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金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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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金融機制是指那些能夠推動污染減排或環境保護的生態性基金,以及那些使得商業公司能夠免遭意外的氣候變化、自然災害和其他環境條件負面變化造成不利影響的行政和私人機制。
生態金融市場一般包括基於市場激勵的環保機制和生態金融機制,前者主要是指如排污權交易之類的市場機制,後者是指那些能夠控制污染排放和實現環境保護的生態性基金,以及那些能夠使得企業免遭意外的氣候變化、自然災害和其他環境條件的負面變化造成不利影響的機制。控制污染排放和實現環境保護的生態性基金主要包括環境和生物多樣性基金、債務環境交換機制、森林證券、碳基金和碳互換機制,其他生態金融機制主要包括氣候變化衍生產品和與自然條件相關的證券。氣候變化衍生產品是一種新型的基於市場機制的環保制度,其能夠使得公司遇到氣候條件負面變化時免遭經濟損失; 與自然條件相關的證券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機制,主要用以保護公司免遭地震、颱風、風暴和其他自然災害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鑒於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研究成果較多 ,下文將重點研究生態金融機制。
一、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基金
環境基金(environmental funds)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biodiversity enterprise funds),是指通過直接饋贈的方式來資助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項目,或者通過間接資助生物多樣性區域內商務活動的方式來保護生物多樣性區域。實踐證明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為保護生物多樣性項目和其他有關有利於環境的行為提供了穩定、長期的資助,比如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推動了有機農業、生態旅游、可持續森林和可持續漁業的發展。
雖然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同為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基金,但是兩者存在一定的差異。首先,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具有不同的組織形式。環境基金主要採取公司或者信托的形式,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主要採取公司和有限合伙的形式。其次,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具有不同的目的。環境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而生物多樣性基金以盈利為目的,生物多樣性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分享該基金帶來的商業利潤。第三,環境基金與生物多樣性基金的基金來源不同。環境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公共機構和民間機構,前者如全球環境基金(GEF)、雙邊多邊捐贈和政府財政撥款,後者如非政府組織、捐款團體和基金會等,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補貼、捐贈和私人投資等。第四,環境基金的管理者通常為多邊機構(multilateral agencies)、非政府組織(NGOs)和區域組織( CBOs),此外,基金所在地的政府通常是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代表;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的管理者為私人基金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區域組織。第五,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的關註領域不同。