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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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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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買給出價最高的人”。拍賣品是不是都是處理商品,現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價格及其分配的過程”。
原則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拍賣行為,見諸於文字記載的是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其所著的《歷史》一書中對古巴比倫(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賣新娘的一段描述。所謂“拍賣新娘”,是以適婚女子為拍賣標的的一種拍賣活動,將女子按美麗、健康程度順序先後拍賣,讓出價最高的男子中標,成為新郎。以後,古希臘、古埃及都有拍賣活動,當時主持拍賣的均為社會賢達之士。
古巴比倫、古希臘、古埃及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一個裡程碑。其特點:歷史悠久,時間跨度長,首尾延續了大約千年左右。
羅馬共和時期(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賣已經得到空前發展,在保留奴隸拍賣的基礎上,出現了戰利品拍賣和商品拍賣。
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二個裡程碑,首尾也延續了約千年左右的時間。拍賣行的產生則最早在古代羅馬。這時,拍賣內容豐富,拍賣標的廣泛。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中的第一個高峰,為近現代拍奠定了基礎,確立了模式,堪稱近現代拍賣的源泉和鼻祖。
拍賣業萌芽於古代羅馬,但正式形成卻是在17、18世紀的近代歐洲。1660年11月,英國出現舊船、廢船拍賣;1689年2月又有繪畫及手稿拍賣;1739年首次拍賣房地產等。近代歐洲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三個裡程碑,並因此出現了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的又一高峰。其主要表現為:
1、拍賣機構大量出現。1744年和1766年,當今世界上兩大拍賣行——蘇富比和佳士得,分別在倫敦成立。當時倫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賣行,拍賣業十分紅火。1744年3月,蘇富比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的數百本書籍,拍賣成交額826英鎊。1766年12月,佳士得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物89件,拍賣成交額176英鎊。在兩大拍賣行成立前後,一些日前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拍賣行相繼問世。
2、拍賣市場初步形成。歐美國家的拍賣業開始興旺起來。從英國倫敦到德國漢堡,從奧地利維也納到美國費城,功能齊全的新型拍賣行大量露面。荷蘭以拍賣農副產品見長,英國以拍賣藝術品、馬匹、羊毛、茶葉見長;美國則主要拍賣歐洲的生產資料等。
3、拍賣法規逐漸完善。1677年,英國《禁止欺詐法》中已含有拍賣條款:“拍賣商可代表賣方和買方簽署經雙方要求或為顧及雙方利益而設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這類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賣標的之價值,當在10英鎊以上。”1845年,英國出台《貨物買賣法》;1867年實施《土地拍賣法》;1893年又在《貨物買賣法》中設立拍賣條款。1901年美國在《統一商法》中明確設立拍賣條款。
在中國最早見諸文字記載的拍賣出現在唐朝,針對的是典當行過期的典當物。鴉片戰爭失敗以後,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入,先進的拍賣機制也引入了中國,中國最早的新式拍賣活動發生在廣州,來華外商經常以此銷售商品。上海則是拍賣行的發源地。新中國建立後,植根於舊中國的拍賣行於1958年在大陸被全部取締,直到1986年11月,新中國第一家拍賣行——國營廣州拍賣行才正式掛牌成立,1993年以後,拍賣業迅猛發展,至2002年4月,全國的拍賣行總數超過1300家,拍賣從業人員超過 30000人。1995年6月,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北京成立,199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正式施行。
拍賣的要素[1]
拍賣的要素有:參與者、供拍賣的物品或服務、拍賣的方式以及用於確定價格和競買者的規則。進行拍賣必須有準備出售或購買的雙方和組織拍賣的機構(比如拍賣行)參與。通過拍賣方式出售某種所有權或物品,賣方是一家,它委托拍賣機構向被邀請來參加競買的一家以上的預期購買者提供準備出售的某種所有權或物品。拍賣過程由第三方的拍賣師或拍賣行組織實際操作。拍賣師或拍賣行可以根據成交價格只收取委托方(賣方)一定比例的佣金,也可以從買賣雙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佈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拍賣的好處: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
現今最通用的拍賣方式有英格蘭式、荷蘭式拍賣,英格蘭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
在目前的拍賣方式中,還有一種叫投標拍賣,又名密封遞價拍賣的拍賣方式經常被採用。
英格蘭拍賣也稱“增價拍賣”或“低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佈拍賣標的的起叫價及最低加幅價,競買人以起叫價為起點,由低至高競相加價,最後產生最高應價者,拍賣人以公開表示成交的方式宣告成交(通常為擊槌、槌又分為長柄槌和指間夾槌,但事先宣告的其他方式也可,如擊掌或按鈕亮燈等)。此種拍賣方式因源於英國而得此名。英國乃紳士文明之邦,拍賣初興時曾富甲全球,許多富豪都樂意在拍賣場證實自己的身份與實力,早期的拍賣是真正的“富人的游戲”,標的多集中在古玩、藝術品、古書籍等,參加者的身份使其“面子心理”發生很大作用,拍賣現場競價很為激烈,增價幅度大,競爭加價的特征明顯。
荷蘭式拍賣也稱“降價拍賣”或“高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佈拍賣標的的起叫價及降幅,並依次往下叫價,一有人應價,即可宣告成交。這種拍賣方式因源出荷蘭而得名,一傳因荷蘭為歷史上的“海盜之邦”,海盜劫財後,急於將手上的財物變現,而常常用減價拍賣方式;又一說是荷蘭是世界有名的花卉、鮮菜市場,為保持拍品在新鮮狀況下賣出,也經常使用降價拍賣方式使拍賣品儘快成交。
英格蘭式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是指在同一場拍賣會乃至同一拍賣標的的拍賣過程中可結合作用。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佈起拍價後及最低增幅,由競買人競相應價,拍賣人依次升高叫價,以最高應價者競得。若無人應價則轉為拍賣人依次降低叫價及降幅,並依次叫價,以第一位應價者競得。
