可將最高補貼比例提高到80%,最低補貼比例下降為30%,並根據企業創新等級劃分層級,對應補貼。再次要儘快制定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
2.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多方協商機制。考慮到政府財力有限、各地科技發展不平衡、保險公司的承保動力等因素,我國適宜採用政府主導下的商業運營模式發展科技保險。政府主導,廣泛吸收保險公司、風險投資等機構來參與科技風險的分擔。目前,各主體間尚未建立常態的溝通機制,建議成立科技保險聯席工作委員會,並建立科技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高新技術企業代表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常態協商制度,加強信息交流,共商問題解決方案。科技部門應重視科技保險發展,出台鼓勵科技創新的政策和措施;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宣傳,溝通供需雙方,出台鼓勵科技保險創新的政策和措施,推動科技保險向縱深發展;保險公司應努力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積極進行科技保險人才隊伍的培養,密切關註科技企業的認定進展情況,明確科技保險的支持對象,開發適合科技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做好相應的保險宣傳與支持服務工作;高新技術企業代表就本行業特點和風險保障需求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信息溝通,以作為相關企業和部門決策的依據,分散科技風險。以問題為中心,建立多方協商機制,能切實推進科技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3.深入開展科技保險的理論研究。在科技保險發展過程中,首要問題是如何認識科技風險,如何使科技保險能夠解決高新技術企業的後顧之憂,使科技保險真正成為推動科技創新的動力。目前國內學者對科技保險方面的研究很不成熟,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尤其是要積極進行理論層面的研究。整合高校、研究機構、保險機構、科技機構的力量,運用非壽險精算學等理論和方法,結合科技風險自身的特點,對科技保險險種設置、定價、相關政策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另外,還要建立科技風險數據信息管理體系,以便得到實時有效準確的數據,為科學釐定費率打下堅實的基礎。
4.加強宣傳引導,提高認知水平。要提高全社會尤其科技企業對科技保險的認知程度,政府、保險監管部門、保險企業、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可以通過各類媒體加強宣傳引導。另外,從一些地方的成功經驗看,不應把科技保險作為一個獨立的工作來開展,而是把科技保險與科技金融、科技發展,與打造投資環境相結合,通過系統推動,有效促進科技保險的發展。因此,在發展科技保險的過程中,要形成政府、科技、保險和社會四力合一的發展態勢,共同推動科技保險的發展。
5.建立多渠道科技保險人才培養路徑。保險公司應當重視並加大對科技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開展科技保險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應當註意借用“外腦”,加強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再保險公司等機構的合作。首先,與高校聯合進行訂單式人才培養,設置科技保險課程或專業,培養既懂保險又懂技術的複合人才,逐步建立起科技保險人才庫。其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科技保險相關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再次,業界可通過與高校聯合辦學,建立博士後工作站、實踐基地,與高校開展科研項目合作、定期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和學界之間構建有效的交流渠道和平臺。另外,可採取學習考察、人才引進等措施,提升科技保險行業業務水平,以推動科技保險的發展。
6.完善科技保險產品體系,不斷加強產品創新。
保險業通過不斷創新,切實解決好科技保險經營過程中的科技性問題。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繼續深入瞭解科技企業保險需求,建立適應性和市場化的反饋機制,根據變化的市場需求不斷完善和健全科技保險產品體系,切實發揮保險在科技產品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保障機制。首先,完善原有險種條款。結合市場發展實際,對原有產品進行升級和創新。比如在科技保險原有條款基礎上,進一步界定細化內容,便於高新技術企業理解和把握。其次,開發新險種。在研究把握科技保險的風險經營規律的基礎上,設計適合科技發展現狀和行業特點的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科技保險險種。比如,可儘快推出技術交易險、國內貿易險等。再次,強化基礎數據管理。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企業應加強第一手資料收集,建立完善系統性強、分類科學合理的科技保險資料庫。
7.控制道德風險,增強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控制道德風險,增強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主要應採取以下措施:(1)科學釐定科技保險的費率。從當前我國科技保險的費率水平來看,筆者認為偏低,這樣既會抑制保險供給,又從根本上影響保險公司對高科技企業的保障程度,因此建議適當提高費率水平。而且實行浮動費率制,對上一年度賠款低於一定額度的企業實行下浮費率;對賠款超過一定額度的企業則實行上浮費率。(2)設計免賠額,以約束科技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冒險行為。(3)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攤機制。可以把保險公司承保、科技企業自保、風險投資企業的投資結合起來,從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共同應對科技風險,促進科技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