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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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险是指对融资租赁物件在运输、装卸、存储、安装以及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的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措施。融资租赁保险可以帮助租赁企业将风险尽量降低,减少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损失,维护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利益,有利于租赁业务的开展。所以,融资租赁保险是保障金融租赁业务顺利开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融资租赁保险可以分为租赁物件运输保险和租赁期内租赁物件保险。租赁物件的运输保险可分为海洋运输保险、内陆运输保险及航空运输保险。租赁期内租赁物件保险主要有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失险、营运中断险、盗窃险等险。
(一)融资租赁保险的索赔
1.保险索赔
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和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租赁物件发生损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这一行为称为保险索赔。保险的索赔必须及时提出,以免丧失时效。索赔时效是指投保人就保险事故造成其保险利益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最长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一时效,保险人可以对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2.索赔工作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①通知。当发生灾害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将灾害事件告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派人处理。通知时要将被保险人的名称,发生损失的原因、部位、时间等情况通告清楚。
②填具出险通知书。出租人或承租人必须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主要内容有:被保险人名称、出险日期、出险原因、保险标的的名称、保险金额、保险单号、出险的经过、损失程度、请求赔付金额等。
③提供有关索赔单证。为了证明被保险人索赔的事实,便于保险公司审核和处理,被保险人必须在索赔时提供有关索赔单证。主要的单据和证明文件有: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租赁物运输的货单、运输合同、海关税单、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施救整理费用单证。
④开具权益转让书。这一步不是必经程序,只有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才需要出具权益转让书,表明保险公司已经给予损失赔偿,从而使第三方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权益。
(二)融资租赁保险的理赔
1.融资租赁的理赔
融资租赁的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对该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出险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保险责任和索赔金额,最后付清被保险人赔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理赔工作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赔偿义务的具体表现,因此保险人应当认真履行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信托与融资租赁保险公司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赔付。
2.租赁保险理赔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①损失勘查。在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告后,即应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出险原因、受损情况及损失程度。为了有效确定出险原因及损失大小,被保险人应提供损失证明、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索赔的其他单证。
②核定损失。在上一步损失勘查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全面分析出险原因,确定损失大小及赔偿范围,并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赔款金额。
③余损处理。受损的租赁物一般仍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该残值可折价给被保险人,将折价从保险赔款中扣除以冲减保险金。
④给付赔款。在确定损失原因和责任范围后,保险人应具体计算赔偿金额,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到保险人处领取赔款。若出租人或承祖人不按规定时间领取赔偿,保险公司将视其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