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組織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旅游組織是指為了加強對旅游行業的引導和管理,適應旅游業的健康、穩定、迅速、持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或協調發展職能的專門機構。不同類型和層次的旅游組織在地方、國家乃至世界旅游業發展的進程中都起著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1]
旅游組織的分類[2]
旅游組織的組織形式很多,同時它們所擁有的權力和地位也往往存在很大差別。但總的來說,旅游組織主要包括旅游行政組織和旅游行業組織兩大類。
(一)旅游行政組織
旅游行政組織是由國家各級政府設立的、行使國家旅游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它主要是運用行政命令和相關法規而履行對各級各類旅游經濟組織及其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指揮和控制、監督的職能。按照它們管理許可權範圍的差異,旅游行政組織一般又可分為國家旅游組織和地方旅游組織兩個不同層次。
1.國家旅游組織
根據世界旅游組織的解釋,國家旅游組織是指在一個國家中,為國家政府所承認,負責管理全國旅游事務的組織。就一般而言,一個國家的最高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通常代表這個國家的國家旅游組織。
從以上解釋中可以發現,世界各國的國家旅游組織未必都是這個國家的政策制定部門。綜觀世界各國的情況,由於世界各個國家的具體國情不同,國家旅游組織的設立形式也存在巨大的差異。但是一般情況下,國家旅游組織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1)官方性質的組織。這種形式的國家旅游組織通常由國家政府直接設立,並且還常常作為國家政府的一個部門或機器而存在。當然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這種形式的國家旅游組織又呈現出以下不同的情況。
①設立為一個完整而獨立的旅游部或相當於部的旅游局,如墨西哥、菲律賓、泰國等國家中的最高旅游行政組織就屬於這種形式。
②與其他部門合併而成為一個混成部,如法國為工業、郵電與旅游部,義大利為旅游與娛樂部,葡萄牙為商業與旅游部等。
③設為某一部的下屬機構,如美國旅游管理局隸屬於商業部,加拿大的旅游管理局隸屬於工商貿易部,日本在運輸省下設立國際觀光局,南韓在交通部下設旅游管理局。
(2)半官方性質的組織。這種形式的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或組織也要經國家政府承認,代表國家政府執行全國性旅游行政事務。之所以說它是半官方性質組織,是因為在這些國家裡,有關國家旅游發展的重大決策雖然劃歸國家政府的某一個部來負責,但是這個部通常並不承擔具體的旅游行政管理事務。因此,為了旅游管理的需要,通常在這些’國家的政府部門之外,另外設立某一組織或機構來執行全國性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但是,這個組織在行政編製上並不屬於政府機構,除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需由國家政府中分管旅游的部任命外,其他工作人員都不屬於政府雇員,只是該組織的部分經費由國家政府撥款。英國、愛爾蘭、瑞典、挪威等歐洲國家的國家級旅游局都屬於這種法定組織。
(3)民間組織。民間組織即獲得國家政府承認,代表國家政府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職能的民間組織。這種民間組織多為具有較大影響力,由民間自發組成的全國性旅游協會。政府同意其代行旅游行政管理職權後,通常會向它提供一定的財政撥款。但是該組織的領導並非由政府指定,而是由該組織的會員通過民主的方式選舉產生。德國和新加坡的國家旅游組織都是由這種民間組織兼任。
2.地方旅游組織
地方旅游組織是指在一個國家內的某地區設立的負責管理國內特定地區的旅游事務,以促進地區旅游業發展的政府機構或組織,它是地方的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根據地方旅游組織所管理的區域範圍的不同,這類旅游組織又可分為不同的層次。在我國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地方旅游組織和計劃單列市、縣一級的地方旅游組織。地方旅游組織主要職能是: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通過與上級旅游組織有效協調與合作,對當地旅游事業的發展進行有效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二)旅游行業組織
旅游行業組織是由旅游企業、團體、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社會性組織,是一種民間的社會團體。它們以自願和不盈利為原則,積极參与旅游活動,為按計劃保證滿足旅游者需要的大量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創造良好的條件。根據其組織活動範圍的不同,旅游行業組織可分為世界性的旅游行業組織,如國家旅行社聯合會(UFTAA),區域性的旅游組織,如東亞旅游協會(EATA)和國家或地方旅游行業組織。這些類型的旅游行業組織在旅游各行業的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協調作用,目前在一些旅游業比較發達、私人企業非常活躍的國家和地區,旅游行業組織往往帶著半官方性質。
旅游組織的職能[1]
