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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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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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基金會、地方性基金會和跨地區基金會;資助型基金會和運作型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取得發展成熟最早是從美國開始的。美國基金會在20世紀後開始蓬勃發展。1900年的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是最早成立的一批基金會中比較知名的兩家。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項目遍佈全球,影響範圍很廣。2000年,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成立,成為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會,旨在促進全球衛生和教育領域的平等。
根據美國基金會中心的統計,在160萬慈善組織當中有9萬個可以認為是基金會。其中年度總的捐款,2011年是有3058億美金,其中72%是來自個人的捐款,還有一些小額信貸的形式。這裡面有8%是來自於人過世時遺產的捐贈,多數是給到教會組織。有接近20%的捐款是服從基金會和企業基金會來的。
1981年,我國第一家基金會成立。之後,隨著社會發展和政府政策的變化,我國基金會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我國基金會行業發展經過了下麵幾個階段。第一階段:1981-1987年,處於起步階段。基金會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關於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尚無相關法規。第二階段:1988-1996年,處於三重監管階段。1988年,《基金會管理辦法》出台,確立了三重監管制度,嚴格限制基金會發展。第三階段:1997-2003年,處於清理、整頓階段。1996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開始對基金會進行清理、整頓,基金會發展處於停頓狀態。第四階段:2004年至今,快速發展階段。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出台,條例明確規範了基金會內部治理、財務會計制度和善款使用等內容。基金會發展速度加快,社會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近幾年的政策變化進一步促進了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全國很多省份下放基金會登記管理許可權,在市縣級民政部門就可以註冊非公募基金會。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明確規定要進一步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中國基金會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存在著廣闊的成長空間。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1]
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準備註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基金會管理條例》
(於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佈義務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
(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信息公佈義務人公佈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佈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複製公佈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信息公佈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佈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佈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佈。
《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幹規定(試行)》
(六)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佈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範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