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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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旅游者(Eco-tour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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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旅游者是生態旅游活動的主體,是生態旅游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由於目前理論界對生態旅游的內涵尚未形成明確的公認的看法,因此人們對生態旅游者的概念也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在眾多不同的看法中,有些看法較為接近,只不過是強調的重點不同;有的則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
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研究人員Elizabeth Boo認為生態旅游者是指那些以風景和野生動、植物為特定目標,為實踐學習、研究、欣賞、享受等目的而到受干擾比較少或沒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區域進行旅游活動的旅游者。國際資源組織1992年在給出的生態旅游的定義中認為生態旅游者是指“以欣賞自然美學為初衷,同時表現出對環境的關註”的那部分旅游者。而美國卡爾文則在其著作《生態旅游與資源保護》一書中明確指出,一個真正的生態旅游者應該是希望獲得有一定深度的真正經歷,並從個人和社會兩個方面認為此經歷有益,追求身體和精神的挑戰,願與當地居民交往,學習當地文化,居住條件簡單,主動參與而非被動。1993年在北京召開的第一屆東亞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護區會議提出,生態旅游者是在不損害當地生態系統或地域文化的情況下訪問、瞭解、鑒賞、享受自然及文化的旅游者。
目前對生態旅游者的概念的理解主要形成三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是從市場的角度,將生態旅游者定義為:到生態旅游區,以消費生態旅游產品為其旅游活動的主要內容的旅游消費者。在這個定義中,生態旅游區指國家公園、國家森林公園、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以及已開發旅游產品的各級自然保護區和生態保護區。這裡的生態旅游產品是指以以上區域擁有的資源和生態環境為基礎開發出來的能滿足旅游者認識自然、享受自然、保護自然等需求的設施、商品和服務的總和。這種以到生態旅游區購買並消費生態旅游產品來判斷生態旅游者的標準,最大的好處是便於對生態旅游者的數量及相關指標進行統計,有利於旅游企業和旅游地研究生態旅游市場,為其生產經營提供有力依據。事實上目前各方對生態旅游者的統計都是依此定義進行的。
從市場的角度定義生態旅游者固然有便於統計的優點,但是也存在明顯的缺陷:不能完全體現生態旅游的內涵,因為並非所有進入生態旅游區購買並消費生態旅游產品的旅游者都具有生態知識和環保觀念。事實上雖然這些所謂的“生態旅游者”都為他們的“生態之旅”支付了費用,但並不能保證他們的旅游活動對生態環境有益或者無害。
第二種對生態旅游者的定義是從心理學角度出發,認為生態旅游者是指那些具有一定生態和環保知識並能在旅游活動中隨時體現出生態和環保意識的旅游者。這個定義既不強調進入生態旅游區,也不強調購買生態旅游產品,而是強調旅游者應具有生態和環保意識,並且這種意識會體現在旅游者於不同時期、不同地點所進行的不同類型的各種旅游活動中。但這一定義只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和研究價值,而缺乏統計度量上的可操作性。
