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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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者(Eco-tour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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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者是生态旅游活动的主体,是生态旅游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由于目前理论界对生态旅游的内涵尚未形成明确的公认的看法,因此人们对生态旅游者的概念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众多不同的看法中,有些看法较为接近,只不过是强调的重点不同;有的则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研究人员Elizabeth Boo认为生态旅游者是指那些以风景和野生动、植物为特定目标,为实践学习、研究、欣赏、享受等目的而到受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进行旅游活动的旅游者。国际资源组织1992年在给出的生态旅游的定义中认为生态旅游者是指“以欣赏自然美学为初衷,同时表现出对环境的关注”的那部分旅游者。而美国卡尔文则在其著作《生态旅游与资源保护》一书中明确指出,一个真正的生态旅游者应该是希望获得有一定深度的真正经历,并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认为此经历有益,追求身体和精神的挑战,愿与当地居民交往,学习当地文化,居住条件简单,主动参与而非被动。1993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东亚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会议提出,生态旅游者是在不损害当地生态系统或地域文化的情况下访问、了解、鉴赏、享受自然及文化的旅游者。
目前对生态旅游者的概念的理解主要形成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从市场的角度,将生态旅游者定义为:到生态旅游区,以消费生态旅游产品为其旅游活动的主要内容的旅游消费者。在这个定义中,生态旅游区指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及已开发旅游产品的各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这里的生态旅游产品是指以以上区域拥有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基础开发出来的能满足旅游者认识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等需求的设施、商品和服务的总和。这种以到生态旅游区购买并消费生态旅游产品来判断生态旅游者的标准,最大的好处是便于对生态旅游者的数量及相关指标进行统计,有利于旅游企业和旅游地研究生态旅游市场,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有力依据。事实上目前各方对生态旅游者的统计都是依此定义进行的。
从市场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者固然有便于统计的优点,但是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完全体现生态旅游的内涵,因为并非所有进入生态旅游区购买并消费生态旅游产品的旅游者都具有生态知识和环保观念。事实上虽然这些所谓的“生态旅游者”都为他们的“生态之旅”支付了费用,但并不能保证他们的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有益或者无害。
第二种对生态旅游者的定义是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生态旅游者是指那些具有一定生态和环保知识并能在旅游活动中随时体现出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旅游者。这个定义既不强调进入生态旅游区,也不强调购买生态旅游产品,而是强调旅游者应具有生态和环保意识,并且这种意识会体现在旅游者于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所进行的不同类型的各种旅游活动中。但这一定义只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和研究价值,而缺乏统计度量上的可操作性。
第三种定义是对前两种定义的综合,认为生态旅游者是指那些具有生态和环保意识,愿意并且购买生态旅游产品的旅游者。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更能反映生态旅游的内涵,因为生态环境是一种全球性、系统化的概念,是指地球上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的要素在自然状态下构成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环境。因此,只有当所有的或大部分的旅游者都具有生态环保意识,并能自觉地在此意识的指导下进行旅游活动,才能将旅游业对全球生态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也才能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开展生态旅游的初衷。这一定义避免了生态旅游产品的消费者不是真正的生态旅游者和具有生态保护意识的消费者不一定购买生态旅游产品的矛盾,使具有生态保护意识和消费生态旅游产品在同一个旅游者身上统一起来。在这种定义之下的生态旅游者严格地限制为一个较小的群体。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不得不将所有进入生态旅游区或购买生态旅游产品的旅游者统计为生态旅游者,因为是否具有生态保护意识仍然是难以测量和统计的。由于第三种对生态旅游者的定义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因此在以下的分析中如果不特别指明,我们将使用第三种生态旅游者的定义作为分析的基础。[1]
生态旅游者的形成[1]
