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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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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離岸貸款[1]

  離岸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對非居民(非居民是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等)的資金融通行為。

離岸貸款的特點[2]

  (1)貸款的額度上,不受業務所在國國內信貸規模的限制

  只要離岸銀行存款,就可以發放貸款,而不受業務所在國國內信貸規模限制。

  (2)貸款的辦理上,可使境內外業務相配合

  如抵押品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內,這樣,就可以較好地運用境內外兩地法律公證、登記手續的便利和加強兩地管轄法律的配合。

  (3)貸款的使用上,不受國界的約束

  它主要用於境外,也可以轉用於境內的投資等等。

  (4)貸款的償還,原則上應是借外匯還外匯

  這是因為離岸貸款的資金主要來自境外,所以借款單位借入外匯,還本付息也需用外匯償付。

  (5)貸款的政策性強,操作要求高

  離岸貸款的資金來自境外,而放款的對象也必須是境外客戶,即“存、貸兩頭在外”舊此,業務人員不僅要懂得國際金融與貿易知識,而且要精通英語等外國語,還要熟悉外國的法律與會計知識等等,這樣,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把離岸貸款工作辦好。

離岸貸款的操作程式[2]

  (1)貸款申請

  辦理離岸外匯貸款時,借款人應根據不同的貸款種類,向銀行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經銀行審查及必要的項目評審通過後,方可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①公司成立的有關法律資料;

  ②經認可會計師核實的近期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③公司同意以其財產抵押的董事會決議

  ④公司財產的有關證明文件;

  ⑤公司抵押財產的有關文件;

  ⑥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董事會決議。上述材料都必須進行真實性核實.併進行公證。

  (2)貸前調查

  離岸銀行信貸部門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應即速安排信貸員深入申請單位等進行貸前調查。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認真查驗借款人提供的上述申請貸款的資料,以認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與有效性;

  ②從境內外結合出發,深入調查借款人經營活動狀況.分析其實際經濟實力,看其主要經濟指標完成得如何,以測算貸款的安全性;

  ③摸清本次借款的真實用途與使用計劃.預測本項貸款將會給其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弄清借款的合法性與盈利性

  ④檢查與核實本項借款的還款來源,以保障銀行貸款的安全性。

  (3)對借款人進行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和授信限額的核定

  ①信用評估

  企業信用等級評估,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領導者素質、履約情況、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方面。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借款人作出綜合評價,評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依次為AAA、AA、A、BBB、BB、B六類。

  ②限額核定。

  評估機構在評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的同時,貸款人還要依據借款人的發展前景與經濟效益、抵押值或擔保能力以及償貸能力,給借款人核定離岸信貸授信限額。目前,授信限額主要分為現匯貸款限額(包括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委托貸款、銀團貸款、信用放款等)和貿易融資限額(包括信用證開證限額、進口押匯和T/R限額、出口打包放款限額等)。

  (4)批准和發放

  貸款批准重點在於正確決策。有權批准貸款的機構或行長,以認定的事實為依據,以信用評估的等級和核定的授信限額為基礎,聯繫離岸金融政策規定,最終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和利率檔次等,並簽發《離岸貸款審批表》。

  貸款項目一經銀行審查批准,即由經辦行發出《關於批准離岸貸款的通知書》,通知借款人前來具體辦理借款手續,發放貸款。

離岸貸款的對象、用途和條件[3]

  (一)離岸貸款的對象

  離岸貸款的對象,必須是符合離岸金融政策規定的境外註冊登記,併在離岸銀行開立離岸賬戶的非居民,主要是境外的有限公司、合伙公司、獨資企業和居民個人。

  (二)離岸貸款的用途

  離岸貸款的用途,必須是符合借款方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如該筆貸款用於投資業務所在國境內,應鼓勵支持該國經濟發展方向的項目

  (三)離岸貸款的條件

  離岸貸款的條件,主要有以下五條:

  1.信貸資金必須安排落實。原則上,用於離岸貸款的資金必須是銀行吸收的離岸存款。但是,離岸銀行同業存款也可以用來發放離岸貸款。

  2.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更好。貸款項目要符合花錢少、收益大、見效快的原則。

  3.借方有較好的發展前景與經濟實力。借款方的主要的經濟指標應達到:

