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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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債務(Secondary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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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從債務[1]
從債務是指自主債務派生出來的與主債務密切相關的其他債務,如利息。有的從債務是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這些從債務不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主債務與從債務往往是聯繫在一起的,沒有主債務就不發生從債務,沒有從債務也就無所謂主債務,從債務對主債務起著擔保作用。因此,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係。從債務不成立和無效,並不影響主債務的存在和無效。但對此亦應作具體分析。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並無對價關係,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損害賠償債務,系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主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可以就損害賠償債務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其從債務隨著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比如,為了實現債權而設定的抵押權、質權等權利以及主債務的利息等從債務,都隨著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給新的債務人承擔。但是,有的從債務是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這些從債務不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2]
案例一:從債務的轉移[3]
甲與乙協議購買乙所收藏的油畫一幅,並約定由乙將該油畫裝裱後交付給甲。因為乙在當地是有名的裝裱藝人,所以甲支付的購畫錢比較高。此後,由於乙收藏的油畫破損以致不能交付,經徵得甲的同意後,將交付油哂的合同債務轉由第三人丙來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將甲所支付的購畫款全部轉交給丙。當丙向甲交付油畫時,甲拒絕接受,因為該油畫未經裝裱。甲提出要麼由乙繼續裝裱該畫,要麼由丙退回部分錢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絕。甲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甲的主張是否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中,甲與乙訂立購買乙油畫的協議,其中約定的乙的裝裱義務為乙交付油畫的從債務,該裝裱從債務具有專屬性,只能由乙親自完成。當乙把交付油畫的義務轉讓給丙承擔時,該債務承擔合同因經甲的同意而有效。根據《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具有專屬性的乙的裝裱義務不能轉移給丙。也就是說,乙的裝裱從債務並未消失,而甲支付給乙的價款包含有該裝裱的費用,因此該從債務仍須由乙承擔,否則乙應返還給甲裝裱的費用。當丙將未經裝裱的油畫交付給甲時,甲有權拒絕受領。甲有權要求乙繼續裝裱丙交付的油畫,但卻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價款。這是因為,丙承擔的僅為交付油畫的債務,裝裱從債務則專屬於乙。雖然乙把甲所付價款全部轉交給丙,但這僅是乙、丙間債務承擔的法律關係,與甲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