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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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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行政组织

  旅游行政组织是指通过对旅游进行组织、领导控制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行使旅游管理职能,实现对旅游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目的的组织。旅游行政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组织。我国的旅游行政组织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划分为国家旅游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及省以下地方旅游行政组织三种等级。[1]

旅游行政组织的特征[2]

  旅游行政组织具备以下一些特征。

  (一)政治性

  旅游行政组织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并代表国家行使旅游行政权力,保证国家宪法和旅游法律法规的全部、正确、有效的实施,是履行国家政治职能的重要主体。因而,旅游行政组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二)社会性

  任何一个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职责。它产生于社会,高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旅游行政组织的社会性,是由旅游行政组织的特殊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的。旅游行政组织是专门管理社会公共旅游事务和为社会提供旅游服务的组织,是为国家和全体公民办事的机构,它要为一定社会公众的利益提供条件和保障。例如,各地直属于当地旅游局的旅游咨询机构,为外来旅游者提供关于吃、住、行、游、购、娱的旅游六大要素的信息咨询服务;近几年兴办的旅游投诉中心,主要解决旅游者的投诉事件。旅游行政组织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实体,要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基础旅游业作为我国的一项新兴产业,随着其快速的发展进步,旅游行政组织干预管理和服务于社会事务的程度和范围会不断增强。因此,旅游行政组织必须尽力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支持,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社会服务职能。

  (三)权威性

  旅游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必须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基础,并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条款推行社会管理活动,行使国家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具有权威性,它的一切合法活动受到政府的保护。权威,在维持和支配旅游组织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组织的权威性,主要表现为依法制定的旅游行政措施、办法,旅游行政法规,旅游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决定和命令等,对与旅游事务相关的各社会行为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者必须将其作为合法的规定加以接受。违规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旅游行政机关对之进行处罚。旅游行政组织将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具有强制力的旅游行政行为的实现。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我国旅游行业第一部正式的国家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加强旅行社行业和整个旅游市场行业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强化了旅游行政组织的权威性。

  (四)系统性

  旅游行政组织是为了实现统一的旅游行政目的,由不同层次、不同旅游业务部门所组成并依法建立起来的具有严密体系的有机整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旅游行政组织更富于系统性。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单独存在,独立运转,它是由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组成的一条产业链,包括饭店、宾馆、旅行社、康体娱乐、商贸、医疗、信息服务、交通、通信等等,缺一不可。尤其是“大旅游、大产业、大联合”观念的深人人心,更加凸显了旅游行政组织的系统性。因此,旅游行政组织应该根据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的要求,按照不同层次、不同业务部门、不同区域、不同管理功能和不同的运行程序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并设立相应的旅游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旅游工作人员,形成一个纵横交织、首尾相接、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具有隶属和制约关系的权责分配体系。体系内部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充分发挥各自的系统作用,形成整体效应,推动国家旅游行政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

  (五)生态性

  生态理论是以系统理论为基础的。最先运用生态理论来研究政府行政现象的学者是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高斯,他认为政府组织与行政行为必须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影响。继高斯之后,美国著名行政学教授雷格斯又对生态行政理论做了进一步研究,把公共行政组织看作是受经济、文化环境影响的生态系统,其中社会经济机制和生产力水平是影响公共行政最主要的生态因素。因此,生态性在这里表现为组织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受到外部经济、文化环境影响的动态变化。事实上,旅游行政较之一般的公共行政,与经济体制、社会机制、社会沟通网络、政治制度、政治信念、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外部环境存在着更为明显的制约关系,生态性特征尤为突出。例如,社会结构诸如家庭、宗教派别、政党、商业团体或社会各阶层等都会对旅游行政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社会沟通网络、政治制度、认同意识、文化积淀、历史背景等也都是影响旅游行政的重要的生态因素。只有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旅游行政组织,和那些根据这些生态环境的变化适时地作出调整的旅游行政组织,才有可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六)专业性

  旅游行政组织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组织,是专门管理社会公共旅游事务和为社会提供旅游服务的组织。因而,其行政职能以及行政人员等均具有明显的专业性特征。旅游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背景。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行政组织对于旅游专业技能的要求也将日益突出。

旅游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2]

  旅游行政组织,是一个复杂的、完整的有机系统。这个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只有将这些要素进行优化组合,旅游行政组织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旅游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要素

