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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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science technolog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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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
科技保险的险种[1]
科技保险的险种是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的,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采用索赔发生制承保方式,同时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长报告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物质损失一切险
针对投保标的均为研发设备的特点,物质损失险和物质损失一切险综合了传统财产险和机损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科技企业全面的转嫁风险。同时,“二合一”的模式能够简化流程,便于客户理解条款和索赔。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险
研发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资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资金使用随着项目进展是动态的,所以研发中断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了工期制设计,便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险
针对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款可以选择增值保障:境外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承包区域为世界范围,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六)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员的年龄上限(70岁)较普通意外险要高,能够满足科技企业老年科研人员的保险需求;放低了参保人数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主险条款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增值保险保障,分别是:住院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障和家庭关爱金。
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可以为高管人员和研发人员赴境外学习、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在一张保单下就可以实现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不同保险金额,能够满足科技企业不同职位员工的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且保险金额可以达到数百万。
科技保险优惠的财税政策[1]
《通知》中规定:目前的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税[2006]88号) 和(保监发[2006]129号)有机地衔接起来,把(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批6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举例说明:企业投保100万的财产保险,假定选择的是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财产归于科技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业选择投保科技保险,除100万元全额在税前扣除,另外还可加计扣除50万元。
基于企业为增加职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商业保险,如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企业为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投保的科技保险之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根据相关的文件及政策,不仅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还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加计50%予以扣除。鉴于企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购买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险,大多数单位并未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要求,在汇算时予以调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险费用,而且没有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科技保险的运行机制[2]
在进行科技保险模式创新的同时还应结合科技保险有效推行的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以满足不同层次高科技企业的需求,并有效提升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由于科技活动和与之相关风险的特殊性,现阶段我国科技保险推行工作应采取“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形式嗍。总体上看,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激励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对保险费用给予税收优惠和补贴;其二,鼓励科技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但就目前运行状况而占,科技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仍需时日,而政策激励的收效并没有预期明显。
在推动科技保险运行方面,急需解决的是因政府财政补贴资金有限,而引起的“僧多粥少”问题。面对该问题,各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可结合自身特点,采用分类定率、逐批递减和总额控制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合理财政补贴,力求使参与科技保险的企业达到效用最大化。分类定率即有意识地将部分科技保险险种的补贴标准提高,使之得以重点推行。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略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促进企业在科技研发过程中的技术投入。逐批递减即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补贴比率按批次递减,各保险产品的首单,原则上给予最高比率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控制即根据科技企业投保年份上一年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控制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对于这三项机制措施的具体分析如表l所示。
措施 | 依据 | 目的 | 优点 |
分类定率 | 险种的激励权重 | 必要性高的险种重点激励 | 促进企业优先选择购买必要性高的险种 |
逐批递减 | 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程度(以企业购买的先后次序体现) | 提高激励效果,促使企业迅速参与 | 加快科技保险推广的进程,节省推广时间,使科技保险快速发挥作用 |
总额控制 | 高科技企业的规模 | 按前分配,降低不必要的补贴,控制企业盲目购买,增大补助面 | 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及使用效率 |
以上科技保险推行机制中的三类政策举措,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在现阶段推动科技保险开展的过程中,应在提升各项举措自身效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措施间的协同作用,整合科技保险运行中的各类资源,以强化科技保险推行的动力机制。
科技保险的运行模式[2]
科技风险的影响力和特殊性以及科技保险的复杂性同,决定了科技保险实施中的多样性。根据我国国情,科技保险可以采取下述几种模式:“投保一理赔”型模式,“担保”型模式,“半参与”型模式和“全参与”型模式。现阶段我国科技保险运行普遍采取的是“投保一理赔”型模式,但由于科技保险投保金额巨大,保费昂贵,致使多数企业因无力支付巨额保费而对科技保险“敬而远之”,而“担保”型、“半参与”型和“全参与”型科技保险运行模式为众多“观望”企业提供了有效参与的契机。
1.“投保一理赔”型模式
