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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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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展覽權[1]

  展覽權是指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如果該藝術作品從未發表過,則其第一次的展覽實質上是展覽權與發表權的同時行使。展覽權的對象包括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

  展覽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一項財產性權利,然而如果權利人將美術作品原件轉讓給他人,即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之後,他人是否有權不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公開陳列作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並不意味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是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儘管有的國家也將攝影作品的原件納入這一情況中,我國卻沒有這樣規定,對此,有學者認為攝影作品的原件本身並沒有什麼特別意義,我國的做法正好可以迴避對攝影作品原件的界定問題。

  對於美術作品以及攝影作品而言,展覽權的行使還涉及肖像權隱私權等問題。例如,儘管作者對其所創作的人體肖像作品享有著作權和人體畫載體的所有權,但要公開展示該作品時,通常還應當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可能構成肖像權或隱私權的侵權。

展覽權的特征[2]

  (1)展覽權主體為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展覽權的客體是作品及其原製件。展覽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展覽權客體只能是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攝影作品如涉及肖像,其展覽權的實現首先必須經過肖像權人同意。

  (3)展覽權的內容,即著作權人享有的自己或授權他人展覽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的權利,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展覽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

展覽權的相關展覽方式[2]

  展覽權所涉及的展覽方式有三種:

  (1)作品在各種公開的展覽館陳列場館內展出;

  (2)在公共場所放置或陳列;

  (3)在影視作品中層示,我國《著作權法》所指的展覽主要是前兩種。

展覽權的保護[2]

  《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以及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以展覽方式使用作品或展出該作品而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律責任

  展覽權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展覽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展覽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展覽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展覽權的案例

案例1:展覽權——黃鳴訴中國美術家協會案[3]

  [案情]1994年5月,文化部和中國美術家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美協)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美術家協會發出《關於舉辦{第八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的通知》(以下簡稱“全國八屆美展”),將於1994年12月在北京舉辦全國八屆美展。由主辦單位文化部和中國美協共同組成了全國八屆美展組委會。組委會於1994年7月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美協下發了組委會制定的《第八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肥田則》),其中規定:全國八屆美展分兩個階段辦展,先由各省市分別辦展,然後在北京舉辦優秀作品展;優秀作品展展出時間為1994年12月至1995年1月;展出的作品是從各地推薦的700件優秀作品中,經評委選出的500件作品組成;該美展設金、銀、銅獎和優秀作品獎;全國美展的人選證書,優秀作品獎證書,金、銀、銅獎證書及獎牌均由組委會頒發;中國美協將根據《細則》,在全國八屆美展結束後,有計劃地安排赴國外展出,凡有作品參加全國八屆美展的作者,需確認並遵守該《細則》的各項規定。

  第八屆全國美展1994年12月27日開幕,1995年1月8日閉幕。八屆美展總評委從各地選送的699件作品中,選出498件作品參展,其中126件作品被評為獲獎作品。黃鳴與董春蕾合作的作品是該美展的人選作品並獲得蓋有文化部和中國美術家協會印章的人選作品證書,獲獎者獲得的是蓋有上述兩單位印章的獲獎證書。

  1994年10月,浙江美協致函美展辦公室:“作者要求作品在京展出後能儘快退還浙江。個別需要,請事先與我們聯繫,我們與作者商定後再決定。”併在選送作品清單上附言:“依作者意見,作品在北京參加評選和展覽後,均不同意出售或出國展覽。”全國美展結束後,浙江美協及作者又多次通過電話、電報和信函與中國美協及組委會聯繫要求儘快退還作品,而中國美協未予理睬。在作者於1995年6月向法院起訴且由文化部與中國美協共同組成的全國八屆美展組委會合法存在期限已過的情況下,中國美協依然於同年9月將該作品送到境外等地參加了展出,直至10月3日方將作品原件返還給作者。

  原告黃鳴訴稱:我與董春蕾共同創作的油畫《三把椅子》人選中國美術家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美協”)主辦的第八屆全國美術優秀作品展。參展前和參展後均通過浙江美術家協會向中國美術家協會提出展覽結束後退還作品原件的請求,明確表示不同意將該作品送到國外展覽。但是中國美協以《細則》有規定為由拒絕退還該作品。原告認為中國美協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1)該作品不是獲獎作品;(2)《細則》中關於送國外展出的規定僅是一種意向,並無具體實施內容,在法律上是無效的;(3)被告中國美協在未與我簽訂國外展出協議的情況下,將該作品送境外展出侵犯了我的權利。原告請求:判令被告中國美協立即返還作品原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精神損失2萬元。