  组织目标,是旅游行政组织根据其基本职能和工作任务确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一个明确的组织目标,是旅游行政组织存在的基础和灵魂,是旅游行政组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旅游事务的依据和方向,也是旅游行政组织凝聚力的重要保证。旅游行政组织只有确立明确清晰的组织目标,才能衡量和考核旅游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管理运行是否高效。因此,建立系统的、完整的目标网络极为重要。旅游行政组织目标的确立,应该以一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目标为导向,明确组织的工作任务、目的、要达到的指标、数量、质量标准和时限等内容。旅游行政组织的目标通常分为总目标、分目标和具体工作目标三大类。总目标是关于旅游行政组织根本性、纲领性问题的原则规定,也是制订分目标和具体工作目标的依据。分目标和具体工作目标是总目标的分解和细化。这种自上而下的目标统一和分解就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组织目标组合体系,规定了各级旅游行政组织和每个成员在各个时间、空间内所要完成的工作和所要取得的最后成果。

  (二)制度要素

  旅游行政组织的制度要素,主要包括旅游组织结构和旅游组织程序两个部分。

  1.旅游组织机构

  旅游行政组织要有效地发挥其职能,必须要有健全的旅游组织结构作保障。旅游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旅游机构设置、管理职位配置和旅游职权划分等。

  (1)旅游机构设置。机构,是旅游行政组织的实体单位,也是其行使国家权力对旅游业进行各项管理活动的载体。因此,组织机构如何设置,是旅游行政组织中最为敏感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旅游行政管理效率,关系到管理方法、职能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旅游行政机构设置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构的总量、性质、名称、级别、规格、规模、布局、职位、序列、层级等诸多方面。只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并由此形成人员、经费、物资、设备、信息等要素的有序组合和形成相对稳定的综合性系统,才能达到旅游行政组织的精简、高效、统一。

  (2)管理职位配置。管理职位,是组织结构的基本元素,是组织体制的链接点和支撑点,与职权、职责相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说,职权与职责只是职位的特有属性。旅游行政职位是指旅游行政组织中由人员、目标、任务、权责四者集合而成的工作岗位。职位配置就是组织内部根据工作目标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职位、职数、职级、职责等设置,并将具有一定能力、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个体成员充任到相应的工作岗位。管理职位配备是旅游行政组织构成的基本要素,由不同的职位排列组合而成的工作单位、工作部门和工作层级组合成了一个国家和地区旅游行政组织的整体框架。合理的管理职位配备可以使旅游行政组织目标一致、信息畅通、机构精干、工作有序,激发旅游行政人员的士气,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旅游行政管理最大的综合效益。

  (3)旅游职权划分。旅游职权划分,是指旅游行政组织内部的各部门、工作职位、组织成员和组织整体之间,在任务、权力、责任等方面的一系列从属和并列关系的安排,是形成旅游行政组织纵向管理层次和横向职能业务部门体系的基础,是组织分工运作、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所以,旅游行政组织中必须合理划分各部门、各成员之间的权力和职责范围,明确规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探求组织中的集权分权的适度点,才能避免互相扯皮、推诿,提高工作效能,保持组织稳定,使组织成为一个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工作系统。

  2.旅游组织程序

  一般行政组织程序,是指行政组织在活动过程中,行政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程序或准则,否则庞大的行政组织就无法采取协调统一的有效行动,从而使行政组织失去其合法性、权威性。旅游行政组织程序,是指旅游行政组织通过对各种资源和管理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监控、反馈等环节,形成快速、畅通、简便的流通渠道和办事程序。要建立旅游行政组织最优化的运作程序体系,必须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手续,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使旅游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畅通。

  (三)人员要素

  旅游行政人员,是旅游行政组织的主体,是旅游行政组织的活的灵魂,在旅游行政组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人员的基本素质、知识结构工作能力,以及合理的行政人员结构是旅游行政组织的关键要素和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要提高旅游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旅游行政组织的良性发展,推动旅游产业的不断壮大,实现21世纪旅游业的宏伟发展目标,积极地培养、有效地选拔、合理地任用高素质的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其潜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四)物质要素

  物质要素,包括维持旅游行政组织存在和运转的经费、场所和装备等。它们是旅游行政组织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开展组织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手段。

