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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標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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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拍賣標的瑕疵[1]

  拍賣標的瑕疵是指拍賣標的在真偽方面或者品質方面存在的缺陷。

拍賣標的瑕疵的內容[1]

  拍賣標的瑕疵應當包括品質瑕疵和權利瑕疵兩個方面。品質瑕疵是指拍賣標的質量,主要包括拍品的外觀形態,製作原材料,製作技術工藝等外觀狀況和內在的質量狀況是否存在缺陷。如汽車底盤大架子變型,電瓶無法充電;房屋頂棚漏雨,欠繳物業費;字畫破損或贗品等,與拍賣人承諾是否相符。拍賣標的權利瑕疵,主要指拍賣人應當保證拍賣標的沒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拍賣標的向競買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知識產權等。

  從拍賣標的顯現程度看,還可以將拍賣標的瑕疵分為顯形瑕疵和隱形瑕疵。顯形瑕疵是指可以用肉眼直接觀察到瑕疵,如拍賣標的是否缺損等情況;而隱形瑕疵則是直觀上難以發現,必是經過有關專家鑒定確認或者查實有關檔案材料才能發現標的的瑕疵。標的的顯形瑕疵,一般容易被競買人發現,拍賣成交後不易引起糾紛。所以顯形瑕疵一般不會給拍賣人帶來風險。而隱形瑕疵則不然,因為它是難以瞭解和掌握的,也是易引起拍賣成交後糾紛的關鍵問題。所以拍賣企業在拍賣前要特別重視查清隱形瑕疵,通過不同形式告知竟買人,避免事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拍賣標的瑕疵告知方式[1]

  拍賣標的瑕疵告知必須嚴格履行告知程式,使參加競買的每個人都知道標的物的瑕疵情況,避免拍賣成交後因瑕疵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給拍賣人及委托人帶來不必要經濟損失。一般說,拍賣標的告知方式是在拍賣過程中,拍賣當事人的每一項權利義務都對應於程式中的某一個特定階段。《拍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拍賣師應當於拍賣前宣佈拍賣規則和註意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拍賣人除可以在其他階段以說明、展示、陳述等方式向競買人告知拍賣標的的有關情況或聲明瑕疵外,在現場拍賣階段拍賣人必須經由拍賣師再次告知或聲明。該條款是拍賣法強制性規定,規定了拍賣人的現場告知義務。瑕疵聲明作為一項告知義務,可以載於拍賣規則中,也可以包括在特別註意事項里。根據《拍賣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程式上,只要拍賣師於拍賣前宣佈了拍賣規則和註意事項,拍賣人就完成了瑕疵的告知聲明。通過這個程式後,就可以推定競買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的瑕疵狀況。在這個程式之前,競買人的知情權可能還沒有實現,經過這個程式之後,按《拍賣法》規定就推定競買人的知情權已經得到實現,競買人不得再以不知情為由指責拍賣人未履行瑕疵的告知義務。

拍賣人面對標的瑕疵對策[1]

  關於拍賣標的瑕疵易給拍賣企業帶來的風險,尚未引起拍賣企業的高度重視。分析拍賣企業對拍賣標的瑕疵認識大致有三種態度:

  一是認真對待標的瑕疵。持有此態度的企業,當接受拍賣標的委托時,積極要求委托人說明標的瑕疵,並根據委托人介紹情況,進一步核查標的瑕疵情況,儘可能的將標的瑕疵在拍賣前搞清楚,並以不同種形勢,如發佈拍賣公告、展樣,在競買登記時發放瑕疵聲明,在召開拍賣會時當場以拍賣規則或拍賣須知說明等,把標的瑕疵情況向競買人告知,使競買人在參加拍賣會舉牌時對標的的具體情況做到心中有數,避免舉牌成交反悔。這是信譽程度比較好,拍賣成功率比較高的企業;二是有些企業對拍賣標的瑕疵不在乎,委托人怎麼說就怎麼向競買人告知,不去對標的瑕疵進行核查。往往因為委托人不是標的所有權人,如法院、銀行、資產公司等對標的物的瑕疵瞭解得不夠,有的標的所有權人不配合,拍賣人又沒能對標的進行瑕疵調查,使標的瑕疵如實向競買人告知,競買成功後,有的競買人發現標的有嚴重瑕疵,找到拍賣人時,則拍賣人開始到處協調商榷,協調不成的往往引起糾紛或敗訴,給拍賣企業在經濟利益和企業信譽都將受到損失;三是有少數拍賣企業對標的瑕疵根本不重視,不僅不積極核查拍賣標的瑕疵,而且委托人在委托時就已聲明標的有瑕疵,或者標的物的瑕疵明顯的存在時,拍賣企業為了把拍賣標的賣出去,有的採取包裝的方法,有的採取迴避的方法,更有甚者是採取隱瞞的方法,企業不想讓競買人瞭解標的更多的瑕疵,目的在於把標的儘快地拍賣出去。其實這種做法是愚昧的,瞞了一時,瞞不了長遠,一旦買受人發現標的瑕疵時便會向拍賣人發出質疑,引起糾紛,問題嚴重的可能引起訴訟,倒霉的是拍賣企業,不但要進行經濟賠償,而且嚴重地影響了企業信譽和形象。

