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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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法律(Informa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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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息法律[1]
信息法律是指對信息活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控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涉及信息系統、處理信息的組織和對信息負有責任的個人等。法律調控是通過制定法律規則,在相互衝突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點。
信息法律的發展[2]
- 1.各國信息法規發展和現狀
目前,世界各國都在致力於建立各種與其信息技術發展相適應的法律規範,其中以美國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較發達國家的法律法規建設較為完善,美國於1967年制定了自己的《信息自由法》,1987年出台了《計算安全法》,到今天為止涉及信息安全的法律在美國已有100餘種;在英國關於信息安全的法規要追溯到1965年的《國家圖書館法》,在以電腦為代表的信息時代里又先後於1984年制定了《數據保護法》,1985年制定了《電腦軟體版權修訂法》。
由於在信息時代國際間的信息交流增多,導致一些關係到國際間信息安全的國際信息法規出台,1971年聯合國提出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保護電腦軟體的示範條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在1985年出台了《跨國數據流宣言》,地區間的相關信息安全條例和法規可以說不勝枚舉。
- 2.我國信息法規發展和現狀
我國雖在建國之初就已出台了相關的信息法律,但多數是針對於一些傳統的信息相關行業,如商標安全、專利權、著作權、國家機密等,而與電腦技術相關的信息安全法規建設起步較晚易,1994年才出台了《電腦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出台了《電腦信息國際聯網暫行管理條例》,法規的數量和規範範圍很難適應電腦信息技術的發展和要求,近幾年來我國已經抓緊了信息安全法規的制定與出台,並積極地加入國際間的信息安全法規建設之中。
我國目前已出台的關於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近60餘種。
信息法律的內容[3]
從世界各國信息立法的進展以及社會信息化秩序建構的需要來看,信息法律應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
- (一)信息作品著作權
信息作品是指具有信息特征和作用的作品,它對一定事物進行描述,反映事物的狀態或特征。信息作品具有資源性、共用性、傳播性、商品性、時效性和無形性等特征,能夠帶給人們精神上的享受,也帶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眾多信息作品都是智力活動的成果,是知識財產。同時,信息作品又極易被覆制、傳播,極易給作者帶來損失。著作權法就是為了調整作品作者、作品使用者以及公眾之間的利益矛盾而產生的法律制度。
隨著網路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環境中信息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日漸突出。尤其是電腦程式、資料庫、多媒體等多種形式的新型電子信息作品,它們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傳統作品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點,也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因此,需要對現有的著作權進行適當的修改和補充,使其適應對網路信息作品的法律保護。
- (二)信息傳播法律制度
信息傳播對於信息社會,猶如血液流動於人的身體。信息傳播的法律規範,在我國主要體現在對信息傳播主體的組織規範方面和信息傳播主體的權利義務規範方面。這些法律包括大量的辦法、條例,是信息傳播主體的行為依據。到目前為止,我國頒佈的這類法律規範涉及著作權保護、新聞出版及廣告、國家安全、網路等各個方面。
近年來,我國網路方面的立法進展迅速,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電腦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 (三)信息獲取和信息消費法律制度
信息獲取和消費是信息利用的重要形式。信息獲取權是一個仍存在不同認識的概念。一般認為,信息獲取權可以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狹義的信息獲取權是指為保證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公民有權獲取政府機關依職權產生、收集、歸納、整理的信息。廣義的信息獲取權是指信息主體依法獲得政府信息、企業信息、公共機構及公益組織信息的權利。有些學者認為,信息獲取權還應包括對某些私人信息的獲取。私人信息的獲取包含了兩種情形:一是私人有權利獲取他人、政府機關和其他組織掌握的有關其本人的信息;二是指公眾有權獲取特定的私人信息,例如政府機關的某些工作人員的私人信息。也就是說,廣義的信息獲取泛指對一切可依法共用的信息的獲取。
信息消費,是指人們使用信息資料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的過程,換句話說,信息消費包括信息資料的使用過程,即對信息內容的吸收和利用,以及信息需要的滿足過程,即保證吸收的信息與需要相匹配。在我國信息消費的提出和研究時間較短,法律上還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信息消費中的生活性消費,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商品的質量管理,適用《產品質量法》等。
- (四)信息技術專利權
信息技術的高智力性、高風險性和高商業性決定了對其知識產權予以保護的必要性,而且這種保護不能僅僅停留在思想的表達形式上,而必須保護思想本身。在知識產權制度中,著作權保護是對技術思想的表達形式,例如技術報告、設計圖紙、電腦軟體和專著等進行法律保護的有效方式,而專利權保護則是對信息技術方案實施法律保護的最有效方式。所謂專利權,是國家專利機關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申請人對某項發明創造所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內的專有權。
- (五)信息安全與電腦犯罪
信息安全與電腦犯罪是當前信息立法的熱點領域。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電腦犯罪數量急劇增長,犯罪手段越來越多樣化、智能化,單純用技術手段難以防範電腦犯罪的發生,因此,在保證信息系統開放的前提下,各個國家均採取法律手段保障電腦系統和信息網路的安全,預防和打擊電腦犯罪。以美國為例,其在信息安全領域制定了眾多的法律法規。除1980年頒佈的旨在對電腦安全進行巨集觀規劃指導的《電腦安全法》外,還有《可信電腦評價標準》、《電訊法》等。由於信息安全已成為信息時代綜合國力、經濟競爭實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國家安全的高度制定、實施信息安全政策與法規,以構築完整的國家信息安全體系,已成為近年來國際上信息安全立法的一個重要趨勢。
我國信息法律的建設[4]
- (1)我國信息立法的現狀