第三種定義是對前兩種定義的綜合,認為生態旅游者是指那些具有生態和環保意識,願意並且購買生態旅游產品的旅游者。我們認為這個定義更能反映生態旅游的內涵,因為生態環境是一種全球性、系統化的概念,是指地球上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的要素在自然狀態下構成的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環境。因此,只有當所有的或大部分的旅游者都具有生態環保意識,並能自覺地在此意識的指導下進行旅游活動,才能將旅游業對全球生態和環境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小程度,也才能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這是開展生態旅游的初衷。這一定義避免了生態旅游產品的消費者不是真正的生態旅游者和具有生態保護意識的消費者不一定購買生態旅游產品的矛盾,使具有生態保護意識和消費生態旅游產品在同一個旅游者身上統一起來。在這種定義之下的生態旅游者嚴格地限製為一個較小的群體。但在實際的工作中仍然不得不將所有進入生態旅游區或購買生態旅游產品的旅游者統計為生態旅游者,因為是否具有生態保護意識仍然是難以測量和統計的。由於第三種對生態旅游者的定義更具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因此在以下的分析中如果不特別指明,我們將使用第三種生態旅游者的定義作為分析的基礎。[1]
生態旅游者的形成[1]
總的看來,生態旅游者的產生和形成,既取決於他們所具有的客觀條件,又取決於他們的主觀條件,對其教育培養也非常重要。生態旅游者形成的客觀條件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經濟能力、閑暇時間、社會經濟環境、身體狀況四個方面是主要的客觀條件,它們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統一構成生態旅游業發展的客觀基礎。旅游活動的動機是直接推動人們進行旅游活動的主觀條件。生態旅游的動機主要是為了滿足人們“回歸大自然”的心理需求,是人們現代生態意識覺醒達到一定水平時的必然結果,是人類生態意識演進的必然產物。從人類文明出現至今,人們的生態意識演進依次經歷四個階段:原始生態意識階段、生態意識淡漠階段、生態意識覺醒階段、生態意識高漲階段。由於旅游活動幾乎伴隨了整個人類的文明史,因此這個演進也反映了旅游者生態意識的變遷歷程。
一、原始生態意識階段
這一階段的跨度是從人類文明之初到18世紀末期。這一時期的特點是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對自然的影響較小而對自然環境的依賴較大,人與自然相處的關係是“天人合一”的。這個階段人們本能地意識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春秋時期齊國的宰相管仲在《管子·立政》中就教育人們要“敬山澤林藪積草”。西漢時期的淮南王劉安在《淮南子·主術訓》中說:打獵的不能把野獸全部打盡,不要獵取幼小的動物,不要為了捕魚而把水排乾,更不能燒林捕獵。並提出:每年十月以前,不要在山間谷地布網捕獸;開春以前,不要人水捕魚;立秋之前,不要進山捕鳥;冬至之前,不要進山伐木;十月之前,不要用火燒田;不要捕殺懷孕的獸類;不要到鳥巢中取鳥蛋及幼鳥;魚不長大不要捕;豬不滿一年不要殺食。這種朴素的生態保護意識,反映了當時對社會成員在生態環境上的道德要求。在這個階段,由於交通工具和社會經濟水平的限制,加之在“天人合一”的思想影響下,這一時期的旅游活動對生態環境沒有產生多大的威脅,為人類原始生態意識階段。
二、生態意識淡漠階段
從18世紀後期到20世紀中期,以歐美國家為代表的人類文明開始了以工業革命為序幕的現代化進程。各種新機械、新能源、新材料的相繼出現使社會生產力達到了空前的高度,人們發現自己對自然的依賴性越來越小,而征服自然的能力卻越來越大。人們只關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隨心所欲地從自然界索取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各種原材料。在物欲膨脹、盲目自大的人類意識中早已沒有生態環保的地位。19世紀中葉世界上第一個旅游代理商——托馬斯·庫克公司的出現,標誌著傳統的、少數人的自發旅游開始向現代的、有組織的、大規模的旅游轉變。20世紀以後,汽車的大量生產、高速公路的修建,特別是超音速噴氣式巨型客機的使用,使得旅游者的足跡遍佈全球。在這一時期,旅游活動及相關的旅游開發對自然生態的威脅和破壞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旅游從依賴順從自然發展到破壞自然。這一階段可稱為人類生態意識淡漠階段。
三、生態意識覺醒階段
人類社會在經歷了空前的繁榮之後,人們開始意識到繁榮的代價是森林面積大幅度萎縮,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眾多物種瀕臨滅絕,以及大規模的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特別是在20世紀60年代,由於環境污染日趨嚴重,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先後發生了諸多社會公害,這些公害事件大都是由於工礦企業將大量的廢水、廢氣和廢棄物不加處理地排放,引起大氣、水域和土壤的污染,進而污染了農副產品及食物從而造成了對人體的極大危害。觸目驚心的事實使西方發達囡家從繁榮的喜悅中逐漸醒悟過來。隨著公眾生態環保意識的覺醒,具有生態環保意識的旅游者開始出現。雖然這時的旅游市場尚未有生態旅游產品出售,但這些旅游者已開始在他們的旅游活動中顯示出關註生態、保護環境的意識。這一階段被稱為生態意識的覺醒階段。