总的看来,生态旅游者的产生和形成,既取决于他们所具有的客观条件,又取决于他们的主观条件,对其教育培养也非常重要。生态旅游者形成的客观条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经济能力、闲暇时间、社会经济环境、身体状况四个方面是主要的客观条件,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统一构成生态旅游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旅游活动的动机是直接推动人们进行旅游活动的主观条件。生态旅游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回归大自然”的心理需求,是人们现代生态意识觉醒达到一定水平时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生态意识演进的必然产物。从人类文明出现至今,人们的生态意识演进依次经历四个阶段:原始生态意识阶段、生态意识淡漠阶段、生态意识觉醒阶段、生态意识高涨阶段。由于旅游活动几乎伴随了整个人类的文明史,因此这个演进也反映了旅游者生态意识的变迁历程。
一、原始生态意识阶段
这一阶段的跨度是从人类文明之初到18世纪末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对自然的影响较小而对自然环境的依赖较大,人与自然相处的关系是“天人合一”的。这个阶段人们本能地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春秋时期齐国的宰相管仲在《管子·立政》中就教育人们要“敬山泽林薮积草”。西汉时期的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主术训》中说:打猎的不能把野兽全部打尽,不要猎取幼小的动物,不要为了捕鱼而把水排干,更不能烧林捕猎。并提出:每年十月以前,不要在山间谷地布网捕兽;开春以前,不要人水捕鱼;立秋之前,不要进山捕鸟;冬至之前,不要进山伐木;十月之前,不要用火烧田;不要捕杀怀孕的兽类;不要到鸟巢中取鸟蛋及幼鸟;鱼不长大不要捕;猪不满一年不要杀食。这种朴素的生态保护意识,反映了当时对社会成员在生态环境上的道德要求。在这个阶段,由于交通工具和社会经济水平的限制,加之在“天人合一”的思想影响下,这一时期的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多大的威胁,为人类原始生态意识阶段。
二、生态意识淡漠阶段
从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中期,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人类文明开始了以工业革命为序幕的现代化进程。各种新机械、新能源、新材料的相继出现使社会生产力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人们发现自己对自然的依赖性越来越小,而征服自然的能力却越来越大。人们只关心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随心所欲地从自然界索取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在物欲膨胀、盲目自大的人类意识中早已没有生态环保的地位。19世纪中叶世界上第一个旅游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公司的出现,标志着传统的、少数人的自发旅游开始向现代的、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旅游转变。20世纪以后,汽车的大量生产、高速公路的修建,特别是超音速喷气式巨型客机的使用,使得旅游者的足迹遍布全球。在这一时期,旅游活动及相关的旅游开发对自然生态的威胁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旅游从依赖顺从自然发展到破坏自然。这一阶段可称为人类生态意识淡漠阶段。
三、生态意识觉醒阶段
人类社会在经历了空前的繁荣之后,人们开始意识到繁荣的代价是森林面积大幅度萎缩,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众多物种濒临灭绝,以及大规模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发生了诸多社会公害,这些公害事件大都是由于工矿企业将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废弃物不加处理地排放,引起大气、水域和土壤的污染,进而污染了农副产品及食物从而造成了对人体的极大危害。触目惊心的事实使西方发达囡家从繁荣的喜悦中逐渐醒悟过来。随着公众生态环保意识的觉醒,具有生态环保意识的旅游者开始出现。虽然这时的旅游市场尚未有生态旅游产品出售,但这些旅游者已开始在他们的旅游活动中显示出关注生态、保护环境的意识。这一阶段被称为生态意识的觉醒阶段。
四、生态意识高涨阶段
如果说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是人们生态意识的觉醒阶段,那么到了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进入生态意识高涨阶段。生态环保问题由部分环保倡导者关心的问题演变成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媒体乃至全体公民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1980年,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主持制定了世界自然保护大纲,并首次提出了“持续发展”的口号,标志着人类生态意识高涨阶段的到来。在此背景之下,注重生态、保护环境等观念迅速在广大旅游者中普及。在政府的推动、舆论的督促和市场的诱导之下,生态环保意识也逐渐融入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生态旅游产品开始进入市场,真正的具有统计意义的生态旅游者也随之出现。
生态旅游者的特征[2]
生态旅游者除了具有一般旅游者的目的地的异地性、经济上的消费性、时间安排上的业余性、地域上的差异性等共同特点外,还有有别于传统大众旅游者的特殊特征,见表。生态旅游者主要有以下特征:
1,自然性
生态旅游者的自然性是指其旅游对象和旅游服务的自然性。旅游对象的自然性不但指自然环境形态,还指原汁原味的、人与自然和谐的特色文化。生态旅游者,对环境污染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同时对过于人工雕琢的旅游感到乏味、单调,他们热衷于回归到大自然天然本底的“原始”生态环境中去,探索大自然的奥秘,领略特色文化的神秘,并由此感受到其中的美学、科学、哲学等文化价值,体验人与自然的和谐,激发对文化生态的热爱。旅游服务的自然性是指生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吃、住、行、游、娱、购等环节,对所接受的服务项目要求原汁原味、自然,比如吃、住人乡随俗。生态旅游者以背起行囊徒步为主,走进大自然,在大自然的怀抱中享受旅游的乐趣,与大自然对话,增强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且参与当地社区民族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2.责任性