  (五)观念要素

  观念要素,主要包括旅游行政人员的组织观念和价值观念等,通常表现在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的理想、信念、工作理念责任心归属感服务意识团队精神、合作态度、对组织的忠诚度个人利益与组织目标的融合等方面。观念要素体现了旅游行政人员对组织的认同感、责任意识和价值取向,关系到旅游行政组织成员的工作状态和进取精神,关系到旅游行政组织的长期稳定和有序发展,在旅游行政组织管理中起着潜移默化、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无形要素。

  以上各种要素的有机结合,是旅游行政组织良性运行的基本前提。每个要素的不断优化和各要素之间的不断协调,促使旅游行政组织进一步科学化,不断产生最佳整体效能。

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3]

  一、旅游行政组织设立原则的含义

  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是指在建立和调整组织机构时所要遵循的一般准则或指导规范。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旅游行政组织设立的原则都会有所不同,它能够反映出组织建立和运作的一般规律和鲜明特点。例如。在规制型行政组织时期,组织设立的原则以层级节制、专业分工、制度规范为主流。在情感型行政组织时期,更注重以人为本、人际关系、人与组织平衡、参与和激励原则。在后规制型行政组织时期,组织的设立在前述原则的基础上注入了权变原则系统原则、开放原则、市场原则、效益原则等。

  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旅游行政组织是我国新时期设立的专业化、职能化的行政组织,是国家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迅速发展的产物。在旅游不发达或旅游业未开发国家和地区.通常不需要建立旅游行政组织。所以,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应该坚持什么原则.组织内部运行机制需要遵循哪些规范,是旅游行政组织能否实现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的关键。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经验和模式,旅游行政组织的建立原则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适应本国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即国情或地情;二是要遵循旅游发展的一般规律;三是要符合旅游行政组织内部运行的规范和基本要求。

  二、旅游行政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

  (一)职能目标原则

  旅游行政组织必须履行政府对旅游业管理的基本职能,具有明确的职能目标。根据机构和职能一致的原则,职能目标总是要对应特定的组织机构,决定着组织的规模、结构、运作方式、管理方法和职位人员。只有合理的职能目标才能设置出合理的旅游行政组织。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政府的职能随之开始转变。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也逐渐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化,这种转变必然给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置模式带来下述有利的影响:

  (1)组织规模从膨胀逐渐到缩小;

  (2)组织结构从繁杂重叠到精简高效;

  (3)组织中职位设置从因人设位、因位生事到因事设位、因位择人:

  (4)组织的责权从集中到分散,从上收到下放;

  (5)组织机构中撤并传统部门,增加信息、服务、咨询、现代技术等部门;

  (6)组织的运作方式从注重规范和过程到注重目标和结果;

  (7)行政机关引入现代化办公技术,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

  (8)对组织成员的素质、能力和专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之,合理确定职能目标,分解职能目标,适应职能目标的转变,是旅游行政组织设置的基础要素。

  (二)依法设立原则

  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国家法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新建、调整、撤消、合并。否则旅游行政组织就失去了合法性,不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此外,中央还有一些有关机构改革、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旅游行政机构属于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新建、调整、合并、分立和撤消均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同时应考虑到全国和各地区不同时期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

  (三)完整统一原则

  完整统一原则就是指旅游行政组织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就像人的每个器官和生理系统一样,任何局部都是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并且互为条件、互相配合,才能保持生命组织的正常运作。我国旅游行政组织建立的完整统一原则主要有四层含义:

  1.领导指挥要统一

  旅游行政组织中的命令、指挥关系要尽量集中与单一。一个下级组织或人员只应听命于一个上级组织或领导。反过来,一个上级组织或领导也应只指挥它的下一个层次的组织和人员。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要越级领导指挥。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一原则被表述为“我下级的下级并不是我的下级”。这一点在今天的组织管理中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项工作、一个机构和人员不能同时受命于两个上级在双重领导或多重领导体制下的指挥。我国地方的各级旅游行政组织目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地方的旅游行政组织一方面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受上一级旅游行政组织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此外,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组织还要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因而,坚持指挥统一的原则在我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理顺各种领导、指导、协作关系,改变党政不分、政出多门、多头指挥、“上面万根线,下面一根针”,让下级无所适从的情况;并有助于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坚持与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从而形成完整统一的领导机制。

  2.机构设置要完整统一

  除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省之外,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旅游行政组织的领导体制、主要职能部门、机构名称、级别与职能配置应该基本统一。这有助于国家旅游业发展的规划、目标、命令、政策的统一并且迅速实施。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旅游行政组织在这些方面没有统一规范,由于各地区旅游业的迅速发展,通过几次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2000年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旅游行政机构逐渐统一起来。当然,我国是一个旅游资源大国.各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很不平衡,并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开放格局。因而,旅游行政组织机构设置的完整统一应具有相对意义,不能一刀切和片面追求上下对口、左右对等。一切从实际出发应是机构设置完整统一原则的基本前提。