四、生態意識高漲階段
如果說20世紀60年代後期和70年代是人們生態意識的覺醒階段,那麼到了20世紀80年代,人們開始進入生態意識高漲階段。生態環保問題由部分環保倡導者關心的問題演變成為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和媒體乃至全體公民共同關心的焦點問題。1980年,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以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主持制定了世界自然保護大綱,並首次提出了“持續發展”的口號,標誌著人類生態意識高漲階段的到來。在此背景之下,註重生態、保護環境等觀念迅速在廣大旅游者中普及。在政府的推動、輿論的督促和市場的誘導之下,生態環保意識也逐漸融入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生態旅游產品開始進入市場,真正的具有統計意義的生態旅游者也隨之出現。
生態旅游者的特征[2]
生態旅游者除了具有一般旅游者的目的地的異地性、經濟上的消費性、時間安排上的業餘性、地域上的差異性等共同特點外,還有有別於傳統大眾旅游者的特殊特征,見表。生態旅游者主要有以下特征:
1,自然性
生態旅游者的自然性是指其旅游對象和旅游服務的自然性。旅游對象的自然性不但指自然環境形態,還指原汁原味的、人與自然和諧的特色文化。生態旅游者,對環境污染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同時對過於人工雕琢的旅游感到乏味、單調,他們熱衷於回歸到大自然天然本底的“原始”生態環境中去,探索大自然的奧秘,領略特色文化的神秘,並由此感受到其中的美學、科學、哲學等文化價值,體驗人與自然的和諧,激發對文化生態的熱愛。旅游服務的自然性是指生態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的吃、住、行、游、娛、購等環節,對所接受的服務項目要求原汁原味、自然,比如吃、住人鄉隨俗。生態旅游者以背起行囊徒步為主,走進大自然,在大自然的懷抱中享受旅游的樂趣,與大自然對話,增強熱愛自然、保護自然的意識,且參與當地社區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發展及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
2.責任性
生態旅游者的責任性是指旅游活動是具有促進環境保護和社區經濟發展責任的活動,廣袤的大自然與博大精深的特色文化給生態旅游者提供了寬闊的天地,他們既在其中進行豐富多彩的生態旅游活動,又在責任感的驅使下,自覺要求自己的行為不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尊重和維護人與自然和諧的特色文化,併為所在社區經濟和文化可持續發展擔負應盡職責。
3.特定性
生態旅游者的特定性是指其自身素質要求的特定性,由於生態旅游不僅用來表徵旅游的區域和對象是自然物,而且更強調被旅游的區域和對象不受到損害,要達到這個目標,生態旅游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素質要求,包括身體素質、道德素質、環保知識及文化修養等各個方面,如理解大自然生態平衡的原理,懂得民俗風情的文化內涵,懂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內涵、基本思想和重要性等,能非常自覺地、有意識地參與到保護生態環境和旅游資源的行列中。
生態旅游者的分類[2]
對於生態旅游者的分類,無論是學術理論界還是實際工作部門,目前尚無統一的劃分標準。由於人們研究問題的角度、方法和目的不同,其標準也各異。其主要分類如下:·
1.按國境國界為標準分類
(1)國際生態旅游者
國際生態旅游者是指暫時離開自己的定居國或長居國,人境到其他國家進行生態旅游的游客。在我國,暫時離開定居國或長住國人境到我國境內進行生態旅游的游客,都可稱之為國際生態旅游者。凡是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各國對外友好團體,或同中國旅行機構有聯繫的外國旅行社以及直接同中國國際旅行總社聯繫,申請辦理入境手續後持有“L”簽證(“L”簽證的簽發對象為來中國內地旅游、探親或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人員)的外國旅游者、華僑、中國血統的外籍人和港澳台同胞,均可憑簽證前往我國政府指定的對外開放地區進行生態旅游。
