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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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外匯是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劃歸地方(省、市、自治區)掌握使用的外匯。其主要來源有: 國家每年撥出一部分外匯由地方使用,用於進口地方急需物資; 地方自營出口收入。
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對地方提供出口的外匯收入和僑匯、旅游等非貿易外匯收入的外匯留成。地方外匯,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使用,主要用於扶持出口商品生產,支援地方工農業生產的發展,開展地方旅游業,亦可進口少量消費品。
地方外匯是國家給予地方使用外匯額的指標。即國家授予地方使用這一數額外匯的權利。在實際使用時,還需用人民幣向中國銀行購買。
世界上最繁忙的地方外匯買賣一般均集中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它們買賣外匯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方法就是賤買貴賣,賺取買賣差價,商業銀行等機構買進外幣時所依據的匯率叫買入匯率,也稱“買價”;賣出外幣時所依據匯率叫賣出匯率,也稱“賣價”,買入匯率與賣出匯率相差的幅度一般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各國不盡相同,兩者之間的差額,即商業銀行買賣外匯的利潤。買入匯率與買出匯率相加,除以2,則為中間匯率。
2、擠占國內市場,衝擊地方工業生產。
3、進口商品大量銷售外地,不利於平衡本地購買力,回籠貨幣。
4、擴大信用投放,不利於金融物價穩定。
經營進口物資單位貸款買外匯長期存在銀行,銀行貸款長時間沒有取得相應物資投放市場,而賣外匯的單位將超出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部分所得支付出去,成為新的購買力,加劇了市場供求的不平衡。
1、明確規定各單位留成外匯的使用範圍。留成外匯只能用於進口本單位需要的設備、原料或經營範圍內的商品,不能為了賺錢任意跨行業經營。多餘外匯可通過中國銀行外匯交易所調劑轉讓,或與需要外匯的單位搞聯營。
2、省、市、縣(區)的留成外匯應全面安排。首先用於解決生產急需的設備和原材料;對於市場緊缺的商品,如工業部門有能力組裝配件的,應優先安排工業部門進口零配件;對國內生產一時還不能滿足市場主要的商品,可適量組織進口,但批量不宜過大,防止衝擊國內生產。
3、進口商品應立足於解決本地市場需要。為了統籌安排、全面平衡,對需要進口的商品,應由商業部門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進口。一些單位需進口本身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經主管部門嚴格審查後,也應委托商業部門的主管單位代進。
4、加強外匯管理,嚴格審查買外匯進口商品的貸款。應按國內市場供求情況,一定時期要規定一個總的進口配額,分配給各地區、主管部門,以避免多頭盲目進口。利用補虧外匯進口商品,實現銷售以後才能上繳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