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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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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Medium and Long-Term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分支,它是指保险责任期限为中期(1年到5年)或长期(5年到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该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和“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

  1、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又称延付合同保险,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务时,延付期超过1年,出口信用机构(ECA)向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政策性信用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承保的风险包括政治险和商业险,赔付比率为90%。出口商可以将卖方信贷保险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作为保证,获得出口卖方信贷,这就是“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名称的由来。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是境外进口商和担保人不付款的风险,保险责任是基于商务合同项下的买家的支付货款的责任,因此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标的是出口商务合同而不是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从理论上讲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并不一定和出口卖方信贷必然相联系,其逻辑是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有效地提升了自身的信用等级,符合了银行的信贷要求,从而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实践中出口商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往往缘于银行的要求。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出口商,保单货币与商务合同一致,通常是美元,而出口卖方信贷的货币通常是人民币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保障的政策性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赔付比率均为95%。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协议,保险货币是贷款协议货币一致,一般是美元。出口买方信贷的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投保人一般为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3、福费廷保险

  福费廷保险(又称中长期票据保险)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条件进行出口,并计划(或进出口双方商定)以无追索权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卖断支付票据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下,福费廷保险以降低融资银行票据兑付的风险,并降低出口商的融资成本。福费廷保险所依据基础合同是商务合同和支付票据。福费廷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赔付比率均为95%。福费廷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购买票据的融资银行,投保人一般是融资银行,也可以是出口商。

  上述中长期信用保险产品都是特定式项目保险,为了帮助出口商参与市场竞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还推出了信用额度保险,以简化后期审批程序,缩短出单时间。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还包括“融资租赁保险”。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对不同风险的选择性承保,赔付比率的调整以及出运前和出运后的单独承保等方式,还可以派生出为客户或为项目量身订做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对进口国当地货币融资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正在探讨中。随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长期业务自身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在国际大型项目的结构化融资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也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强的适应性。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

  (一)承保范围

  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收汇期限超过360天的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或船舶等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技术成熟、国产化程度为60%~70%(船舶50%)以上,或回报率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桥梁、电站等融资项目。

  (二)承保风险

  1、中长期出口卖方信用保险

  • 负有还款责任的各方倒闭、破产、被接管或清盘,或丧失偿还能力;
  • 进口商或其还款担保人自商务合同规定的付款之日起未履行还款义务;
  • 进口商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执行贸易合同;
  • 进口商所在国或任何与偿还债务或履行商务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
  • 进口国与中国或任何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他骚乱,或发生不可抗拒的其他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2、中长期出口买方信用保险

  • 海外进口商或借款人丧失偿付能力
  • 进口商或借款人拖欠或拒付货款
  • 进口商单方面终止或取消合同;
  • 货币不能兑换或汇出;
  • 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其他政治骚乱;
  • 项目所在国取消或限制已执行的进出口合同。
  • 项目所在国政府宣布延期支付债务

  3、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 没收,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企业征用、没收或国有化,致使其投资全部或部分归于丧失;
  • 禁止汇兑,指东道国或任何与项目还款有关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
  • 战争,因东道国与中国或与任何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其他骚乱等,以致不能继续经营等。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本国资本性货物出口和帮助本国公司在境外承揽大型工程项目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除期限的特征外,相对于短期业务而言从风险特征、业务办理模式、业务目标和风险承担机制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1、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

  中长期险业务所承保的项目信用期限较长,在此期间,债务人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以及其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概率要远远高于短期险业务。同时中长期险业务的单笔金额大,项目执行复杂,建设期风险和执行风险较高。中长期险业务风险的度量和定价仍是金融界的难题,因此该业务至今难以商业化。

  2、服务国家外贸、外交和产业政策

  政策性是中长期险业务最重要的特征。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在落实国家政策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首先,中长期险业务是帮助企业开拓新市场的有利武器。新市场、新客户、新环境往往使出口商望而却步,特别是面对金额大信用期限长的项目,决策就更加困难,如果有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帮助,出口商可以专心致力于商务及项目执行管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咨询服务将为出口商提前采取风险化解和规避措施提供有利的帮助。

  其次中长期险业务以其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因此通过其承保政策的导向作用,为政府落实产业政策,调整贸易结构和进行反周期的市场干预提供手段。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调节工具的最大好处是其对市场造成的扭曲程度最低,地占用公共资源规模最小,取得的效果却非常显著和直接。

  3、国家信用支持,中央财政作为后盾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到目前为止,一般都是由国家单独设立机构办理,或政府委托商业机构办理,业务所产生的责任由国家承担,财政提供保证。政府对中长期业务的支持还表现在税收的减免以及政府驻外机构为中长期业务提供大量的国别信息和谈判协助方面。

  4、非赢利性

  为提高对本国出口的支持力度,并服务其他政策目标,各出口信用机构都宣布中长期险业务实行“保本”经营的原则,这样既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又弥补了商业市场无法提供此类产品的缺陷。中长期险业务的非赢利、政策性以及政府的支持等三特点是相辅相成的。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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