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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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买家信用,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1.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1. 买方所在国(地区)颁布法律、法规、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汇兑(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进口许可证2.买方所在的国家(地区)或付款需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 [1]
根据出口标的不同性质、信用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起讫以及承保方式等不同需要,出口信用保险设计了不同的险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适用于大批量、重复性出口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这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性最广、承保量最大的险种。保险机构都制订了标准格式的保险单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各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都有以下共同性规定: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向保险公司详细申报其出口的有关情况,包括以往一个时期出口的货物种类、国家或地区、金额、主要客户情况、收汇方式和发生过的收汇风险情况。
2.实行按全部营业额投保的原则(WHOLETURNOVERBASIS),即被保险人应按销售总额投保其全部,或保单规定适用范围的全部,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不允许只选择一部分的合同投保。即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投保非信用证方式收汇的出口。
3.根据全部投保的原则,被保险人随时或定期向保险公司申报每一年出口的有关情况,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计算保费的依据。未事先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不予负责。
4.被保险人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并申请投保信用险时,须向保险公司申请该买方的信用限额。经保险公司审查批准的信用限额,即成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买方名下发生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5.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被保险人谨慎从事,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都要求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不实行百分之百的赔偿。国外短期保险一般规定损失赔偿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出口量的大小,规定每年保单的总赔偿限额,即对该被保险人海年累计的赔偿,不能超过总赔偿限额。
6.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收汇风险基本上都发生在国外,为使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核审和督促或协助被保险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一般根据不同原因,规定了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期限,即通常所指“等待期。.保险公司应在保单规定的等待期满后,定损核赔。
(二)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180天到两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诸如汽车、机械工具、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此险种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两年以上,金额巨大,付款期长的信用风险。尤指建筑工业、造船业等贸易。海外工程承保和技术服务项下的费用结算的收汇风险也可承保。
(四)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及其它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1.是经营和管理体制不规范。首先,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导致向企业搭售保险,不利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是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是按照立法、建机构、办业务的顺序来进行的。
3.是保险规模太小。
4. 是保险运行操作尚欠规范。
5. 是投保申请周期过长、保费过高。
另外,对外承包工程和一般的出口还不太一样。对外承包工程工期长,往往在施工结束后还要经营十几年才能完全回收资金,再加上对外承包工程中间含有技术贸易、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三种形式,因此就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能够相应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