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業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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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匯收支業務審計(Audit of Foreign Exchange Incomes and Exp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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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業務審計是對外貿企業外匯收支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外匯收支業務審計的要點[1]
(1)審查外匯收入是否全部入帳、如數收回。包括:
①檢查出口銷售明細帳,其出口商品數量、單價和外匯金額是否同合同、信用證相符;
②檢查出口合同,其收匯方式是否合法、結匯地點是否恰當,有無將特區以外的出口收匯移至經濟特區結匯,而又不將其外匯額度及時調回內地的情況。
③檢查各項佣金、回扣、索賠和進口退匯等項外入是否及時收回,並按規定向銀行結匯;
(2)審查外匯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包括:
①檢查各項進口用匯的外匯來源是否正當;
②檢查各項匯出匯款的內容是否合法,用途是否正當,有無挪用,借用或使用不當的情況。
(3)審查各項留成外匯的調劑、使用是否合法。包括:
①檢查各項外匯留成是否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提留。
②檢查留成外匯的調劑是否通過銀行,按規定程式辦理。
③檢查調入留成外匯的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理。
④檢查有無炒買、炒賣外匯的情況;
(4)審查外匯管理的措施是否健全;帳簿、記帳手續是否完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外匯收支業務審計的類型[2]
對外貿易出口,是我國外匯收支的主要來源,出口外匯收支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國家創匯計劃的實施,出口外匯收支業務的審計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出口計劃執行情況的審查
出口計劃指標在外貿企業經濟指標中居於首要地位。審查出口計劃的執行情況,首先必須檢查企業的出口計劃任務是否層層落實到每個具體出口商品上,各項出口商品的對外承交是否有保障;其次,審查出口計劃的執行進度,是否認真貫徹了抓緊承交安全履約的方針,貨源、儲運、租船交貨工作是否銜接,有無因各計劃環節不配套而影響出口計劃執行進度的;第三審查出口收匯結算方式是否安全,對大宗、暢銷商品以及資信差的或新的客戶,是否原則上使用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結算方式,由於推銷積壓商品,照顧老客戶資金需要以及受當地政府規定的限制等原因,採用無證托收結算方式時,掌握尺度是否適當,有無過濫現象。
- 2、出口佣金、回扣、貨價折讓等支付情況的審查
對外貿易出口業務中支付外商的佣金。回扣和貨價折讓,有明傭(扣)和暗傭(扣)兩種。貨價折讓應註意審查發票上所列扣除數是否與合同或信用證所規定的佣金回扣和貨價折-讓一致,有無多付或重覆計付的現象;對於合同或信用證未列明的付款,應註意審查佣金率是否超過規定幅度,有無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廳(委、局)或其專業總公司批准,如發現支付佣金、回扣和貨價折讓中有異常現象,應查明原因,嚴防企業以低報貨價,高報佣金,提高折讓率和謊報無價樣品、贈品出口等手段截留國家出口外匯。
這項審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查找證件、核實情況,二是看企業在處理上是否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有無擅自處理的;三是看出口收匯中沖減扣抵的項目是否在上述項目之內,有無將其他支出款項一起納入增加國家外匯支出。
- 4、“以出頂進”業務的審查
