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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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概念也是行政人員的本意詞語、平時最常使用的概念——一般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作為行政主體、代表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從事行政活動的人員。行政人員是行政過程的第一要素,他們肩負著實現行政目標的任務和使命。
廣義的概念——除了上述的行政人員而外,還指非行政機關的各廠礦企業、公司等獨立經營單位的、不直接參与生產、銷售、採購等一線作業的所有管理人員,因此,也常被稱為行政管理人員,簡稱“行管人員”,“行管”。
1、職業的公共性。
3、這一職業的政治性和權威性。
4、這一職業有著特殊的從業要求上。這種要求體現為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兩個方面。
1、行政人員的行政責任
廣義的行政責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務員因其公共權力地位和公職身份而對授權者、法律以及行政法規所承擔的責任。在這種意義上使用的行政責任概念,實質上就是行政人員的職業責任。狹義的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人員違反行政組織及其管理工作的規定,違反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時,所必須承擔的責任。
2、行政人員的法律責任
所謂行政人員的法律責任,是行政人員因違反法律義務而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行政人員法律責任的基本類型:
(1)根據責任引起的原因,分為行政違法責任、行政不當責任、行政侵權責任;
(2)根據責任的功能和目的,分為懲罰性責任與補償性責任;
(3)根據責任的性質和內容,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
(4)根據引起責任的法律事實與責任人的關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連帶責任;
(5)根據問責主體,分為行政機關認定和追究的責任、權力機關認定和追究的責任、司法機關認定和追究的責任。
3、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
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是指行政人員在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中,負有的道德義務以及違反道德義務所應承擔的否定性後果。
4、行政人員道德責任的內容:(1)公正;(2)仁愛;(3)求實;(4)寬容;(5)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