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支业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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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收支业务审计(Audit of Foreign Exchange Incomes and Exp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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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支业务审计是对外贸企业外汇收支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外汇收支业务审计的要点[1]
(1)审查外汇收入是否全部入帐、如数收回。包括:
①检查出口销售明细帐,其出口商品数量、单价和外汇金额是否同合同、信用证相符;
②检查出口合同,其收汇方式是否合法、结汇地点是否恰当,有无将特区以外的出口收汇移至经济特区结汇,而又不将其外汇额度及时调回内地的情况。
③检查各项佣金、回扣、索赔和进口退汇等项外入是否及时收回,并按规定向银行结汇;
(2)审查外汇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包括:
①检查各项进口用汇的外汇来源是否正当;
②检查各项汇出汇款的内容是否合法,用途是否正当,有无挪用,借用或使用不当的情况。
(3)审查各项留成外汇的调剂、使用是否合法。包括:
①检查各项外汇留成是否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提留。
②检查留成外汇的调剂是否通过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
③检查调入留成外汇的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理。
④检查有无炒买、炒卖外汇的情况;
(4)审查外汇管理的措施是否健全;帐簿、记帐手续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外汇收支业务审计的类型[2]
对外贸易出口,是我国外汇收支的主要来源,出口外汇收支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创汇计划的实施,出口外汇收支业务的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
出口计划指标在外贸企业经济指标中居于首要地位。审查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首先必须检查企业的出口计划任务是否层层落实到每个具体出口商品上,各项出口商品的对外承交是否有保障;其次,审查出口计划的执行进度,是否认真贯彻了抓紧承交安全履约的方针,货源、储运、租船交货工作是否衔接,有无因各计划环节不配套而影响出口计划执行进度的;第三审查出口收汇结算方式是否安全,对大宗、畅销商品以及资信差的或新的客户,是否原则上使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结算方式,由于推销积压商品,照顾老客户资金需要以及受当地政府规定的限制等原因,采用无证托收结算方式时,掌握尺度是否适当,有无过滥现象。
- 2、出口佣金、回扣、货价折让等支付情况的审查
对外贸易出口业务中支付外商的佣金。回扣和货价折让,有明佣(扣)和暗佣(扣)两种。货价折让应注意审查发票上所列扣除数是否与合同或信用证所规定的佣金回扣和货价折-让一致,有无多付或重复计付的现象;对于合同或信用证未列明的付款,应注意审查佣金率是否超过规定幅度,有无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或其专业总公司批准,如发现支付佣金、回扣和货价折让中有异常现象,应查明原因,严防企业以低报货价,高报佣金,提高折让率和谎报无价样品、赠品出口等手段截留国家出口外汇。
这项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查找证件、核实情况,二是看企业在处理上是否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处理的;三是看出口收汇中冲减扣抵的项目是否在上述项目之内,有无将其他支出款项一起纳入增加国家外汇支出。
- 4、“以出顶进”业务的审查
目前,国家对“以出顶进”业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规定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对友谊商店、外轮服务公司、广州外贸中心、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经济特区、中外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外贸公司本身急需的个别商品,可采用“以出顶进”方式;二是规定了“以出顶进”、以不赔不赚,按国内对香港出口到岸价格计算的作价原则;三是规定了出售给特区的商品,只限于在特区内销售及本单位自用,不准倒卖,出口和返销外地;四是规定了采取“以出顶进”方式供应外贸公司的商品,必须是当年出口计划内的商品,或者是有同类型的出口商品,并须报经贸部批准后方能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对“以出顶进”业务的审查主要有:
(1)审核企业供应的对象是否合理,有无任意扩大供应对象和外汇计价结算范围的;
(2)审查价格执行情况,通过对“以出顶进”销售明细账的检查,看其作价是否严格遵守制度规定,有否擅自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的问题;
(3)审核外销经济特区的商品趋向,有无以联营为名,将供应特区的商品转手倒卖,或返销内地牟取非法利润和分成;
(4)审查外贸公司用“以出顶进”名义出口的商品是否列入当年出口计划,有无影响当年正常出口计划的完成,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以出顶进”业务或超出计划规定,开展“以出顶进”业务的。
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不仅担负着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的重要使命,亦担负着为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轻纺工业和国内市场所需要的物资,支持国内市场的重要任务,因此,它又是我国用汇的主要部门。在开展对外贸企业审计时,应重视进口外汇收支业务的审查。具体应抓以下几个方面:
- 1、进口用汇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