在不同的國家,由於旅游業發展水平的差異,旅游行政組織和旅游行業組織在管理和協調旅游事務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有差異。一般說來,處於旅游業發展起步階段的初期,或旅游業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作為政府部門存在的旅游行政組織對國家旅游事務的干預力度較大,對其旅游業的發展起決定性作用;而在旅游業比較發達,私人旅游企業非常活躍的國家和地區,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半自決權性質的旅游行業組織更適合於行使全國性旅游組織職能。
1.旅游行政組織的職能
旅游行政組織的主導職能是調控與管理,具體而言,其基本職能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旅游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制訂旅游發展的戰略目標與規劃,對旅游業進行綜合平衡和巨集觀調控。
(2)擬定旅游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行政法規、制度規範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各旅游發展部門的利益和關係。
(3)運用行政職權,控制旅游業的發展規模與速度,調節市場價格,控制客源流量,保持旅游服務質量。
(4)負責國內旅游市場的巨集觀管理和國際旅游市場的宣傳促銷與推廣拓展。
(5)對從事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實施行業管理,依法進行審批和監督檢查。
(6)制定與管理出入境旅游事務。
(7)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旅游業的供需狀況,幫助制定營銷策略。
(8)管理與指導旅游教育培訓與就業。
2.旅游行業組織的職能
旅游行業組織的主導職能是服務與促進,這些職能主要有:
(1)就旅游發展戰略及方針政策等向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提供建議和咨詢。
(2)作為行業代表,與政府機構或其他行業組織協商洽談有關事宜。
(3)聯繫各旅游企業,研究行業經營管理,協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4)建立行業信息交流中心,鼓勵採用新知識、新技術,搞好行業內旅游開發和市場營銷。
(5)提供行業間的技術指導,制定成員共同遵守的經營標準、行規會約,並據此進行仲裁與調解。
(6)就行業內的數據統計、預測、開發及其他問題開展研討。
(7)組織併進行專業研討會、培訓班和專業咨詢。
(8)廣泛交流信息與經驗,阻止行業內部的不合理競爭等。
國家旅游組織[1]
為了加強對旅游業的領導和管理,推進本國旅游業的發展,有效地組織實施國家旅游政策,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設立了全國性的旅游管理組織,負責執行政府主體在本國旅游經濟活動中的職能,最為常見的專門機構是國家旅游組織(NTO)。按照世界旅游組織(WTO)所作的解釋,國家旅游組織是指一個國家中為國家政府所承認,負責管理全國旅游事務的組織。就一般情況而言,一個國家的最高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通常代表這個國家的國家旅游組織。
上述定義表明,世界各國的國家旅游組織未必都是該國的政府部門。綜觀世界各國的情況,各國國家旅游組織的設立形式、地位高低和權利大小都是依據本國的國情來決定的。大致可劃分為三類:
1.由國家政府直接設立,並且在編製上作為國家政府的一個部門或機構。以這類形式設立的國家旅游組織在不同國家中又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①設為一個完整而獨立的旅游部或相當於部的旅游局。例如菲律賓、墨西哥、埃及、泰國等國家中的最高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都屬這種形式。②設為一個混合部,即與其他部門合併為一個部。例如法國為工業、郵電與旅游部,義大利為旅游與娛樂部,葡萄牙為商業與旅游部,斯裡蘭卡為旅游與民航部,等等。③設為某一部的下轄機構。例如美國在商業部下設旅游管理局,加拿大在工商貿易部下設旅游管理局,日本在運輸省下設國際觀光局,南韓在交通部下設旅游管理局,匈牙利在商業部下設旅游局等。
2.經國家政府承認,代表國家政府執行全國性旅游行政事務的半官方組織。這種形式的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常見於歐洲的一些國家。在這些國家中,有關國家旅游發展的重大決策雖然劃歸國家政府中的某個部負責,但該部並不承擔具體的旅游行政管理事務。因此,在這些國家的政府部門之外,另設某一組織執行全國性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換言之,這一組織在編製上並非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也不屬政府雇員,但是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需由國家政府中分管旅游的部任命,並且該組織的部分經費由國家政府撥款。例如英國、愛爾蘭、瑞典、挪威、丹麥和芬蘭等國的國家級旅游局都屬這種法定組織。
3.經國家政府承認,代表國家政府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職能的民間組織。這種民間組織多為影響力較大的、由民間自發組成的全國性旅游協會。政府同意其代行旅游行政管理職權後,通常會向其提供一定的財政撥款,但是該組織的領導成員並非由政府指定,而是由該組織的會員自己選舉產生。例如德國和新加坡的國家旅游組織都是由這種民間組織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