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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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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數字服務稅[1]

  數字服務稅歐洲聯盟對大型互聯網企業的徵稅規則。

  2019年8月26日,2019七國集團峰會在法國的比亞里茨落幕,法國就數字服務稅征收問題與美國達成協議。

數字服務稅的發展狀況

  2018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佈立法提案,擬調整對大型互聯網企業的徵稅規則。依據這項提案,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均可對境內發生的互聯網業務所產生的利潤徵稅。而依據現行規則,互聯網企業只需在總部所在地一次性交稅。

  2018年6月,德國原則性同意征收“數字稅”,繼而對相關細節猶豫不決,招致力推“數字稅”的法國不滿。

  2019年3月,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向政府提交征收數字稅的法律草案,計劃對約30家互聯網巨頭征收3%的數字稅。7月11日,法國參議院通過了數字稅法案。[2]

  2019年8月26日,2019年七國集團峰會在法國的比亞里茨落幕。法國總統馬克龍表示,法國已經與美國就數字稅征收達成協議,但美國總統特朗普的說辭卻略有閃爍。[3]

數字服務稅的相關回應

  2018年11月13日晚,德國一家新聞門戶網站刊登對德國總理安格拉·默克爾的專訪。默克爾說,德方正與法國磋商“數字稅”,“註意:我們不是討論是否會對數字企業徵稅,而是如何徵稅”。她說:“12月前會推出一份設想。”[1]

  2019年8月20日,“法蘭西24”報道,亞馬遜蘋果臉書谷歌四家美國科技巨頭聯合譴責法國數字服務稅,稱該數字服務稅是歧視。[4]

歐盟和英國數字服務稅政策的區別[5]

歐盟的數字服務稅政策

  1.徵稅範圍。歐盟強調,數字服務稅是一種有針對性的稅收,僅對以用戶參與創造價值為特征的某些數字服務所產生的收入徵稅,而非對企業利潤徵稅。這些數字服務包括:(1)在數字界面上投放針對該界面用戶的廣告服務以及傳輸在該數字界面活動的用戶產生的信息的服務;(2)向用戶提供多個數字介面的服務,也可稱為“中介服務”,這種數字化中介服務使用戶同其他用戶進行交互,並促進他們在彼此之間銷售商品或服務。

  2.應稅所得。應稅所得是指納稅人通過提供上述數字服務取得的扣除增值稅和其他類似稅收後的毛收入。對於集團中進行財務合併核算的實體向同一集團內的另一實體提供上述數字服務而產生的收入是否作為應稅所得,取決於該筆收入由誰獲取,如果該筆收入由提供應稅活動的實體獲得,則不作為應稅所得;如果該筆收入被同一集團的其他實體獲得,則作為應稅所得。

  3. 納稅人。數字服務稅的納稅人為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的實體:(1)該實體在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報告的全球收入總額超過7.5 億歐元;(2)該實體在該財政年度內在歐盟內獲得的應稅收入總額超過5 000 萬歐元。第一項條件限制了納稅人為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這些企業具有強大的市場地位,它們的收入更多地依賴於網路效應大數據,並圍繞用戶參與構建自身的商業模式。第二項條件限制了數字服務稅的適用範圍為在歐盟層面有重要的數字足跡(Digital Footprint)並產生了應稅所得的企業

  4.徵稅地點。數字服務稅由用戶所在地的歐盟成員國征收。用戶所在地可以通過IP地址或其他更精確的定位方法來確定。數字服務稅的征收與用戶活動地點息息相關,除數字化中介服務外,歐盟用戶向數字服務稅納稅人支付了多少錢並不決定應納稅額,稅額的確定只與用戶的參與活動有關,如歐盟用戶通過設備看廣告頻率、打開界面的頻率等因素決定了應納稅額。在對納稅人取得的數字服務收入進行劃分時,先按歐盟用戶數量的比例分,隨後按生活在歐盟成員國的用戶數量的比例分配給各成員國。

  5.稅率。歐盟數字服務稅的稅率為3%的單一稅率。3%的稅率是經過多方權衡和分析的結果,能夠避免稅收對歐洲單一數字市場的扭曲,按照此稅率征收數字服務稅,每年會為歐盟帶來大概50 億歐元稅收收入

  6.責任歐盟的數字服務稅明確了徵納雙方的具體責任,包括:負有支付和履行義務的責任人,識別程式,識別號碼,申報信息及其修正,稅收返還及其修正,稅款支付,會計、記錄保存、反欺詐、執法和控制措施,主管當局的任命等。為降低數字服務稅徵繳的難度,數字服務稅採用一站式(One-Stop-Shop)申報管理

  7.管理與合作。歐盟成員國之間應交換數字服務稅的識別信息、稅收返還信息和稅款支付信息。信息的交換通過電子手段進行,歐盟委員會會出台相關實施法案,以確保資料和文件傳送的及時準確

英國的數字服務稅政策

  英國的數字服務稅也是一種在建立起全球的數字經濟稅收框架前的過渡性稅收政策。數字服務稅的目的在於針對數字企業從英國用戶的參與中獲取的價值進行徵稅。

  1.徵稅範圍。英國的數字服務稅並非對線上銷售徵稅,而是對提供某些數字服務的企業活動徵稅,這些活動包括:(1)提供社交媒體平臺,具體包括社交和線上網路博客和討論平臺、內容共用平臺、評論平臺以及交友平臺;(2)提供搜索引擎;(3)提供線上市場,這個線上市場主要用於實現個人與個人(C2C)或實現第三方銷售行為,並不包括銷售該企業自己的產品

  2.應稅所得。應稅所得僅針對英國用戶參與為企業創造的毛收入,而且沒有稅前扣除項目。對於社交媒體平臺,其應稅所得為線上廣告收入、訂閱費或銷售數據產生的收入。對於搜索引擎,其應稅所得主要為用戶搜索結果的廣告收入。對於網路市場,其應稅所得包括佣金、訂閱費、送貨費或線上廣告收入。

  3.納稅人。提供應稅活動的企業同時滿足如下兩項條件則為數字服務稅的納稅人:(1)應稅活動的全球收入超過5億英鎊;(2)英國用戶參與應稅活動所帶來的收入超過2 500 萬英鎊。

  4.稅率。英國數字服務稅的稅率為2%的單一稅率。這一稅率水平旨在確保數字企業的納稅額能夠反映出它們從英國用戶那裡獲得的價值,而且,數字服務稅是針對收入而非利潤徵稅,因此按照較低稅率徵稅。

  5.“安全港”(Safe Harbour)。由於數字服務稅是對毛收入徵稅,不允許企業稅前扣除成本或損失,因此英國的數字服務稅設置了“安全港”制度,低利潤率虧損企業可以選擇“安全港”計算方式繳納數字服務稅。具體計算公式為:數字服務稅應納稅額=利潤率×應稅所得×X。其中,利潤率最低為0%,X 為繫數,在征求意見稿中暫定為0.8。

  6.支付與遵從。為最小化企業的納稅遵從負擔,數字服務稅的管理申報和遵從參照英國企所得稅規則。數字服務稅採用按季繳稅的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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