国家每年对外贸企业都下达进口用汇计划指标,属于中央进口外汇,由经贸部和外汇管理部批准下达,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使用,属于地方外汇。侣成外汇、进口用汇,由国家计委和经贸部按年分配用汇计划控制使用。审查外汇计划执行情况时,应重点审查进口用汇的来源、用途和执行进度。具体包括:
(1)审查批准进口用汇的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程序编报用汇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和规定的外汇组织进口;
(2)审查组织进口的商品是否为计划内项目,有无盗用计划内用汇指标,进口非计划内商品的问题;
(3)审查用汇计划的实施进度。安排用汇计划是否合理,有无用汇时间集中,造成国家外汇收支失去平衡的问题。
- 2、进口支付方式的审查
外贸企业进口支付方式的审查
外贸企业进口付汇一般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无证进口付汇和预付进口贷款等三种形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直接对外付汇结算。审查对外支付方式时应注意,对信用证下的进口和无证进口付汇要注意审查付汇来源是否正当,企业提供外贸管理部门审批付汇的证件是否完备,有无搞假证明骗取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对外付汇的问题。对预付进口贷款的审查,要注意进口贷款预付比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对超比例预付部分是否经外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超比例对外预付贷款的问题;对于付汇结算的审查应注意企业对外支付贷款,是否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结算,有无不经批准直接对外寄汇承付。
这项审查应重点审查这些外汇收入是否及时调回,并按规定处理。具体包括,审查调回的外汇是否卖给中国银行,有无私自留用或存放境外,侵占国家外汇收入进行逃汇的,上述收入是否冲减原进口外汇支出,是否继续保持原外汇支出额。
4、来料加工业务的审查。这项审查应重点检查来料加工原材料的数量是否与实际进口的数量一致,外汇支出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借来料加工之名,内外勾结,对进口原料、辅料以多报少,对加工出口成品的用料,以少报多,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更好地调动各地方、各部门和创汇企业的积极性,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周家对供应出口商品的企业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目前,这部分外汇留成又占国家外汇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因此,要加强企业留成外汇的监督。
- 1、外汇留成来源的审查
外贸企业留成外汇的主要来源是,按出口实际收汇额提取的留成;承办寄售和维修服务业务的留成;地县外贸白行收购出门商品按比例分得的留成;外贸企业自行搞“三来一补”贸易分得的外汇留成;及靠调剂外汇和其他业务按规定收取的外汇留成。审查外汇留成时,应审查企业上报核定的留成额是否真实准确,有无扩大创汇基数多报留成,计算“三来一补”贸易留成时不是按净创汇额计算留成等;审查其来源是否合理,该拨付供货单位的外汇留成是否如数拨给,通过调剂购入的外汇,是否经外管部门批准,并按市场允许调剂的牌价购入等。
- 2、外汇留成管理的审查
主要审查企业的外汇留成是否在中国银行建立了现汇帐户和额度帐户,在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了收支项目,有无不经批准擅自将额度购成现汇转作外汇存款,赚取利息的违法行为;有无私自保留外汇小金库,不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违法行为,有无未经批准将留成外汇长期存放在境外的问题。
- 3、外汇留成和调剂情况使用方向的审查
企业的留成外汇,按规定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国家不能供应而企业确实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消费品;联营投资,开办国家无力投资而实际需要的企业等。审查留成外汇用途时主要审查:
(1)审查使用留成外汇,是否已纳入当年批准的用汇计划;
(2)审查进口的物资是否届于企业确实需要的商品,有无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非本单位急需的国内紧俏生产资料和高档消费品;
(3)审杏使用留成外汇时有无利用留成外汇作为国内计价结算的手段和购买国内物资的交换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各部门和单位闲置多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可按规定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额度调剂或额度借贷,用汇单位所得外币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建设的有关支出,对留成外汇的调剂和借贷,应审查调剂借贷外汇是否经过管理部门批准,调剂价格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有无私自高价倒卖外汇或虽通过银行买卖,但又私下另补差价的。
外汇贷款是外贸企业通过融资形式以银行筹集外汇资金的一种手段,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辅助工具。另一方面,外汇贷款又是企业的一项债务,运用不合理,就会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的危害,影响国家的外汇收入。对外贸易企业外汇贷款的审计,要对外汇贷款的条件、运用和管理审查。
- 1、外汇贷款条件的审查
外汇贷款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通常说来,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必须有计划;还款确有保证;能按期归还贷款。审计时,应审查四个方面:
(1)贷款是否预先列入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重点是看上报计划与实际使用项目是否一致,有无为了获取外汇贷款采取报假计划的方法,骗取信贷资金。有无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变更贷款用途和进口物资的品种数量;
