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請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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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請求規則是指《拍賣法》規定在拍賣活動中買受人對競得的具有瑕疵的拍品,在特定條件下,擁有要求拍賣人及委托人收回並賠償損失的權利的法律規則。
瑕疵請求權是指競買人在參與競買前或參與競買時,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拍品的缺陷,如果該缺陷因他人的過錯被隱蔽了,他成為實際買受人時就可以為自己所受到的欺騙和損失主張權利。 瑕疵請求權是買受人擁有的權利,其相對人是委托人和拍賣人。相對於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委托人和拍賣人負有告知的義務。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買受人主張瑕疵請求權遇到障礙。
(1)委托人、拍賣人無過錯。如果委托人、拍賣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可 以對抗瑕疵請求權。
(2)買受人過錯。表現為:其一,疏忽。其二,誤解。買受人的誤 解可能直接導致拍賣標的的瑕疵,此類瑕疵不能作為瑕疵請求權的依據。其三,不當行為。
(3)聲明不保證。聲明不保證是指由於委托人、拍賣人難以確知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不予保證。聲明不保證向所有的競買人傳達了這樣一種意思:相關的拍賣標的可能有真偽或品質問題,競買人應當謹慎行事。
瑕疵請求權是依賴下述原理得以操作的。
(1)過錯責任理論。過錯是就行為人的主觀而言,存在故意或過失。故意是較為明顯的主觀過錯,過失是較為隱晦的主觀過錯,只要委托人或拍賣人有上述過錯或過失行為,就 滿足了為此承擔責任的條件。
(2)擔保責任理論。拍賣標的也是一種商品,委托人和拍賣人為其出售的拍賣 標的承擔擔保責任,應當擔保其出售的拍賣標的不存在應當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
瑕疵請求權是買受人擁有的權利,買受人當然應該合理、正當地行使該權利,在此意義上可以說買受人也受請求規則的制約。但瑕疵請求規則主要是針對委托人和拍賣人的,除他們有正當理由對抗瑕疵請求外,必須按此規則收回拍賣標的並賠償損失。
1. 誰知曉誰負責。
其一,委托人的責任。委托人必須受瑕疵請求權規則制約。委托人是拍賣標的的所有權人或者處分權人,委托人可能對告知與瑕疵負最終的責任。從告知程式上,委托人有第一性的告知義務,委托人應將自己所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瑕疵告知拍賣人,如委托人未能履行此項義務,將難以對抗規則的製裁。但實踐中買受人很少直接找委托人主張權利,這是因為(1)由於委托人在拍賣程式中可以要求對其姓名、住所保密,故買受人不知誰是委托人; (2)買受人直接找委托人主張權利很不方便。因此,買受人發現瑕疵並主張權利時,總是找拍賣人,而委托人的責任倒變成第二位了。
其二,拍賣人的責任。拍賣人必須受瑕疵請求規則制約。拍賣人的責任與委托人的責任密切相關,我國《拍賣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實踐中,拍賣人通常在承擔責任後,轉承追究委托人的責任。拍賣人的責任並不以委托人的告知為前提,即使委托人向拍賣人說明瑕疵,拍賣人依然在下述兩個層次上負責:其一,拍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瑕疵。委托人不知或不應知不能當然證明拍賣人不知或不應知,拍賣人作為代理人有獨立的行為能力,其是否已知或應知,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其二,拍賣人先行負責總之,承擔瑕疵責任的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拍賣人,這裡的基本準則是誰知曉誰負責。
2.拍賣人先行負責。
所謂先行負責,指只要拍賣標的確實存在應告知未告知的瑕疵,則無論該責任應由誰承擔,均由拍賣人先行負責。至於其中應由委托人承擔的責任, 在拍賣人承擔責任後,向委托人追償。先行負責是對現代商業的要求,其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有利於消費者實現權利。先行負責類似法律上的連帶責任,瑕疵請求規則的運作,在先行負責的保障下,其結果導致拍賣人對委托人的過錯承擔連帶責任,該連帶責任甚至不以拍賣人存在過錯為前提。當然,如果拍賣人自己也有過錯,那麼他只能就委托人過錯造成的損失部分主張追償的權利,而對於自己過錯造成的損失部分無權追償。先行負責的法律後果是,對於買受人來說,拍賣人的責任是第一性的,拍賣人不能以委托人的過錯推卸責任,即使責任確實應由委托人承擔,拍賣人也必須先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