生态旅游者的责任性是指旅游活动是具有促进环境保护和社区经济发展责任的活动,广袤的大自然与博大精深的特色文化给生态旅游者提供了宽阔的天地,他们既在其中进行丰富多彩的生态旅游活动,又在责任感的驱使下,自觉要求自己的行为不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尊重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特色文化,并为所在社区经济和文化可持续发展担负应尽职责。
3.特定性
生态旅游者的特定性是指其自身素质要求的特定性,由于生态旅游不仅用来表征旅游的区域和对象是自然物,而且更强调被旅游的区域和对象不受到损害,要达到这个目标,生态旅游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要求,包括身体素质、道德素质、环保知识及文化修养等各个方面,如理解大自然生态平衡的原理,懂得民俗风情的文化内涵,懂得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涵、基本思想和重要性等,能非常自觉地、有意识地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行列中。
生态旅游者的分类[2]
对于生态旅游者的分类,无论是学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目前尚无统一的划分标准。由于人们研究问题的角度、方法和目的不同,其标准也各异。其主要分类如下:·
1.按国境国界为标准分类
(1)国际生态旅游者
国际生态旅游者是指暂时离开自己的定居国或长居国,人境到其他国家进行生态旅游的游客。在我国,暂时离开定居国或长住国人境到我国境内进行生态旅游的游客,都可称之为国际生态旅游者。凡是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各国对外友好团体,或同中国旅行机构有联系的外国旅行社以及直接同中国国际旅行总社联系,申请办理入境手续后持有“L”签证(“L”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来中国内地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的外国旅游者、华侨、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和港澳台同胞,均可凭签证前往我国政府指定的对外开放地区进行生态旅游。
(2)国内生态旅游者
国内生态旅游者是指暂时离开自己的定居地或长住地前往本国境内其他地区去进行生态旅游的游客。国内生态旅游者,既可以是取得所住国国籍居民,又可以是没有取得所住国国籍而长期在所住国学习、工作、疗养、休息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
2.按组织形式为标准分类
(1)团体生态旅游者
团体生态旅游者,又称为团体包价生态旅游者,是指参与通过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组织事先计划、统一组织、精心编排生态旅游项目,提供相关服务工作并以总价格形式一次性地收取旅游费用的生态旅游团体的生态旅游者,其团体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主要优点是安全、可靠、方便、舒适,且旅游费用相对便宜。但是,一切活动都需要按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组织的统一计划集体进行,欠缺灵活机动性。
(2)散客生态旅游者
散客生态旅游者,又称个体生态旅游者、自助生态旅游者,是相对团体生态旅游者而言的,指个体、家庭或自行结伴进行生态旅游的人。与团体生态旅游者相比,时间上能够灵活掌握,生态旅游项目的选择上自主独立,且具灵活性,易于充分实现旅游动机。但由于一切活动都需要自己联系,不够方便,较为费钱、费时。
3,按目的方式为标准分类
(1)观光型生态旅游者
观光型生态旅游者是指以旅游观赏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的生态旅游者,如观赏山地、冰川、火山迹地、溶洞、沙漠、湖泊、江河、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植物园、野生动物园等。主要目的地为“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2)参与型生态旅游者
参与型生态旅游者是指积极参与旅游的有关活动的生态旅游者,如直接参与有组织的类似植树造林、清理环境、环保宣传之类的生态保育活动,或者登山、骑自行车、野营、漂流、滑雪、垂钓、观鸟、民风民俗活动等寓教于乐的活动之中。
(3)专题型生态旅游者
专题型生态旅游者是指为某一特殊的动机外出旅游的生态旅游者,这类动机包括参加特殊的科学考察旅游活动,如野生动物与植物考察、地貌奇观考察、森林探险、宗教名山考察、香格里拉探秘、生态农业旅游等。生态旅游者借助于特殊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增长知识、丰富见闻,锻炼体魄等。
(4)综合型生态旅游者
综合型生态旅游者是指观光、参与、专题等旅游目的或方式两种以上有机组合的生态旅游者,这类生态旅游者是生态旅游者类型中的主体,占多数,主要原因是生态旅游者的出游一般都是多种动机或方式并存,通过多样化的生态旅游项目达到综合效果。
生态旅游者的权益和责任[2]
生态旅游者在生态旅游活动中,应明确其享有的权益与负有的责任,他们的权益和责任充分体现了生态旅游的特点,同时也是与传统大众旅游者的主要区别所在。生态旅游者主要的权益和责任如下:
1.生态旅游者的权益
(1)知悉真实信息和自由选择的权益
生态旅游者在旅行和逗留期间,旅游组织与生态旅游企业应该提供客观、准确和完整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线路、旅游景点、旅游活动项目、价格等情况,还应积极提供自然地域状况和环境保护教育的相关信息资料。生态旅游者在购买生态旅游产品时,有自主选择,按自己旅游目的和兴趣购买,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对于进行广告宣传的旅游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身、财产安全受保护的权益
