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组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旅游组织是指为了加强对旅游行业的引导和管理,适应旅游业的健康、稳定、迅速、持续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协调发展职能的专门机构。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旅游组织在地方、国家乃至世界旅游业发展的进程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1]
旅游组织的分类[2]
旅游组织的组织形式很多,同时它们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也往往存在很大差别。但总的来说,旅游组织主要包括旅游行政组织和旅游行业组织两大类。
(一)旅游行政组织
旅游行政组织是由国家各级政府设立的、行使国家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主要是运用行政命令和相关法规而履行对各级各类旅游经济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挥和控制、监督的职能。按照它们管理权限范围的差异,旅游行政组织一般又可分为国家旅游组织和地方旅游组织两个不同层次。
1.国家旅游组织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解释,国家旅游组织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为国家政府所承认,负责管理全国旅游事务的组织。就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最高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通常代表这个国家的国家旅游组织。
从以上解释中可以发现,世界各国的国家旅游组织未必都是这个国家的政策制定部门。综观世界各国的情况,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国家旅游组织的设立形式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一般情况下,国家旅游组织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官方性质的组织。这种形式的国家旅游组织通常由国家政府直接设立,并且还常常作为国家政府的一个部门或机器而存在。当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这种形式的国家旅游组织又呈现出以下不同的情况。
①设立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旅游部或相当于部的旅游局,如墨西哥、菲律宾、泰国等国家中的最高旅游行政组织就属于这种形式。
②与其他部门合并而成为一个混成部,如法国为工业、邮电与旅游部,意大利为旅游与娱乐部,葡萄牙为商业与旅游部等。
③设为某一部的下属机构,如美国旅游管理局隶属于商业部,加拿大的旅游管理局隶属于工商贸易部,日本在运输省下设立国际观光局,韩国在交通部下设旅游管理局。
(2)半官方性质的组织。这种形式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组织也要经国家政府承认,代表国家政府执行全国性旅游行政事务。之所以说它是半官方性质组织,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里,有关国家旅游发展的重大决策虽然划归国家政府的某一个部来负责,但是这个部通常并不承担具体的旅游行政管理事务。因此,为了旅游管理的需要,通常在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之外,另外设立某一组织或机构来执行全国性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但是,这个组织在行政编制上并不属于政府机构,除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需由国家政府中分管旅游的部任命外,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属于政府雇员,只是该组织的部分经费由国家政府拨款。英国、爱尔兰、瑞典、挪威等欧洲国家的国家级旅游局都属于这种法定组织。
(3)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即获得国家政府承认,代表国家政府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民间组织。这种民间组织多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由民间自发组成的全国性旅游协会。政府同意其代行旅游行政管理职权后,通常会向它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但是该组织的领导并非由政府指定,而是由该组织的会员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德国和新加坡的国家旅游组织都是由这种民间组织兼任。
2.地方旅游组织
地方旅游组织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的某地区设立的负责管理国内特定地区的旅游事务,以促进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政府机构或组织,它是地方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地方旅游组织所管理的区域范围的不同,这类旅游组织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我国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地方旅游组织和计划单列市、县一级的地方旅游组织。地方旅游组织主要职能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通过与上级旅游组织有效协调与合作,对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是由旅游企业、团体、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性组织,是一种民间的社会团体。它们以自愿和不盈利为原则,积极参与旅游活动,为按计划保证满足旅游者需要的大量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其组织活动范围的不同,旅游行业组织可分为世界性的旅游行业组织,如国家旅行社联合会(UFTAA),区域性的旅游组织,如东亚旅游协会(EATA)和国家或地方旅游行业组织。这些类型的旅游行业组织在旅游各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目前在一些旅游业比较发达、私人企业非常活跃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行业组织往往带着半官方性质。
