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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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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企业年金信托)

目錄

什麼是年金信托

  年金信托就是運用信托的方式管理年金,也就是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單位作為委托人,將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給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對受托資金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一種信托。年金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已建立個人年金帳戶的企事業單位的員工。

年金信托的特點

  年金信托不同於其它信托,其特點為:

  (1)單位為委托人,以員工為受益人的他益型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權利應受法律上的限制,也就是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權利時不能剝奪受益人依據他與委托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享有的權益。

  (2)受益人保護制度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受益人的受益權不受任何限制,這種限制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調整信托受益權數額等,其二是受益人不得轉讓受益權,不得以受益權償還債務,不得對受益權設定抵押或質押

  (3)由於年金信托的信托資金來源與最終用途的特殊性,因而對受托人的資格應有嚴格的限定。

  (4)年金信托應具有投資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年金資金運用具有結構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保證,這與《信托法》的有關規定有矛盾。按照《信托法》及信托業管理法規,信托公司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因此,在開展年金信托業務時,對年金本金的安全確保問題有待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年金信托的性質[1]

  年金信托是私益信托。依據信托目的是為特定受益人的利益還是為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利益可以將信托分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年金信托依據其目的,應劃入為實現一般個人之利益而設立的信托之中,它與為實現公共利益而設立的公益信托構成相對之存在。

  年金信托是商事信托同時也是民事信托。根據受托人是否專門經營信托業務,信托又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其中委托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為受托人從事商業活動而設立的信托為商事信托,又稱為營業信托;而委托普通的自然人為受托人從事信托活動則為民事信托,又稱為非營業信托。目前我國年金信托的受托人包括兩類:企業年金理事會和法人受托機構。前者性質為自然人的集合,屬民事信托;後者為專門的年金信托服務提供商,符合商事信托的特性,所以我國企業年金信托兼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性質。而就信托的管理而言,民事信托與商事信托的區分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商事信托,除適用信托法的一般規定和信托法原理外,各國還專門制定相關法律予以規範,如市場資格準入制度及監管制度等。

  年金信托為社會保障信托與禁止揮霍信托。年金信托的目的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得到適當的養老金,以保障其晚年生活,因此不可像普通私益信托那樣給受托人提供一份可以自由處置的信托財產,所以信托受益權不可轉讓、抵押或抵消。

  而依一般法理,職工對於信托財產下的信托利益屬於職工的個人財產,應由職工任意處分,但這在職工退休時可能早已將其用於晚年生活的信托利益揮霍殆盡,因此美國退休基金之信托條款依法包含“禁止揮霍”條款。禁止揮霍信托關鍵在於“禁止轉讓”,其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禁止信托利益之意定轉讓,若受益人違反禁止規定將信托利益轉讓他人,此轉讓為可撤銷;其二,禁止信托利益之非意定轉讓,即信托條款規定受益人的債權人不得追及信托利益,債權人無法強制該利益之拍賣轉讓以取得該款項實現債權

年金信托的分類[1]

  年金信托按資金來源與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繳費確定型(DC型)和待遇確定型(DB型)。

  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是指可以是只由雇主交納費用,也可以由雇員和雇主一同繳納費用,一般採用個人賬戶方式記入每個雇員的賬戶,養老金待遇水平則取決於個人賬戶積累額和基金投資回報。待遇確定型支付方式下的年金是以雇員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和雇員在職時候的工資水平為基礎計算出來的。

  繳費確定型是依據雇主、雇員在年金信托繳費期間內總的繳費金額和這些資金的投資回報來決定雇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的。舉例來說,雇員年度收入總額為人民幣45,000元,繳費率為10%,年繳費額為人民幣4,500元,雇主繳納等額費用,工作三十五年後退休,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因素,該雇員個人賬戶額上退休時(包括雇主出資部分)為人民幣315,000元,如果假設累計投資收益為50%,為人民幣157,500元,雇員在退休時將獲得人民幣472,500元的養老金。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可以一次性獲得,也可以定期獲得,若按照75歲的人均壽命計算,則上例中雇員退休後的收入替代率為70%。繳費確定型的優點也很明顯,個人賬戶為信托投資公司托管,和發起入、受托人的自有資產相分離;受益人能夠清楚地知道自己賬戶中的餘額,甚至能夠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自主決定如何投資;同時,也具有良好的便攜性。