目前,國家對“以出頂進”業務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是規定外貿企業的經營範圍僅限於對友誼商店、外輪服務公司、廣州外貿中心、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經濟特區、中外合資企業和獨資企業,及外貿公司本身急需的個別商品,可採用“以出頂進”方式;二是規定了“以出頂進”、以不賠不賺,按國內對香港出口到岸價格計算的作價原則;三是規定了出售給特區的商品,只限於在特區內銷售及本單位自用,不准倒賣,出口和返銷外地;四是規定了採取“以出頂進”方式供應外貿公司的商品,必須是當年出口計劃內的商品,或者是有同類型的出口商品,並須報經貿部批准後方能實施。根據上述規定,對“以出頂進”業務的審查主要有:
(1)審核企業供應的對象是否合理,有無任意擴大供應對象和外匯計價結算範圍的;
(2)審查價格執行情況,通過對“以出頂進”銷售明細賬的檢查,看其作價是否嚴格遵守制度規定,有否擅自抬高價格擾亂市場的問題;
(3)審核外銷經濟特區的商品趨向,有無以聯營為名,將供應特區的商品轉手倒賣,或返銷內地牟取非法利潤和分成;
(4)審查外貿公司用“以出頂進”名義出口的商品是否列入當年出口計劃,有無影響當年正常出口計劃的完成,有無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以出頂進”業務或超出計劃規定,開展“以出頂進”業務的。
我國對外貿易企業不僅擔負著為國家創造外匯收入的重要使命,亦擔負著為國家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進口輕紡工業和國內市場所需要的物資,支持國內市場的重要任務,因此,它又是我國用匯的主要部門。在開展對外貿企業審計時,應重視進口外匯收支業務的審查。具體應抓以下幾個方面:
- 1、進口用匯計劃執行情況的審查
國家每年對外貿企業都下達進口用匯計劃指標,屬於中央進口外匯,由經貿部和外匯管理部批准下達,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督使用,屬於地方外匯。侶成外匯、進口用匯,由國家計委和經貿部按年分配用匯計劃控制使用。審查外匯計劃執行情況時,應重點審查進口用匯的來源、用途和執行進度。具體包括:
(1)審查批准進口用匯的手續是否齊備,是否按規定程式編報用匯計劃,並按照計劃要求和規定的外匯組織進口;
(2)審查組織進口的商品是否為計劃內項目,有無盜用計劃內用匯指標,進口非計劃內商品的問題;
(3)審查用匯計劃的實施進度。安排用匯計劃是否合理,有無用匯時間集中,造成國家外匯收支失去平衡的問題。
- 2、進口支付方式的審查
外貿企業進口支付方式的審查
外貿企業進口付匯一般有信用證項下的進口付匯、無證進口付匯和預付進口貸款等三種形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直接對外付匯結算。審查對外支付方式時應註意,對信用證下的進口和無證進口付匯要註意審查付匯來源是否正當,企業提供外貿管理部門審批付匯的證件是否完備,有無搞假證明騙取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證書,對外付匯的問題。對預付進口貸款的審查,要註意進口貸款預付比例是否在規定範圍內,對超比例預付部分是否經外管部門批准,有無擅自超比例對外預付貸款的問題;對於付匯結算的審查應註意企業對外支付貸款,是否通過中國銀行辦理結算,有無不經批准直接對外寄匯承付。
這項審查應重點審查這些外匯收入是否及時調回,並按規定處理。具體包括,審查調回的外匯是否賣給中國銀行,有無私自留用或存放境外,侵占國家外匯收入進行逃匯的,上述收入是否沖減原進口外匯支出,是否繼續保持原外匯支出額。
4、來料加工業務的審查。這項審查應重點檢查來料加工原材料的數量是否與實際進口的數量一致,外匯支出金額是否真實,有無借來料加工之名,內外勾結,對進口原料、輔料以多報少,對加工出口成品的用料,以少報多,騙取國家外匯的行為。
為了促進我國對外開放,更好地調動各地方、各部門和創匯企業的積極性,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增加外匯收入,周家對供應出口商品的企業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目前,這部分外匯留成又占國家外匯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因此,要加強企業留成外匯的監督。
- 1、外匯留成來源的審查
外貿企業留成外匯的主要來源是,按出口實際收匯額提取的留成;承辦寄售和維修服務業務的留成;地縣外貿白行收購出門商品按比例分得的留成;外貿企業自行搞“三來一補”貿易分得的外匯留成;及靠調劑外匯和其他業務按規定收取的外匯留成。審查外匯留成時,應審查企業上報核定的留成額是否真實準確,有無擴大創匯基數多報留成,計算“三來一補”貿易留成時不是按凈創匯額計算留成等;審查其來源是否合理,該撥付供貨單位的外匯留成是否如數撥給,通過調劑購入的外匯,是否經外管部門批准,並按市場允許調劑的牌價購入等。
