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易外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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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貿易外匯收入是指不屬於對外貿易範疇的外匯收入
凡是不通過對外貿易途徑所實現的外匯收入,均屬非貿易外匯收入。如:海運收入,航空收入,鐵道收入,郵電收入,金融企業收入,保險收入,出口圖書、影片、音像製品、郵票收入,旅游及旅游商品收入,僑匯收入,對外承包工程收入,輸出勞務收入,關稅及稅款收入,外幣兌換收入,駐華機構匯款收入,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上繳的外匯利潤,國外援助及捐贈收入,廣告、修理、展覽、檢驗、租賃收入,經營房地產收入,經營股票、債券收入及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
1.從1993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在中國銀行總行建立非貿易外匯收入總帳戶。
2.各地財政部門在當地相應的中國銀行分、支行建立非貿易外匯收入分帳戶。
3.各級財政部門均應為當地創匯單位建立非貿易外匯收入明細帳戶。
4.財政部門與銀行建立上述帳戶時,應互留印鑒。
1.各創匯單位實現的非貿易外匯收入,應在中國銀行或其他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中央單位的外匯收入結匯後,記入財政部在中國銀行總行開立的總帳戶;地方單位的外匯收入結匯後,記入地方財政部門在當地中國銀行開立的分帳戶。
2.凡在中國銀行辦理結匯的創匯單位,每季度終了10日內應持供辦理留成用的結匯水單及“留成外匯計算表”一式四聯,到中國銀行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後,由銀行在“留成外匯計算表”上加蓋“結匯已核對,請財政部門審核留成”章確認。第一聯作為中國銀行收入財政部門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記帳憑證;第二聯作為財政部門收入創匯單位非貿易外匯收入明細帳戶的記帳憑證;第三聯作為財政部門審批留成的依據;第四聯由創匯單位留存。
3.凡在其他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的非貿易外匯收入,結匯銀行應及時向當地中國銀行辦理外匯移存。創匯單位在申請審批留成額度時,應持結匯水單及留成外匯計算表到結匯銀行進行核對,經匯銀行須核對確認,然後,由結匯銀行持創匯單位的留成外匯計算表和中國銀行辦理移存的有關單據向中國銀行證實申請審批留成額度的外匯收入確已移存到中國銀行,由中國銀行在該留成外匯計算表上加蓋“結匯已核對,請財政部門審批留成”章確認。中國銀行將第一聯留作本行記帳憑證外,其餘三聯由結匯行退創匯單位,由創匯單位據此向財政部門申請審批留成額度。
4.對於不辦理外匯留成的創匯單位的非貿易外匯收入,中國銀行應根據國家現匯外匯收入月報表中非貿易外匯收入全年合計數扣除本年已辦理申請審批留成額度的非貿易外匯收入額後,按其差額填制不辦理留成的非貿易外匯收入入帳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由中國銀行加蓋公章後交財政部門作為收入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記帳憑證;第二聯作為中國銀行收入財政部門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記帳憑證。
5.中國銀行應及時向財政部門發送對帳單一式三聯,經財政部門核對後加蓋公章退回中國銀行。
財政部門對核撥給創匯單位的外匯留成部分應從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中退庫。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主管部門彙總並經中國銀行確認的“留成外匯計算表”審核無誤後,填制“非貿易外匯調撥單”並加蓋財政部門印章。第一聯作為財政部門辦理退庫的記帳憑證(中央單位的直接從總帳戶中退庫,地方單位的從分帳戶中退庫);第二聯作為銀行核減財政部門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依據;第三聯作為收入留成外匯帳戶的入帳憑證;第四聯作為創匯單位的留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