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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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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信息法學

  信息法學以研究各種信息關係和信息法規的性質、任務、體系、原則、方法以及國外信息立法的動向為特定對象的學科。

信息法學研究的對象和任務

  • 研究對象是:信息法。
  • 研究任務是:揭示各種信息關係、信息法規及信息立法的規律。

信息法學的研究內容

  研究內容主要有:

  (1)信息法的基本屬性,包括信息物質的反應性、信息運動的傳遞性、信息客體的確定性。

  (2)信息法的表現形態,包括物質形態信息關係和非物質形態信息關係。前者有電腦、電視、溫度計以及各種自動化儀器和儀錶等,這些信息形態人們稱之為硬體形態信息關係。後者有設計、運籌、計劃、情報、決策、指令、工作程式、工藝流程等,這些信息形態人們稱之為軟體形態信息關係。

  (3)信息法律關係,包括信息占有、信息流通和信息消費法律關係。信息占有關係的主體分為個人、組織或國家。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占有關係,其和其他產品一樣,都具有一定的價值。在產品生產的條件下,專利的使用、科學技術的咨詢、知識的傳授等等,都是屬於信息流通關係的活動形態。信息的消費關係是指對信息的使用。

  (4)信息法的規範。國家為了調整和保護各種信息關係,不斷擴大信息立法範圍。

國外信息法的研究內容

  國外信息法規研究內容主要有:

  (1)有關信息社會關係的基本問題的規定。

  (2)信息民主和信息基本人權問題的規定。

  (3)信息技術規則問題的規定。

  (4)電子電腦軟體使用問題的規定。

  (5)信息污染問題的規定。

信息法學的學科定位

  劃分學科的根據首先是研究對象或研究方法。在學科的發展史上,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社會文明的漸漸發達,人類的科研視野不斷擴展,出現了大量有很強交叉性的邊緣學科,即應用一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去研究另一門學科研究對象的學科類型。信息法學就是一門典型的邊緣學科。作為一門邊緣學科,其研究對象要綜合考慮。在這個問題上,學界並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而且這樣的分歧仍然會存續下去,這主要是由信息法學橫跨其間的法學和信息學兩大學科截然不同的特點決定的。

  信息法學與法學、信息學的關係問題成為構建信息法學理論體系必須解決的重要而複雜的問題。

  法學是以法這一特定的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質、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法律的產生、發展及其消亡的規律性;研究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研究怎樣制定法律規範和執行法律,以及如何運用法律為統治階級服務等問題。而信息學則是以社會的信息現象和人類的信息交流過程作為對象,研究信息的產生、表達、組織、處理、傳播和利用的原理、方法和規律,研究信息與社會、經濟的關係以及信息運動的社會管理。信息法學的研究對象到底是信息學還是法學的現象和發展規律呢?

  在信息學學者看來,信息法學是從法學的角度和利用法學的方法來研究信息學理論和實踐間題的一門學科,它以信息學的現象為研究對象,它是對信息的一般間題的法學思考,是對信息學理論作更深層次的概括和研究,是對社會中各種信息在實踐中的法學分析和總結。

  總的說來,它是信息學的組成部分。在法學學者的視野中,信息法學是研究信息法的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體系。信息法學因其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而成為獨立的學科這種研究對象是有一定的內涵和外延限定的,因此可以同其他學科的研究對象相區分。信息法學,本質上講,它屬於法學的範疇。

  信息法學的學科定位受到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如前所述,信息法學的提出是基於信息法學是以信息法的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它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以一定的方式系統地從事研究法律和法學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因為信息品種繁多,各國信息化發展程度不均衡,各國現行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制各具特色,不盡相同,甚至在某些方面差異還很大,從而導致國情不同的情況下,促進和規範信息法的方法和手段不一致的結果,學者們對信息法學的理論闡釋也有所不同。

  作為以信息學與法學為基礎建立起理論體系的信息法學,其性質是介於信息學和法學之間,並兼備二者屬性,是一門綜合性、交叉性和邊緣性學科。也就是說,既可把它作為應用法學的一個部門,也可把它作為理論信息學的一個分科。從法學學者的角度來考察信息法學應有的理論體系,亦即將信息法的現象看作信息法學的研究對象展開論述。總的來說,信息法學是以信息法的現象為研究對象,運用信息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從法學角度研究相關信息、分析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學科。

信息法學的學科價值

  任何一種值得研究的事物都可以成為一個研究領域,但並非任何一個研究領域都可以成為一門學科。信息法學是一門以信息法的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是運用信息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從法學角度研究相關信息、分析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學科。可以說信息法學的誕生,很大程度上源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其本身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1.信息法學開拓了信息科學的研究視野

  信息科學是包含從不同角度研究信息及其運動形態的多個學科組成的學科群,它主要覆蓋四大方面內容:①與信息研究有關的學科,如電腦科學、人工智慧認知科學、符號不、控制論資訊理論等;②與信息處理有關的電腦技術,如多媒體技術資料庫技術等;③與圖書館工作有關的信息技術在圖書館中的運用,即圖書館學;④與情報檢索系統和網路有關的情報現象、情報過程和情報行為的研究,即情報學。信息法學的出現,極大地豐富了信息科學的研究內容,開拓了信息科學的研究視野,使信息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從法學視角得以發揮和運用,為信息科學的創新與發展作出很大貢獻。

