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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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借记“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颇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6、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7、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8、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的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例说明】某企业为提高生产,研发新技术,2004年发生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100万元,2005年发生上述费用240万元,2004年结转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计扣除额累计70万元,分别为:2001年10万,2002年25万,2003年30 万,2004年5万。企业技术研发费用通过“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核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计算增长比例:(240-100)÷100=140%
(2)计算本年可以加计抵扣额:240÷2=120万元
(3)本年抵扣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计扣除额后应纳税所得额:150-70=80万元
(4)抵扣本年加计扣除额后应纳税所得额:80-80=0万元
(5)留待以后年度加计抵扣额:120-8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