環境基金直接資助國家公園和其他環境保護區域的創建和維持,也饋贈非政府組織和區域組織使其能夠實施保護生物多樣性或保護其他環境資源的項目;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主要投資於發展中國家的那些位於生物多樣性豐富地區的中小型企業(small-and-medium),使得這些中小型企業更加容易保護生物多樣性。.儘管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具有諸多優勢,但是為了確保環境基金和生物多樣性企業基金更好地發揮其作用,需要相應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予以支持。比如,為了推動環境基金的發展,政府應該針對環境基金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提高基金監管和評估的透明度。
二、債務環境交換機制
債務環境交換機制(debt-for-environment swaps) 是指債權國政府和欠發達國家政府達成協議,債權國政府可以免除欠發達國政府的債務,前提是欠發達國家應該向設立於該國的環境基金提供基金來源,而環境基金往往是欠發達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資金來源。目前,美國、瑞典和德國是推行債務環境交換項目最為活躍的三個國家,此外,加拿大、芬蘭、法國、義大利等國也實施了債務環境交換項目。債務環境交換制度目前已使得30多個國家受惠。債務環境交換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的債轉股機制(debt-equity swaps) ,1984年世界自然基金會的洛夫喬伊啟動了世界上第一個債務—環境交換機制,該機制採用了幾乎與債轉股機制完全相同的制度框架。
債務環境交換制度有兩種基本的形式:一是雙邊交換機制,二是三邊交換機制。雙邊交換體制最為典型,其中最有影響力的當屬美國政府和波蘭政府之間達成的價值逾3.7億美元的債務環境交換項目。在雙邊交換體制下,債權國政府承諾放棄對於欠發達國家的債權,只要欠發達國家將等價於該債權的資金投資於該國的生態基金中去。在三邊交換體制下,某一公益組織由於債權國的饋贈,或者通過在欠發達國家債權二級交易市場購買的方式獲得欠發達國的債權。該公益組織然後跟債務國達成協議,只要債務國以其本國的貨幣對該國的環境保護項目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支持,或者債務國將一定量的以其通用貨幣為計量基礎的債務證券交給該公益組織,債務國用交易證券的收益來資助該國的環境保護項目,該公益組織就可以取消對於欠發達國的債權。從債務環境交換制度的實際執行來15 看,雙邊債務環境交換項目更受歡迎。
但是,根據已有的債務環境交換機制來看,債務環境交換機制面臨一些困難。比如,債務環境交換機制的協商過程耗時耗力,而且如果債務國的貨幣不穩定,高通貨膨脹率可能會降低預期的收益。為了保障債務環境交換機制實現預期的目標,應該針對債務環境交換機制配套相應的政策支持,制定應對債務國通貨膨脹的法律制度,實施綜合的國家債務管理策略,協調環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功能。此外,為了防範債務國在債務環境交換機制中存在的道德風險,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監督債務國的履約行為。
三、森林證券化機制
儘管人所共知森林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效益,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對森林的破壞愈演愈烈。為了改變這一局面,人們一方面努力進行森林的再造,另一方面積極推動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模式,但是事實上這兩種方法對於森林的保護極其有限。比如採取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模式可能會使得森林開發公司負擔的成本極其昂貴,這一點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森林開發公司尤為明顯。為了降低森林開發公司的管理成本特別是集資成本,進而激勵森林開發公司採用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模式,森林證券化機制(forestry securitisations)由此而生。森林證券化機制極大地減少了森林公司獲得資金的成本,也使得森林公司採用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模式更具可行性。這些機制已在國外實施,比如美國創設了濕地和瀕臨物種保護儲備制度(mitigation bankingof wetland and endangered species),巴西創設了休耕義務交易制度(tradable native vegetation obligations)。