(2)國內生態旅游者
國內生態旅游者是指暫時離開自己的定居地或長住地前往本國境內其他地區去進行生態旅游的游客。國內生態旅游者,既可以是取得所住國國籍居民,又可以是沒有取得所住國國籍而長期在所住國學習、工作、療養、休息或從事其他活動的人。
2.按組織形式為標準分類
(1)團體生態旅游者
團體生態旅游者,又稱為團體包價生態旅游者,是指參與通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組織事先計劃、統一組織、精心編排生態旅游項目,提供相關服務工作並以總價格形式一次性地收取旅游費用的生態旅游團體的生態旅游者,其團體人數一般不少於15人。其主要優點是安全、可靠、方便、舒適,且旅游費用相對便宜。但是,一切活動都需要按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組織的統一計劃集體進行,欠缺靈活機動性。
(2)散客生態旅游者
散客生態旅游者,又稱個體生態旅游者、自助生態旅游者,是相對團體生態旅游者而言的,指個體、家庭或自行結伴進行生態旅游的人。與團體生態旅游者相比,時間上能夠靈活掌握,生態旅游項目的選擇上自主獨立,且具靈活性,易於充分實現旅游動機。但由於一切活動都需要自己聯繫,不夠方便,較為費錢、費時。
3,按目的方式為標準分類
(1)觀光型生態旅游者
觀光型生態旅游者是指以旅游觀賞自然生態系統為主要目的的生態旅游者,如觀賞山地、冰川、火山跡地、溶洞、沙漠、湖泊、江河、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植物園、野生動物園等。主要目的地為“世界遺產”地、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
(2)參與型生態旅游者
參與型生態旅游者是指積极參与旅游的有關活動的生態旅游者,如直接參与有組織的類似植樹造林、清理環境、環保宣傳之類的生態保育活動,或者登山、騎自行車、野營、漂流、滑雪、垂釣、觀鳥、民風民俗活動等寓教於樂的活動之中。
(3)專題型生態旅游者
專題型生態旅游者是指為某一特殊的動機外出旅游的生態旅游者,這類動機包括參加特殊的科學考察旅游活動,如野生動物與植物考察、地貌奇觀考察、森林探險、宗教名山考察、香格裡拉探秘、生態農業旅游等。生態旅游者藉助於特殊的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增長知識、豐富見聞,鍛煉體魄等。
(4)綜合型生態旅游者
綜合型生態旅游者是指觀光、參與、專題等旅游目的或方式兩種以上有機組合的生態旅游者,這類生態旅游者是生態旅游者類型中的主體,占多數,主要原因是生態旅游者的出游一般都是多種動機或方式並存,通過多樣化的生態旅游項目達到綜合效果。
生態旅游者的權益和責任[2]
生態旅游者在生態旅游活動中,應明確其享有的權益與負有的責任,他們的權益和責任充分體現了生態旅游的特點,同時也是與傳統大眾旅游者的主要區別所在。生態旅游者主要的權益和責任如下:
1.生態旅游者的權益
(1)知悉真實信息和自由選擇的權益
生態旅游者在旅行和逗留期間,旅游組織與生態旅游企業應該提供客觀、準確和完整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線路、旅游景點、旅游活動項目、價格等情況,還應積極提供自然地域狀況和環境保護教育的相關信息資料。生態旅游者在購買生態旅游產品時,有自主選擇,按自己旅游目的和興趣購買,併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對於進行廣告宣傳的旅游經營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人身、財產安全受保護的權益
人身、財產安全基本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態旅游經營者的活動不能侵犯生態旅游者的上述權利,同時生態旅游經營者所提供的生態旅游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生態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失,只要同生態旅游管理者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或是由於生態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缺陷造成的,生態旅游者有權要求責任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
(3)獲得質價相符的產品與服務的權益