(2)贷款项目的经济效果是否明显,是否真正做到花钱少,收效大、创汇高,还款快。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列举的数据逐项进行考核,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贷款项目的还款是否确有保证。外贸企业的外汇贷款有两种情况,一是代理生产企业办理外汇贷款;二是自己办理外汇贷款。对于第一种情况,应注意审查生产单位与外贸企业是否签订产销。还汇合同或协议,生产单位能否提供出口商品归还外汇贷款,能否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对于外贸企业自己用的外汇贷款,主要看有无还款计划和措施。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事先是否做好调查研究,引进的技术设备和进口的物资是否确属国内紧缺或无力生产、企业又必需的能增强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有无在无资金保证下,又没有对贷款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就仓促贷款,导致外汇资金使用不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4)如需要在国内配套的厂房、设备,以及相应的劳动力,技术力量,人民币资金等。有无因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贻误进口影响生产的,或虽有人民币资金,但缺乏其他配套措施,以致影响引进的技术设备和生产物资不能及时投入使用,长期搁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 2、外汇贷款资金运用的审查
外汇贷款资金运用的审查主要审查:
(1)贷入的外汇资金是否用于本身急需的项目,有无将贷入的外汇资金转贷给其它企业,以获取借贷差额利息的;有无将急需贷款项目的资金挪作基本建设投资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基建规模的;
(2)外汇贷款在运用上是否贯彻了增收节支,增产节约的精神,对于代办申请的外贸贷款是否用在支持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对于自用的外汇贷款是否用在引进先进技术、进口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璜,或支持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是否认真贯彻了凡国内能制造、供应的机器设备,都不再进口;凡国内能制造的机器设备,但制造材料短缺的仅进口材料在国内制造;凡能引进技术专利在国内制造机器设备的就不采取整机进口;
(3)外汇贷款与实际需要是否一致,有无贷款资金大于实际支出需要,造成部门外汇资金占压,增加利息支出;有无将进口商品剩余的外汇长期留在境外,逃避银行监督,或用于企业在海外的投资,违反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的。
(4)外汇贷款的资金在使用上有无违反贷款规定。
- 3、外汇贷款管理的审查
对外贸企业外汇贷款管理的审查包括:
(1)外贸企业的外汇贷款是否通过单独分户反映。用外汇贷款进口的商品是否与一般贸易进口区别开来,各项进货单证,包括生产单位申请的定货卡片,对外开证、信用证的副本等是否加盖“外汇贷款”戳记,以资区别。有无将外汇贷款进口的商品和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混淆在一起,以少计外汇贷款支出多计一般贸易进口支出的方法侵占国家外汇资金。有无因进货单位分户不明确,导致错收错发影响用户正常业务开展等情况。
(2)外贸企业对委托代办的外汇贷款项目是否实行专人审核、管理和监督。首先,对用汇单位提出委托代办的外汇贷款应审查其是否事先对贷款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做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对申请贷款的手续内容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有无在尚未做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为用汇单位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其次,应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了代办借款合同,其内容是否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义务,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不按规定合同、契约办事,浪费外汇资金的情况;有契约规定的责任是否明确。第三,检查外贸企业是否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有无放任自流,撒手不管的现象。
(3)外汇贷款归还的审查。完整、安全,及时地归还外汇贷款是每一个贷款企业应尽的义务,中国银行制定的归还外汇贷款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凡是有外汇收入的借款单位,必须用自有外汇归还,或用贷款使用项目新增加的出口商品外汇收入归还,不直接收入外汇的借款单位,用提供外贸出口商品应收的外汇归还,如到期不能还,银行从过期3日起,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向借款单位加收30%-50%的利息。为此,对外贸企业归还贷款资金的审查主要是审核外汇贷款归还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正当,是否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的资金来源还贷。有无未借先还,边借边还,或借款使用项目尚未产生效益就用其他出口商品收取的外汇归还贷款,侵占国家外汇收入等情况。
- 1、外汇额度的审查
我国外汇计划管理制度规定,由中央拨给地方,或上级单位拨给企业使用的外汇,一般不直接拨给外汇现金,而是通过中国银行拨给外汇指标,这个指标即为外汇额度。企业只有掌握了外汇额度,并以相应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现汇,才能用以进口所需要的商品物资。为此,必须加强对外汇额度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外汇资金的流失。
对外汇额度管理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外汇额度账户的设置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企业有无未经批准同时在几个银行账户—上设置额度帐户,或借用别单位的名义开立额度帐户借以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无违反帐户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转让帐户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私下收取好处的;有无在合资合作经营项目中擅自替合作投资的外商向外国银行或港澳银行借款进行担保的,对已担保的外汇资金,则要采取解救措施以免国家资财遭受巨额损失。