在森林證券化機制下,投資於森林證券的基金投資者基於經濟理性會要求森林開發公司採取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模式,以確保森林公司的森林資源價值在其投資期內保持不變。比如芬蘭的Tornator森林開發公司為了集資創設了企業證券(whole of business securitisation),該證券按照通常的資本證券原理進行設計並作了細微的修正。按照該證券產品的要求,Tornator森林開發公司以製成品和半成品為擔保進行集資,這避免了資本證券可能會引發的法律問題。創設企業證券的森林開發公司一般將其所有的商業利潤作為擔保轉移給新的法律主體,新的法律主體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的方式從投資者那裡獲得資金,並將出售證券獲得的收入借貸給森林開發公司,而森林開發公司以其所有的商業利潤作為這項借貸的擔保,發行證券的主體從森林開發公司所支付的借貸本金和利息中獲利。由於投資者擔憂森林開發公司的資產價值會出現惡化,新的主體通常會在與森林開發公司簽訂的借貸合同中明確規定森林開發公司應該承擔的義務,比如除了限制森林開發公司出售森林土地之外,還會要求森林開發公司保持可持續的開采水平、合理出售採伐權、進行一定的人工種植和合理安排森林的成長結構。這些合同義務的設定本是為了保護森林證券投資者的利益,但同樣有助於推動可持續森林管理模式的採用,進而實現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保護。
所以,森林證券化制度受到環境保護組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時也獲得投資者的青睞。
由於在森林證券化下,森林證券投資者無法直接監督森林開發公司,森林證券的發行者可能與森林開發公司合謀欺騙投資者,所以投資者的利益可能難以得到保障。為了保護森林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監管機構應該對森林開發公司及森林證券的發行者實施嚴格的法律監管。
四、氣候衍生產品
氣候衍生產品(weather derivatives) 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產品,用它可以應對氣候狀況的負面變動所導致的金融損失。比如氣溫的變化會影響人們對於電力的消費,如果某個夏季的氣溫比以往涼爽,那麼人們對於電力的消費需求會降低,電力公司的收入因此而減少。氣候衍生產品使得公司能夠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商業風險,氣候衍生產品既可以應對單一的氣候變化,也可以用以應對多樣的氣候變化。根據氣候衍生協議,如果氣候變化超過規定的水平,簽訂氣候衍生協議的企業可以要求協議的相對人支付一定額度的補償。氣候衍生產品的適用範圍較廣,不管是小型經營者還是大型能源公司均可適用。由於氣候衍生產品可以和傳統的風險管理機制聯合使用,這給那些遭遇氣候變化風險和非氣候變化風險的公司提供了雙重保護。2003年歐盟氣候衍生產品供應商和歐盟銀行之間達成的氣候衍生產品便是如此。氣候衍生產品也可以用來控制公司的信用風險,比如債務人破產等引起的信用風險。2003年印度一家水力發電站的實例便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該發電站通過使用氣候衍生產品從而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融資。
但是,氣候衍生產品的特點決定了其不同於傳統的金融衍生產品,比如氣候衍生品涉及利率互換、貨幣互換等問題。大多數的氣候衍生產品屬於櫃臺外交易衍生品,其實質性條款主要通過交易雙方的協商來完成,而傳統的金融衍生品一般按照官方規定的標準形式來完成。氣候衍生產品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氣溫衍生產品交易和期權。氣溫衍生產品一般以兩種類型的“溫度天”(熱天,HDDs;涼天,CDDs)的其中之一為基礎,HDD主要用以測量每日平均氣溫的相對涼度,而CDD用以測量每日平均氣溫的相對熱度,當每日的平均氣溫低於標準的參考溫度(18℃)時就會發生HDD,但是當每日的氣溫高於標準參考溫度時就發生CDD。比如平均氣溫為25℃的一天就有7個CDD和0個HDD,而平均氣溫為10℃的一天則有0個CDD和8個HDD。
在一個標準的氣溫衍生產品交易中,交易雙方承諾一方會按照氣溫的累積變化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數額。具體情況如下:在HDD交換中,如果在清算期,HDDs累積的數額(稱之為結算水平)超過規定的HDDs初始數額(稱之為氣候指數水平),那麼氣候指數的出售者應該給購買者支付一定的補償,該補償應該等於結算水平和氣候指數水平的差額與氣候交易價值的乘積;反之,購買者應向出售者支付一定額度的補償。雖然氣候衍生品的適用範圍目前較為有限,主要適用於可量化的氣候條件變化領域,但是有關濕度、風度等的氣候衍生產品也正在考慮之中。災難風險交易機制也是典型的氣候衍生產品,如同傳統的衍生品交易機制,一方當事人承諾用固定的現金流交換浮動的現金流。尋求自然災難保險的一方承諾按照規定的資本數額向對方支付固定的款額,一旦出現約定的自然災害,對方應該向其支付一定的款額,該款額按照其所遭受的損失、特定區域自然災害的強度或某一產業的損失基準等來計算。