  3.职责与职权要统一

  旅游行政组织是各法定职位的集合。职位作为因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应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即每一个职位所拥有的权力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保持一致,职权与职责都应有法定而明确的描述,而且这些描述要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因特定成员的去留而变更。坚持职责与职权的统一,就是要反对权大责小、有权无责,权小责大、有责无权的现象发生;防止法定职权与实际职权的不一致;就要与互踢皮球、滥用权力、诿过揽功、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坚决的斗争。目前,许多旅游行政组织中推行的“机关岗位责任制”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就是贯彻责权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权责一致还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奖罚、升降等制度。对每个组织成员行使权限、尽职尽责的情况要进行考核和监督。根据考核的政绩,把职责和贡献同个人职务升降和收益联系起来。

  (四)为纳税人服务原则

  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

  (1)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政府各个部门设置的根本宗旨。在我国加入WTO后,逐步转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旅游行政组织与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之间新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要把为纳税人服务和谋利益作为旅游行政组织建立和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从制度上保障绝大多数组织成员能够明确责任,具有职业道德,勤勤恳恳地工作,正确使用纳税人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力。然而目前旅游行政机关中的有些工作人员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些满足于发号施令,工作浮躁,不务实事;有些对党和政府的决定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听喜不听忧;有些则精神不振,无所用心,不关心企业员工的疾苦。更有甚者,有些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乃至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行政组织与纳税人的关系。扭曲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有效地防止旅游行政组织由服务组织变为官僚机构,保证为纳税人服务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加强对行政人员思想与作风建设外.更要健全法制,强化组织内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

  (五)精简、效能原则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尽量精简

  我国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旅游业发展中还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问题。大量优质的旅游资源旅游设施资金短缺而不能有效地开发、建设和利用。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一定要建立“廉价政府”。旅游行政机构的设置要围绕组织目标,做到数量与质量和效率的统一。要贯彻最低机构数量原则,不设重复无用的机构;人员编制则要贯彻低职位数的原则,少设副职,不设闲职。用严格的法律手段限制机构膨胀,用严格的经济手段限制行政经费的开支。

  2.提高效率是机构精简的落脚点

  工作效率是指组织成员在旅游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工作成果和所付出的时间和所投入的各类资源之间的比率关系。工作效率高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工作的速度快,占用的时间少,人、财、物力投入少。工作效率通常是检验旅游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配备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科学、管理手段和观念是否现代化、管理职能实施是否有效的标准和手段,同时还可以反映出政府在旅游企业和员工中的影响和形象如何。设置科学的旅游行政机构、配备合理的人员编制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旅游行政组织的工作效率。

  (六)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相适原则

  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相适原则就是旅游行政机构设立中两者结合的最佳程度。由于旅游行政组织的可变因素较多,两者结合的最佳度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而定:

  (1)下属的工作性质及难易程度制约着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如果所管理的工作有较大的稳定性、常规性、重复性,则领导者的管理幅度可适当加大,层次可减少;如果所管理的工作较复杂、难度大、不稳定,领导者的管理幅度可适当减小而管理的层次则要适当增加。

  (2)领导者的领导水平与能力直接制约着管理幅度。管理幅度的大小与领导者的水平与能力成正比例。如果领导者知识渊博、水平高、能力强,领导者的管理幅度可适当加大;反之,领导者的管理幅度应适当减小。与之相适应,管理层次则相应减少或增加。

  (3)被管理者素质的高低也制约着管理幅度。如果被领导者的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能独立胜任工作,无须领导经常督促便能圆满完成任务,领导者管理幅度可适当加大;反之,领导者的管理幅度就应适当窄些,与之相应,也影响管理层次的多少。

  (4)集权、分权与授权程度影响着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集权型组织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上级机关,使上级机关的工作量增大,故管理幅度不能太宽,其层次必然要增加;分权型组织权力较分散,上级机关集中管大事,具体事务较少,因此管理幅度较宽,管理层次则可减少。其次,组织内部是否充分授权,如能充分授权给下级,领导者比较超脱,管理幅度可以加大;反之,不授权或授权不多,则需要加大领导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量,管理幅度应适当减小。与之相应,则影响管理层次