(2)审查外汇收支的结算。外贸企业所有外汇的收付都必须通过银行同国外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为此,对企业办理的外汇收支结算,必须认真审查结算凭证,印签和收汇来源、支汇用途。
(3)审查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国家投入企业外汇和企业留成外汇,除了确属业务需要经管汇部门批准允许保留现汇帐户外,其他一律实行额度管理。审查中,应注意审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外汇,有无扩大使用范围,挤占挪用等问题。
(4)审查企业是否有私自买卖外汇额度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企业闲置不用的外汇额度,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实际有偿调剂。为此,审查企业外汇额度的买卖,重点应放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看外汇额度的买卖是否通过外汇管理部门;二是看价格是否介理,这可以从企业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情况来分别予以审核。对外汇收入方的审查,应注意:出口商品的外汇收入是否安全结汇,特别要注意审查通过经济特区转运出口的外汇结算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将收取的外汇转让给该地区公司,然后以高出管汇部门规定调剂收取人民币收入,以弥补出口亏损的,检查时可通过审核双方合同协议看外汇分配是否合理,有无倒卖外汇的情况。对支出方的审查主要审查外汇额度的买卖去向。调剂闲置多余的外汇额度是否通过管汇部门买卖,卖出的外汇额度是否按规定作价,有无通过管汇部门调剂后,又私下另补差价款,有无不通过管汇部门私下高价买卖外汇牟取非法利润的。
(5)审查外汇额度的调拨和账务处理情况。应审查各种现汇开证,用汇额度的拨付是否按国家批准的外汇收支计划办理;企业调拨外汇是否通过管汇部门和中国银行办理,是否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外汇额度的计算、分配有效期、使用范围和批准用汇权限等是否按照中央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未经管汇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无周转使用;对于中央外汇的开证额度和用汇额度分别调拨地方进口开证额度和用汇额度时,是否同时调拨,有无违反规定,先调拨开证额度后调拨用汇额度的情况。在拨付使用外汇额度时,是否在批准的进口开证额度内办理;在收入和拨付外汇额度时,是否及时记录,并定期与中国银行核对帐单;企业的各外汇额度帐户是否分专项明细列表,支出数和收入数是否分别填列,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 2、外汇存款的审查
银行外汇存款,是指外贸企业存放在当地中国银行的现汇货币租金。按照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外贸企业的一切收入的外汇都要随时按照规定的牌价卖给国家指定的银行,支付外汇时再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及规定的手续向国家指定的银行购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没有现汇存款。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和发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的增加,一些外贸企业开始办理代销国外商品和维修业务。这些业务活动均涉及到现汇买卖,为了便利企业开展这类业务活动,经国家批准,中国银行允许经营上述商品业务的外贸企业开立现汇存款户。目前一般只开立美元现汇存款户,现汇存款户的开立,对于方便企业从事现汇买卖的业务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给某些经营思想不够端正的企业以可乘之机。因此,审计部门应重视对外汇存款的审查。
(1)外汇存款合法性的审查。企业开立外汇存款户是否确属业务所需,申报开立外扎二存款户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开立帐户后,经营范围是否与规定范围一致,有无任意扩大存取范围的。有无因业务变动,原申请开立外汇存款的理由不再成立,继续保留现汇存款帐户的。
(2)外汇存款来源的审查。重点检查其来源是否正当,有无将应保留的外汇额度擅自转成现汇存入,以逃避国家对外汇额度的监督和管理;有无将出口销售的外汇收入截留白用的;有无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出借存款帐户,替外单位保存现汇收入的。
(3)外汇存款支付的审查。着重审查存款的支付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超越业务范围搞非法活动。如:私自将外汇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以获取佣金回扣和高额利息;将外汇在国内投资搞联营,坐分外汇和人民币利息;炒买炒卖外汇,或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结算扰乱金融等。
(4)外汇存款收支结算的审查。重点检查外汇收支结算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各项贷款的清账结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反映的外汇金额与人民币金额是否与银行牌价的汇率一致,对于应归还的贷款是否及时支付,有无因还款不及时而承担汇率风险的;对于企业代销的国内商品和其他购销业务,应注意审查企业的各项账务处理和收支结算是否真实,是否正确反映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进价,费用开支及税金缴纳是否合理,结转外汇收支的盈亏是否真实,企业外汇留成的核定是否准确。有无虚报外汇支出,少报外汇收入,多核外汇留成等侵占国家利益的行为。
(5)外汇存款结余额的审查。外贸企业外汇存款的结余额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业务所需的正常周转金,另一种是外贸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代办国外商品销售后所余的外汇利润。按规定此部分外汇应按照外汇牌价办理结汇。外贸企业可以按照外汇利润的一定比例获得分成,保留外汇额度,人民币上缴国家。为此,审查外汇存款结余额时,应审查:企业经营的外汇收入是否及时向中国银行结汇,并按规定上缴国家,有无长期保留现汇帐户,占用国家资金变相截留国家利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