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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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性质(Nature of the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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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性质与起源[1]
现代企业理论的主要观点:一般认为,现代企业理论由科斯开其先河,奠基之作是《企业的性质》(1937)一文。这篇文章最引人瞩目之处在于对企业性质作了经济学解释。科斯把企业的性质定义为不同于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考察的是“企业作为一个不同于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为什么存在”这个问题。
针对新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存在的重大缺陷,科斯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把企业理论从“黑箱”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为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发展开创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科斯认为,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市场运行也存在费用。企业之所以出现,正是通过管理协调来代替市场协调并降低成本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通过企业组织生产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的交易费用,企业才得以产生。市场和企业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可相互替代的手段,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为: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来调节,而在企业内,则通过管理协调来完成。企业的边界由交易费用来决定,当扩大规模时,企业内的交易费用低于在市场上交易费用时,企业的边界则得以扩展,直至两者的交易费用相等时为止。科斯以交易为分析单位,以马歇尔的边际分析和替代分析为方法,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基础,解释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和边界。
马克思主义的主要观点: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是建立在科学的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它对企业的性质分析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展开的。首先,从生产力的角度看, 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协作的组织形式。马克思认为, 协作是人类劳动过程最基本、最重要的属性。其次,企业作为协作的组织形式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即企业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是以劳动力市场取代产品市场的产物。马克思认为,在企业内部, 资源配置是通过资本家的权威实现的,而在市场上, 价格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这实际上就是把企业视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最后,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 企业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 带有一定的社会性质, 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性质就是资本雇佣劳动。
马克思是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研究企业的起源的。他认为,企业并不是自发产生的, 而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首先,马克思认为企业的两大主体——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说: “资本主义协作形式一开始就出卖自己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可是, 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不是自发产生的, 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说:“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社会形态灭亡的产物。”在封建社会末期,小商品者之间的竞争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竞争中的失败者丧失了劳动力赖以实现的生产资料, 他除了自身的劳动力外再也没有可以出卖的东西,于是成了雇佣工人;而竞争中的胜利者便成为资本家。其次,马克思认为企业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其出现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企业的出现使资本主义的协作成为可能,而协作则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马克思以资本主义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从协作生产视角,通过工场手工业与家庭手工作坊的比较,分析了企业的起源,进而对企业的性质作了深刻的阐述。