  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是雇主首先確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養老保險中的收入替代率是指退休雇員每月所取得的退休金占其退休前兩三年內平均工資水平的比例)確定年金給付額,再通過精算計算出每期的繳費金額,按照這一繳費額出資建立養老基金併進行積累,基金的積累規模和水平隨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調整,當雇員退休後定期按固定金額支付退休金的一種退休金計劃,是一種“以支定收”的模式。舉例說明,某個雇員工作年限為35年,退休時年工資總額是人民幣45,000元,其年金比例額為1/70,那麼該雇員退休後每年能夠得到45,000×35×1/70,約為每年22,500元,其收入替代率為50%。待遇確定型的特點是企業不承擔年金的投資風險,也無須承諾將來的年金水平,便於職工調動工作時攜帶轉移,有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但是,待遇確定型需要的精算水平高,信托機構管理難度大,而且個人賬戶投資風險全部由受益人承擔,一旦遭遇金融風險,投資失敗,年金信托的提高退休待遇的作用難以得到體現。目前,加拿大50%的私營企業參加年金信托,其中選擇待遇確定型的企業占45%,由於多是大企業,所以參與人數達到了90%。

年金信托二種類型的比較

  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具有顯而易見的優點:首先,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為每個受益人建立個人賬戶,受益人可以明確知道自己年金的積累情況和投資收益,可以在不同的年齡依據需要進行調整投資策略;第二,受益人擁有部分投資支配權,可以根據個人的投資喜好和風險偏好決定投資方向和風險大小,有利於合理安排年金信托資產;第三,個人賬戶的採取完全積累制,使得受益人可以依據自己的職業安排轉移年金利益,即具有便攜性,符合現代勞動力市場流動性強的特點。

  但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也有一些不足,對偏好低風險投資雇員來講,在退休時的保障不夠穩定可靠。因為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退休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情況,若是長期追求安全性回報的投資策略很可能帶來的是信托資產相對於長期通貨膨脹是縮水的。對於一個投資市場不健全,投資工具不全面的國家來說,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的收益性也許是令人失望的,若年金信托資產無法保值增值,則個人賬戶中積累的資產可能隨著通貨膨脹而縮水進而無法滿足提高雇員退休待遇的要求。總之,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對於雇員來說,其最大的缺點就是養老金待遇水平的不確定性。但是這對與雇主來說卻是優點,因為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不向雇員許諾確定的養老金待遇雇主只需按時、足額繳費就完成其責任了,這樣壓力就比建立一個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小的多。

  與繳費確定型年金信托相比,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最大的特點是其受益人的退休保障穩定可靠,退休金公式事先明確規定。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第二個優點是:考慮了雇員的工資水平、工齡等因素,因而可為那些工作時間較長、臨近退休時工資水平較高的雇員提供較高的收入替代率。所以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對那些年齡偏大、風險承受能力較低、流動性不大的職工來說是更為理想的選擇。

  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同樣也有不足之處,其在建立時就確定了退休待遇,繳費率是要通過定期的精算來確定的。因為隨著信托資產收益率變化,退休待遇是不變的,相應的繳費率就需要根據各種因素的變化而變化,這樣才。能保證信托資產的積累速度跟得上所承擔的養老金責任。另一方面各國法律對於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的法律規定一般要比繳費確定型要嚴格而且更複雜,為了保證待遇確定型始終滿足法律規定的要求,待遇確定型要求受托人和發起人進行更多的管理其次,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的財務風險完全由雇主承擔,給企業經營帶來沉重的壓力。

  這看起來是僅影響了雇主的利益,但是實際上對雇員也是不利的。因為雇員的養老金利益完全維繫於雇主經營狀況的好壞,若雇主經營不善而無力承擔年金信托的繳費,或者由於年金信托的投資不善造成虧空而雇主沒有能力去補償,那麼雇員的退休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為了防範這類風險,美國和英國都要求待遇確定型年金信托參加保險,由政府出資成立的保險公司來負責雇員的利益得到兌現。

  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奠定了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完全積累制下的繳費確定型。

  完全積累制是指企業雇員把工資收入的一部分作為退休後養老生活的保障定期儲存起來,投入到年金信托計劃中,通過形成的信托資產為保值增值的目的運作形成更多的財富,待雇員退休後定期或一次性領取相應的信托資產。有的學者認為,短期內DB制度對剛建立的DC制度會形成很大的衝擊。從長期來看,DB型制度不適合中國的國情,不利於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不利於退休收入來源多元化的穩定性,更重要的是,DB制度存在著潛在的金融風險,既不符合退休者收入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利於國家財政可持續性發展,中央財政很可能背上一個長期的沉重“包袱”。

年金信托的法律關係[1]

  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所結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的主體就是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②年金信托制度中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年金信托的當事人,客體是設立年金信托後形成的信托財產。

  1.年金信托的當事人

  在年金信托制度中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就是委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係。信托由三方當事人構成,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設立信托並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並處分信托財產,最終收益歸受益人所有。此信托關係適用信托法原理並應符合企業年金信托特殊要求。

  年金信托的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創設者,是信托的當事人之一。由於涉及處分財產行為,故委托人應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我國信托法中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見信托法對委托人資格的規定轉用民法規定。