生態旅游者對購買的產品和服務要求有質量保障,同時也要求價格合理、公平,購買的生態旅游產品和服務要與其價格相符。生態旅游在住宿、餐飲、參與生態旅游項目類型等方面的差價反映了生態環境、服務內容、服務水準和生態旅游活動內容和內涵等的差異,其價格應與實際相符。
2.生態旅游者的責任
(1)保護生態環境為己任
生態旅游的產生背景是由於傳統大眾旅游活動對自然、文化、社會等環境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負面影響,損害了旅游業賴以生存的環境質量,威脅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生態旅游作為一種維護環境的旅游活動,生態旅游者應該熱愛大自然,具有較強的環保意識,對旅游目的地的生態環境維護具有責任感,且應為其做出自己的貢獻。
①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生命。尊重生命,是人類文明永恆的主旋律。按生態學的觀點,地球上的一切生命是一個共同體,相互有著極為複雜的生態關係,生命面前生物平等,而人類僅僅只是這個共同體中的一員,人與其他生物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此,我們人類尊重生命的範圍應該擴大到所有的生命,而且這種尊重要立足於生命的創造性和維持性等價值,從生命物種的保存、進化和生態系統的完整、平衡、完美出發,遵循生態規律,尊重各種生物享有的生命共存、特有生活方式以及生物維持種類進化所必需的生態條件不受人類破壞等權利。生態旅游者應按“生態旅游指南”參與生態旅游。
②尊重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生態系統。生物及其生存環境構成了自然生態系統,整個生態旅游目的地是由多樣、多層的生態系統所組成,生態旅游者進入目的地後,也只是生態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完整性和完美性包含著有益於人類生存的環境價值,值得尊重。要尊重生態系統,就得按照生態規律來理智地行動,註意保護生態系統中內在的相互依存的自然生態關係。此外還應註意保護生態系統中的關鍵物種以及儘力保持生物多樣性。
③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生態過程。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生態過程的形成是大自然生物圈幾十億年優化選擇的結果,生態旅游者應關註生態過程,尊重生態過程。維護物質與能量流動以及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以達到生態平衡。
④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文化。應維護當地文化的自然性,生態旅游者應以學習瞭解當地的文化、風俗習慣、民族風情為目的,不應將自己的文化價值觀強加於人,不要強求過分的舒適,要在瞭解民族禮儀、習俗及禁忌的基礎上,“入境問禁”、“人鄉隨俗”,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在當地居民允許的範圍內參與其活動,體驗其文化,以求自我充實和提高。
(2)促進旅游社區經濟與文化發展的責任
生態旅游區與其所在的社區經濟發展有一定的聯繫,生態旅游區應制定相應的資源保護政策,限制社區居民對自然資源的傳統性利用,旅游的開發對社區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些問題如果不加以處理,就會激發生態旅游區與社區居民之間的矛盾,生態旅游區將常常處於一個不穩定的情況,從長遠看,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途徑如下所述。
①促進旅游社區經濟發展。吸收當地居民參與到生態旅游區從事第三產業、保護、管理等工作,如導游、餐飲、護林、防火、巡視等。生態旅游不僅給當地社區群眾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促進地方經濟的持續發展,生態旅游者應支持當地社區群眾的工作,為生態旅游目的地社區脫貧致富盡職。例如,科技工作者參與生態旅游時為當地社區提供科技咨詢服務,甚至指導協助工作。
②促進旅游社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提高。生態旅游社區的傳統文化,如富有特色的建築風格,當地的舞蹈、音樂、戲劇、風俗習慣等對生態旅游者頗具魅力,生態旅游者應註意行為規範,儘量減少對當地傳統文化的負面影響,同時應積極為旅游地社會傳統文化繼續保存並持續發展盡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