雖然氣候衍生產品逐漸受到各國的重視,但是各個國家的證券和期貨法規對它的法律地位的規定差異較大。
在英國,按照《金融服務和市場法》(2000)的規定,氣候衍生品交易由於屬於“受管制行為”,所以應該按照特許條款的規定獲得特許證。在美國,按照《商品期貨現代化法》(2000)的規定,氣候衍生產品不屬於期貨範疇,它被視為特殊的合同。在澳大利亞,按照《公司法》(2001)的規定,氣候衍生產品被視為“金融產品”,所以氣候衍生產品的交易者應該受該法特許規定的調整。氣候衍生產品不同的法律定位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譬如如果將氣候衍生產品視為保險合同,那麼從事氣候衍生產品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從事保險業務的主體,而從事保險業務必須獲得行政授權。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US 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曾建議將氣候衍生產品視為保險產品加以規制。氣候衍生產品涉及的第二個問題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是否有義務使用氣候衍生產品作為公司應對氣候變化風險和其他風險的手段,對此目前尚未形成比較一致的看法。所幸的是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的法律認為氣候衍生產品不屬於各國反賭博法律的調整對象。
在我國,2006年大連商品交易所和國家氣象中心合作開發的首個天氣衍生品——溫度指數期貨的合約標的指數曾引起人們的廣泛關註,但是結果並不盡如人意。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氣候衍生產品較為複雜,容易在市場上受人操縱。可見,氣候衍生產品要想獲得穩定的發展,急需對其法律地位加以明確規定並制定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
五、自然災害證券(Nature-linked Securities)
自然災害證券作為新的金融機制,使得企業可以保護自己免遭自然災害帶來的商業損失。自然災害證券所涉及的自然災害不同於氣候衍生品所涉及的自然災害,前者較少發生但是極具破壞力,其一旦發生將對企業造成致命性的打擊;而後者經歷的風險沒有前者那樣劇烈。20世紀早期和中期發生的一些自然災害事件推動了自然災害證券的產生。目前,自然災害證券主要由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用來管理其對地震、風暴等進行保險時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自然災害證券當然也可以被企業用來保護其免遭自然災害導致的經濟損失。也有人設想使用自然災害證券來應對人為災害,比如恐怖主義,美國總審計署(GAO)對此已展開了一定的研究。可見,自然災害證券屬於“風險轉移”的“綜合”性證券。
根據自然災害證券的創設目的,自然災害證券能夠將自然災害和天氣變化風險轉移到全球資本市場的投資者,這比自然災害的保險和再保險制度更有優勢。其中最為明顯的地方就在於相對於全球再保險市場,全球資本市場應對風險的能力更強大。自然災害證券對投資者很有吸引力,因為它能夠提供高回報率的多元收益,而且,自然災害證券具有較小的信用風險。自然災害證券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災害和氣候保險(catastrophe and weather bonds),二是附隨性盈餘票據(contingent surplus notes)。多數自然災害證券屬於災害保險,氣候保險很少使用,附隨性盈餘票據則是最新的金融產品。災害保險涉及的自然災害極少發生,但是一旦發生將造成慘烈的破壞,比如地震、颶風和暴風。
根據自然災害證券的運行機理,自然災害證券的發起人一般設立具有破產隔離功效的特殊目的機構(SPV),然後向投資者發行含有一種或者多種自然災害風險的債務證券。SPV和發起人達成以下協議:SPV承諾一旦發生約定的自然災害,其向發起人支付一定額度的補償,條件是發起人必須向SPV定期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這些保險費和SPV通過發行證券並用其獲得的收益進行投資所獲得回報向自然災害證券投資者分配。
雖然自然災害證券有助於分散企業的金融風險和提高投資者的收益,但是自然災害證券的法律地位並不明確。
