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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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鏈是指圍繞某一個創新的核心主體,以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通過知識創新活動將相關的創新參與主體連接起來,以實現知識的經濟化過程與創新系統優化目標的功能鏈節結構模式。
首先,創新鏈的參與主體廣泛,並圍繞核心主體而運作。
創新鏈的參與主體既有企業、金融機構、中介組織等以謀取利潤為目標的組織,也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提供技術支持的單位,同時還有提供政策支撐的政府部門等。
在眾多的參與主體中,必須要有一個甚至多個起主導作用的核心主體。不是任何參與主體都可以擔當核心主體角色,其自身必須要在某個方面具備超強的實力,而且應當具備有效整合各參與主體共用資源的能力,通常以企業和政府擔當核心主體的情形居多。
其次,創新鏈各參與主體應有一個共同的目標。
作為維繫創新鏈的紐帶,創新鏈各參與主體應有一個共同的目標,而且通常核心主體的目標直接決定整個創新鏈的目標。若是企業為了追求更多的市場份額和利潤而研發、生產某個產品,但是自知資源稟賦不足,需要尋求社會力量的支持,那麼這條創新鏈就是以企業為核心主體,其目標就是通過產品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而謀取更多利潤。倘若是政府部門為了某項重大的科技攻關而組織上述參與者,那麼政府便是核心主體,而此時其目標通常是公益性的,有可能是服務於國家發展戰略或者為加快發展某個支柱產業。
組織的共同目標是組織得以維繫的根本,但並不等於組織的目標是唯一的。常見的情況是,各參與主體由於價值取向的差別,其個體目標與共同目標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創新鏈的核心主體既要適當考慮各方利益,也要在必要時採取糾偏措施,以維護組織的正常運作。
第三,創新鏈內部具有完善的分工與合作機制。
創新鏈是由眾多參與主體組成的,他們在相互合作過程中可能會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如有的主體擔心核心技術被其他主體掌握,在合作過程中勉為其難,導致創新鏈的整體運作效率低下。合作創新的成果收益分配,也會從根本上影響各個參與主體的合作行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合作機制,化解這些影響創新鏈運作的不利因素,是非常必要的。整個合作機制應包括創新鏈的組建、相互之間的分工協作、資源的分配利用以及收益分享等,均應有具體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創新鏈合作過程中的各類問題。
第四,創新鏈是開放的,其開放性是由創新鏈自身環境所決定的。
因為創新鏈是由眾多主體參與以及多個階段活動共同組成的,所以單個主體很難擁有足夠的人力、財力、科技資源去支撐整條創新鏈的運行,客觀上需要有各種資源稟賦的組織參與其中,例如要有政府給予政策傾斜或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攻剋科技難關,同時還要有一些其的社會組織,如咨詢公司、營銷中介等的輔助,以便及時掌握最新產品動態和市場營銷活動,從而使創新產品從研發、生產到最終取得收益的過程實現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一旦創新鏈變成一條封閉的鏈條結構,那麼這些參與者將無法發揮他們的功能,使得創新鏈很容易產生各種問題,如資金短缺、信息不對稱等,致使創新鏈的運行效率大打折扣,從而無法實現構建創新鏈的預期目標,這是應該避免的。
圖中所示為以企業為創新主體、以市場利潤為目標的創新鏈結構。正如在創新鏈的特征分析中所指出,創新鏈一般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有時是以市場利潤為目標,有時是以公益為目標。本報告重點研究的是產業技術創新鏈,因此其共同目標基本上歸根結蒂是以市場利潤為目標。限於篇幅,以公益為目標的創新鏈本報告不做深入的研究。
以市場利潤為目標的創新鏈,其構成要素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參與主體,二是創新活動。核心企業通過市場調查分析,為了滿足市場需求,形成新產品的創意,而後啟動一系列的創新活動,包括創新理念、研發活動、成果轉化、批量生產、產品銷售等主要環節,直到產品供應市場。在整個創新活動過程中,企業作為與商品交易市場直接發生關係的主體,它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圍繞著目標市場,力圖通過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而賺取更高的利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均是創新鏈的參與主體,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在上述活動過程中發揮倍增作用,有時甚至起決定作用。而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及市場監管者,其對整個創新鏈的導向作用和催化作用無疑十分重要。