旅游组织的职能[1]
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差异,旅游行政组织和旅游行业组织在管理和协调旅游事务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异。一般说来,处于旅游业发展起步阶段的初期,或旅游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作为政府部门存在的旅游行政组织对国家旅游事务的干预力度较大,对其旅游业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而在旅游业比较发达,私人旅游企业非常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半自决权性质的旅游行业组织更适合于行使全国性旅游组织职能。
1.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的主导职能是调控与管理,具体而言,其基本职能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制订旅游发展的战略目标与规划,对旅游业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
(2)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行政法规、制度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旅游发展部门的利益和关系。
(3)运用行政职权,控制旅游业的发展规模与速度,调节市场价格,控制客源流量,保持旅游服务质量。
(4)负责国内旅游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国际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与推广拓展。
(5)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施行业管理,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6)制定与管理出入境旅游事务。
(7)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旅游业的供需状况,帮助制定营销策略。
(8)管理与指导旅游教育培训与就业。
2.旅游行业组织的职能
旅游行业组织的主导职能是服务与促进,这些职能主要有:
(1)就旅游发展战略及方针政策等向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2)作为行业代表,与政府机构或其他行业组织协商洽谈有关事宜。
(3)联系各旅游企业,研究行业经营管理,协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4)建立行业信息交流中心,鼓励采用新知识、新技术,搞好行业内旅游开发和市场营销。
(5)提供行业间的技术指导,制定成员共同遵守的经营标准、行规会约,并据此进行仲裁与调解。
(6)就行业内的数据统计、预测、开发及其他问题开展研讨。
(7)组织并进行专业研讨会、培训班和专业咨询。
(8)广泛交流信息与经验,阻止行业内部的不合理竞争等。
国家旅游组织[1]
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和管理,推进本国旅游业的发展,有效地组织实施国家旅游政策,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设立了全国性的旅游管理组织,负责执行政府主体在本国旅游经济活动中的职能,最为常见的专门机构是国家旅游组织(NTO)。按照世界旅游组织(WTO)所作的解释,国家旅游组织是指一个国家中为国家政府所承认,负责管理全国旅游事务的组织。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国家的最高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通常代表这个国家的国家旅游组织。
上述定义表明,世界各国的国家旅游组织未必都是该国的政府部门。综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各国国家旅游组织的设立形式、地位高低和权利大小都是依据本国的国情来决定的。大致可划分为三类:
1.由国家政府直接设立,并且在编制上作为国家政府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以这类形式设立的国家旅游组织在不同国家中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设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旅游部或相当于部的旅游局。例如菲律宾、墨西哥、埃及、泰国等国家中的最高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都属这种形式。②设为一个混合部,即与其他部门合并为一个部。例如法国为工业、邮电与旅游部,意大利为旅游与娱乐部,葡萄牙为商业与旅游部,斯里兰卡为旅游与民航部,等等。③设为某一部的下辖机构。例如美国在商业部下设旅游管理局,加拿大在工商贸易部下设旅游管理局,日本在运输省下设国际观光局,韩国在交通部下设旅游管理局,匈牙利在商业部下设旅游局等。
2.经国家政府承认,代表国家政府执行全国性旅游行政事务的半官方组织。这种形式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常见于欧洲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有关国家旅游发展的重大决策虽然划归国家政府中的某个部负责,但该部并不承担具体的旅游行政管理事务。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之外,另设某一组织执行全国性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换言之,这一组织在编制上并非属于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也不属政府雇员,但是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需由国家政府中分管旅游的部任命,并且该组织的部分经费由国家政府拨款。例如英国、爱尔兰、瑞典、挪威、丹麦和芬兰等国的国家级旅游局都属这种法定组织。
3.经国家政府承认,代表国家政府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民间组织。这种民间组织多为影响力较大的、由民间自发组成的全国性旅游协会。政府同意其代行旅游行政管理职权后,通常会向其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但是该组织的领导成员并非由政府指定,而是由该组织的会员自己选举产生。例如德国和新加坡的国家旅游组织都是由这种民间组织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