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環境交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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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環境交換機制(debt-for-environment sw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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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為標的的債。
財務之債的特點在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將特定的物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買賣、贈與),或將特定的物的占有轉移於債權人(如使用租賃、借用)。
債務環境交換機制是指債權國政府和欠發達國家政府達成協議,債權國政府可以免除欠發達國政府的債務,前提是欠發達國家應該向設立於該國的環境基金提供基金來源,而環境基金往往是欠發達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資金來源。目前,美國、瑞典和德國是推行債務環境交換項目最為活躍的三個國家,此外,加拿大、芬蘭、法國、義大利等國也實施了債務環境交換項目。債務環境交換制度目前已使得30多個國家受惠。債務環境交換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的債轉股機制(debt-equity swaps) ,1984年世界自然基金會的洛夫喬伊啟動了世界上第一個債務—環境交換機制,該機制採用了幾乎與債轉股機制完全相同的制度框架。
債務環境交換制度有兩種基本的形式:一是雙邊交換機制,二是三邊交換機制。雙邊交換體制最為典型,其中最有影響力的當屬美國政府和波蘭政府之間達成的價值逾3.7億美元的債務環境交換項目。在雙邊交換體制下,債權國政府承諾放棄對於欠發達國家的債權,只要欠發達國家將等價於該債權的資金投資於該國的生態基金中去。在三邊交換體制下,某一公益組織由於債權國的饋贈,或者通過在欠發達國家債權二級交易市場購買的方式獲得欠發達國的債權。該公益組織然後跟債務國達成協議,只要債務國以其本國的貨幣對該國的環境保護項目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支持,或者債務國將一定量的以其通用貨幣為計量基礎的債務證券交給該公益組織,債務國用交易證券的收益來資助該國的環境保護項目,該公益組織就可以取消對於欠發達國的債權。從債務環境交換制度的實際執行來看,雙邊債務環境交換項目更受歡迎。
但是,根據已有的債務環境交換機制來看,債務環境交換機制面臨一些困難。比如,債務環境交換機制的協商過程耗時耗力,而且如果債務國的貨幣不穩定,高通貨膨脹率可能會降低預期的收益。為了保障債務環境交換機制實現預期的目標,應該針對債務環境交換機制配套相應的政策支持,制定應對債務國通貨膨脹的法律制度,實施綜合的國家債務管理策略,協調環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功能。此外,為了防範債務國在債務環境交換機制中可能的道德風險,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監督債務國的履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