  總結拍賣實踐證明拍賣標的物瑕疵的存在是經常的,不論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都曾出現過拍賣標的瑕疵的案例,這是因為拍賣標的多數屬於二手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難免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這是應該值得重視的問題;還應該看到,拍賣標的瑕疵是引發拍賣糾紛問題的高風險因素,許多案例證明,因為拍賣標的瑕疵問題引起的訴訟致使拍賣企業敗訴,進行經濟賠償,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有的企業也因此破產的案例也有存在。因此,拍賣企業應重視拍賣標的瑕疵,從接受委托開始就要儘可能的查清標的瑕疵,要通過不同形式向競買人告知標的瑕疵,因為這是《拍賣法》賦予拍賣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項義務一旦因標的瑕疵引起的糾紛拍賣人就要負有風險責任。因此,拍賣人應面對標的瑕疵,積極幫助買受人解決因瑕疵而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只要拍賣企業重視標的瑕疵,儘可能的查清瑕疵,向競買告知清楚瑕疵,當出現問題時能面對瑕疵,只要堅持這麼辦,因瑕疵給拍賣企業帶來的風險會被遏制住,企業才會健康發展。

拍賣標的瑕疵預防措施[1]

  法院、銀行或資產公司委托拍賣的標的或多或少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瑕疵問題。尤其是二手房地產、二手汽車的瑕疵問題相對更多,有些是隱形瑕疵,從錶面上無法看出。為此,要查清標的瑕疵就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標的物的現場查看工作。對房地產要對照評估報告,實地測量建築面積和土地面積,查看房產現狀與產權證照、評估報告是否相符;對汽車,要逐一查看主要部件,並親自進行試車才能發現性能上的毛病。二是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對房地產,要走訪自來水、電力、煤氣、房管、物業及所在地居委會及房產主人的主管部門,瞭解欠費和產權情況,對相臨權問題也要瞭解清楚有否其他經濟糾紛或鄰裡糾紛;對車輛,要通過走訪公路管理、車管、保險公司等部門,瞭解欠費及車輛真實檔案,是否已作抵押。尤其是掛外地牌照的車輛,要防止套牌車拍賣。三是預展期間要向競買人告知瑕疵真實情況,哪個標的物有哪些瑕疵、瑕疵在哪些方面?使競買人對瑕疵的真實情況能一目瞭然。四是在正式拍賣前,通過主持拍賣會的拍賣師當場宣佈每個標的瑕疵情況,併在競拍須知或拍品清單或者特殊聲明上傳明,讓競買人心中有數。五是在拍賣程式上嚴格把關,避免程式瑕疵的出現。

  為此,首先從接到委托的階段起就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為了瞭解委托標的情況,明確標的物的所有權,並就相關事宜協商,明確雙方責任。其次是準備階段,對標的物的公告、評估、拍賣資料的制定等等,都要認真仔細做好,避免因工作失誤造成風險。第三是看貨看樣階段,看貨看樣階段多是公開拍賣的必要手段,保證競買人充分瞭解標的品質外觀,做到心中有數,然後再根據物品品質作出參與競拍的決定。通過看貨看樣程式,既能避免在拍賣終結後,因拍賣標的質量,外觀存在問題而發生糾紛,又能充分顯示拍賣運作的透明度。第四拍賣成交後,在與買受人簽定成交確認書上把存在的瑕疵問題標明。第五是歸檔階段,要做好與拍賣相關的各種文件、合同、公告齊備,並歸檔整理好,以備查證。此外拍賣會上攝影、錄像等電子設備的輔助手段,亦相當重要,成為不可或缺的相關資料之一。

未說明拍賣標的瑕疵的責任[2]

  拍賣人、委托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拍賣標的瑕疵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1]