现代企业性质理论认为,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关系所构成的联合体,企业的本质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契约的集束,企业是所有这些契约的建立过程和执行过程的总和。“企业问题本质上是有助于契约安排的选择”,企业的形成就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用“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一些短期契约”。大量减少契约就可以降低风险,节约交易费用,促使人们以企业组织代替市场交易。
马克思与现代企业性质理论有着巨大的差别,甚至在基本分析范式上大相径庭。究其原因,除阶级立场、阶级观点和研究目的的差别外,与他们所处的时代有直接的关系。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基本属于生产型的经济,交易费用很低。而科斯所处的时代,企业规模急剧扩大,企业内部所具有的大规模的有异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日渐显示出来,在资源配置中逐渐表现出来的是企业内部这只看得见的手取代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这使科斯注重了对企业交易功能的研究,却忽视了企业更基本的生产功能。实际上,企业是“生产”和“契约”两重基本规定性的统一,但企业本质仍是生产属性,企业的契约属性是从属于它的生产属性的。生产属性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特质。因此,在企业性质的界定上,马克思的企业理论要比科斯的企业理论更符合历史性,也更具有理论的逻辑一致性,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在科斯之前,马克思就已经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起源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系统的阐述,得出了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逻辑关系的企业起源理论。
马克思指出,企业的起源在组织形式上,首先是与简单协作相联系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九个方面论述了分工协作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认为由于协作可以提高生产力和节约生产成本,简单协作使得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得以萌芽,进而分工协作使得企业得以产生并扩大规模,最后由于生产力的巨大推动作用驱使企业向机器协作过渡。概言之,在马克思看来,作为生产组织的企业的产生及其演进的深刻根源在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科斯在研究企业的起源问题时,首先将矛头对准了马克思,否认分工协作关系对企业产生的重要作用。科斯在否定马克思的企业起源理论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企业起源理论,自称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第一次成功地把企业和费用相联系,来说明企业在一个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出现的原因。科斯认为企业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成立企业可以节省市场交易费用。
第一,如果仅从交易的角度来说,西方主流企业理论在逻辑上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缺少的是历史真实性。换句话,它不能给出企业起源的历史源头。为什么企业没有在中世纪产生而是直到近代才诞生?仅从交易的角度或仅用交易费用因素不足以解释企业的出现和存在。尤其是作为管理者的资本家和作为生产者的工人,他们是从何而来的?完整的企业理论在解释企业的起源和性质上,企业家和工人的起源本身就是理论首先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不能把它当做一个既定的前提。马克思指出,在封建社会后期小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的过程中,一部分较富裕的商品生产者逐渐积累了大量的货币,上升为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的资本家;而大部分商品生产者则逐渐破产,丧失了生产资料,沦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从比较中可以发现,只有马克思对资本家和工人的来源作出了合理的解释。
第二,在对企业性质的理解上,现代企业理论只看到了企业节约交易费用的一重性质,而忽视了企业作为生产性合作组织的另一重性质。单纯从交易费用的存在和大小来说明企业的存在,不仅有失片面,而且过分夸大了节约交易费用对企业产生的作用。节约交易费用只是企业决策的一个重要层面,而现实经济中生产费用与交易费用总是交叉在一起的,哪种费用占主要地位要视技术、市场和组织等状况而定。不可否认企业具有交易功能,但企业的生产功能是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标志。显然,西方主流企业理论颠倒了主次关系。将节约交易费用作为企业产生的唯一原因,也容易使其理论陷入困境。
第三,现代企业理论未能揭露资本主义企业最本质的契约关系,而是故意歪曲和掩藏了这种关系。资本家不付费用而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财富,是一种有别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新型契约关系,不过这种“自由”和“平等”的契约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新型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企业作为系列契约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现代企业理论却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活动以及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是异质的,有指挥与被指挥、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和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企业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单一地归结为交易关系。现代企业理论的致命缺陷就在于避开了形成契约联结的企业内部活动和关系,并认为企业的性质或本质在于这种契约联结。企业的本质规定性,应从要素集结之后的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以及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关系中去寻找,这些活动与关系恰恰正是新古典企业“黑匣子”里面所隐藏的内容。
