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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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內容[1]
著作權內容是指由著作權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內容的分類[2]
- (一)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是與著作財產權相對應的人身權。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權多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存續為前提,每個人無差別地享有;著作人身權則以創作出文學藝術作品前提而產生,也不因創作者生命終結而消失。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由於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應,是否向公眾披露,應當由作者決斷。任何人擅自發表他人作品,都屬於侵權。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行使署名權的方式多種多樣,作者既可以署真實姓名,也可以署筆名、別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樣是作者行使署名權的方式,並不表示沒有或者放棄署名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權利。
-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基於對作品的利用給其帶來的財產收益權。理論上,所有對作品的商業性利用,都應當給著作權人帶來財產收益。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的權利,電腦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也體現了對註釋權與整理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