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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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domestic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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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确认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本国公司受该国法律保护,受该国法律管辖。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区分[1]
区分外国公司和本国公司的关键在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存在不同的立法和学说,总体上有以下几种:
(1)公司住所地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公司住所所在地国为公司的国籍。而公司住所的确定又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地;二是以公司营业中心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地。
(2)公司设立准据法主义。即以公司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公司国籍。
(3)资本控制主义。又称股东国籍主义,即以公司多数股东或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籍为依据来确定公司的国籍。
(4)设立行为地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所在地为确定依据。
(5)复合标准主义。即把公司的住所和设立准据法(或登记注册地)二者结合起来确定公司的国籍。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确定采用的是复合标准主义。《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我国兼采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标准。即凡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不论有无外资、外资份额多少,均为中国的公司,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采用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属于中国公司。而依据外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另外,中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和管理总机构,而不能仅在中国注册但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管理机构全部或基本全部设在境外,即不允许成立“壳公司”或“信箱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大陆为了吸引港、澳、台公司到大陆投资,使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在该三个地区依当地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在管理上不以国内公司对待。
- ↑ 王德山.公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