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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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走票是指一些沒有藥品經營資質,但掌握較固定的銷售渠道和藥品來源的居間人,通過掛靠合法藥品經營企業,在支付一定額度的稅款或“管理費”之後,將自身藥品經營行為“正當”化的活動。
在醫葯衛生領域,有一些如醫生開藥要給回扣等“潛規則”,這些“潛規則”像一堵無形的牆,讓那些規矩做事者處處碰壁,卻助長了醫葯衛生領域的不正之風。
在醫葯衛生領域,有一些如醫生開藥要給回扣等“潛規則”,這些“潛規則”像一堵無形的牆,讓那些規矩做事者處處碰壁,卻助長了醫葯衛生領域的不正之風。當前,正在進行的全國治理商業賄賂的專項行動,猶如一記重拳,砸在了傳統的醫葯代理銷售方式的軟肋上,使得以個人代理為主的醫葯經銷商群體惶惶不可終日。但要真正消除這些“潛規則”,規範醫葯購銷領域,還要重點整治以“走票”為生的醫葯公司。
目前,我國對從事藥品經營的公司和銷售人員均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和管理要求,企業從事藥品銷售活動時,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進口藥品檢驗報告》、《營銷人員上崗證》等相關文件資料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很多從事醫葯產品銷售活動的個人(業內稱為居間人或營銷自然人)就掛靠到某一醫葯公司。當居間人與醫院結賬時,就需要在掛靠的醫葯公司走賬,為此,醫葯公司會得到一定比例的開發票提成,這就是“走票”。
居間人大多不具備法人資格,他們在各地憑藉熟稔的人脈關係,牢牢掌控著藥品在各地主要醫院的經銷權。他們代理上游製藥企業的產品,通過掛靠的醫葯公司進入醫院。這些人的來源大體有幾種:
第一種是早期合資企業的醫葯代表,在掌握了醫院終端資源後,自己出來承接品種單干;
第二種是國內一些大型製藥企業在各地的業務員,在打通當地主要醫院的關係後,留在當地自己做;
第三種是醫生;
第四種是與各地大醫院有著密切關係的一些人,比如衛生部門的關聯群體,醫院領導的親朋好友。
居間人之所以要“走票”,為的是套取現金。因為醫院都是以支票的形式付款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與藥廠之間的交易也是通過支票,但給醫生的回扣只能是現金。
比如銷售價為100元的藥品,居間人以10元的價格從廠家拿貨,然後以65元的價格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賺取票麵價格的3%~6%(行價)的開票費。從錶面上來看,居間人有55元的利潤,但實際上,他們必須把30元分給醫生,才能保證醫生對藥品“感興趣”。除此之外,居間人的利潤還要除掉藥房的統方費、科室交往費、醫生單獨拜訪費、醫生關係維護費、業務員提成等等其他費用,這樣一來,真正剩下的利潤就不多了。因此,很多居間人和醫葯公司之間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還通過稅票逃稅——在藥品的整個銷售過程中,走的只是票據,藥品其實是從藥廠直接送到了最後給醫院配送藥品的商業公司。
目前藥品市場上的二級代理商有相當一部分是居間人在經營。這一群體的存在,擾亂了醫葯市場的正常秩序。當前國家治理商業賄賂、整頓醫葯市場的行動已初見成效,下一步開展稅收治理,那些違法違規操作的商業公司、居間人必將被清理出局。市場環境凈化了,藥品的中間食利層減少了,藥價才能真正降低。
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無證經營藥品行為日趨隱蔽,不法分子為逃避監督,紛紛運用"走票"為手段,無證經營藥品。所謂"走票"是指一些沒有藥品經營資質,但掌握較固定的銷售渠道和藥品來源的自然人,通過掛靠合法藥品經營企業,在支付一定額度的稅款或"管理費"之後,將自身藥品經營行為"正當"化的活動。其本質是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自然人使用有證企業的證照、票據進行的無證藥品經營活動。
1、擾亂醫葯市場,給用藥安全帶來威脅
"走票"行為其實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無證經營藥品行為,其所經營的藥品均為個人用現金購入,並不進入藥品經營企業,只是借用了合法企業的證照和票據罷了。這樣,通過"走票"方式經營的那部分藥品,藥品經營企業無從對藥品供貨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無從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也就無從保證藥品的安全。可以說假劣藥品大部分是通過"走票"行為進入市場,流入消費者手中的。
2、擾亂藥品價格,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
"走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潤。不法分子為了無證經營藥品,通過藥品經營企業"走票",然後進入醫療機構,可以說是費盡心機,付出了不少代價,為了獲取利益,他們往往心地黑,下手狠。在查處"走票"中發現,某"走票"者從某經營公司以1.88元每盒的價格購入蛇膽川貝膠囊10000盒,從"過票"公司換了一張票後,時間相隔不到一天,1.88每盒的該藥竟搖身一變成了6.54元每盒,翻了3.48倍!整單的價格也從1.88萬元變成了6.54萬元,其中差價為4.66萬元!
3、滋生商業賄賂,損害患者經濟、健康利益
"走票"所銷售的藥品,大部分是"做臨床"的。"做臨床"是藥品經營者按醫生使用其藥品的數量給予一定現金回扣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醫生多用其經營的藥品,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部分醫德缺失的醫生為了獲取回扣,往往偏愛使用這些藥品,甚至為了多得回扣,患者可用可不用的藥品、無用的藥品也開上了一堆,在這過程中,患者受損的不僅是經濟利益,還有患者的健康利益。
為有效扼制"走票"行為,應實行"罰防結合,制度制約,監督把關"的監管對策,促進企業自律,從源頭上制止"走票";實行罰防結合的制度制約,對企業進行誠信教育,對"走票"企業實施處罰;監督把關,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監管,一經發現"走票"決不姑息。
企業自律
"走票"行為的必備條件是合法的企業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所以加強企業自律至關重要。首先,企業應當意識到自已的行為已經違法。"走票"對企業來說,就是出借許可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出借證照的法律責任;其次,企業應意識到,"走票"行為會毀損企業自身聲譽。對只收租金,不參與管理的出租證照,企業對其經銷的藥品來源無從把握,有的"走票"者趁機銷售假劣藥品,一旦這些假劣藥品給患者造成傷害,"走票"者可能會溜之大吉,而企業必須承擔部分法律責任,嚴重的還會吊銷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制度制約
建章立制,從制度層面,促成企業自律,拒絕為"走票"者提供證照、票據等便利條件。首先,建立誠信檔案,將企業是否"走票"納入誠信考核之內;其次,對"走票"企業進行通報,並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最後,加強對企業內部人員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尤其是要加強法人、質量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促進企業自律。
加強監管
對藥品經營企業加強監管,提高檢查頻度,檢查面不僅覆蓋購銷記錄、購銷票據,還要覆蓋財務的匯款憑證等材料;加強對流通環節的監管,通過對經營企業GSP認證的後續工作,做好GSP的跟蹤檢查。建立協作機制,聯合稅務、工商等部門對企業進和檢查,多角度,多層面徹查"走票"。
防止掛靠走票案例——以疫苗監管為例[1]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修訂《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對第二類疫苗(即自費疫苗)的供貨渠道作出重大調整。
為減少中間環節,制止借用資質和票據進行非法經營的“掛靠走票”等行為,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將自願接種的第二類疫苗比照國家免疫規劃用的第一類疫苗,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採購,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
疫苗生產企業直接向縣級疾控機構配送二類疫苗,或委托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配送,不再經過省市級原來的配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