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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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字服务税[1]
2019年8月26日,2019七国集团峰会在法国的比亚里茨落幕,法国就数字服务税征收问题与美国达成协议。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法提案,拟调整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征税规则。依据这项提案,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境内发生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而依据现行规则,互联网企业只需在总部所在地一次性交税。
2018年6月,德国原则性同意征收“数字税”,继而对相关细节犹豫不决,招致力推“数字税”的法国不满。
2019年3月,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向政府提交征收数字税的法律草案,计划对约30家互联网巨头征收3%的数字税。7月11日,法国参议院通过了数字税法案。[2]
2019年8月26日,2019年七国集团峰会在法国的比亚里茨落幕。法国总统马克龙表示,法国已经与美国就数字税征收达成协议,但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说辞却略有闪烁。[3]
2018年11月13日晚,德国一家新闻门户网站刊登对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的专访。默克尔说,德方正与法国磋商“数字税”,“注意:我们不是讨论是否会对数字企业征税,而是如何征税”。她说:“12月前会推出一份设想。”[1]
2019年8月20日,“法兰西24”报道,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四家美国科技巨头联合谴责法国数字服务税,称该数字服务税是歧视。[4]
欧盟和英国数字服务税政策的区别[5]
1.征税范围。欧盟强调,数字服务税是一种有针对性的税收,仅对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特征的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税,而非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些数字服务包括:(1)在数字界面上投放针对该界面用户的广告服务以及传输在该数字界面活动的用户产生的信息的服务;(2)向用户提供多个数字接口的服务,也可称为“中介服务”,这种数字化中介服务使用户同其他用户进行交互,并促进他们在彼此之间销售商品或服务。
2.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通过提供上述数字服务取得的扣除增值税和其他类似税收后的毛收入。对于集团中进行财务合并核算的实体向同一集团内的另一实体提供上述数字服务而产生的收入是否作为应税所得,取决于该笔收入由谁获取,如果该笔收入由提供应税活动的实体获得,则不作为应税所得;如果该笔收入被同一集团的其他实体获得,则作为应税所得。
3. 纳税人。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为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实体:(1)该实体在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报告的全球收入总额超过7.5 亿欧元;(2)该实体在该财政年度内在欧盟内获得的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 000 万欧元。第一项条件限制了纳税人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它们的收入更多地依赖于网络效应和大数据,并围绕用户参与构建自身的商业模式。第二项条件限制了数字服务税的适用范围为在欧盟层面有重要的数字足迹(Digital Footprint)并产生了应税所得的企业。
4.征税地点。数字服务税由用户所在地的欧盟成员国征收。用户所在地可以通过IP地址或其他更精确的定位方法来确定。数字服务税的征收与用户活动地点息息相关,除数字化中介服务外,欧盟用户向数字服务税纳税人支付了多少钱并不决定应纳税额,税额的确定只与用户的参与活动有关,如欧盟用户通过设备看广告的频率、打开界面的频率等因素决定了应纳税额。在对纳税人取得的数字服务收入进行划分时,先按欧盟用户数量的比例分,随后按生活在欧盟成员国的用户数量的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
5.税率。欧盟数字服务税的税率为3%的单一税率。3%的税率是经过多方权衡和分析的结果,能够避免税收对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扭曲,按照此税率征收数字服务税,每年会为欧盟带来大概50 亿欧元的税收收入。
6.责任。欧盟的数字服务税明确了征纳双方的具体责任,包括:负有支付和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识别程序,识别号码,申报信息及其修正,税收返还及其修正,税款支付,会计、记录保存、反欺诈、执法和控制措施,主管当局的任命等。为降低数字服务税征缴的难度,数字服务税采用一站式(One-Stop-Shop)申报管理。
7.管理与合作。欧盟成员国之间应交换数字服务税的识别信息、税收返还信息和税款支付信息。信息的交换通过电子手段进行,欧盟委员会会出台相关实施法案,以确保资料和文件传送的及时准确。
英国的数字服务税政策
英国的数字服务税也是一种在建立起全球的数字经济税收框架前的过渡性税收政策。数字服务税的目的在于针对数字企业从英国用户的参与中获取的价值进行征税。
1.征税范围。英国的数字服务税并非对在线销售征税,而是对提供某些数字服务的企业活动征税,这些活动包括:(1)提供社交媒体平台,具体包括社交和在线网络、博客和讨论平台、内容共享平台、评论平台以及交友平台;(2)提供搜索引擎;(3)提供在线市场,这个在线市场主要用于实现个人与个人(C2C)或实现第三方销售行为,并不包括销售该企业自己的产品。
2.应税所得。应税所得仅针对英国用户参与为企业创造的毛收入,而且没有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社交媒体平台,其应税所得为在线广告收入、订阅费或销售数据产生的收入。对于搜索引擎,其应税所得主要为用户搜索结果的广告收入。对于网络市场,其应税所得包括佣金、订阅费、送货费或在线广告收入。
3.纳税人。提供应税活动的企业同时满足如下两项条件则为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1)应税活动的全球收入超过5亿英镑;(2)英国用户参与应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超过2 500 万英镑。
4.税率。英国数字服务税的税率为2%的单一税率。这一税率水平旨在确保数字企业的纳税额能够反映出它们从英国用户那里获得的价值,而且,数字服务税是针对收入而非利润征税,因此按照较低税率征税。
5.“安全港”(Safe Harbour)。由于数字服务税是对毛收入征税,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成本或损失,因此英国的数字服务税设置了“安全港”制度,低利润率或亏损企业可以选择“安全港”计算方式缴纳数字服务税。具体计算公式为:数字服务税应纳税额=利润率×应税所得×X。其中,利润率最低为0%,X 为系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暂定为0.8。
6.支付与遵从。为最小化企业的纳税遵从负担,数字服务税的管理、申报和遵从参照英国企业所得税规则。数字服务税采用按季缴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