如果自然災害證券涉及的行為屬於保險業務,那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這些行為需要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如未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那麼分險轉移協議和自然災害證券便可能被確認為無效。此外,如同證券市場中的其他SPV一樣,自然災害證券涉及受保護單元公司(protected cellcompanies)問題,由於公司的資產分為若幹獨立的部分,每一部分資產只是針對特定債務,其一般與公司的整體資產相分離。為了促進自然災害證券的發展,立法機構應該明確自然證券的屬性,制定相關的規則監督自然災害證券的發展人和SPV。
投資基金的綠色化,是指投資公司和信托基金按照“環境友好”、“道德”、“綠色”、“社會責任”或“可持續”標準進行投資,比如很多投資公司拒絕投資於污染者的證券。據估算,在全球投資領域中,綠色化的投資基金持有價值超過2萬億美元的基金。全球20家大銀行遵守《環境友好金融赤道原則》的承諾更是推動了約來越多的基金管理者採用環境友好型投資策略。綠色化的投資基金與傳統投資基金一樣可以分為“有利可圖”或“無利可圖”基金,前者主要通過購買價格被低估的證券和出售價格被高估的證券為其投資者獲得金融回報,這些證券同時必須遵循若幹環境和其他倫理標準;後者則藉助基金投資者的環保覺悟來促進企業邁向可持續發展道路,比如道瓊永續性集團指數(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Group WordIndex)就是如此。
從現有的綠色投資基金來看,綠色投資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綠色投資基金以盈利為目的;第二,綠色投資基金的投資者為政府養老基金、私人性機構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第三,綠色投資基金的管理者為專業的投資管理人;第四,綠色投資基金主要投資對象是公司的證券。但是,綠色投資基金的最主要特點在於其投資的標準並非傳統金融市場的倫理標準,而是更加看中投資對象的環境保護實踐及其商業行為的環境影響。
綠色投資基金的典型代表為環境投資基金、倫理基金、綠色投資基金、社會基金、社會責任基金以及可持續投資基金,據估算這些基金持有的數額超過2萬億美元。這些投資基金的投資理念就是“做得更好”(doing well by doing good),其認為完全可以在投資有利可圖的證券時推動環境或者其他倫理事宜。比如環境投資基金也極為關註其所投資的公司在對應氣候變化時採取的措施。按照環境和其他倫理標準進行投資的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美國的教友派信徒和衛理公會派教徒運動,美國最早的倫理投資基金是1928的先鋒基金(Pioneer Fund)、1970年的派克斯世界基金(PaxWordFund)和1972年的德賴費斯第三世紀(Dreyfus Third CenturyFund);英國的第一個倫理基金則是1984年的友誠看守者基金(Friends Provident Stewardship Fund)。機構投資者之所以青睞環境和其他倫理投資基金主要歸因於以下因素:一是基金的投資者和主要股東非常關註環境問題,而且他們認為按照環境和倫理標準進行投資並不會以犧牲金融為代價; 二是環境和倫理基金具有投資組合優勢,這可以減少投資風險和增加投資回報。
在綠色投資基金中,管理者一般會採用以環境敏感或環境導向為基礎的投資策略,即在這種投資策略中環境和其他非金融因素起著主要作用,與此相適應,基金的受托人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應該考慮環境因素。因此,綠色投資基金和以環保為導向的投資策略使得基金投資管理者在確定是否實施某項投資時,必須考慮金融回報、環境和其他倫理標準。這說明以環保為導向的投資是一種投資戰略,其目的是為了獲得金融回報。人們一般使用“安全目標遴選”程式設計綠色化的投資基金組合。安全遴選程式首先基於非金融標準對備選的投資對象進行選擇,然後組成投資組合。有兩種安全遴選方式:一是正向的遴選方式,二是反向的遴選方式,前者用以確定投資組合應該包含的投資項目,後者用以確定投資組合應該排除的組合項目。
由於綠色投資基金註重環境保護,所以有些投資者擔心綠色投資基金無法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利益。有人認為:“以環保責任為導向的投資和傳統的投資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基金的投資以環保為導向不會增加投資者的負擔”。但是,有人認為:“綠色投資基金的受托人投資環保產業或採用以環保為導向的投資策略時違背了“謹慎投資人規則”。“謹慎投資人規則”通常要求基金的受托人應該確保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隨著綠色投資基金的發展,現已發展出若幹評估其運行狀況的指數,如公民證券集團指數、道瓊斯可持續性集團指數、富時集團指數和KLD指數等,這些指數得到了綠色投資基金和其他倫理投資基金的使用。在確定某一公司的證券是否應該納入某一指數時可以採用環境跟蹤記錄,它主要關註公司在處理廢棄物、進行原料迴圈、從事排污消減和採用環境友好生產方式生產產品時是否存在問題。綠色投資基金一般使用兩種技術來評估倫理證券指數的金融表現狀況:第一種技術手段就是所謂的“複製”(replication),它是指綠色化的投資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購買所有或者是幾乎所有的指數證券;第二種技術手段是“取樣”(sampling),它是指抽取綠色投資基金所持有的一定數額的證券,根據樣本證券來判斷綠色投資基金是否投資於可持續指數證券。