  (一)案由來源

  2004年4月吉林省某拍賣有限公司接受某銀行的委托,對所屬的五個商業用房進行了公開拍賣。拍賣會上競爭踴躍,五個標的全部成交,增值100%。各個標的的交付也十分順利,至此,拍賣公司一直把這場拍賣會看成是十分成功的一場拍賣會。可是事過一年後,其中吉林市某小區一處門市房的競買人張某在2005年6月份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意外遇到了麻煩。本來是商業用途的門市房變更時需要改回民宅用途,原因是:該房原為無籍房,吉林市房產管理局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調檔查案時發現,該房屋的底檔備註欄中註有“設計用途應為成套住宅”字樣不能按門市房辦理過戶手續。為此,買受人張某在房地管理部門找了許多人,要求幫助解決,均未果。無奈之下,張某要求拍賣公司幫助解決。開始時,拍賣公司認為自己無責任和義務,因為在拍賣會上拍賣師已宣佈本次拍賣為現狀拍賣,拍賣人不承擔任何瑕疵責任,五個標的的瑕疵聲明,買受人均已簽字畫押。

  但後來,拍賣公司經研究認為:一是因為拍賣的這類現象不多見,瑕疵也極為特殊;二是拍賣公司雖然宣佈了不承擔任何瑕疵責任,但瑕疵卻是客觀存在的;三是商業用房改回民宅用途,差價很大,買受人是不能善罷甘休的;四是如果按著誠信的角度,拍賣公司對買受人蒙受這樣的損失也是不能袖手旁觀的。因此,拍賣公司用了半年的時間協調,多次到房地管理部門咨詢調查,其結果是:吉林市對原無籍房暫辦房證的要進行清理,原來辦錯的,這次予以糾偏改正。本次拍賣門市房,原來屬於無籍房,銀行在辦理這個房證時應有承諾,具體什麼承諾,內容上無人得知,也無從查證。

  現在該房雖然房證是商業用途,但該房底檔備案欄既然有“原設計為成套住宅”,這次更名就應改回原成套住宅用途。根據上述情況,拍賣公司只好同買受人一起共同找“關係”,協商辦理,儘量維持現有房屋用途,結果是無人能辦理,房管部門找到的“關係”均遭到了回絕。後來,拍賣公司又秉承買受人的意思,讓銀行適當給予補償。因為該房屋在拍賣時,底價為12萬元,結果經過激烈角逐,20萬元成交,增值8萬元,這種增值的空間無疑是衝著該房的商業用途而競爭的。對此,拍賣公司認為給予買受人適當的經濟補償似乎是合理的。為此,拍賣公司接連發出兩次公函。從後勤處長一直找到銀行行長,積極進行協商,要求某銀行給予買受人張某3~4萬元的經濟賠償,但結果,某銀行以這比費用無法核銷為名,拒絕了補償。並且,某銀行也認為自己在辦房證時沒什麼承諾,毛病出在房產管理局。

  2006年7月份,在各方面請求都沒有得到的情況下,買受人張某終於將拍賣公司和銀行告上了法庭,訴訟理由:拍賣公司沒有把這個瑕疵告知買受人,要求第一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第二被告銀行承擔連帶責任

  (二)案件結果

  1.從法院立案開始,拍賣公司既向法庭提出了列進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因為出現這個隱藏瑕疵的主要責任是房管局。案件的焦點也集中在房管局的辦證更名上,房管局正常予以辦理過戶,一切問題將迎刃而解。但這種訴訟請求法庭不予採納,主要原因:既房管局系政府部門,民告官,屬行政訴訟,系另外一個法律關係

  2.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坐下來協商打官司的角度,第一個方案,認為打無效合同,按照合同法,雙方合同既然不能正常履行,可雙方返回,由拍賣公司組織該標的物的二次拍賣,但這個方案仍有兩個問題:一是買受人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雙方返還買受人堅決不同意,很可能引發另一個法律糾紛,二是打合同無效官司,尚且法律與證據不足,勝訴並無把握。

  3.協議解決,雙方賠償,銀行拿大頭。但這個方案也很快擱淺。原因有三:一是原告胃口很大,認為民宅和商業用房的差價很大;二是拍賣公司列入賠償範圍,感覺十分委屈。因為拍賣程式合法有效,委托方並未說明該瑕疵,責任不在拍賣公司,況且,拍賣公司僅收佣金1萬元,全部賠償,尚且遠遠不足;三是銀行認為直接賠償錢款無出路,銀行已經改製,這筆資金師出無名責任扯不清。