標準增量式拍賣:是一種拍賣標的數量遠大於單個競買人的需求量而採取的一種拍賣方式(此拍賣方式非常適合大宗積壓物資的拍賣活動)。賣方為拍賣標的設計一個需求量與成交價格的關係曲線。競買人提交所需標的的數量之後,如果接受賣方根據他的數量而報出的成交價即可成為買受人。
速勝式拍賣:是增價式拍賣的一種變體。拍賣標的物的競價也是按照競價階梯由低到高、依次遞增,不同的是,當某個競買人的出價達到(大於或等於)保留價時,拍賣結束,此競買人成為買受人。
反向拍賣也叫拍買:反向拍賣常用於政府採購、工程採購等。由採購方提供希望得到的產品的信息、需要服務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價格定位,由賣家之間以競爭方式決定最終產品提供商和服務供應商,從而使採購方以最優的性能價格比實現購買。
定向拍賣:是一種為特定的拍賣標的物而設計的拍賣方式,有意競買者必須符合賣家所提出的相關條件,才可成為競買人參與競價。
投標拍賣,又名密封遞價拍賣:是指由拍賣人事先公佈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然後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公開開啟,當場確認各人報價後選擇出價最高者成交。此種拍賣方式主要用於特種商品的拍賣,因在同一地區,經營同種特別商品的人往往彼此相當熟悉,採用公開報價的競價方式可能會造成各競買人的心理負擔,往往影響拍賣價格,使用此種拍賣方式可使各競買人直接報出各自的最高價格,方法簡明,效果也好。
拍賣業務的一般程式可分為三個階段:
1、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托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並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查看貨物→瞭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2、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於一項發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
3、成交與交貨
拍賣成交後,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托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併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於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後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托人不能保證其真偽的,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
拍賣具有四大功能:
1、商品流通功能。是將商品從委托人手中通過拍賣人的中介,轉移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從現象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資金和商品迴圈周轉過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實現;
2、中介服務功能。既拍賣人既不占有拍賣標的,又不會成為拍賣標的的買主,更不會支付款項,它只是幫助供需雙方以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絡、監督;
3、價格發現功能。是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為規定和製造出來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商品價格水平不斷更新,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成交價格的一種價格形成機制;
4、保值增值功能。實踐證明,經拍賣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這種增值是在拍賣競爭中實現的。
1、拍賣與變賣
所謂變賣,一般是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賣程式、方式、範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式中。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主要有如下幾點:
- 程式不同。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 期限不同。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 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介,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式。
- 形式不同。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 標的範圍不同。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 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2、拍賣與招標
招標是根據招標人的招標條件及所列舉的商品,在規定期限內,由投標人向其報價、爭取中標,從而形成買賣關係的一種行為。雖然拍賣和招標都是使競買人或投標人各自提出條件選擇對自已最有利的條件而與委托人或賣方訂立契約,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另。
- 方式不同。在拍賣中,競買人公開出價,相互知道其他競買人的價格;而在投標中,由各應買人秘密提出條件,彼此均不知道對方的底細,所以有可能出現兩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諾條件的情況。
- 程式不同。拍賣中各競買人均有再次出價的機會,即別人的出價比自已高以後,還可以再次出價;但投標人不能多次出價,只能有一次出價的機會。
- 法律效果不同。從訂立合同的角度看,拍賣人的叫價,只是為諸多競買人提供一個信息,供競買人參考。但招標人的表示,除另有約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
- 形式不同。一般拍賣用口頭語表示,而投標必須用書面形式表達。
- 先後出價的法律約束力不同。在拍賣中,前一競買人的應價在後一競買人又有更高應價時,即失去約束力,不發生法律上的後果。但在招標中,在規定期限內投標的,能否中標不取決投標先後,即使前投標人提出比後投標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標者滿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後,仍可選擇後投標人中標。
國際貨物的拍賣業務的特點
1、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的現貨交易。
2、拍賣是在一定的機構內有組織的進行。
3、拍賣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和規章。
國際貨物的拍賣業務的方式
1、增價拍賣:指由拍賣人宣佈一個最低價格,然後由買方或賣方逐漸增高價格直至成交;
2、減價拍賣:減價拍賣則與增價拍賣相反;
3、投標式拍賣:投標式拍賣採用的是“密封遞價方式”,由買者在規定期限內將自己的出價放在密封信件內遞給或寄給拍賣人,經拍賣人比較後,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並向社會公佈。
- ↑ 孫春芳.現代企業定價方法.中國市場出版社,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