“投保一理赔”型是一种相对传统的保险运行方式,即科技企业以投保方身份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若发生风险损失,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方损失。科技保险的这种运行方式与大多数保险类似,科技企业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物为中心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整个过程可分为投保和理赔两个流程。
投保流程是从企业提出科技保险投保需求开始,双方确立投保意向后,保险公司向企业介绍科技保险条款,其中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内容是保险条款的重点部分。当企业认可科技保险条款后,便可提交投保资料,保险公司审查投保资料,并评估其投保风险。若投保风险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理念,则不予承保;若投保资料完全,投保风险符合保险公司承保要求,则可以制作科技保险方案并提交企业。随后,保险公司与企业就保险方案进行谈判,若存在差异,则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修改保险方案,最终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具体的投保流程如图l所示。
投保流程中的核心环节是保险资料审查和评估投保风险。该项环节一般由接单初审、新单登记、录入复核及核保四个步骤组成。其中核保过程主要是对投保人及其保险标的做出风险评估,同时进行各种核保处理。核保过程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投保人资格审核。对于投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的关键是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科技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通过审核投保企业是否为高科技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保险对象范围来完成。(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审核。通过了解企业的性质、经营方式及状况、经济与财务状况、从事新产品研发经营的能力等,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项目研发的管理状况,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信誉是核保工作的重点之一。评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信誉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对其以往损失和赔付情况进行了解。(4)保险标的审核。对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应采取不同的审核方法。例如,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应当审核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可以通过对被保险人员进行严格体检的方式来审查;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则应当通过对设备的合格证书、生产厂家、购买渠道、设备质量等方式进行核查。
理赔流程发生在科技保险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事故情况,保险公司将协助企业积极组织施救,必要时将组织专家给予技术援助,企业应尽量保留事故现场,而且保留向事故责任方的追偿权力,同时企业还应协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原因及损失情况。此后,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文件,与保险公司商定理赔金额,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并结案。具体的理赔流程如图2所示。
事故调查和审核索赔文件及责任是科技保险中理赔的核心环节。事故调查一般分为两部分,分别在索赔文件审核前后。第一部分是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根据报案先后编号立案,然后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性质、特点,派理赔员对现场进行查勘。查勘过程中,须做好现场的原始记录,并对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以及施救整理情况,逐项予以记录。第二部分是在审核索赔文件的基础上,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案情进一步核实原因,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化验部门复证等。
2.“担保”型模式
“担保”型是一种改进的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它的特点在于将信贷保险引入科技保险体系,即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贷担保,科研开发者根据担保额和项目风险大小向保险公司交纳担保费,若因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原因而造成科技开发者无力归还科技贷款,则由承担担保责任的保险公司代为归还部分贷款。在我国大力推行自主创新战略的今天,企业不应成为科技创新的惟一主体和承担者,而必须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保险“担保”型运行模式正是顺应这一理念提出的有效途径。
“担保”型科技保险主要适用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的过程中,这个过程由于存在种种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企业需要寻求保险公司来共同分担,同时企业在此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企业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交纳担保费,由保险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此种情况下。
企业、保险公司和银行三方可相互合作,形成一个各取所需、风险共担的保险体系,如图3所示。
担保型科技保险的运行流程开始于企业的投保意向,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额和项目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担保费额,相当于保费。企业交纳担保费后,双方签订担保保险合同,此后,保险公司为企业的科技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则向企业提供贷款。若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失败,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则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材料,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审查责任事故,认为符合规定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归还部分贷款,作为保险赔偿金并结案。
3.“半参与”型模式
“半参与”型模式是保险公司在科研开发项目发生风险损失的情况下要向投保人支付赔偿费,而当科研开发项目获得成功而且收益超过某一标准时,保险公司可以较小的比例参与收益分成。在该模式下,投保科技企业不交纳保险金,而是出让部分收益权,在项目发生风险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额度,而当项目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后,保险公司可以行使受益权获取规定比例的收益分成。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将保险金转化为受益权,即将现金转化为一种权益,省略了保险公司利用保险金再投资的过程。
对于“半参与”模式下的科技保险运行分为投保、理赔和收益分成三个部分,其中投保过程主要由企业投保、保险公司核保、保单生成三大部分组成,理赔过程中的理赔金额应当依照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赔付,其步骤与“投保一理赔”型模式基本相同。收益分成是“半参与”型与“全参与”型模式下所特有的环节,其主要包括收益评估、收益认定和收益分成兑现三个部分。收益评估主要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供项目收益报告,并由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收益进行评估;收益认定则是在收益评估之后由保险公司对收益情况进行认证,并按照保险合同向企业提出收益分成方案,最后由企业认定方案。收益分成兑现是企业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双方认定的收益分成方案,对收益分成实施兑现。具体的收益分成流程如图4所示。
4.“全参与”型模式
