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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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責任只要與一定的責任意識相聯繫,就是行政倫理問題,可能表現為有利於或有害於政府和人民利益的旅游行政行為,它們也就同時成為旅游行政倫理責任。旅游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其管理職能,必須具有為之服務的旅游行政倫理。旅游行政倫理是旅游行政文化的重要內容。
旅游行政作為一種生產關係和政治組織形式以及活動,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倫理基礎和根據。旅游行政固有的特殊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必須要在倫理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和內在的規定性。旅游行政倫理或者以旅游行政系統為主體,或者以旅游行政管理者為主體,是針對旅游行政行為和政治活動的社會化角色的倫理原則和規範。
(一)旅游行政倫理是一種關於公私利益關係的觀念體系
從本質上講,旅游行政倫理體現為一種特定的公共利益觀念,這種觀念的出現是公共權力產生與發展的結果。國家作為公共權力主體,必須遵守這種公共道德並維護這種公共倫理。但是,由於社會分工和國家自主性的作用,旅游行政主體就獲得了對立於公共利益的自主性利益。於是,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發生衝突時,倫理道德的選擇就成為旅游行政主體難以迴避的問題。旅游行政倫理作為一種公共倫理,區別於一般倫理道德的本質特性就是公共性,這就如旅游行政管理作為公共管理而區別於一般管理一樣。維護公共利益是旅游行政管理最根本的倫理要求。
(二)旅游行政倫理是一種關於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體系
倫理道德和法律制度一樣,都包含著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倫理道德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像法律制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那樣相互對應,而是相互分離的。雖然從結果上看,道德主體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義務後常常也應當享有道德權利,可從動機上看,道德義務具有無償性和非權利動機性,道德主體履行道德義務時不應以獲取某種權利為前提條件。
義務是一種行為方式,它要求最妥善地使用個人的地位以謀求集體的利益。對於旅游行政主體而言,旅游行政倫理意義上的義務在其所承擔的各種道德義務中是處於較高層次的義務。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質規定,在各種道德義務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公職人員往往需要犧牲其他道德義務而保全旅游行政道德義務。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社會公眾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因此,旅游行政主體必須以義務為本位,履行公共責任,這是由公民的權利本位所反向決定的。至於權利,行政主體是要做出一定犧牲的。譬如行政主體就不具有經商辦企業的權利。不過,作為某種補償,行政主體也會得到某些特別權利,如行政特權,以及行政人員的身份保障和工作條件保障等權利。這體現了行政人員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
(三)旅游行政倫理是一種行政權力的內在約束機制
行政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行政管理乃是公共權力的分配與行使過程。權力是最容易被人們用來謀求私利的東西。為避免在旅游行政管理領域中出現公權私掌或公權私用等現象,必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權力約束機制。旅游行政倫理屬於一種行政權力的自律機制,是行政權力內在的一種約束機制。它不僅可以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而且更重要的還在於,它作為一種觀念力量,可以提高行政權力的合法性。這也就是說,旅游行政倫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公眾對於行政權力的認同感和支持程度。旅游行政倫理對於旅游行政管理的公正、廉潔與高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旅游行政倫理可以樹立旅游行政機構在公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獲取較高的社會支持與服從。
(四)旅游行政倫理是關於旅游行政職業規範的體系
任何倫理道德都包含著一定的規範體系。從體系角度分析,旅游行政倫理是包括行政理想、行政態度、行政責任、行政紀律、行政良心、行政作風等七個主要範疇的旅游行政道德規範體系。
行政理想指對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追求,它涉及政治方向問題。行政態度是一種職業態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其典型標誌。無論是理想,還是態度,落腳點都在於責任。旅游行政倫理眾多要素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旅游行政倫理權利義務關係的具體體現,體現為旅游行政主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履行的職責。行政紀律是對旅游行政主體履行義務和責任的制度保障。行政良心則是旅游行政主體履行公共責任的道德要求,或曰責任心。行政作風是旅游行政主體的道德風尚,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理想、行政態度、行政責任、行政紀律和行政良心等方面長期以來形成的綜合性習慣表現。所有這些都屬於行政倫理的基本範疇,它們共同構成了旅游行政倫理的規範體系。[1]
