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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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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息立法體系

  信息立法體系是由信息法律條文和規範性文件構成的規範性文件系統,它表明信息法的外在形式結構。建構信息立法體系,既包括對現有立法的分類,也包括對應有立法的分類,有利於信息立法的科學化、系統化和完備化,也關係到信息立法的成效。

構築信息立法體系的基本思路[1]

  由於信息化進程幾乎涉及到人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所謂信息法規條例,都是根據客觀實際需要,一個一個針對具體問題而制定的法律。到目前為止,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有一部完整的、抽象的、一般的信息法。因此,信息立法必然是個在實踐中逐步調整、逐步適應、逐步完善的過程。為了加速這一進程,在立法工作的起動階段,我們應從總體上對可能形成的各類信息法規的邊界、範疇以及相互間的關係統籌考慮,構築一個初始的立法框架,以立足於全局自頂向下地觀察,指導各項信息法規的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首先尋找一些相對成熟的領域,儘快著手立法工作,在不斷暴露和解決問題的實踐過程中對這些法規進行修正。同時在實踐的基礎上,自下而上地不斷完善初始的立法框架。總體上說,信息立法的思路是在立法的目標和過程之間、全局和局部之間、上下之間和虛實之間構造一個相互調整、相互適應、相互完善的紐帶,加速信息立法體系的完成,以滿足新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

  按照上述思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從總體上構造一個初始的立法框架,這個“框架”作為總體的“毛胚”或“雛形”,肯定是不完善的,但必須是基本合理的;它又必須是可調整、可修正的。二是尋找一些需求迫切、條件相對成熟的的領域,確立立法課題,提出立法對策。這項工作可以從兩方面著手,即針對出現的問題,對已有的與信息化關係密切的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同時對信息化進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進行研究,確立立法課題,提出成形方案,在實踐驗證中不斷完善。

信息立法體系的建構[2]

  建構信息立法體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劃分,既要考慮國際信息立法,也要考慮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綜合起來,可以劃分以下幾類:

  1.信息產權法律

  信息產權的概念提出後,雖然不少人著力尋求它與知識產權的區別,並將知識產權作為信息產權的一部分。實際上,知識產權也是一個變化的概念,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在不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知識產權與信息產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信息產權法律也就是指知識產權法律。

  從18世紀德國產生“知識產權”的術語以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等特征,已被全世界廣泛地接受,但對它的界定則不完全相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知識產權定義為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4-97條規定的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單位對自己的創造性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總稱。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的外交會議上締結)第2條第8款中明確了知識產權的範圍,包括如下權利: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製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總之,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一切智力成果,也就是信息產權。而狹義的知識產權,主要指版權和工業產權

  版權也稱著作權,是人們對文學、藝術及科學技術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其權利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演出、錄音、錄像和廣播製品,電腦軟體等。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主體著作權人的權利指作者及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的內容,它屬於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利(或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或經濟權利)兩方面的內容。著作權的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等權利,其保護的對象主要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商業秘密等。專利權是國家專利機關依法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權商標法確認和保護的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專有權,包括商標所有權和與之相聯繫的商標專用權商標續展權商標轉讓權商標許可使用權等。

  知識產權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綜合調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相互之問在創造、使用、轉讓智力成果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各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單一性法律法規的綜合。

  知識產權制度是專門保護知識或信息資產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制止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勵人們進行知識或信息資產的生產,促進社會的信息化知識創新乃至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展。

  2.信息技術法律

  信息技術法律應包括信息技術發展條例、信息技術評估條例、電腦技術發展條例、信息技術標準化條例、信息技術與設備進出口管理條例、電子技術發展條例、無線電頻譜管理條例等。

  3.信息產業法律

  信息產業法律應包括信息機構組織法、信息產業投資法、信息產業評估條例、企事業單位信息機構管理條例、信息人員管理條例、信息產業投資管理條例等。

  4.信息服務法律

  由於信息服務涉及面廣,有關信息服務的法律應包括從事信息服務的各部門,大體上可分為公共信息法(包括圖書館法、檔案法等)、傳播法(包括新聞出版法、廣播電視法、郵政電信法、廣告法等)和信息商品市場法(包括信息商品市場管理法、技術合同法、信息技術轉讓條例、技術市場管理條例、信息商品價格管理條例、信息商品質量評估條例、信息貿易法電子商務法等)。

  5.信息安全法律

  信息安全法律包括商業秘密保護法保密法科學技術保密條例信息系統安全法網路信息安全法等。倪健民建議信息安全立法包括信息安全法、互聯網路法、電子信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教育法、電子信息進出口法。

信息立法體系中的立法重點[1]

  1.信息資源管理

  信息資源是一種經濟財產,是一個組織或機構得以有效運行所不可缺少的資產,運行媒介和支持工具。因此,對信息資源的管理已不僅是技術問題,與體制、法律環境密切相關。在這一領域中,政府信息資源的管理是一個關鍵問題。對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有兩個側重:一是在政府各部門、各機構間實現信息資源管理的一體化和信息資源共用;二是保證政府信息資源中安全保密範圍之外的信息資源的公開利用,以便使公眾及時瞭解和監督政府行為,政府部門有義務為公眾提供有關國計民生的信息查詢服務。

  2.知識產權保護

  電腦通訊網路的發展、資料庫的廣泛應用,使任何人越來越便利地獲取他所需要的信息內容,因而其中的著作權保護是當前電子信息產業所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原則來自於印刷業,因此在新的技術環境下,對其它作品形式如電子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的立法需求十分迫切。在這一領域中涉及的問題有非法拷貝、資料庫著作權的確認和保護原則以及多媒體、網路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

  3.電腦犯罪

  在世界範圍內,電腦犯罪活動隨著電腦的日益普及而加劇,在我國這一趨向也日益顯現,電腦犯罪數量在增多,犯罪領域有從金融機構向外擴展的趨勢,犯罪手段也日趨智能化,犯罪形式從偷竊數據、非法拷貝到散佈病毒、破壞網路甚至出現傳播色情圖像、性騷擾、電子毀譽等等,因而電腦犯罪的預防和懲治應引起有關部門特別是司法部門的足夠重視。與這一領域相關的問題是數據保護,其重點是數據安全和防止數據的非法使用,現代信息技術使對數據的非法訪問、刪除和修改成為可能,因而有必要確立數據保護的最低標準。確立數據用戶所必須遵守的共同原則,同時建立相應的系統以防止對數據未經授權的使用修改等,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此外,有關電腦證據、電腦犯罪訴訟等也應予以考慮。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青苗,莊育飛.論信息立法體系[J].圖書館學研究.1999,3
  2. 柯平,高潔.信息管理概論.科學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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