- 2、外匯留成管理的審查
主要審查企業的外匯留成是否在中國銀行建立了現匯帳戶和額度帳戶,在企業內部是否建立了收支項目,有無不經批准擅自將額度購成現匯轉作外匯存款,賺取利息的違法行為;有無私自保留外匯小金庫,不向銀行辦理結匯手續的違法行為,有無未經批准將留成外匯長期存放在境外的問題。
- 3、外匯留成和調劑情況使用方向的審查
企業的留成外匯,按規定主要用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進口國家不能供應而企業確實需要的生產資料和日常生活消費品;聯營投資,開辦國家無力投資而實際需要的企業等。審查留成外匯用途時主要審查:
(1)審查使用留成外匯,是否已納入當年批准的用匯計劃;
(2)審查進口的物資是否屆於企業確實需要的商品,有無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非本單位急需的國內緊俏生產資料和高檔消費品;
(3)審杏使用留成外匯時有無利用留成外匯作為國內計價結算的手段和購買國內物資的交換條件。
根據國家規定,各部門和單位閑置多餘的留成外匯額度,可按規定通過外匯管理部門辦理額度調劑或額度借貸,用匯單位所得外幣主要用於發展經濟建設的有關支出,對留成外匯的調劑和借貸,應審查調劑借貸外匯是否經過管理部門批准,調劑價格是否在規定範圍內,有無私自高價倒賣外匯或雖通過銀行買賣,但又私下另補差價的。
外匯貸款是外貿企業通過融資形式以銀行籌集外匯資金的一種手段,是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輔助工具。另一方面,外匯貸款又是企業的一項債務,運用不合理,就會給企業的經濟利益帶來嚴重的危害,影響國家的外匯收入。對外貿易企業外匯貸款的審計,要對外匯貸款的條件、運用和管理審查。
- 1、外匯貸款條件的審查
外匯貸款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通常說來,企業申請外匯貸款必須有計劃;還款確有保證;能按期歸還貸款。審計時,應審查四個方面:
(1)貸款是否預先列入計劃,並按照規定報批程式,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重點是看上報計劃與實際使用項目是否一致,有無為了獲取外匯貸款採取報假計劃的方法,騙取信貸資金。有無未經銀行批准,擅自變更貸款用途和進口物資的品種數量;
(2)貸款項目的經濟效果是否明顯,是否真正做到花錢少,收效大、創匯高,還款快。可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列舉的數據逐項進行考核,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3)貸款項目的還款是否確有保證。外貿企業的外匯貸款有兩種情況,一是代理生產企業辦理外匯貸款;二是自己辦理外匯貸款。對於第一種情況,應註意審查生產單位與外貿企業是否簽訂產銷。還匯合同或協議,生產單位能否提供出口商品歸還外匯貸款,能否提高出口創匯能力。對於外貿企業自己用的外匯貸款,主要看有無還款計劃和措施。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事先是否做好調查研究,引進的技術設備和進口的物資是否確屬國內緊缺或無力生產、企業又必需的能增強出口創匯能力的項目。有無在無資金保證下,又沒有對貸款項目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就倉促貸款,導致外匯資金使用不當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4)如需要在國內配套的廠房、設備,以及相應的勞動力,技術力量,人民幣資金等。有無因配套人民幣資金不落實貽誤進口影響生產的,或雖有人民幣資金,但缺乏其他配套措施,以致影響引進的技術設備和生產物資不能及時投入使用,長期擱置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
- 2、外匯貸款資金運用的審查
外匯貸款資金運用的審查主要審查:
(1)貸入的外匯資金是否用於本身急需的項目,有無將貸入的外匯資金轉貸給其它企業,以獲取借貸差額利息的;有無將急需貸款項目的資金挪作基本建設投資搞計劃外工程,擴大基建規模的;
(2)外匯貸款在運用上是否貫徹了增收節支,增產節約的精神,對於代辦申請的外貿貸款是否用在支持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進行挖潛、革新、改造,對於自用的外匯貸款是否用在引進先進技術、進口設備.材料、擴大出口商品的生產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璜,或支持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是否認真貫徹了凡國內能製造、供應的機器設備,都不再進口;凡國內能製造的機器設備,但製造材料短缺的僅進口材料在國內製造;凡能引進技術專利在國內製造機器設備的就不採取整機進口;
