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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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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醫鬧

  醫鬧是指受雇於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採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並從中牟利的行為。醫鬧採取在醫院設靈堂、打砸財物、設置障礙阻擋患者就醫,或者毆打醫務人員、跟隨 醫務人員,或者在診室、醫師辦公室、領導辦公室內滯留等等。醫鬧是一個特殊的人群,他們每天穿梭於各大醫院之間努力尋找“商機”,採取伙同患者家屬擾亂醫院就診次序的方式,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這就是新出現的職業“醫鬧一族”。

  2006年7月10日,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就“醫鬧”行為發表評論說,“醫鬧”是一種違法行為。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醫鬧等予以處罰,乃至追究刑責。

醫鬧的特點

  “醫鬧”多是無業人員。一個醫鬧團體最少的有十餘人,最多的有百餘人,這些人大多都沒有固定的工作,有相當一部分還是城市周邊的中年婦女,她們大多靠揀垃圾或做小生意為生,且大多屬於一個村或一個地方的人。每次有“業務”的時候,就由一個人牽頭,一個通知一個,有相識的也有不相識的,然後在一起相約到醫院。有時,醫鬧是某些有權有勢的人在幕後操縱的。

  他們平時在醫院門前看似在四處“閑”逛,其實他們並不“閑”,他們在各個診室搜索,四處打聽患者的各種醫療事故信息,當他們從各種醫療事故中嗅到金錢的味道,就馬上和患者家屬聯繫稱自己可以幫助家屬向醫院索要賠償,並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後打著患者家屬的旗號,在醫院上演要求醫院承擔責任的鬧劇。

  他們會在醫院門口扯上橫幅,衝進醫院又打又砸,圍堵醫生、封住診室,要求院方賠償。如果院方不賠償或不遷就這種行為,他們就會在醫院鬧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錢誓不罷休。他們既不是醫院的工作人員,也不是患者的家屬,而是悄悄滋長的另一種怪異職業“醫鬧”。

  這樣的“醫鬧一族”往往和出現了醫療糾紛的患者家屬相互配合,或是在醫院門前聚眾靜坐,或是在醫院拉起橫幅要求賠償,嚴重的將死者或傷者抬到醫院門診大廳擾亂就診秩序。在醫療糾紛當事人獲得了醫院的賠償後,他們再與當事人分紅

醫鬧的成因分析

  “醫鬧”之所以成為一種職業的直接原因,大概是緣於醫患矛盾中雙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現爭執後患者常處於非常弱勢的境地: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對稱,患者雖感覺治療有問題,但很難掌握證據,醫院永遠處於主動方;另一方面是患者面對的常常不是一個醫生或一個科室,而是一家財大氣粗的醫院,難以進行平等的對話;還有,雖然有看似中立的醫療仲裁委員會、事故鑒定委員會、醫學會等等,可由於利益關係,這些部門與醫院走得非常近,很難作出公正的裁決。而且即使作出賠償的決定,往往數額也非常之少。很顯然,當在正當制度中尋求不到公正的救濟途徑時,處於弱勢的患者就會想到非制度化的“討說法”途徑。如此,“幫患者討說法”的醫鬧職業應運而生。

  除了這個原因外,“醫鬧”職業中似乎還帶著一種患者與醫院在關係對立中互相傷害的意味。患者以及家屬缺乏醫學常識,認為“交了錢,就得給我看好病。”,將健康問題的責任全部推給醫生,並且不惜以極端的手段對醫生進行威脅,造成很多醫生的恐慌,不敢輕易診斷,並且因為害怕家屬時候肆意大鬧,自身缺乏證據保護自己,加入了很多不必要的檢查。加劇了看病難——當患者在就醫中感覺受到醫院傷害後,反過來又會撕破臉皮不惜使用“中介”,以糾集“醫鬧”的方式對醫院進行傷害,在宣泄性的“醫鬧”中獲得一種心理補償。從“醫托”到“醫鬧”,其中隱含著一種冤冤相報、非理性的醫患互相傷害。

  從這個角度看,醫院和醫生不要為利用醫托、醫葯代表這些“中介”獲得那點利潤而慶幸,醫方能利用中介牟利,醫患關係在“中介”的隔離中被破壞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中介同樣會被患者所利用。當然,患者並不會從“醫鬧”中獲得什麼利益,醫院的賠償最終還會轉嫁到其他患者的醫療成本中,醫患矛盾只會在“利用中介”的互相傷害中日益加劇。

  應該說,“醫鬧一族”的出現絕不是偶然的,它提醒我們的醫療機構,要提高服務質量,儘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醫鬧的解決途徑

  要徹底鏟除“醫鬧”存在的土壤,就必須解開醫患關係的死結,而要解決這個死結,醫院和醫生就必須主動採取措施,重建患者對自己的信任。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解決“醫鬧”問題,關鍵還是要增加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創建公平的醫保制度,降低公民的看病成本,增加醫療工作者的收入,嚴把新研發藥品的審批流程。讓老百姓看得起病,讓醫生、護士能夠有尊嚴的工作,讓藥廠公平公正的競爭,藥品的審批達到透明公平,只有這樣才能杜絕老百姓的仇醫心裡,杜絕“醫鬧”的存在。

  在中國的現狀下,堵住“醫鬧”之濁水,開闢“醫訴”之清流,才是解決醫患糾紛的最佳途徑。雖然醫療系統存在的各種不良現象,確是“醫鬧”存在的原因之一,卻不能成為縱容其泛濫的理由。“根除醫療腐敗,才能杜絕‘醫鬧’”的說法,可以是一時激憤的牢騷,卻不該受到輿論的鼓勵,否則,我們將既得不到良好的醫療環境,也不可能在出現醫療糾紛時,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救助。

  處罰規定

  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醫鬧、號販等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七種行為予以處罰,乃至追究刑責。

  違規停屍將受罰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通告提出,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須按規定將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並及時處理。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

  對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及倒賣醫院掛號憑證等行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責。

  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告要求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服務流程,增進醫患溝通,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

  很多“醫鬧”源於溝通不暢,通告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採取設立統一投訴視窗、公佈投訴電話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訴,併在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患者及家屬應依法按程式解決醫療糾紛。

  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

  根據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今後,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

  通告提出,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的,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告要求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服務流程,增進醫患溝通,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採取設立統一投訴視窗公佈投訴電話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訴,併在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患者及家屬應依法按程式解決醫療糾紛

  針對患者及家屬,通告提出,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必須按規定將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並及時處理?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1]

  找醫鬧多拿錢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在醫療糾紛中,有的病人家屬為了多拿錢,往往找“醫鬧”出面去醫院施加壓力,這時醫院也往往多掏點錢,以儘快息事寧人。對於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專家提醒說,根據該規定,從11月1日起,帶頭“醫鬧”的患者家屬,以及“醫鬧”團夥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要坐7年牢[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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