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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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交易是指各種可上市的公債在流通市場上買賣轉手的一種交易行為。這種買賣轉手行為以某種方式和形式進行,構成了公債的交易方式。
公債交易方式依不同的劃分標準與組織管理要求,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按公債交易達成方式,其交易方式可劃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
(1)公債直接交易。公債直接交易方式是指公債買賣雙方無需經過經紀商而由雙方直接協商交易條件,並達成契約,錢券由雙方自行交割結算的交易方式。其特點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交易成本低,易保守交易秘密。但雙方對市場信息可能不易全面掌握,需要承擔一定的交易風險。場外櫃臺交易多為直接交易。
(2)公債間接交易。公債間接交易方式是指公債買賣雙方需要委托經紀商代理出售和代理購買才能順利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同直接交易方式相比,間接交易方式的買賣雙方不直接接觸,均要委托經紀商,因此雙方要支付一定的手續費,交易成本相對要高些,所承擔的交易風險相對要小些,因為經濟商對市場信息較之買賣雙方要掌握得全面些。因此間接交易方式有賴於高素質的經紀商隊伍,有賴於有組織的公債交易市場。
全價交易(Dirty Price或Full Price)是債券交易的一種,是指買賣債券時,以含有債券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也按該全價價格進行清算交割。我國自1981年開始發行國庫券以來,絕大部分是全價交易方式的購買與轉讓。在這種交易方式下,談到國庫券的價格,必然包括利息在內。如果沒有利息,那麼當然也就是本金原值價,問題在於一旦有利息存在,尤其是在轉讓市場上,利息必然存在,實際轉讓價就是本金值加上利息值。比如,按到期一次付本息的3年期年利率10%的國庫券為例,若在兩年時轉讓,本金價為100元,利息值就為20元,加在一起的理論轉讓價為120元。如果是分期付息的國庫券,在全價交易中,表現複雜,即利息未支付時,價格中包含利息,利息支付後,價格中又不包含利息,起起伏伏,直到最後到期償還本金。在國家對於個人的交易中,一般是代用全價交易方式的,即使是長期付息債券,也可用全價交易。我國對居民個人購買者一直採用這種交易方式,已為群眾熟悉並接受。在今後的市場發展中,雖然個人購買比重下降,但全價交易的方式仍將保持一定比例。
所謂凈價交易(Clean Price或Flat Price)是相對於全價交易而言的,凈價交易是以不含利息的價格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方式是將債券的報價與應計利息分解,價格只反應本金市值的變化,利息按票面利率以天計算,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
凈價=全價-應計利息
應計利息=票面利率÷365天*已計息天數*100
應計利息額:零息國債是指發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額;附息國債是指上一個付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額。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國債是指發行票面利率,浮動利率國債是指本付息期計息利率。
年度天數及已計息天數:1年按365天計算,閏年2月29日不計算利息;已計息天數是指起息日至交割當日實際日曆天數。
在全價交易方式下,國債價格中包含了持有期內的應計利息,即國債價格是含息價格,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斷變化。因此,含息價格不利於投資者對當時的市場利率狀況作出及時和直接的判斷。
在凈價交易方式下,把成交價格與應計利息分解,即成交價格不再含有應計利息,只反映市場對國債面值成交價格的波動情況,應計利息只取決於持有天數,其應計利息額每天都能計算出來。因此,不含息價格有利於真實反映國債價格的走勢,也更有利於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具體地說,全價交易與凈價交易的區別就在於“凈價交易的成交價不含有上次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間的票面利息”,這部分票面利息被稱為應計利息,是上次付息日至結算日的天數與票面利率的乘積,凈價價格也就等於全價價格減去應計利息額的差額。
3.按公債買賣雙方的結合狀況,其交易方式可劃分為相對買賣、拍賣標購和競標買賣
(1)相對買賣交易。相對買賣交易方式是指公債在交易的即時沒有其他買賣競爭者,買賣雙方一對一地進行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較原始,一般是由於交易的債券品種數量不多,或者買賣雙方為保守秘密等原因所採取的交易方式。在場外櫃臺交易,相對買賣交易方式居多。
(2)拍賣標購。拍賣標購方式是指公債買方為多人,而賣方僅一人,賣方則採用標價(事先定價)和投標定價(即時定價)將公債出售給眾多的買方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的特點是:公債的賣方少於買方,公債供不應求,呈現賣方市場,難以形成公正的交易價格。另外,公債行市由賣方確定,這種定價方式一般有利於公債的出售者。
(3)競價買賣。競價買賣方式是指公債買賣雙方數量相當,由買方和賣方通過競爭確定公債的交易價格。競爭原則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和“數量優先”等原則。進行這種交易的雙方都集中在市場,買賣雙方自由選擇雙方,因而能夠維持比較公平、合理的交易價格,但它要求有專門的組織市場預期相對應。