  (1)流動比率須超過lOO%,即

流動資產

>100%

流動負債產

  (2)速動比率須超過80%,即

現金+應收賬款+隨時可出售的證券

>80%

流動負債產

  (3)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須小於2,即

負債

>2

業主權益

  (4)資產利潤率須超過銀行年存款利率,即

利潤

>銀行年存款利率

資產

  (5)資產負債比率不超過70%,即

負債

≤70%

資產

  (6)現金凈流出不超過一年(不包括新建企業)。

  4.借方有較強的還貸能力。借方資信良好,並有可靠的還款來源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有能落實的歸還貸款本息的計劃

償還能力比率=

息前稅前利潤
外部借款的利息費用

  這個比率越高,則借方還清利息的能力就越有保障。

  5.借方有足額的抵押值或擔保人具備足夠的擔保能力。

離岸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3]

  (一)離岸貸款的種類

  離岸貸款的種類很多,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

  1.按離岸資金來源不同劃分,離岸貸款主要有:單項貸款、銀團貸款和轉貸款等。

  (1)單項貸款是指銀行使用自有和自籌離岸資金單獨對離岸客戶所發放的一種貸款。

  (2)銀團貸款一般是指由某家離岸銀行牽頭,聯合多家境外同業或國內經批准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同業共同對某一離岸客戶所發放的一種貸款。

  (3)轉貸款即是指離岸銀行本身或受其他部門委托向外借款後轉貸給一離岸客戶使用的一種貸款。

  2.按貸款期限和用途不同劃分,離岸貸款有中長期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短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

  (1)中長期貸款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貸款,主要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資金需要。

  (2)短期貸款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貸款,主要用於流動資金的需要。

  3.按貸款利率不同劃分,離岸貸款有:固定利率貸款、浮動利率貸款和優惠利率貸款等。

  (1)固定利率貸款是由銀行參照國際金融市場的利率確定,在整個貸款期限內,貸款利率固定不變。這種貸款多用於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

  (2)浮動利率貸款是由銀行參照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加一定的銀行管理費按1個月、3個月、6個月等浮動計息。利率通常由貸款銀行根據吸收和調撥離岸資金的成本加銀行管理費用計算,不定期地進行調整公佈。同時,對金額較大的貸款項目,如借款客戶不按用款計劃用款時,貸款銀行一般要收取承擔費,以彌補銀行臨時調度離岸資金所造成的損失

  (3)低於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的利率即為優惠利率,按優惠利率計息的貸款為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利率與浮動利率之間的差額由銀行用收入利潤補貼

  4.按貸款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不同劃分,離岸貸款有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用資本金離岸存款和以其他方式籌集的離岸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取本金利息

  (2)委托貸款是指由境外政府、公司、企業單位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髮放、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貸款人收取手續費,但不得代墊資金。

  5.按貸款方式不同劃分,離岸貸款有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後者又分為保證貸款和抵押貸款。

  (1)信用貸款是指銀行憑藉款人的信用而發放的貸救。

  (2)擔保貸款是指以保證人(金融機構、公司、個人)的信用作擔保而對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借教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由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3)抵押貸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一定實物(財產或權益)作為抵押而發放的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並從其所得價款收人中優先收回貸款本息,或以該抵押物折價充抵。

  (4)樓宇按揭貸款是抵押貸款的一種,是指借款人在向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房產時,自己先交樓價款的一部分(作為定金),其餘部分由銀行貸款墊付。在銀行貸款墊付期間,該房產的權益屬於銀行所有,俟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該房產的權益才移至借款人。

  (二)離岸貸款的期限

  離岸貸款期限,系指從貸款發放之日起到償還之日止的時間。貸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貸款人根據借方生產、建設、經營消費需要、還款能力以及貸方提供離岸信貸資金的能力,共同商議後由貸款人確定併在借款合同中註明。

  離岸貸款要按期償還,即借貸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期償還(收回)貸款。

  離岸貸款到期,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借款人經過努力仍不能還清貸款的,可以書面方式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入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展期。原則上每筆貸款只能展期一次。

  離岸貸款展期後到期仍不能歸還的,即為逾期貸款,則貸款人將按逾期貸款管理並按規定加收利息。

  (三)離岸貸款的利率

  離岸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息加一定的百分點計算,也可按離岸信貸資金來源成本再適當加一定的百分點來確定。對於離岸逾期貸款,則要按規定加收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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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惠平主編.金融創新與商業銀行業務發展.陝西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年12月.
  2. 2.0 2.1 詹向陽等主編.中國現代銀行核心競爭力培育與創新運營成功模式全.哈爾濱地圖出版社,2003.11.
  3. 3.0 3.1 萬澤源.銀行信貸經營管理實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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