“全参与”型模式是指保险公司以风险投资者身份直接介入科研开发活动,并与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不向企业收取保险费,同时向企业注入部分资金作为风险投资,派出专人参与监督和协助整个项目运作,帮助企业完成项目。在项目完成之后企业与保险公司对全部收益进行分成。从该模式的定义看,其核心主要是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即企业与保险公司完全分摊科技风险并共享利益。这种模式一般在企业没有足够资金和能力完成项目,并且项目本身具有较强的可赢利性情况下实施。保险公司在实施“全参与”型模式时应十分注重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盈利能力,同时必须让拥有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与监督和控制该项目,以同步监控项目的风险。保险公司应注意通过再保险对项目实施风险分摊,以降低项目失败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全参与”型模式下科技保险的实施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投保、项目过程风险控制和收益分成或损失分摊。
其中投保过程与“投保一理赔”型模式基本相同,只是在科技保险双方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需要向企业支付风险投资费用。
项目过程风险控制流程主要由协商遣派项目参与人员、再保险和风险跟踪控制三个部分组成。协商遣派项目参与人员应先由保险公司与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派遣人员的数量、人员名单、人员职能、权力和监督控制范围。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和相关需要,向其他保险公司提出再保险请求,并签订再保险合同。风险跟踪控制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派遣人员在发现或预知风险后与企业共同协商控制风险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请求保险公司与企业共同规避风险;保险公司派遣人员如发现企业存在欺诈或渎职行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根据情况提出诉讼或终止保险合同;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提供再保险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以减少损失。具体流程如图5所示。
在项目成功获得收益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参与企业的收益分成。其流程与“半参与”模式下的收益分成完全相同,只是分成的额度应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投资额度对等。如果项目最终失败,并产生了损失,企业应当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并统计损失情况,经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损失评估认定后,保险公司回收剩余的风险投资资金并与企业共同承担损失。
具体流程如图6所示。
我国科技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
一、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现状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发展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在政府支持下正式启动。启动以来,各级政府、各保险机构为推动科技保险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至2008年底,科技保险试点已覆盖12个省市地区,2008年科技保险保费收入15个亿,保额达600亿,赔付额达12个亿。科技保险的推出,加强和改善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我国科技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科技保险是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相结合的产物,决定了它具有极高的技术复杂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科技保险在中国仍属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科技保险的供给和需求均受到抑制。
1.从保险供给角度分析:(1)保险公司是按照大数法则经营保险业务的,只有吸收尽可能多的科技型企业参加,大数法则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保险公司才会经营科技保险。从目前科技保险的情况看难以满足此要求。(2)保险公司既缺乏科技风险的承保经验,又缺乏相关的统计数据,更没有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导致风险水平不能准确核定,使承保和理赔环节都难以把握。(3)保险公司虽然承保了过高的风险,享受的收益却极不稳定,而且科技保险所带来的社会效用并未被保险公司所占有,这种倾斜的风险一收益状态也直接导致科技保险市场供给不足。
2.从保险需求角度分析:由于宣传推广力度不足,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产品知之甚少,而且大多数企业已投保传统保险,认为改投费率更高的科技保险意义不大。即使有意投保的企业,认为科技保险产品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全面需求,无法满足他们通过购买科技保险以求稳定经营的核心诉求,比如出口企业产品的召回风险,高新技术交易的交易风险等等,均没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可以投保。种种原因使科技保险的潜在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有效的需求。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政策引导推动力度不强。从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情况来看:一是财政补贴政策不健全。只有取得认证、有效期两年内、年销售收入l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到财政补贴,大量不符合此条件的企业被排斥在补贴之外。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虽然中央明确规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但由于该政策的实施细则未出台,有些试点城市尚未兑现。
2.对科技保险的认识不到位。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全社会对其重要作用的认识很不够。
(1)理论研究滞后。我国科技保险在理论上的研究还几乎是一片空白。(2)对科技保险认识不足,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部门间缺乏常态的会商机制,遇到问题时,部门、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相互衔接少,尚未形成合力推进的格局。(3)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认为科技保险是解决企业未参加社保的补充或作为一般员工的福利,没有把科技保险和自身企业存在的科技风险联系起来。
3.科技保险专业人才匮乏。在科技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人才,这种人才的重要特点是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从事科技保险的人员除了要有良好的保险知识和经验背景外,还应当对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有足够的认识,这是设计、经营和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的基础。然而这种既懂保险又懂高新技术风险的高技术人才难以在短时间内成长起来。因此,当前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科技保险发展的需求,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科技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4.当前科技保险产品本身缺乏技术含量。从目前来看,大多数的科技保险都是在传统保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险种设置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设计粗糙,而且越是高风险领域覆盖面越小,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需求。作为特性存在的科技风险又具有显著的行业特征,正是这种代表科技风险特性的特征才是开展科技保险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所以,设计针对性强、适应科技企业需要的科技保险产品是当务之急。