  被告中國美協訴稱:全國八屆美展的主辦單位是第八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組織委員會,該組委會是領導和處理這次展覽一切事宜的機構。中國美協的職責是受組委會之委托安排獲獎作品赴國外展出,不應是訴訟主體;原告黃鳴是作品《三把椅子》的作者之一,他不能替代另一作者的意願,因此主體資格不充分。根據《細則》的規定,獲獎作品的作者應當同意赴國外展出。黃嗚的作品人選參加優秀作品展,其作品就是獲獎作品,就應當遵守這一規定。《細則》是一種要約,原告同意作品送展就是對要約的承諾。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判決與理由]
  (一)一審

  1.判決

  (1)中國美協於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開向黃鳴致歉;

  (2)中國美協於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給付黃鳴賠償費12000元。

  2.理由

  法院認為:黃鳴作為油畫《三把椅子》的作者之一,在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中國美協認為黃鳴只是合作作者之一,不具有主體資格,沒有法律依據。中國美協未經黃鳴同意將其作品送至境外展出,故中國美協應為本案適格被告。中國美協未經其同意,將其作品送境外展覽,對此侵權行為,黃鳴有權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細則》明確規定,赴外展出的作品應是獲獎作品,而中國美協在安排外展前對黃鳴的作品《三把椅子》是否是獲獎作品未作審查確認,在未徵得黃鳴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對未獲獎的作品送出境外展覽,是不符合《細則》有關規定的。中國美協的這一行為侵犯了黃鳴的著作權,黃鳴對中國美協的指控證據確實充分,中國美協理當承擔法律責任。中國美協所稱黃鳴的作品《三把椅子》系獲獎作品,其有權將該作品送出外展,查無實據,法院不予採信。

  (二)二審

  二審法院以同樣理由維持原判。

  [問題]

  本案提出了一個問題,從實體法上看,中國美術家協會是否有權將作者的作品送到境外進行展覽?這首先涉及對展覽權的認識,同時需要考慮是:本案中何人是真正的展覽權人?

  [法理分析]

  展覽權系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展覽權的核心是將作品向公眾進行展示的權利。由於向公眾展示的必須是作品的原件或者是複製件,如繪畫、攝影作品、音樂手稿等等,所以展覽權的行使不可能與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相分離,故展覽權不是僅僅由作者享有,當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該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的展覽權即伴隨著所有權的轉移而一同轉移。

  同時,也要註意的是,有展覽權的人,並不能夠肯定他同樣也有原件的所有權,因為作者或者原件所有權人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將作品展覽權許可他人行使。那麼,既不是作者,也不是原件所有權人,如果行使展覽權,必須要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依據。

  為解決“中國美術家協會是否有權將作者的作品送到境外進行展覽”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具體分析如下幾點:第一,主體問題。在本案中,所涉及的主體有:作者、中國美術家協會、全國第八屆美術展覽組委會、作者所在地的浙江美術家協會。第二,主體之間的關係問題。(1)作者是著作權的原始享有者。(2)中國美術家協會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全國第八屆美術展覽組委會是中國美術家協會和文化部共同為進行全國美術展覽而設立的臨時性機構,根據設立人的授權,為實施全國美術展覽的活動,組委會可以同作者就作品原件占有權和展覽權的暫時轉移達成協議,該協議在組委會存續期間內對其有約束力。(3)在本案爭議產生過程中,浙江美術家協會是居間人,將組委會的意思表示和作者的意思表示在兩者之間進行傳遞。第三,客體問題。原告和被告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系《三把椅子》。第四,主體的權利問題。(1)作者是著作權的原始享有者,他有權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他人侵害。作為合作作品的作者之一,他的權利並不因為另一作者放棄主張權利而受到影響。(2)全國第八屆美術展覽組委會是一個臨時機構,僅在其合法存在的期間內享有約定的權利,一旦組委會合法存續期間屆滿,其主體資格將消失,既沒有權利能力,也沒有行為能力。

  那麼,中國美術家協會對爭議的作品是否有展覽權?應當說沒有展覽權。

  理由之一:《細則》對爭議作品送到境外展出僅有意向性內容,沒有具體的展覽時間、地點、方式、對價的約定,不可能將其作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是要約人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相對方發出的意思表示。而《細則》中對送到境外展出的問題沒有約定可以使合同得以產生的必要條款。因此,對境外展出的問題沒有要約,也不存在承諾,僅有一個難以操作的意向。根據該意向難以判斷中國美協享有時間、地點、方式和對價均明確的、符合作者真實意思表示的展覽權。理由二:《細則》對可送到境外展出的作品是獲獎作品,而本案爭議的作品僅是展覽人選作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獲獎作品,不適用該《細則》的意向範圍。

  基於上述理由,中國美術家協會沒有權利將本案爭議作品送到境外進行展覽。其對該作品實施的展覽行為是違法的。

參考文獻

  1. 王鋒主編.知識產權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07.
  2. 2.0 2.1 2.2 李昌麒主編.民法商法經濟法實用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3. 費安玲主編.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02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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