旅游行政倫理的特點[1]
旅游行政倫理行為規範還體現著人類對旅游行政倫理關係的自覺認識和自覺規範,體現著人類的主體性、創造性。旅游行政倫理規範本質上是一種要求和引導,它從正面鼓勵“應當”的行為,從反面譴責“不應當”的行為,以實現旅游行政倫理的社會功能。在這種意義上,旅游行政倫理雖表現為一種由人自身制定的、外在的約束機制,但在本質上則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是自律性與他律性的統一。
(一)旅游行政倫理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
旅游行政倫理,在本質上是主客觀因素統一而形成的。一方面,旅游行政倫理作為對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倫理行為的要求,根植於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的職業倫理關係之中,是反映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職業倫理關係及其客觀要求的行為規定。另一方面,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行為規範作為客觀的社會關係的反映形式,作為客觀的行政倫理關係和道德要求的反映形式,是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自身對旅游行政倫理關係的主觀認識,它必然以純主觀的形式(旅游行政倫理概念、旅游行政倫理範疇、旅游行政倫理判斷)表現出來。旅游行政倫理是主觀形式與客觀要求相統一的產物。
強調旅游行政倫理的客觀性,可以避免在旅游行政管理實踐中否認行為規範的社會價值以及履行行為規範的必要性。承認旅游行政倫理的主觀性,則可以防止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封閉在旅游行為規範之中,在有限的行為規範面前喪失主體性。
(二)旅游行政倫理是他律和自律的統一
旅游行政倫理的他律和自律的統一,是其區別於其他類型的規範的最突出的特征,也是當代旅游行政倫理建設需要特別強調的。
旅游行政倫理的他律性,主要體現在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賴以行動的標準或動機,首先要受到來自社會、政府等外在要求的支配和約束,換句話說,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在旅游行政領域沒有絕對的自由。旅游行政倫理對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的約束,並不是自然而然地發生作用,而是憑藉權威力量和懲罰機制發生作用。旅游行政倫理的自律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征。
旅游行政倫理的自律性,表現為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對行為規範他律性的認同,表現為旅游行政組織和成員自己給自己的行為立法,表現為旅游組織和成員的自我意志對自身旅游行政行為的把握。旅游行政倫理由他律轉化為自律,也就形成了自身的旅游行政品德。
旅游行政倫理的構成[1]
旅游行政倫理包括三個層面:一是觀念形態,即公共倫理意識,包括公共旅游行政主體對倫理準則、責任和目標意識;二是實踐形態,就是一定倫理原則指導下的旅游行政管理行為,一般要通過行政管理活動、關係、態度、作風、效果等表現出來;三是介於觀念與實踐之間的中介形態,主要指社會的行政倫理評價。
(一)旅游行政倫理意識
旅游行政倫理意識包含倫理準則意識、倫理責任意識和倫理目標意識。準則意識是旅游行政主體的立場和根本態度。責任意識是旅游行政主體如何看待行政的責、權、利,是倫理認識的核心。目標意識的核心是行政理想,是激勵人們進取的精神力量。
(二)旅游行政倫理實踐
旅游行政倫理實踐,指的是行政倫理意識和規範要通過旅游行政管理實踐來實現。一般來說,旅游行政管理行為與旅游行政倫理要與地位、職責、權利和義務相一致。
(三)旅游行政倫理評價
旅游行政倫理評價,是指人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依據一定歷史時期的公共倫理標準,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的作用,對旅游行政管理系統的現狀進行價值判斷。
社會輿論、傳統習慣、政治信念是旅游行政倫理評價的三種主要形式。社會輿論反映整個社會對旅游行政行為的監督,具有明顯的行為約束的特點。傳統習慣是在社會政治生活中長期形成的,由於重覆或沿襲而鞏固下來,具有穩定性的特點。政治信念是人們對旅游行政行為進行善惡評價的精神力量,是旅游行政倫理評價中最重要的力量。
旅游行政倫理的功能[1]
(一)調節功能
旅游行政倫理的調節功能,是指旅游行政倫理具有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旅游行政人員行政行為的能力。旅游行政倫理的調節功能的發揮,是通過喚起旅游行政人員的行政倫理觀念,形成一定的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俗而廣泛地影響旅游行政人員的行為和交往,使旅游行政人員的行為實現從現有到應有的轉化,對旅游行政人員與他人、社會的關係起協調作用。它與法律等調節手段有著明顯的不同。在調節過程所依靠的力量上,法律對旅游行政人員行為具有明顯的、外在的強制性。旅游行政倫理以喚起旅游行政人員的自覺性為前提。旅游行政倫理雖然也有一定的強制性,表現為內心命令、輿論壓力和傳統習慣的束縛,但它是以旅游行政人員在長期旅游行政實踐中所形成的道德觀念、情感、意志、信念為基礎的。即使是輿論壓力、傳統習俗的束縛,也必須在旅游行政人員內心接受的基礎上才能發揮作用。在調節的範圍上,法律對旅游行政人員的調節,是以是否“犯法”為範圍。旅游行政倫理廣泛地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作用範圍是法律所不及的。在法律無法干預的地方,旅游行政倫理卻能夠大顯身手。在調節的方式上,法律以“準不准”來調節行為,是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製裁和懲罰來實現其調節作用的;旅游行政倫理則以“該不該”來調節行為,是通過促使旅游行政人員“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來實現調節作用的。當然,旅游行政倫理對旅游行政人員的調節作用不能孤立進行,必須與法律等社會調節手段緊密結合,才能相得益彰,發揮更大的調節作用。