人身、财产安全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态旅游经营者的活动不能侵犯生态旅游者的上述权利,同时生态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生态旅游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态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只要同生态旅游管理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是由于生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缺陷造成的,生态旅游者有权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
(3)获得质价相符的产品与服务的权益
生态旅游者对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要求有质量保障,同时也要求价格合理、公平,购买的生态旅游产品和服务要与其价格相符。生态旅游在住宿、餐饮、参与生态旅游项目类型等方面的差价反映了生态环境、服务内容、服务水准和生态旅游活动内容和内涵等的差异,其价格应与实际相符。
2.生态旅游者的责任
(1)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
生态旅游的产生背景是由于传统大众旅游活动对自然、文化、社会等环境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负面影响,损害了旅游业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威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作为一种维护环境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者应该热爱大自然,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对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维护具有责任感,且应为其做出自己的贡献。
①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生命。尊重生命,是人类文明永恒的主旋律。按生态学的观点,地球上的一切生命是一个共同体,相互有着极为复杂的生态关系,生命面前生物平等,而人类仅仅只是这个共同体中的一员,人与其他生物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我们人类尊重生命的范围应该扩大到所有的生命,而且这种尊重要立足于生命的创造性和维持性等价值,从生命物种的保存、进化和生态系统的完整、平衡、完美出发,遵循生态规律,尊重各种生物享有的生命共存、特有生活方式以及生物维持种类进化所必需的生态条件不受人类破坏等权利。生态旅游者应按“生态旅游指南”参与生态旅游。
②尊重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及其生存环境构成了自然生态系统,整个生态旅游目的地是由多样、多层的生态系统所组成,生态旅游者进入目的地后,也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完美性包含着有益于人类生存的环境价值,值得尊重。要尊重生态系统,就得按照生态规律来理智地行动,注意保护生态系统中内在的相互依存的自然生态关系。此外还应注意保护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以及尽力保持生物多样性。
③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生态过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过程的形成是大自然生物圈几十亿年优化选择的结果,生态旅游者应关注生态过程,尊重生态过程。维护物质与能量流动以及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以达到生态平衡。
④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应维护当地文化的自然性,生态旅游者应以学习了解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民族风情为目的,不应将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强加于人,不要强求过分的舒适,要在了解民族礼仪、习俗及禁忌的基础上,“入境问禁”、“人乡随俗”,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当地居民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其活动,体验其文化,以求自我充实和提高。
(2)促进旅游社区经济与文化发展的责任
生态旅游区与其所在的社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联系,生态旅游区应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政策,限制社区居民对自然资源的传统性利用,旅游的开发对社区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处理,就会激发生态旅游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生态旅游区将常常处于一个不稳定的情况,从长远看,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如下所述。
①促进旅游社区经济发展。吸收当地居民参与到生态旅游区从事第三产业、保护、管理等工作,如导游、餐饮、护林、防火、巡视等。生态旅游不仅给当地社区群众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生态旅游者应支持当地社区群众的工作,为生态旅游目的地社区脱贫致富尽职。例如,科技工作者参与生态旅游时为当地社区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甚至指导协助工作。
②促进旅游社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提高。生态旅游社区的传统文化,如富有特色的建筑风格,当地的舞蹈、音乐、戏剧、风俗习惯等对生态旅游者颇具魅力,生态旅游者应注意行为规范,尽量减少对当地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同时应积极为旅游地社会传统文化继续保存并持续发展尽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