(3)外匯貸款與實際需要是否一致,有無貸款資金大於實際支出需要,造成部門外匯資金占壓,增加利息支出;有無將進口商品剩餘的外匯長期留在境外,逃避銀行監督,或用於企業在海外的投資,違反投資資金的來源渠道的。
(4)外匯貸款的資金在使用上有無違反貸款規定。
- 3、外匯貸款管理的審查
對外貿企業外匯貸款管理的審查包括:
(1)外貿企業的外匯貸款是否通過單獨分戶反映。用外匯貸款進口的商品是否與一般貿易進口區別開來,各項進貨單證,包括生產單位申請的定貨卡片,對外開證、信用證的副本等是否加蓋“外匯貸款”戳記,以資區別。有無將外匯貸款進口的商品和一般貿易進口的商品混淆在一起,以少計外匯貸款支出多計一般貿易進口支出的方法侵占國家外匯資金。有無因進貨單位分戶不明確,導致錯收錯發影響用戶正常業務開展等情況。
(2)外貿企業對委托代辦的外匯貸款項目是否實行專人審核、管理和監督。首先,對用匯單位提出委托代辦的外匯貸款應審查其是否事先對貸款使用項目的經濟效益做了充分的調查研究,對申請貸款的手續內容是否進行了認真的核查。有無在尚未做認真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為用匯單位辦理貸款業務的情況。其次,應審查雙方是否簽訂了代辦借款合同,其內容是否明確了雙方的責任義務,有無違反國家政策、法令、不按規定合同、契約辦事,浪費外匯資金的情況;有契約規定的責任是否明確。第三,檢查外貿企業是否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有無放任自流,撒手不管的現象。
(3)外匯貸款歸還的審查。完整、安全,及時地歸還外匯貸款是每一個貸款企業應盡的義務,中國銀行制定的歸還外匯貸款的若幹規定中指出,凡是有外匯收入的借款單位,必須用自有外匯歸還,或用貸款使用項目新增加的出口商品外匯收入歸還,不直接收入外匯的借款單位,用提供外貿出口商品應收的外匯歸還,如到期不能還,銀行從過期3日起,在原利率的基礎上向借款單位加收30%-50%的利息。為此,對外貿企業歸還貸款資金的審查主要是審核外匯貸款歸還的資金來源渠道是否正當,是否按照原借款合同規定的資金來源還貸。有無未借先還,邊借邊還,或借款使用項目尚未產生效益就用其他出口商品收取的外匯歸還貸款,侵占國家外匯收入等情況。
- 1、外匯額度的審查
我國外匯計劃管理制度規定,由中央撥給地方,或上級單位撥給企業使用的外匯,一般不直接撥給外匯現金,而是通過中國銀行撥給外匯指標,這個指標即為外匯額度。企業只有掌握了外匯額度,並以相應的配套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現匯,才能用以進口所需要的商品物資。為此,必須加強對外匯額度的監督管理,防止國家外匯資金的流失。
對外匯額度管理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外匯額度賬戶的設置和管理情況:主要審查企業有無未經批准同時在幾個銀行賬戶—上設置額度帳戶,或借用別單位的名義開立額度帳戶藉以逃避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有無違反帳戶管理規定,私自出租、出借、轉讓帳戶給其它單位或個人使用,私下收取好處的;有無在合資合作經營項目中擅自替合作投資的外商向外國銀行或港澳銀行借款進行擔保的,對已擔保的外匯資金,則要採取解救措施以免國家資財遭受巨額損失。
(2)審查外匯收支的結算。外貿企業所有外匯的收付都必須通過銀行同國外銀行辦理國際結算。為此,對企業辦理的外匯收支結算,必須認真審查結算憑證,印簽和收匯來源、支匯用途。
(3)審查外匯額度的使用情況;國家投入企業外匯和企業留成外匯,除了確屬業務需要經管匯部門批准允許保留現匯帳戶外,其他一律實行額度管理。審查中,應註意審查企業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外匯,有無擴大使用範圍,擠占挪用等問題。
(4)審查企業是否有私自買賣外匯額度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企業閑置不用的外匯額度,可以通過外匯管理部門實際有償調劑。為此,審查企業外匯額度的買賣,重點應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看外匯額度的買賣是否通過外匯管理部門;二是看價格是否介理,這可以從企業的外匯收入和支出兩方面情況來分別予以審核。對外匯收入方的審查,應註意: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是否安全結匯,特別要註意審查通過經濟特區轉運出口的外匯結算是如何處理的,有無將收取的外匯轉讓給該地區公司,然後以高出管匯部門規定調劑收取人民幣收入,以彌補出口虧損的,檢查時可通過審核雙方合同協議看外匯分配是否合理,有無倒賣外匯的情況。對支出方的審查主要審查外匯額度的買賣去向。調劑閑置多餘的外匯額度是否通過管匯部門買賣,賣出的外匯額度是否按規定作價,有無通過管匯部門調劑後,又私下另補差價款,有無不通過管匯部門私下高價買賣外匯牟取非法利潤的。