第四,在方法论上,采用抽象的、局部的和静态的逻辑分析方法。西方现代企业契约理论的基本方法是抽象的、局部的和静态的逻辑分析方法。这种方法的根本特征是抽象出经济事物某一规定性,通过假设、推理,局部地和静态地考察经济事物与现象;而不是把经济事物看做是具体的,从事物多重规定性的矛盾运动中分析问题。比如,企业的契约理论首先把经济活动主体看做是没有社会经济地位差别的只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抽象的经济人;其次又把企业抽象为交易活动的契约形式;然后从企业参与者的产权所固有的特征出发,把企业契约的形成看做是在给定私人财产制度条件下通过自由的局部的讨价还价达成最优所有权安排的契约的过程。这样一来,具体的社会制度条件就被忽视了。
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表明了企业与市场的替代性关系,得出了企业的性质是节约市场交易的组织或制度的结论。尽管科斯对企业性质的判断获得了众多经济学家的赞同,然而,科斯的这一结论也遭遇了来自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张五常认为,由于企业与市场在本质上都是契约性安排,因而“无法确切地知道企业究竟是什么?(注: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引自《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中文版,261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这就是说,科斯的关于“企业的性质”在张五常那里,其性质或本质并不清楚。周其仁在企业性质的分析中特别强调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注: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载《经济研究》,1996(6)。)。周先生的观点虽然很有见解,可是这一特别之处其实并不能特别说明“企业究竟是什么”,解释不了张五常的疑问,因为企业家雇用名作家、名记者为其企业写报告文学,这显然是一种“劳务的利用”,但谁也不会说这是一种周其仁意义上的“特别合约”。而陈宗胜、杨晓康则“把企业看作为一个非合作讨价还价重复博弈”的“初始合约最重要”的“一系列合约的联结”(注:陈宗胜、杨晓康:《市场里的企业:一个非合作讨价还价重复博弈》,载《管理世界》,1997(6)。),陈、杨两位先生认为企业是“非合作……”很有道理,因为如果只有合作性行为,那么也就不存在企业的监督问题和剩余索取权等一系列问题了,进而不存在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企业——没有企业家的企业。但是,就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而言,如果在“非合作”的同时不存在“合作剩余”,那么根本就谈不上“非合作”问题了。所以,企业是一种合作一非合作均衡的组织,陈、杨两位先生在此问题上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另外,陈、杨两位先生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可是,其具体内涵是什么?他们并没有给予回答。在经济学的现有“知识背景”下,我们无法理解这一说法的具体内涵,而且这一说法与科斯的“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文版,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中的“一个契约”又有何区别?难道“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不可以看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契约?如果是,则陈、杨两位先生的说法与科斯的“一个契约”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对科斯观点最为严重的挑战是来自经济活动的实践,这就是,在市场交易费用持续下降的情况下,众多企业的规模为什么不是变得越来越小反而变得越来越大?根据科斯的分析逻辑,这应是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下降更快所致,可是似乎没有哪个学者同意这一解释,因为大家普遍认为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下降速度肯定赶不上市场交易费用的下降速度。最重要的是,现实中企业与市场都在变得越来越大,而杨小凯—黄有光的观点也只能说明市场的扩大或缩小,并不能说明企业与市场共同扩大或缩小的互补性关系,以至于张维迎在杨—黄观点的基础上也只能得出“在微观层次上市场和企业可以相互替代,而在宏观层次上二者则是互补性关系”(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性质》,中文版,15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这一没有进行任何逻辑推导的武断性结论。
企业的性质判断[2]
1.科斯对企业性质分析的缺陷
国内一些著名经济学家曾在科斯的分析逻辑基础上推断说: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不存在企业,原因在于完全竞争市场中交易费用为零或合约的完备性。(注:张维迎曾说“一个完备的合同无异于否定企业的存在”,参见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载《经济研究》,1996(9),5页。
陈宗胜、杨晓康曾说:“如果信息是完备的,就不会出现企业”,参见陈宗胜、杨晓康:《市场里的企业:一个非合作讨价还价重复博弈》,载《管理世界》,1997(6),122页。)实际上,我们还可以沿着科斯的逻辑小走一步继续推断得到:先有市场,后有企业,市场是企业存在的前提,至少在逻辑上应是如此,而不能相反或同时产生和存在,不然,企业就没有可以取代的对象。可是,对于我们的这一推断,从未见有学者表述并赞同过,只有黄少安博士对此结论表示了怀疑(注:参见黄少安:《交易费用理论的主要缺陷分析》,载《学习与探索》,1996(5),25页。),这说明学者们对此推论是持怀疑或否定态度的。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些学者在同样的科斯逻辑上得出或赞同“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企业”的结论而否定或怀疑 “先有市场,后有企业,市场是企业存在的前提”的结论呢?根据逻辑学原则,在同样的逻辑上推断得到的结论,要么都对,要么都错,不可能有对有错,因此, “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的结论也应是错误的。这一现象的出现,至少说明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的判断是不完全的,比如“企业的性质”不是一重的,而是二重或二重以上的,并且这些性质又是相互联系的,这有可能吗?情况确实如此,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一步分析企业性质的二重性。
