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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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走票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居间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活动。
在医药卫生领域,有一些如医生开药要给回扣等“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像一堵无形的墙,让那些规矩做事者处处碰壁,却助长了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
在医药卫生领域,有一些如医生开药要给回扣等“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像一堵无形的墙,让那些规矩做事者处处碰壁,却助长了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当前,正在进行的全国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犹如一记重拳,砸在了传统的医药代理销售方式的软肋上,使得以个人代理为主的医药经销商群体惶惶不可终日。但要真正消除这些“潜规则”,规范医药购销领域,还要重点整治以“走票”为生的医药公司。
目前,我国对从事药品经营的公司和销售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管理要求,企业从事药品销售活动时,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进口药品检验报告》、《营销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很多从事医药产品销售活动的个人(业内称为居间人或营销自然人)就挂靠到某一医药公司。当居间人与医院结账时,就需要在挂靠的医药公司走账,为此,医药公司会得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票提成,这就是“走票”。
居间人大多不具备法人资格,他们在各地凭借熟稔的人脉关系,牢牢掌控着药品在各地主要医院的经销权。他们代理上游制药企业的产品,通过挂靠的医药公司进入医院。这些人的来源大体有几种:
第一种是早期合资企业的医药代表,在掌握了医院终端资源后,自己出来承接品种单干;
第二种是国内一些大型制药企业在各地的业务员,在打通当地主要医院的关系后,留在当地自己做;
第三种是医生;
第四种是与各地大医院有着密切关系的一些人,比如卫生部门的关联群体,医院领导的亲朋好友。
居间人之所以要“走票”,为的是套取现金。因为医院都是以支票的形式付款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与药厂之间的交易也是通过支票,但给医生的回扣只能是现金。
比如销售价为100元的药品,居间人以10元的价格从厂家拿货,然后以65元的价格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赚取票面价格的3%~6%(行价)的开票费。从表面上来看,居间人有55元的利润,但实际上,他们必须把30元分给医生,才能保证医生对药品“感兴趣”。除此之外,居间人的利润还要除掉药房的统方费、科室交往费、医生单独拜访费、医生关系维护费、业务员提成等等其他费用,这样一来,真正剩下的利润就不多了。因此,很多居间人和医药公司之间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还通过税票逃税——在药品的整个销售过程中,走的只是票据,药品其实是从药厂直接送到了最后给医院配送药品的商业公司。
目前药品市场上的二级代理商有相当一部分是居间人在经营。这一群体的存在,扰乱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前国家治理商业贿赂、整顿医药市场的行动已初见成效,下一步开展税收治理,那些违法违规操作的商业公司、居间人必将被清理出局。市场环境净化了,药品的中间食利层减少了,药价才能真正降低。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日趋隐蔽,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督,纷纷运用"走票"为手段,无证经营药品。所谓"走票"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活动。其本质是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有证企业的证照、票据进行的无证药品经营活动。
1、扰乱医药市场,给用药安全带来威胁
"走票"行为其实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其所经营的药品均为个人用现金购入,并不进入药品经营企业,只是借用了合法企业的证照和票据罢了。这样,通过"走票"方式经营的那部分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无从对药品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无从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也就无从保证药品的安全。可以说假劣药品大部分是通过"走票"行为进入市场,流入消费者手中的。
2、扰乱药品价格,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
"走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不法分子为了无证经营药品,通过药品经营企业"走票",然后进入医疗机构,可以说是费尽心机,付出了不少代价,为了获取利益,他们往往心地黑,下手狠。在查处"走票"中发现,某"走票"者从某经营公司以1.88元每盒的价格购入蛇胆川贝胶囊10000盒,从"过票"公司换了一张票后,时间相隔不到一天,1.88每盒的该药竟摇身一变成了6.54元每盒,翻了3.48倍!整单的价格也从1.88万元变成了6.54万元,其中差价为4.66万元!
3、滋生商业贿赂,损害患者经济、健康利益
"走票"所销售的药品,大部分是"做临床"的。"做临床"是药品经营者按医生使用其药品的数量给予一定现金回扣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医生多用其经营的药品,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部分医德缺失的医生为了获取回扣,往往偏爱使用这些药品,甚至为了多得回扣,患者可用可不用的药品、无用的药品也开上了一堆,在这过程中,患者受损的不仅是经济利益,还有患者的健康利益。
为有效扼制"走票"行为,应实行"罚防结合,制度制约,监督把关"的监管对策,促进企业自律,从源头上制止"走票";实行罚防结合的制度制约,对企业进行诚信教育,对"走票"企业实施处罚;监督把关,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管,一经发现"走票"决不姑息。
企业自律
"走票"行为的必备条件是合法的企业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所以加强企业自律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应当意识到自已的行为已经违法。"走票"对企业来说,就是出借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出借证照的法律责任;其次,企业应意识到,"走票"行为会毁损企业自身声誉。对只收租金,不参与管理的出租证照,企业对其经销的药品来源无从把握,有的"走票"者趁机销售假劣药品,一旦这些假劣药品给患者造成伤害,"走票"者可能会溜之大吉,而企业必须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吊销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制度制约
建章立制,从制度层面,促成企业自律,拒绝为"走票"者提供证照、票据等便利条件。首先,建立诚信档案,将企业是否"走票"纳入诚信考核之内;其次,对"走票"企业进行通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最后,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法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促进企业自律。
加强监管
对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管,提高检查频度,检查面不仅覆盖购销记录、购销票据,还要覆盖财务的汇款凭证等材料;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通过对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后续工作,做好GSP的跟踪检查。建立协作机制,联合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企业进和检查,多角度,多层面彻查"走票"。
防止挂靠走票案例——以疫苗监管为例[1]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第二类疫苗(即自费疫苗)的供货渠道作出重大调整。
为减少中间环节,制止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不再经过省市级原来的配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