4.按公債成交訂約和清算的期限,其交易方式可劃分為現貨交易、遠期交易、期貨交易、回購交易和期權交易
(1)公債現貨交易
現貨交易也稱現金現貨交易,指買賣雙方同意在國債成交時馬上交割,一手交券,一手交現金。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往往有個較短的拖延時間,因而實際上即時交割的情況並不多見。通常採取次日交割或例行交割等方式。次日交割是指在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開市之前辦完交割手續。例行交割則是一種在交割時間上約定俗成的交易辦法,但各國的約定時間不盡相同。
(2)公債遠期交易
遠期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未來某一預定日即交割日,由買方以預先規定的價格即交割價,從買方買進約定的公債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採取直接交易,買賣雙方實現直接簽訂遠期交易合約,在交割日之前不用進行錢券交割,也無任何交易行為。在交割日,雙方必須按合同預先確定的價格交割,錢券兩清,否則即為違約。因此這種交易方式存在難以確保的風險,投機因素較多,交易場所既可以在集中性市場內進行,也可以在場外櫃臺交易或場外電話交易中進行。
(3)公債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指國債成交後並不馬上交割,而是買賣雙方按契約規定的價格和時間在將來某一時間進行交割結算的交易。公債的期貨交易可以在市場上把因公債價格變化所造成的風險轉移他人,在交割日期到來之前,買進期貨的人還可以再賣出同樣一筆期貨,賣出期貨的人也可以再買進同樣一筆期貨。在期貨交易中,可以利用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的不一致進行套買套賣,這樣可以達到套期保值或投機的目的。套期保值,是指在現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某種債券的同時,再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進同等數量的債券,這樣,當期貨到期後,因價格變動而在現貨交易中造成的盈利或虧損就可以由期貨交易中的虧損或盈利得到彌補或抵消。利用期貨交易進行投機,是指當債券行情看漲時買進期貨,到期後再以高價賣出,從賤買貴賣中獲利;當債券行情看跌時賣出期貨,到期後再以更低的價格實進,從貴賣賤買中獲利。這裡投機因素可以起到加劇債券價格變動的作用,但投機時投機者通常要承擔價格變動的風險。
(4)公債回購交易
回購協議交易國債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於一定時期後以預定的價格或收益率,由最初出售者再將該種國債券購回的交易方式。在回購協議交易中,對國債的原持有人(賣方)來說是回購,而對投資人(買方)來說則是反回購。由於是帶有回購條件的買賣,所以國債實際上只是被暫時抵押給了買方,買方得到的只是雙方議定的回購協議的利息,而不是國債本身的利息。國債本身的利息(包括被抵押出去的這段時間內的利息)是屬於賣方(國債的原持有人)的。這種有條件的國債交易方式實際上是一種短期的資金借貸。回購協議的期限最短為一天(隔夜交易),最長為一年。回購協議的利率是由協議雙方根據回購期限、貨幣市場行情以及回購國債的質量等有關因素議定的,與國債本身的利率沒有直接關係。公債回購交易是一種比較靈活的融資方式,它與遠期交易的關係是:投資者做一筆回購交易,相當於做回購者在賣出公債的同時,與做反回購者做了一筆購買公債的遠期交易。即:
公債回購=賣公債+買公債遠期合同
公債反回購=買公債+賣公債遠期合同
與遠期交易相比,回購交易的風險較小。回購交易與期貨交易不同之處在於:期貨交易是指在專門的交易所內,按預定的標準合約,買賣在一定期間交割,具備一定數量與價格標準的合約。對期貨交易來說,如果未平倉而發生錢券交易的話,也僅僅是發生一次;而對回購交易來說,回購不但每筆交易要發生兩次錢券交割,而且不存在像期貨交易那樣的對沖或平倉現象,回購交易保證金也比期貨交易少。
(5)公債期權交易
期權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某一時期內或某一到期日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買賣相關公債現貨或期貨合約權利的交易方式。公債期權交易與公債遠期交易均是指通過對未來價格趨勢的預測來進行買賣的派生交易方式。兩者存在一定的聯繫,即:
買公債遠期=購公債買方期權+售公債賣方期權
賣公債遠期=購公債賣方期權+售公債買方期權
但公債期權交易畢竟是比公債遠期交易更為複雜和更高層次的交易方式,兩者還是存在極大差別。公債期權購買者有在規定日期內按預定價格買賣某一公債或公債遠期合約的權利,但沒有相應交易的義務,公債遠期合同的買賣雙方必須在交割日錢券兩清,其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而公債期權交易的收益與風險是不對稱的,其風險最大,但損失只是期權購買者預先繳納的保險金,一旦價差超過其保險金時,期權購買者可拒絕執行合同,但收益也是不確定的。相反,公債遠期交易的風險與收益是對稱的,其風險不定,損失依合同價格與交割價格的差額而定。
公債期權與期貨交易同屬於高級形態的公債派生交易方式,按一定規則和程式買賣以公債為標的物的標準化合同的交易。兩者區別在於公債期貨交易的收益與風險是對稱的,其盈利或虧損取決於未來市場價格趨勢與投資者預測是否一致,盈利或虧損的數量依未來價格變動程度而定。但無論如何,公債期貨交易價格預測正確時的盈利率與預測錯誤時的損失率相等,而公債期權交易則不然。其次,公債期貨合約如果在最後交易日之前不被平倉,就必須進行實物交割,而公債期權交易既沒有規定在到期日前必須做與原簽訂合同時的相反交易以平倉,也不存在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最後,公債期權包括對相關期貨合約的買賣權利,其層次比公債期貨還要高。
- 肖鵬,李新華主編.《公債管理教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2(09).第1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