2.完全竞争市场中也存在企业
在探讨企业的起源或产生之前,我们有必要探讨市场经济产生之前的非市场经济形态中的生产性合作组织,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生产性的合作组织如家庭、互助组在非市场经济中是存在的,不容置疑的,无须论证的,而且学者们都知道这种合作通过合作者的合理分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得到生产性的合作剩余,这也是传统经济学早已论证好的结论。其次,针对科斯对企业性质的判断,我们自然要问,难道在市场经济中就不存在生产性的合作组织吗?我们所消费的产品难道不是由生产性组织生产而是由每个人自己生产出来的吗?对上述问题没有谁会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进一步地,在市场经济中的合作性的生产组织难道不想得或得不到这种生产性的合作剩余吗?难道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生产性组织与非市场经济中的生产性组织相比一点共性也没有吗?难道市场经济中的生产性组织只能得到或只想得到一点节约了市场交易费用吗?我们不知道众多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为什么仅认为企业只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和替代市场的组织?难道市场在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也有生产性功能吗?如果市场真的也具有生产性功能,那么,我们只好认为张五常对企业与市场关系的判断最具本质性,事实上,市场只有资源的配置功能而不具有具体的生产功能,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功能的关系非常密切。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也必然存在生产性的组织 ——企业,只要企业分工合作的生产性剩余收益超过组织分工的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更何况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的内部交易费用也为零的情况下。实际上,按照科斯的逻辑,在企业追求生产性合作剩余最大化和内外部交易费用都为零的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规模应比两种交易费用都不为零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规模更大,而不是不存在。退一步讲,即使你们承认科斯对企业性质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在两种交易费用相等且都为零的条件下,得到的正确结论应该是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至少也应得出不知道是否存在企业的结论,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的结论。
从分工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同样也不能得出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的结论。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尽管所有的生产者都一样,但这种都一样的生产者可以是指这些生产者采取同样的分工方式,生产规模完全相同,得到相同的规模收益,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危及完全竞争市场条件的存在。所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同样可以存在追求生产性合作剩余的企业。
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的不可能性,不仅在于其存在条件的不现实性,而且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因为竞争是相对于垄断而言的。而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则完全排除了垄断的存在,因而这种假设在逻辑上是经不住推敲的(注:参见管毅平:《“完全的市场”、“竞争的市场”与“完备的信息”三个假设之间的不一致性》,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8(3),58~60页。)。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把完全竞争市场设想为竞争程度趋于无限,但永远不能完全排除垄断存在的市场。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交易费用的存在,企业是否只是科斯意义的性质的企业呢?是否只为获取节约了市场费用而存在呢?首先,企业作为一种生产性的合作组织,我们无法排除其对生产性合作剩余的追求,在竞争的市场中更是如此,其次,在存在企业的内部交易费用和市场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只要生产性的合作剩余超过两种交易费用之和,这种企业就会存在,当然,这里不排除科斯的企业内部交易取代市场交易的现象,所以,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完全可以容纳交易费用的存在并进而说明企业的存在,不一定非要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说明企业的存在,更何况,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理论上还有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将在本文后面予以详细分析说明。