從綠色投資基金的實踐來看,如何協調綠色投資基金的環保性和盈利性是綠色投資基金髮展的關鍵。為了使得綠色投資基金成為名副其實的環保證券,應該加強投資對象的綠色信息公開,為此應該完善投資對象的信息公開法制。為了保障綠色投資基金的盈利性,應該確保投資的投資利益,為此應該完善投資者的監督法制。
創設於1999年的原型碳基金由世界銀行管理,該基金的投資者為加拿大、芬蘭、日本、荷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和承諾向其投入大約1.8億美元的17個歐盟和日本公司。原型碳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為其投資者獲取碳排放消減信用,該基金主要通過投資碳排放消減項目和簽署碳排放消減信用購買協議獲得碳排放消減信用,投資者用獲取的碳排放消減信用履行其應承擔的碳消減義務。由於監管原因,原型基金可以使得參與者獲得碳排放信用更為廉價和更為容易。但是,投資者對基金投放對象的控制權較小,這使得許多機構和私人主體設立自己的投資實體,以確保其對於項目選擇和投資的控制權。世界銀行於2003年3月和2003年11月分別創建了社會發展碳基金和生物基金,它們的運作原理類似於原型碳基金。原型碳基金的出現極大地推動了《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碳排放消減信用交易市場的發展,比如多數經過核證的二氧化碳減排(CERs)被世界銀行的原型碳基金和荷蘭(Netherlands)所購買。
以世界銀行的原型碳基金為模型,碳基金獲得了快速的發展,目前實施的多數碳基金由公私主體組成。這些基金對所有的政府和私人實體開放,並由多方機構、政府機構或私人機構進行管理。許多碳基金除了為其投資者獲取碳排放消減信用之外,還追求其他環境目標和社會責任目標,比如希望減少碳排放削減項目實施國家的貧困,希望推動碳排放削減項目實施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從法律角度來看,碳基金雖然能夠實現盈利目標和社會倫理目標,但是受托人如果將盈利目標從屬於環境或者其他社會目標,則可能違背受托人的信托義務。
碳互換制度是資助碳排放削減項目和創設碳排放削減信用的另一種手段。根據目前的碳互換實踐,存在兩種碳互換制度:一是債務碳排放削減信用互換交易制度。在該機制下,債權國要求債務國將一定的資金投資碳排放削減項目,並要求債務國將由此獲得的碳排放削減信用轉移給債權國,債務國藉此免除債權國的債務。二是溫室氣體排放互換交易制度。在該機制下,某一政府機構或者私人主體承諾資助別國的碳排放削減項目,作為回報它們可以獲得由此產生的碳排放削減信用,比如日本和俄國、哈薩克曾分別簽署過這樣的協定,事實上這是外資投資與碳排放削減信用的互換。
八、其他生態金融產品
隨著社會環境保護覺悟的逐漸提高,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不斷推出,比如新型的生態期權、生態遠期交易和生態互換也成為市場的寵兒。這些金融衍生品使得污染源可用其將來可獲得的污染許可證或排污消減信用對沖其現狀的惡化,或者使它所持有的額外許可證和信用的價值保持不變。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參與者也可以使用金融衍生品保持許可證和信用所構成的投資組合的價值,或者針對上述機制使用貸杠性“賭註”。
在該制度下,兩種機制極具新意:一是許可證或信用借貸,即擁有額外排污許可證和信用的污染源或者其他市場主體可以以一定的對價將其借給面臨排污許可或者信用短缺的污染主體,以使其達到環境規章的要求。二是非現金互換,即市場主體可以互換包括不同年產期的排污許可或排污信用指標。可以使用這些不同年產期的許可證和排污信用指標來管理排污許可證和排污信用指標的持有。比如某一污染源按照規定應該持有的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信用指標目前存在短缺現象,但是其預期通過調整其工廠結構不久會獲得額外的排污許可證和信用。在此種情況下,污染源可以達成非現金不同年產期的交易協議,其承諾用特定的、預期的不同年產期的排污許可證或排污信用指標交換儲備的或者現有的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信用指標,以便使其能夠應對現有的排污許可證或排污信用指標的短缺。污染者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通過交易不同的排污許可證和排污信用指標,能夠滿足法律規定的必須持有的排污許可證或排污信用指標的數量,同時可以有效地管理排污許可證和排污信用指標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