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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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對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國的貸款項目和無償援助項目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按照我國政府同國外貸援款機構簽訂的項目貸援款協議,向國外貸援款機構出具符合國際審計準則和國內審計準則的審計報告,是我國審計機關實施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的一個顯著特點。換言之,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報告不僅要符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而且要符合國外貸援款項目協議規定的國際審計準則。
(一)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有效性
一是對項目的投資完成情況和項目單項工程投資完成情況進行核實。要根據國內基本建設程式,對工程投資完成情況從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實施符合性和實質性測試,檢查其程式和建設內容的合理、合法性,並延伸相關單位,檢查其投資的真實性,對設備投資完成情況從採購計劃、招投標、供貨、設備質量及使用效益等方面進行實質性測試,檢查其合規性和有效性,對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完成情況進行實質性測試,檢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條件允許的條件下,要全面運用電腦輔助審計系統,對項目執行單位的電子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和重點分析檢查,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排查審計線索,擴大審計面,降低檢查風險。
二是核實貸款資金報賬、撥付和使用情況,有無虛報冒領或騙取貸款資金的問題,檢查貸款是否用於本項目規定的建設內容和範圍。核實配套資金落實到位情況。檢查當年度項目執行單位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是否按時、足額撥付。項目執行單位國內配套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貸款協定》等文件規定的範圍和內容。
三是對外幣資金的收支進行審計,檢查項目執行單位是否設立項目外幣資金賬戶。核對外幣專用賬戶收入、支出、結餘和利息積累金額是否正確,兌換人民幣業務註意兌換日期和利率。
四是對貨幣資金進行審計。核對銀行存款,盤點庫存現金。對銀行存款總賬和明細賬、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對現金進行盤點。通過核實現金的真實性,發現是否存在賬外賬和“小金庫”問題。
五是對往來賬款進行函證、查詢、核實,查閱有關協議、合同,檢查有無虛掛債務,隱瞞收入的情況;併進行賬齡分析,有無長期掛賬(3年以上)未及時清理而造成呆賬、壞賬,但未履行審批核銷手續。
六是檢查項目單位財務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檢查各項目執行單位財務報表和彙總財務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對財務報表實施符合性測試,判斷其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當年度財務狀況和項目賬戶餘額,並對其發表審計師意見。
(二)檢查項目計劃的執行和完成情況
一是對當年度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對當年度的投資完成額的真實性進行抽樣檢查,並運用審計分析工具,與上年度進行比較,以評價項目執行單位總體的工作效率、效果,並按照項目主管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要求來衡量項目執行單位的各項進度指標,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二是對土建工程和設備投資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檢查核實土建工程投資設計、概算的批覆文件、施工圖,設備採購的清單、質量、規格要求等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招投標程式是否合規,中標單位是否具備資質要求,必要時可以延伸到施工單位或供應商。根據重要性評估水平,選取部分土建工程和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審計項目設備、物資的採購是否符合《招投標法》和《貸款協定》規定的採購程式和付款程式,檢查採購合同執行情況,設備、物資的採購方式、票據是否合規。核對設備或物資入賬、計價和變動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項目設備、物資是否符合項目需要、用於項目建設,有無挪用和出售情況。
三是對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審計檢查和評價。
(三)重點檢查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一是檢查項目建設資金有無截留、擠占、挪用,私設小金庫、甚至貪污或私分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二是檢查項目工程、設備物資的招投標程式是否合規,有無暗箱操作,招投標中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等重大的違紀違規問題。
三是檢查項目採購的設備、物資是否為項目建設所需,是否以次充好,是否存在挪用、低價變賣給利益相關人甚至私分國有資產的嚴鶯違紀違規問題。
四是檢查其他相關事項是否存在違紀違規問題。對上述檢查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要及時上報,並及時移送有權處理機關進行處理,並告知處理機關將處理結果要及時函告審計機關。
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和國外貸援款項目《項目貸(援)款協定》等規定,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後,審計組要在30日內起草審計報告初稿,經主管領導簽發後送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意見反饋後,5天內要送單位審理覆核處進行審核,根據覆核意見修改後出具代擬審計報告稿,由單位主要領導和業務處室及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對代擬稿進行審核後,向審計署和國外貸援款機構出具中英文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對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下達審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