众多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企业”,可能是因为混淆了“企业的性质”与“企业家的性质”的区别,或者混淆了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的性质”与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的性质”的区别。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完全信息或完备合约意味着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不存在决策、监督的必要性,因而也就不存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的企业家。但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家并不意味着也不存在企业,而是仍然可以存在着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合作性组织,这种合作性组织就象家庭生产、互助组一样。因此,尽管这种组织中不存在企业家,但它既然是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组织,那么,我们就不能不认为这种组织就是一种企业。然而,这种企业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相比较,又有所不同,这就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信息不完全,合约不完备,面临着企业内外部的种种不确定性,因而存在着专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的企业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企业首先是一种生产性组织,作为生产性组织,它存在久远,它追求的是生产性合作剩余,如果该生产性组织是为交换而生产,那么,这种组织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作为企业,这种组织具有生产性和交易性二重性质,它既要追求生产性剩余,也要追求节约了的交易费用,只要有一个存在,企业就会存在和追求它,所以这种具有二重性的合作组织在所谓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也是存在的,只是无法追求节约了的交易费用。作为为交换而存在的企业,我们无断定它的产生与市场相比谁先谁后。从逻辑起点看,企业与市场应同时产生或存在,两者互为存在前提,但作为生产性组织,企业的雏形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比市场的产生要早得多。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交易费用的大小可以影响企业的规模,但不影响企业的存在,除非交易费用大到超过生产性合作剩余。
科斯假设的错误及其继承者的分析逻辑缺陷——对企业性质的进一步判断
1.科斯假设的错误
(1)科斯曾说:“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 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文版,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从交易均衡角度看,科斯的这一对两种交易的均衡条件的表述是不完全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错误的,离开“收益”谈论交易均衡如同离开“效用”、“产量” 谈论消费者均衡、生产者均衡一样是毫无道理的,除非科斯能确保两种交易的边际收益始终相等,而这又是极不现实的。科斯这一不言自明的假设被经济学界毫无疑义的接受是理论上至今未能准确阐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根本原因。
(2 )科斯在他的论文中未能说明为什么存在交易费用以及两种交易费用的严格构成,更为重要的是他未能完整准确说明交易费用变化的原因及其与产生或存在的原因的区别,而且后来的学者们也未能意识到交易费用产生原因与变化原因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不同。这一认识的不足也是经济学家至今未能准确阐明企业与市场互补性关系的重要原因。
2.企业与市场替代关系绝对化
企业的交易包含市场交易和内部交易两种类型,这两种交易在某种本质上都是契约性交易,可以相互替代,如何替代则取决于两种交易的收益与费用大小的比较,这种比较和替代的目的是使两种交易的费用总和最小化。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两种交易相互替代的观点往往都把这种替代关系绝对化或者过分相对化,似乎一个企业用内部交易替代市场交易,这个企业就不存在市场交易了;或者反过来,用市场交易替代企业的内部交易,就不存在企业和企业的内部交易;或者因企业与市场的相互替代关系而否认两种交易的区别。事实上,两种交易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客观上都是同时存在的。一定的交易费用如何在两种交易间配置或者两种交易如何配置使交易费用总和最小化如同消费者的一定的货币收入在两种商品间的购买配置或者生产者的一定生产成本在两种要素间的配置一样,服从同样的逻辑过程,都依据等边际原理进行配置。
3.企业与市场关系分析的逻辑前提不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资源总量是恒定的,这些资源无非只能通过企业和市场两种方式进行配置,企业配置多了,市场配置就少;反之,则相反。因此,在市场经济资源总量恒定的条件下,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只能是替代性关系,要说明它们的互补性关系,就必须突破这一前提条件。可是许多学者都忽视了这一关系的存在前提,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说明企业与市场的互补性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的。
4.对交易费用产生和变化的原因界定不清
科斯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在“交易费用”的分析和运用中至少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产生和升降变化原因的分析不全面、不完整,把产生或存在的原因与变化的原因混为一谈;二是对交易费用的升降究竟是指总费用的升降还是指平均费用或边际费用的升降,概念不清。我们认为,决定交易费用产生或存在的原因与决定交易升降高低的原因并不完全一致。从整体上来说,信息不完全、资产专用性的存在是交易费用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原因,并且,信息不完全的程度、资产专用性弱,无论是对交易总费用,还是对平均交易费用或边际交易费用而言,也就都是决定其升降高低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仅有的因素,如水缸里的水,并不是只有“舀”(舀进舀出)才是其存在与升降高低的唯一因素,也许漏水也是决定其降低或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显然,漏水并不是水缸里最初产生和存在水的原因。就企业内部交易而言,就生产一定量产品(包括劳务,下同)的交易而言,随着这种生产产品的交易的不断重复进行,不仅由于信息完全程度提高等原因导致内部交易总费用和单位产品平均交易费用(包括边际交易费用)下降,而且也会由于生产的熟练程度提高等原因导致一定的交易费用支出而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单位产品分摊的交易费用下降。