(一)成套技術示範與轉移服務
服務對象:各類企業、地方政府。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共性或關鍵技術需求,在研究所多年積累形成的研究成果基礎上,突破“自有-自產-自銷”的思想束縛,聯合各類資源廣泛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集成創新,研發並形成包括裝備設計、工藝控制、產品性能檢測標準等在內的成套技術,經合作企業示範完善後,以可複製的形式向相關行業轉移或推廣。
支持方式:對於研究所已經在創新價值鏈上完成了“獲得知識”並“確定可行性”階段的研究成果,支持其與企業合作完成價值鏈的“試驗實用性”階段,由企業“證實收益率”之後,實現科技成果的資本化、產業化。成果的價值主要在技術交易中體現,院撥經費主要用於引導企業資金投入,與各級政府財政資金一道共同降低企業投資新技術的風險。
(二)專項研發與聯合攻關服務
服務對象: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針對企業提出的具體明確的技術需求,研究所在“獲得知識”已有相當積累的基礎上,接受企業出資委托,完成特定技術開發直至“確定可行性”,必要時與企業共同進行“試驗實用性”階段的工作。雙方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無形資產,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一般為雙方共用。
支持方式:對於在行業中具有領先地位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我院將積極促成與之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議,支持其與院屬相關單位結成戰略伙伴關係。聯合攻關所需經費以企業投入為主,可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與企業共同設立項目基金,面向全院招標委托項目承擔單位。院撥經費主要用於支持院屬相關單位完善必要技術條件,或為聯合申請企業集團等上級部門及國家部委的立項做好必要的前期準備。
(三)委托研究與專項咨詢服務
服務對象:國家及有關部委、地方政府、大型企業集團。針對國家和區域的重大社會發展戰略、大型企業集團的行業發展規劃,相關研究所接受委托開展專項研究,向委托單位提供系統、科學的咨詢評估報告。研究成果應被委托方充分肯定,併在政府或企業的管理決策、政策制定等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支持方式:對於副省級以上行政單元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重要咨詢項目,院撥經費可用於支持院屬相關單位開展前期預研工作,但應以爭取委托單位提供的項目咨詢經費為主。對於完成咨詢項目過程中發現的某些有意義的專題研究內容,也可申請院撥經費予以支持。凡院撥經費支持的咨詢項目,應對研究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發表權)歸屬做好事先約定。
(四)公共檢測與平臺試驗服務
服務對象:中小型企業及相關研發機構、大學、社會組織等。針對生物醫葯、食品安全、環境監測檢測等領域研發工作所需的專業化服務,利用研究所已有的儀器、設備、軟體、資料或人力資源,在滿足自身研發工作的同時向社會開放,通過優質的有償服務,獲得合理的市場化收益。
支持方式:對於研究所已經獨立組建或聯合政府及社會資源組建的各類平臺,支持其面向相關行業、相關區域開展市場化的專業服務。院撥經費主要根據平臺的服務業績考核結果,引導政府和社會的資金共同加強或完善平臺服務條件建設;鼓勵研究所在條件成熟時進一步體制創新,探索創辦多元投資主體的股份制服務型企業。
(五)知識產權運營與管理服務
服務對象:院屬研究所、院外研究機構、大學、企業等。當前我院知識產權活動總體上仍處於普及概念、傳播知識、培訓人員、追求申請數量的歷史時期,明確研究所是其所持有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的主體,知識產權的價值只能在市場交易中實現,研究所對知識產權工作必將提出新的服務需求。
支持方式:通過一定組織形式,由院機關出資委托相關機構繼續提供“菜單式”專業化服務,重點做好知識產權信息分析、知識產權運營策劃、知識產權法律咨詢以及系統化的知識產權管理培訓等方面的工作。院屬單位有償使用上述服務的情況將作為考核院撥經費資助效果的主要依據,對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評估並作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