我國在信息產權方面的立法,先後頒佈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斛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等等。同時為與國際信息市場接軌,我國先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鎔里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尼爾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公約。
在信息安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上已經制定了《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以及各部委制定的相關法規。如國家科技部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國家保密局和新聞出版署等共同頒佈的《新聞出版保密規定》,以及國務院頒佈的《電腦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
在信息市場方面的立法,先後頒佈實施了《技術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
在電腦網路的管理方面,有《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
在促進產業發展方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軟體產品管理辦法》等。
- (2)我國信息立法存在的問題
第一,信息立法還缺乏整體的體系架構,表現在:沒有統一的有關信息立法的主管部門;信息法律尚未成為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分支;對信息法學還缺少深入的理論研究;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條塊分割嚴重,很多頒佈的法律仍帶有鮮明的部門特色。
第二,從現有具體的法律內容上看,存在不少缺漏。如在《合同法》中,涉及電子合同的規範不到200字,已經嚴重落伍於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在網路信息市場的法律方面基本上空白,缺乏明確的交易規則、合理的價格體系和具體可行的信息行業標準和行為規範,對網路市場中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對信息污染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罰標準。
第三,對民眾的信息普法工作還很薄弱。整個國民的信息守法、維權意識淡薄。
- (3)我國信息立法的對策
針對我國的現狀,未來信息立法的重點是:抓緊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適應國家信息化發展的需要;抓緊制定和出台各種法規及配套的管理條例,以形成較完善的法規體系,通過法律手段營造一個公平、合理、有序的競爭環境,還要加快建立、健全相關的執法體系和監督體系。
未來信息立法的法制體系框架應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①關於信息獲取的法律。該法律系列是用來規範機構、個人獲取信息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信息的採集、存儲、傳遞和利用。
②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隨著WTO進程的深化,如何在全球知識產權規則下既要尊重他國法規又要加強自我保護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關於著作權、版權、商標、集成電路和新生物物種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問題都需要在未來信息法律體系中予以考慮。
③關於信息安全、反信息犯罪的法律。需要整合目前零散的關於信息安全的規定、信息犯罪的界定,出台完整的信息安全和反信息犯罪的法律。
④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系列。電子商務作為未來商業模式的重要發展方向,要保證並促進其健康發展必須法制先行。在電子商務的法律系列中要包括:電子商務的交易法規、主體法規、市場秩序的法規,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法規、安全保密法規,電子商務金融法規,等等。
⑤關於共用信息資源和信息服務的法律。要規定關於作為公共財富的信息資源如何保護和獲取的問題,以及關於信息提供服務、傳遞服務、內容製作、信息咨詢服務等的管理條例或法規。
信息法律與信息政策的聯繫[5]
信息法律與信息政策有密切的聯繫,其共同點在於:兩者都屬於國家進行信息管理的重要調控手段,都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和統一性。在信息法律、法規一時難以健全和完善的情況下,信息政策具有原則性、規制性、靈活性、適應性等諸多優點,常被廣泛作為法律工具,從這一角度,信息法律被分為3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政府)政策。從本質上說兩者是相同的,是一種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的關係。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先導,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礎。信息法律是在信息政策的框架中制定的,是在信息政策的指導下實施的,是對信息政策內容的進一步規範和定型,可以說是體現國家意志的信息政策。而信息法律是信息政策的保障,是信息政策的重要依托。信息法律以其強制性為信息政策的貫徹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手段。
電子政務與信息法律的作用關係[6]
電子政務與信息法律之間有作用與反作用的辨證關係。
- 1.電子政務對信息法律的作用
實施電子政務能提高立法與執法過程的效率,同時也不斷地給法律界提出法律新問題。
(1)提高立法與執法過程的效率
立法與執法本身屬於政務範疇,作為立法機構的全國人大的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發展,必然使法律文書的起草、審議、修改、通過等過程變得更簡潔明快,提高了立法過程的效率。電子政務在公、檢、法、司等部門的實際應用,提高了執法部門快速反應和協同行動的執法能力。
(2)提出法律新問題
電子政務給法律部門提出了新課題,從而擴展了法律空間。電子政務的發展,導致一些法律問題不斷涌現,這些問題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科技法、信息法、經濟法、國際法等眾多方面。譬如:如何處理電子政務的信息公開與國家安全之間的矛盾,如何確定全國電子政務的技術標準,如何保證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等。
- 2.信息法律對電子政務的能動作用
相關法律對電子政務環境的能動作用主要體現在為電子政務的發展提供保障機制。新的電子政務專門法的制定,適應電子政務的發展特點與技術特征,可以有效地保護新的社會關係、新的生產力,排除電子政務發展道路上的各種障礙,推進政府信息化的進程。
(1)決定電子政務的發展方向,保證電子政務及其相關信息技術的健康發展,保障國家電子政務發展戰略的有力實施;
(2)制定統一的政務信息公開、獲取、利用的規則,保證政務信息的通暢,促進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3)調節政務信息、政府、公眾、信息技術、信息政策諸環境要素的關係,解決電予政務信息環境運動中的各種問題,保證電子政務的高效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