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企业内部交易规模的扩大——也就是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规模经济的作用越发明显,一定产品生产的交易总费用或单位产品所分摊的交易费用也越发下降,而交易费用的这种下降性质是市场交易根本不可能具有的。长期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忽视了这一点,原因是;(1)他们没有搞清楚交易费用产生、存在和变化原因的非一致性问题。(2 )虽然他们都知道规模经济的存在,但他们可能认为研究交易问题的经济学范式容纳不了有关生产的范畴。其实他们不了解这是科斯以来分析范式缺陷所致,总在科斯的不言自明的假设下分析,自然是解决不了问题。(3)对企业的契约性质认识不清,把企业的市场交易契约与内部交易契约看作为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东西,阻碍了人们对企业内部交易性质的进一步认识。笔者在下一段落中将对此问题作专门分析。
5.对契约的性质认识不清
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把企业的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在本质上都看作为契约性交易(张五常正是据此否认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区别),这一看法虽然正确,但不全面,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契约的性质。从合约的长期执行过程来看,企业的市场交易是间断不连续的,是一次次来完成的,而企业的内部交易是连续性的(科斯曾用一系列契约和一个契约来表示上述现象,可惜科斯的继承者都忽视了科斯的这一说法)。从数学上看,间断性的契约关系与连续性的契约关系两者相比,足以能导致两者某种本质上的区别或不同。就企业而言,企业的内部交易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一个交易过程,而且也是与此同时的一个人与物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一个人与人相互交易的同时发生的人与物相互作用的过程,所以,企业的内部交易具有不同于企业市场交易的性质,这可称为企业内部交易的二重性。正是这种二重性,不仅导致人与人的交易伴随着交易的重复而使交易总费用和平均费用下降,而且导致人与物的不断重复的相互作用使生产率不断提高,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品所分摊的交易费用。
如果我们必须从契约角度对企业的两种交易进行区别,那么,可以说,市场交易是间断性的契约交易,内部交易是连续性的契约交易。正是这种连续性的契约交易,才使得企业区别于市场——以一个生产性组织而存在。作为一个不同于市场的生产性组织,企业不仅要降低交易费用以获取更多利润,而且也要降低生产费用以获取更多利润。
进一步地,企业内部交易的二重性,我们实际上也可以说这是企业生产的二重性。无论是哪种二重性,我们无非是说,企业具有二重性——交易性和生产性(这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二重性),对企业性质的这一判断,使我们也“无法确切地知道企业究竟是什么”,除非我们说企业就是企业,它具有不同于市场的二重性。当然我们的感慨完全不同于张五常发出此言的情怀,张五常是摸到大象的腿,发现大象象木柱一样而不知大象为何物式的感慨,而我们是曾经摸过大象的鼻子又忘了,现在摸了大象的腿又想起了鼻子才发出不知大象为何物式的感慨。企业究竟为何物?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说,企业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组织,但我们也可以说,企业是节约生产费用的组织。我们知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说法”是针对市场交易而言的,我们的“说法”是针对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而言的。虽然这两种说法都没错,但又都不全面。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还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注:转引自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8页,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阿罗语),企业则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制度,就此语而言,根据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的相互替代关系,我们如何定义市场呢?市场是什么呢?是节约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的组织或制度吗?如果是这样,则企业与市场就成循环定义的关系了。但是,如果我们从企业的二重性出发,把企业也看作是节约生产费用的制度,那么,这一点则是企业与市场相比的不同点,这说明企业与市场是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的组织或制度。同时,这也说明,企业替代市场并不是完全出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目的,也有可能是出于获取生产效率提高所节约的交易费用这一目的,或者说是出于获取生产效率提高的剩余。然而,企业制度的这种二重性,显然又导致了一向被认为“虽不能具体计算但定义明确”的交易费用概念现在也变得模糊不清了,制度与交易费用不再是一一对应关系了,制度同时与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两种费用相对应,使我们不知交易费用为何物,制度又为何物。看来,在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已经定义清晰的“交易费用”概念、“制度”概念在修正科斯假设的错误后又变得模糊不清了。
有趣的是,经济学家们在企业性质的认识上所犯的错误与在爱因斯坦统一的光子波粒二象性理论产生以前几百年物理学家们在光的认识上所犯的错误如出一辙,总是非此即彼,而不是亦此亦彼,阻碍了科学和认识论的发展。虽然我们得出了企业性质二重性的结论,但还没有准确界定交易费用和制度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不知量子理论中的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和玻尔的“互补性原理”能否有助于我们精确测定或理解交易费用的内涵并对制度的概念作出更准确的界定。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