(5)審查外匯額度的調撥和賬務處理情況。應審查各種現匯開證,用匯額度的撥付是否按國家批准的外匯收支計劃辦理;企業調撥外匯是否通過管匯部門和中國銀行辦理,是否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外匯額度的計算、分配有效期、使用範圍和批准用匯許可權等是否按照中央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在未經管匯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有無周轉使用;對於中央外匯的開證額度和用匯額度分別調撥地方進口開證額度和用匯額度時,是否同時調撥,有無違反規定,先調撥開證額度後調撥用匯額度的情況。在撥付使用外匯額度時,是否在批准的進口開證額度內辦理;在收入和撥付外匯額度時,是否及時記錄,並定期與中國銀行核對帳單;企業的各外匯額度帳戶是否分專項明細列表,支出數和收入數是否分別填列,有無擠占挪用現象。
- 2、外匯存款的審查
銀行外匯存款,是指外貿企業存放在當地中國銀行的現匯貨幣租金。按照外匯管理的法律規定,外貿企業的一切收入的外匯都要隨時按照規定的牌價賣給國家指定的銀行,支付外匯時再按照國家批准的計劃及規定的手續向國家指定的銀行購買。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外貿企業沒有現匯存款。隨著對外貿易的擴大和發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出口的增加,一些外貿企業開始辦理代銷國外商品和維修業務。這些業務活動均涉及到現匯買賣,為了便利企業開展這類業務活動,經國家批准,中國銀行允許經營上述商品業務的外貿企業開立現匯存款戶。目前一般只開立美元現匯存款戶,現匯存款戶的開立,對於方便企業從事現匯買賣的業務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給某些經營思想不夠端正的企業以可乘之機。因此,審計部門應重視對外匯存款的審查。
(1)外匯存款合法性的審查。企業開立外匯存款戶是否確屬業務所需,申報開立外扎二存款戶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件,開立帳戶後,經營範圍是否與規定範圍一致,有無任意擴大存取範圍的。有無因業務變動,原申請開立外匯存款的理由不再成立,繼續保留現匯存款帳戶的。
(2)外匯存款來源的審查。重點檢查其來源是否正當,有無將應保留的外匯額度擅自轉成現匯存入,以逃避國家對外匯額度的監督和管理;有無將出口銷售的外匯收入截留白用的;有無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私自出借存款帳戶,替外單位保存現匯收入的。
(3)外匯存款支付的審查。著重審查存款的支付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有無超越業務範圍搞非法活動。如:私自將外匯轉借給其它單位或個人使用,以獲取佣金回扣和高額利息;將外匯在國內投資搞聯營,坐分外匯和人民幣利息;炒買炒賣外匯,或在國內以外匯計價結算擾亂金融等。
(4)外匯存款收支結算的審查。重點檢查外匯收支結算是否及時準確真實,各項貸款的清賬結算是否按規定執行,反映的外匯金額與人民幣金額是否與銀行牌價的匯率一致,對於應歸還的貸款是否及時支付,有無因還款不及時而承擔匯率風險的;對於企業代銷的國內商品和其他購銷業務,應註意審查企業的各項賬務處理和收支結算是否真實,是否正確反映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進價,費用開支及稅金繳納是否合理,結轉外匯收支的盈虧是否真實,企業外匯留成的核定是否準確。有無虛報外匯支出,少報外匯收入,多核外匯留成等侵占國家利益的行為。
(5)外匯存款結餘額的審查。外貿企業外匯存款的結餘額有兩種。一種是企業業務所需的正常周轉金,另一種是外貿企業在接受外商委托代辦國外商品銷售後所餘的外匯利潤。按規定此部分外匯應按照外匯牌價辦理結匯。外貿企業可以按照外匯利潤的一定比例獲得分成,保留外匯額度,人民幣上繳國家。為此,審查外匯存款結餘額時,應審查:企業經營的外匯收入是否及時向中國銀行結匯,並按規定上繳國家,有無長期保留現匯帳戶,占用國家資金變相截留國家利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