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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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責任是指發揮旅游行政管理者的崗位職能,保持旅游行政目標,完成旅游行政任務的責任;遵守旅游行政規章程式,承擔職權範圍內社會後果的責任;實現和保持行政系統不同崗位之間的有序合作和責任等。
旅游行政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旅游行政責任,是指旅游行政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旅游行政權力,通過實施國家旅游行政管理對國家權力主體負責。在我國國家政體中,全體人民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主體,是旅游行政權的權源。因此,旅游行政機關應為人民謀利益,並接受人民的監督,從而承擔廣泛的旅游行政責任。狹義的旅游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人員作為旅游行政管理體系的構成主體,在代表國家實施旅游行政行為的過程中,違反行政組織及其管理工作的規定,違反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時,所必須承擔的責任。
狹義的旅游行政責任又有兩種情況,即法律上的行政責任和普通的行政責任。前者主要指因觸犯法律而產生的旅游行政責任,後者不涉及法律問題。狹義的旅游行政責任,以廣義的旅游行政責任作為前提條件。
旅游行政責任的特征[1]
(一)旅游行政責任
1.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責任
首先,責任是指分內之事,即義務作為;其次,責任是指一定的旅游行為主體對自身的所作所為負責,即承擔旅游行為責任;其三,責任是指違背義務的旅游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追究和製裁。
2.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政治責任
政府由人民直接或者間接選舉產生,因而要對人民負責,旅游行政管理體系中的行政人員則由職位所規定,分擔政府的責任。
3.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
政治責任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性的肯定和保障,並以國家的強斜力為後盾發生約束力。
4.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
旅游行政責任由執行職務的旅游行政行為所產生。旅游行政責任主體恆定是旅游行政機關或旅游行政管理的行政人員。
(二)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義務
對國家行政官員來說,承受行政責任的過程,是一個承擔為國民盡義務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行政責任就是一種義務。這種義務由法律法規所規定,由社會公德和社會輿論所約束,在旅游行政責任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旅游行政機關對國家機關承擔盡責效力、謀取利益、提供服務、遵法執行的義務,這種義務具有法律的性質;另一方面是與行政權力的下授和首長責任制相一致,旅游行政下級對旅游行政上級承擔忠於職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紀守法的義務,這種義務具有旅游行政法規(包括行政規章制度)的性質。
(三)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任務
旅游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承擔一定義務的同時,還必須通過一定的履行義務的方式,才能實現和保證這種義務。在這裡,履行義務的方式就是規定性的工作任務及其相應的制度。國家權方主體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向政府規定工作任務,在此基礎上,政府則通過自身的再分配,將巨集觀的工作任務分解委派給旅游行政機關以至官員。各個旅游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通過任務的完成來履行承擔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就是履行其義務的過程。
(四)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制度
首先,旅游行政責任是國家整個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體系。在國家整體制度內部,旅游行政機關和行政官員的行政行為受到以法律為主要形式的明令或原則規定,併在現實的政治法律過程中與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官員發生相互制約的關係。當其違反國家政治法律制度時,其旅游行政行為就將外部受阻,並被追究行政責任。這種內在的機制,首先來自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套互相發生影響的程式;其次,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工作制度,即旅游行政機關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則和規定之下,用行政立法、行政規章制度以及行政紀律,將旅游行政責任具體化、固定化和合法化,並以此作為追究行政性責任的依據。
(五)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監控體系
這是旅游行政責任的主要特征。旅游行政責任是一種以外力約束為支撐力的群體行為,行政責任的核心在於如何保障國家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管理行為的有效監控。為了確保旅游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根據人民的意志和法律的規定開展旅游行政活動,就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來防止和反對旅游行政機關肆意追求權力和特殊利益而置人民利益於不顧的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旅游行政責任實際就是對國民的利益起保障作用的機制或結構問題。凡違反法律或違背職守的旅游行政機關和旅游行政人員,都應當受到法律製裁或行政懲處。
履行旅游行政責任的原則[1]
旅游行政管理,是一種權力,同時也是一種責任,權力是手段,責任是目的,責任是第一位的。在履行旅游行政責任時,應遵守以下一些原則。
(一)公正原則
從行政制度的角度看,旅游行政責任就是追求公正。在旅游行政行為中,公正是一個普遍而基本的原則。現代行政系統是一種高度合理化、制度化、程式化的開放組織,它需要的行政倫理首先是平等的合作、合理的規則、普遍可接受可操作的道德規範程式和具有公正合理性基礎的系統秩序。為此,特別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平等。
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是我國旅游行政責任公正的基本原則。旅游行政過程和公共政策要力求做到:首先,一些基本的社會利益,如一些基本的自由權利、一些基本的社會福利和機會等都應平等地分享;而一些基本的社會負擔,如對別人權利的尊重、對合法權威的服從、對公共秩序的遵守等,所有公民也應平等地分擔。其次,對於一些不能平等分配的利益和負擔,也應該使不同主體享有的利益和創造這些利益時各自所做的貢獻在比例上大致相等。一般來說,任何人都不能無償占有他人勞動的成果,而只能是從自己勞動中獲得報償。
(二)效率原則
一切旅游行政活動都須保證其有效力和高效率,這是履行旅游行政責任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唯實行政的意識。唯實即實事求是,按客觀規律辦事,一切從實際出發。
第二,積極行政的意識。所謂積極就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剋服困難,刨造條件,把握時機。
第三,充分行政的意識。所謂充分是指行政投入的各種資源的充分利用,使有限的投入創造較大的有效產出。
第四,科學行政的意識。這裡所講的科學行政意識,主要是指努力學習,應用現代科學技術,以科技進步的新成果不斷改善旅游行政方式,提高旅游行政能力。
(三)道德原則
履行旅游行政責任的道德原則,實質上就是承擔責任與義務。責任就是對國家權力主體負責,通過自身職責的履行來為國民謀利益,對國民負責,從國民的利益著想。旅游行政責任也是一種義務,對旅游行政管理者來說,旅游行政活動過程是一個承擔為國民盡義務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