  4.拍賣公司經過權衡利弊,鄭重地向銀行提出了建議,建議某銀行應以公函的形式把由房照引發的經濟糾紛詳實地向吉林市某房管局報告,講明這個案例的最終結果,如果拍賣公司輸了,必然把銀行和房管局同時告上法庭繼續索賠。與其這樣勞民傷財的結果,還不如現實解決。結果拍賣公司這個建議很奏效。吉林市某銀行採納了拍賣公司的建議,用公函發致某房管局,說明瞭事態的厲害關係,這立即引起了房屋管理部門領導的重視,很快經過立會研究,決定糾正錯誤,把房照的底檔重新做了修改,抹掉了瑕疵,這樣一來買受人完全可以按正常渠道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保持了房屋商業用途。至此,一場糾紛終於化解。

  5.雖然瑕疵總是得到瞭解決,但是訴訟並沒有停止,因為在此過程中,原告立案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無人承擔,為此原告當庭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承擔這些相關費用,因為在此案件中,二被告都不存在過錯責任,所以,最後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幾點啟迪

  這場由隱藏瑕疵引發的拍賣糾紛雖然是虛驚一場,但給拍賣公司的啟迪是什麼呢?歸納總結有如下幾點:

  1.隱藏瑕疵往往是意想不到的,十分隱蔽的,但卻是客觀的,現實的。從上述案例中,不難看出這種隱藏瑕疵對於拍賣人來說,往往都是意想不到的,因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核發的房照,內容上並未告知此房原為成套住宅設計,變更時還要還原,因此,拍賣人對未發生的事要未b先知是不可能的。這也就導致了拍賣過程中無法向買受人告知詳情的結果。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證還存在著假的或臨時的嗎?拍賣人對有證照的房產往往忽略了進一步核查的必要性。雖然在拍賣過程中,這類瑕疵並不多見,但又是客觀存在的。這表明有些管理部門還存在著不正之風。甚至喪失了一些工作原則,使一些證照一開始就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結果往往給合法拍賣或正常經營造成一系列不良後果。

  2.隱藏瑕疵對於拍賣人構成了極大傷害,拍賣人單純地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的瑕疵告知在法庭上顯得蒼白脆弱。

  如本案例,拍賣公司在法庭舉證期間,曾出示了舉辦拍賣會上的瑕疵聲明,但法官認為,雖然拍賣人已事先聲明瞭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但這樣的瑕疵出現,拍賣人首先是第一責任人,客觀上買受人蒙受了損失,拍賣人想推卸責任也是推不掉的,只能是拍賣人在另外訴訟請求中追索委托人和其他責任人。因為從瑕疵告知的角度,委托人也沒有向拍賣人聲明,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索賠

  3.從上述案例的瑕疵責任看,委托人並不知情,拍賣人不知情,責任屬於房管局,既然是“成套住宅設計”那麼為什麼要辦理商業用途?既然辦理了商業用途,為什麼更名時要改為原用途?況且,這個房子如果是銀行繼續使用,仍然能保持原商業用房用途,房證不用變,用途也不用變,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另外,如果無籍房需要糾正,就應該在房證上標明,這樣後來的糾紛也不會發生了。像上述的這種糾紛,實際上就是“狗咬狗,而真正的狼跑了”,官司要打到底的話,一是拍賣人對房管局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對委托人提出索賠訴訟。

  4.從案件的責任根源來看,此次案件的發生,完全是因為房管局的過失所致,因為作為房屋產權證照的發放和管理機關,卻存在證照和存檔不符的情況,可見在工作上的重大漏洞,這是一個典型的行政責任問題,雖然我國的行政法在日臻完善,對於行政責任的追究也有了具體規定,但在實際案件發生後,尤其是因為行政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賠償,作為行政相對人來講,維權之路還是坎坷而艱難的。因此,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加強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儘量減少工作失誤。如果出現失誤,能夠主動地承擔責任。

  5.拍賣公司作為企業,並不具備實體審查資格,對各個行政管理或執法部門要求查證調檔,往往不接待,但要儘量規避拍賣風險,就要對一些表現看似完善的標的物,多做細緻的工作,儘可能多地掌握標的物的各種情況,方可把拍賣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直至到零。否則的話,拍賣過程中一旦標的物出現了隱藏瑕疵,它就會像人體上的毒瘡一樣,不把毒素全部撥出,它會涉及身體的各個部位,給人造成的傷害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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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洪廷宇著.拍賣疑難問題解析.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8.10.
  2. 李曉安主編.經濟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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