  (5)下级单位所在地集中的程度及交通和信息传递状况影响着管理幅度。下级机关或人员的工作所在地较集中、交通较方便、信息传递较迅速,领导者可适当地加大管理幅度:反之,可适当减小。

  (6)技术设备与工作条件也制约着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旅游行政组织中配备的技术设备越先进、工作条件越好,领导者的管理幅度可以适当加大;反之,则应减小。

  上述因素都是确定管理幅度大小与管理层次多少的重要参数。要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应根据不同旅游行政组织中上述参数的具体情况而定,总的目标是保持旅游行政管理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七)突出旅游行政管理自身特点的原则

  1.便于协调原则

  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依赖性和行业界限的模糊性所致,与旅游业发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繁多。旅游行政组织在设置过程中能否形成一个上下内外协调的网络,使各部门、各行业都能为旅游业发展起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应该成为机构设置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在世界各国旅游行政组织设置过程中,人们往往重视各级组织机构的级别、名称、地位、职位数、是独立机构还是混合机构等问题,而忽视机构的协调职能的发挥。在注重协调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西班牙国家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置模式。众所周知.西班牙是世界上知名的旅游大国。旅游收入GDP的15%左右,旅游接待人数多年来一直排在世界前10位国家之列。但西班牙并未设立独立的国家级旅游行政机构,而是在国家经济部内设立了贸易与旅游秘书处,为准副部级。但由于经济贸易部门是由西班牙国家内阁中的第二副首相主管,旅游业发展也在其管辖范围内,十分有利于协调与旅游相关部门的关系,也便于旅游部门参与和影响国家制定经济和财政政策,避免国家劳工政策和财税政策妨碍旅游业吸引投资、创造财富和提供就业机会,并使国家在制定总体宏观政策时更多地照顾到占大多数的中小型旅游企业利益。由于外贸部门同时也划归经济部管辖,亦有利于密切旅游与外贸部门的关系,利用外贸部门在世界各地的商务代理网络开辟新的旅游市场.弥补了旅游办事处覆盖面小的不足。

  2.利于合作原则

  设置旅游行政组织机构要有利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避免政令不通、上下脱节。在一些联邦政治体系或分权国家里,国家旅游行政组织的许多职能,如饭店等级评定制度等均被下放到地方当局。澳大利亚、法国和西班牙中央政府都与地方当局、行业协会私营企业组建了专门的旅游委员会,为保持持久、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少数情况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预算也由中央政府部门下放到地方当局。例如,爱尔兰国家旅游机构将其7%的预算划拨给6个地方旅游局。

  3.决策影响原则

  尽管大多数国家成立了国家旅游行政组织,但客观分析,它们在中央政府内的现有地位和权限大小与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完全不成比例。这种地位并不在于是否设立了独立完整的旅游部,而在于政府决策时,旅游行政组织有无足够的发言权以及发言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旅游部门能否对内阁决策产生影响,能否在其他部门作出对旅游业发展不利的决策时予以否决。在某些情况下,中央政府内阁中拥有一位旅游部门的成员,比组建专门旅游部更能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例如,意大利撤消了专门的国家旅游部后,首相办公室内的一位秘书长全面负责旅游事务,这位秘书长不仅能接近首相,而且可对内阁其他成员施加影响,这对旅游业的发展会起到更加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我国的旅游行政组织[4]

  我国的旅游行政组织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国家旅游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旅游局,各市县设立的主管旅游的行政机构。其中,国家旅游局是我国的国家旅游组织,前面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这里,以第二、第三层次为主,对我国的旅游行政组织作分析和描述。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旅游局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旅游局或旅游管理委员会。它们分别主管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旅游行政工作。这些旅游行政机构在组织上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编制,在业务和工作上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旅游局的指导。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能有:编制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开发本地区的旅游资源,负责旅游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本地区的旅游宣传和旅游产品销售

  2.省级以下的地方旅游行政机构

  在省级以下的地方层次上,很多市、县也设立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在未设专职旅游行政机构的县、市,有关旅游方面的事务则在上级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当地政府中的有关部门来具体承担。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傅云新,蔡晓梅.旅游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8
  2. 2.0 2.1 阎友兵,方世敏.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9
  3. 张俐俐,刘丹萍.旅游行政管理 (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
  4. 王雅红,何新胜.旅游学原理与西北文化旅游.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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