  2.信息法學明確了信息法的地位和作用

  信息法是一個國家為管理信息產業而制定的以一定信息經濟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目前國外的信息法通常包括6個方面的法律:①信息資源管理法;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法;③信息技術法;④信息產業法;⑤信息商業法;⑥信息產權和安全保護法。但在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的信息法,與信息及信息技術有關的法律都分散在其他部門法律之中,但隨著信息法學的發展和完善,已有法學界的學者開始介入這一領域,這就意味著人們開始重視信息法律的現實作用和發展潛能,是信息法學這一學科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提高了信息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相信終有一天信息法會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

信息法學學科歸屬

  1.關於學科劃分的理論依據

  學科劃分的主要依據是其自身特有的研究領域、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對一門新學科的性質的認定,關係到其在科學領域的歸屬和分類等許多重要問題。搞清這個問題,併在本學科內形成共識,將有利於今後學科健康的發展。

  科學學指出,邊緣學科是指那些在兩門或多門傳統學科的邊緣或交叉地帶產生出來的學科的統稱,又叫交叉學科。所以,產生邊緣學科的情況有兩種,一是以原有學科研究領域的結合部分作為研究對象而產生的學科,如物理化學;二是以某一學科的理論和方法去研究另一學科的領域,如天文物理。

  學科是按照學問的性質劃分的門類,如自然科學中的物理、化學;社會科學中的史學、政治經濟學;人文學科中的美學、音樂學等。學科劃分界限在自然科學中比較清楚,在社會科學,尤其是在人文學科中就比較模糊,這與研究對象本身屬性的明確和穩定程度有關,也與學科理論是否具有可驗證性有關。

  2.信息法學應屬於信息科學的分支學科

  幾位學者分別從信息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律淵源、法律狀態、研究主體及學科體系等方面對信息法及信息法學加以研究,似乎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我認為,信息法學還應屬於信息科學的分支學科。理由如下:

  (1)信息科學的性質決定的

  正像馬海群、喬麗春在文章中提到的,信息科學是一個包含從不同角度研究信息及其運動形態的多個學科組成的學科群,而信息法學是運用信息科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從法學角度研究相關信息、分析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學科,是典型的信息科學跨學科研究系列的一部分。

  (2)信息法學自身的性質決定的

  任何一門學科的誕生都根植於現實社會需要與科學發展內在邏輯的交匯,而一門學科的性質就是該學科區別於其他學科的標誌。信息法學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社會科學,其研究活動包括信息法學知識生產和應用兩個過程,其產生和發展基本上源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其生產的知識也主要應用於信息領域。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如果僅從法學的角度去研究,是不完善的,也是不科學的;但如果說它是信息科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那麼信息科學與法學應有交叉的地方。但恰恰信息科學與法學是兩門相當獨立的學科,在學科研究內容和研究對象上都沒有共同的地方,所以說信息法學是兩個學科的交叉學科不符合科學學關於交叉學科的定義。

  (3)其他方面因素

  總之,種種因素決定了信息法學還是應屬於信息科學的分支學科,但在學科發展過程中還需要其他學科的學者通力合作與支持,共同開創信息法學的未來。

信息法學的學科體系研究

  信息法學學科體系是指信息法學這一學科的全部內容,即根據一定指導思想組成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這種體系有助於瞭解本學科研究的對象和範圍,瞭解本學科和其他學科的聯繫和區別,瞭解本學科的有關內容及其相互關係。在構建的信息法學學科體系是:①信息法學總論;②信息法學核心理論研究:信息犯罪信息安全信息資源管理、信息自由與公開、知識產權保護;③信息機構;④信息法律制度;⑤法律責任;⑥信息法律糾紛及其解決、信息法案例研究。進一步深入研究信息法學學科體系,在綜合吸收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創新和發展了信息法學的學科體系。認為科學的學科體系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基礎理論研究、學術研究、應用研究、比較研究和發展研究。並且在構建信息法學學科結構時,必須要考慮這樣幾個問題:其一,如何科學地表述信息法學的內容;其二,如何正確地解決信息法學各項具體內容之間的內在聯繫和相互關係,並使之成為一個系統的有機整體;其三,如何處理與現行信息法律相關法律法規及信息法體系的關係。這三個問題能否得到很好的解決是衡量該體繫結構是否科學合理的重要標準。

  從發展趨勢看,信息法學同其它學科的交融發展、協同發展以及自身學科結構的綜合、分化發展,將進一步推動信息法學學科體系的豐富與完善。當然,準確地說,學科建設是集學科梯隊、學術方向、科學研究、基礎條件和人才培養於一體的綜合性建設。鑒於信息法學剛剛興起,我們僅能從學科發展背景、學科研究主要內涵等若幹角度探索信息法學的學科建設,目標側重於其學科建設方法分析與學科體系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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