(二)教育功能
旅游行政倫理的教育功能,是指旅游行政倫理具有通過評價、榜樣、激勵等方式,造成社會輿論,形成社會風尚,樹立道德榜樣,塑造理想人格,以影響和培養旅游行政人員的行政倫理觀念、境界、行為和品質的功能。旅游行政倫理評價和輿論褒貶,是一種影響旅游行政人員思想和行為的教育力量,能促使旅游行政人員的思想和行為逐漸實現從隨大流到自覺,從他律到自律的轉化。旅游行政倫理的教育功能,是在對旅游行政人員的行為進行調整中實現的。旅游行政倫理教育能喚起旅游行政人員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促使旅游行政人員自覺按照一定的倫理觀念來調節自己的行為。可以說,旅游行政倫理教育是旅游行政倫理調節作用得以發揮的基礎。旅游行政倫理教育功能又離不開行政倫理的調節作用,行政倫理教育功能的發揮是在對旅游行政人員進行行政倫理調節中客觀實現的。通過調節,旅游行政人員在履行行政倫理原則和規範過程中才能養成行政倫理行為習慣,鍛煉道德品質。
(三)認識功能
旅游行政倫理通過道德判斷、道德標準、道德理想等形式,直接反映個人同他人、個人同社會的利益關係,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反映旅游行政生活。因此,旅游行政倫理向旅游行政人員提供進行旅游行政倫理選擇條件的知識。旅游行政人員藉助旅游行政倫理來認識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認識自己應負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認識旅游行政倫理生活的規律和原則,從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和生活道路。旅游行政倫理的認識功能,主要通過倫理意識和倫理判斷來實現。
旅游行政倫理的建設[1]
(一)加強行政文化教育
良好的行政倫理,有賴於正確的行政價值觀的確立。行政意識、行政理想、行政認識、行政情感、行政態度等旅游行政文化的諸多要素,構成了行政模式取向,直接決定著旅游行政倫理的狀況。因此,加強行政文化建設,使旅游行政系統各層級人員樹立正確的行政倫理觀,形成內在的約束機制,使旅游行政倫理規則儘可能達到廣泛的社會認同,併成為所有旅游行政人員自覺自愿的基本行為準則。因此,培養旅游行政人員確立正確美好的倫理理想目標並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倫理信念和價值觀,成為現代行政倫理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旅游行政文化建設,要經過一個學習、教育、培訓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是要加大行政倫理建設的力度,提高行政人員對行政倫理的認知水平;二是要加強行政人員思想政治教育;三是要強化行政人員的道德自律意識。
(二)強調行政倫理立法
行政倫理立法,是把倫理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使倫理具有與上層建築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監督、執法權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行政良心作為軟體必須通過政治法律等硬體系統的功能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如果沒有相應的硬體設施,再好的倫理體系也很難對社會產生實際的影響。因為人的道德品質的不完善性和認識客觀事物的局限性,不能保證旅游行政人員永遠正確地行使權力而不發生失誤和偏差。所以,需要有一種外在的力量來制約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的負效應和被濫用的現象。在現代國家中,越來越多的倫理規範被納入到社會的法律規則體系之中。在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倫理規則的彙編。如果不通過法律這樣的賞罰機制來行使道德規範的作用,就很難保證倫理規範不被破壞。
(三)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控制
為了保障旅游行政倫理的規範作用,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控制,通過以法制權、以權制權、以民制權、以德制權,使權力變成相對的,可以監控的權力。在民主政治中,旅游行政人員的公務活動是公共責任的行為,應當面向整個公民社會而不是一部分與自己有關係的人們。發展這種行政傳統是消除公共活動私人化傾向和無契約、無承諾、無準則的行為傾向的基本方法。這就需要促進社會成員對公共決策的干預和參與,加強公民對政府的責任意識。應該給社會公民創造更多的途徑和機會參與有關重要的旅游行政管理的討論,從而對政府的公共決策發生影響和進行民主的干預及監督。同時,要註重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社會輿論主要通過對某一旅游行政行為褒貶向有關旅游行政人員傳遞社會反應,指明旅游行政行為準則,引導旅游行政方向,從而起到規範旅游行政的作用。
(四)把旅游行政倫理作為行政人員任職、升降、獎懲的必要條件
在旅游行政人員的任免、升降中引入行政倫理賞罰機制,是行政倫理得以發揮其規導作用的重要保證。它是以社會利益作為對旅游行政主體行為責任或道德品質高低的一種特殊的倫理評價和調控方式。對於旅游行政人員來說,職位的升降是其最關註的利益函數。在用人機制上獎懲分明,有利於形成旅游行政行為趨善避惡的強大動力。同時,這一賞罰機制又會形成健康的道德場對其他人產生磁吸效應。在旅游行政人員任免、升降中引入行政倫理的賞罰機制,使善惡與利害產生恆常聯繫,逐漸形成旅游行政人員的行政倫理心理沉澱和行政倫理經驗,併在此基礎上感受、理解並把握行政倫理,進而轉化為個體的內驅力,形成旅游行政倫理風尚,使旅游行政倫理真正起到抑惡揚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