5.科技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科技创新活动不仅存在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失败,造成投入损失的可能,还存在项目成功、商业化顺利实现的获利可能。也就是说科技保险承保的不是传统保险的纯粹风险,而是带有投机性质的风险。一旦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间风险分摊失衡,将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科技企业会因为投保了科技保险,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防范,从而加大风险损失的发生概率,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三、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对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今后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政府应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增强引导力。首先,要调整财政补贴办法,进_步扩大可投保范围和保费补贴企业范围,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凡是具有高新技术产品、进行科技创新的企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都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其次,要进一步拉大财政补贴差异,可将最高补贴比例提高到80%,最低补贴比例下降为30%,并根据企业创新等级划分层级,对应补贴。再次要尽快制定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2.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协商机制。考虑到政府财力有限、各地科技发展不平衡、保险公司的承保动力等因素,我国适宜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运营模式发展科技保险。政府主导,广泛吸收保险公司、风险投资等机构来参与科技风险的分担。目前,各主体间尚未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建议成立科技保险联席工作委员会,并建立科技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代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常态协商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商问题解决方案。科技部门应重视科技保险发展,出台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沟通供需双方,出台鼓励科技保险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保险向纵深发展;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积极进行科技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密切关注科技企业的认定进展情况,明确科技保险的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科技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好相应的保险宣传与支持服务工作;高新技术企业代表就本行业特点和风险保障需求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以作为相关企业和部门决策的依据,分散科技风险。以问题为中心,建立多方协商机制,能切实推进科技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深入开展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在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首要问题是如何认识科技风险,如何使科技保险能够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的后顾之忧,使科技保险真正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动力。目前国内学者对科技保险方面的研究很不成熟,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尤其是要积极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整合高校、研究机构、保险机构、科技机构的力量,运用非寿险精算学等理论和方法,结合科技风险自身的特点,对科技保险险种设置、定价、相关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另外,还要建立科技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体系,以便得到实时有效准确的数据,为科学厘定费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知水平。要提高全社会尤其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另外,从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看,不应把科技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来开展,而是把科技保险与科技金融、科技发展,与打造投资环境相结合,通过系统推动,有效促进科技保险的发展。因此,在发展科技保险的过程中,要形成政府、科技、保险和社会四力合一的发展态势,共同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
5.建立多渠道科技保险人才培养路径。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并加大对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开展科技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借用“外脑”,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首先,与高校联合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设置科技保险课程或专业,培养既懂保险又懂技术的复合人才,逐步建立起科技保险人才库。其次,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科技保险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再次,业界可通过与高校联合办学,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实践基地,与高校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和学界之间构建有效的交流渠道和平台。另外,可采取学习考察、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科技保险行业业务水平,以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
6.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不断加强产品创新。
保险业通过不断创新,切实解决好科技保险经营过程中的科技性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继续深入了解科技企业保险需求,建立适应性和市场化的反馈机制,根据变化的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和健全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切实发挥保险在科技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障机制。首先,完善原有险种条款。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对原有产品进行升级和创新。比如在科技保险原有条款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细化内容,便于高新技术企业理解和把握。其次,开发新险种。在研究把握科技保险的风险经营规律的基础上,设计适合科技发展现状和行业特点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科技保险险种。比如,可尽快推出技术交易险、国内贸易险等。再次,强化基础数据管理。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应加强第一手资料收集,建立完善系统性强、分类科学合理的科技保险数据库。
7.控制道德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控制道德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1)科学厘定科技保险的费率。从当前我国科技保险的费率水平来看,笔者认为偏低,这样既会抑制保险供给,又从根本上影响保险公司对高科技企业的保障程度,因此建议适当提高费率水平。而且实行浮动费率制,对上一年度赔款低于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下浮费率;对赔款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则实行上浮费率。(2)设计免赔额,以约束科技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冒险行为。(3)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把保险公司承保、科技企业自保、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结合起来,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共同应对科技风险,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