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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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实际情况中,个别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册而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持他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他们是不合法经营者,由于他们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关系到旅游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际上处于与旅游消费者相对的经营者地位,因此,我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旅游经营者也涵盖这些单位和个人。
旅游经营者的法律特征[1]
旅游经营者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主体包括为旅游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
(2)类别可从所有制形式、经营形态、国籍等不同角度划分。
(3)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即提供有偿服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方式包括直接和问接两种形式。
(5)经营活动的成立须经依法注册登记。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这是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前提。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1]
1.旅游经营者的权利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自主经营。
(2)拒绝任何部门强行推销商品。
(3)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和罚款。
(4)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其职业道德、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旅游消费者约定的义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包含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条例》、《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②旅游经营者有履行与旅游消费者合法约定的义务。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的约定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就商品或服务达成的协议,这是一种双义务合同。当然,这种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要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接受旅游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诸如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收集、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与消费者对话等。②把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活动置于旅游消费者有效监督之下。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对旅游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游乐设施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技术检验部门验收的合格证书。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旅游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③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可能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危害的,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旅游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②对旅游消费者提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
(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标明旅游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②只能使用自己真实的旅游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准擅自改动、使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准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和他人持有的营业标记、不准仿冒或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似、足以造成旅游消费者误认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②旅游消费者索要消费的凭证、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是指商品的销售者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商业惯例是指某个行业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普遍遵循的做法,特别是指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方面的习惯做法。虽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却为有关的经营者所公认和遵守,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除旅游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外,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应当具有一定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②旅游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的质量状况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合。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旅游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或者其他责任(如违约、侵权、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②根据不同服务行业的特点,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或约定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③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旅游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②不得以上述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③格式合同违反前两项义务的,内容无效。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条款。其特征为:制订格式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相对方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指向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的消费者,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一经制订,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他方式,是指经营者采用明示的手段,向消费者告知其有关经营情况。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是实践中的常见方法,此外,还有说明、告示、顾客须知等方式。
(10)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不得对旅游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经营者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贬低、诋毁旅游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②不得搜查旅游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③不得侵犯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12)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
(13)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14)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国家鼓励旅游经营者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
(一)旅游经营禁止项目
旅游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旅游服务项目: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有关妨害民族、种族、宗教尊严的;性别歧视;淫秽、迷信、赌博。
(二)旅游经营禁止行为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进行价格欺诈,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利益;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游经营者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制造、销售伪劣商品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