  在年金信托法律關係中,委托人為雇員和雇主,並依據法律規定與信托合同的約定轉移信托財產。作為信托法之特別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對企業年金信托的委托人資格作了進一步規定。其中企業作為委托人應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2)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3)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作為委托人的職工應該滿足試用期滿的限制。

  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依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15條的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

  因此我國的年金信托法律框架下的受托人可以有兩種選擇:單一受托人制和多受托人制。

  受托人的義務。受托人在管理年金信托過程中的主要義務是信賴義務,即在信托關係當中,信托受托人作為受信賴者應當以必要的謹慎和忠實態度來處理委托人的托付事項,這裡的必要的謹慎是專家責任標準,不是民法上的一般人責任標準。信賴義務按其性質可以分為註意義務忠實義務。註意義務指信托投資公司有義務對年金信托資產的投資履行其作為運營人的職責,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具備通常的技術及謹慎,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應當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在未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年金信托的托管人:依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19條的規定,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年金信托的受益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14條作出了規定,“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同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也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所以只要具有權利能力的和發起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受益人,受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唯一的受益人。信托制度的受益人原則只是要求受益人可以確定,至於信托年金設立時受益人是否存在則無關緊要,這樣,就能靈活的安排發起人所希望的激勵制度

  2.年金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年金信托當事人之間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關係:受益人雇員和發起人雇主的勞動關係;發起人、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係;發起人與受托人、年金信托資產托管人之間的委托關係,本文就這三種關係進行論述。

  (1)受益人雇員與發起人雇主的勞動關係

  企業和職工之間基於勞動合同形成一定的勞動關係。另一方面,職工必須按照年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年金信托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如美國《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中退休金既得收益權進度表規定:一位參加退休金計劃的雇員在為其雇主工作十年後,可以獲得100%的退休金既得受益權,如果不到十年就離開公司,該雇員將得不到任何退休金。雇員享有年金權利的前提是承擔勞動的義務和繳費的義務。因此,從法律本質上講,年金信托實際上是雇主和雇員之間雇佣合同的一部分。

  (2)發起人、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係

  根據信托法原理,信托是一種涉及三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應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構成。移轉財產進行信托的人為委托人,受讓財產並允諾代為管理處分的人為受托人,因受托人管理處分而享受信托財產利益的人為受益人。在年金信托法律關係中,雇員和雇主作為委托人。其中,雇員作為年金信托的成員,擁有對年金信托投資運作的知情權,即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年金信托有關的賬目以及處理年金信托事務的其他有關文件,有權瞭解年金信托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入做出說明。雇主作為年金信托的發起人,對年金信托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有權指定受托人及其他管理角色,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有權對年金信托方案做出修改。雇員在退休時,享有信托財產形成的收益。受益人享有與委托人同樣的權利。

  一些國家實行的是只有企業繳費而個人不繳費的年金信托制度,如瑞典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只有雇主來繳納。在這種情況下年金信托的委托人的職責就相對來說較重:決定年金信托的管理方式,制定投資策略,選擇年金信托管理機構、專業投資機構和托管銀行,並對其賬戶、投資和保管情況進行監督;編製年會信托管理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政府監管機構報告年金信托運營情況;以及年金信托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發起人與受托人、年金信托資產托管人之間的委托關係

  在年金信托的運作中,除了年金信托發起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係外,受托人將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投資和托管等業務委托給托管服務提供商運作時,還與他們產生委托代理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任何給予委托和接受委托的雙方互為委托人和受托人。這時,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便成了合同關係中的委托人,而接受委托事務的年金資產管理人、專業投資機構及基金托管入便成了受托人。他們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代理委托人進行年金信托資產的管理、投資運營和資產托管

  3.年金信托之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全部信托法律關係的載體,是指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並由受托人加以控制、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托法的三個確定性原則之一就是要求信托財產合法且確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也以法律形式明確年金信托的信托財產包括年金信托及因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也是企業年金運作青睞信托方式的原因之一。信托財產獨立性,是指信托財產區別於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僅服從信托目的而運作。依據信托法理,信托財產受到物權法和信托法雙重保護,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我國信托法以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都對信托財產獨立性要求進行規定。信托財產獨立性要求: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信托財產不得予以抵消或混同;不得隨意強制執行。

  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和受托人財產之外,企業年金實行信托,成為信托財產後,具有債務免追索和破產隔離功能,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自身經營狀況好壞的影響及債權人的追索,能在相對封閉、安全的環境下運行,保持了年金信托資產的相對獨立性,能夠保障受益人的權利。而如果通過商業保險則無法迴避通貨膨脹和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經營失敗的風險,而且中途無法退保,更無法通過協商的方法改變投資策略。而通過年金信托這種方式,投資主動權則掌握在發起人和受益人手中,可以在合同設立時,事先商定當年金信托服務提供商所做的投資凈值低到一定水平時,資金所有者可以把資金轉到其他信托公司。

  信托財產的管理能發揮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專業優勢,投資收益穩定。一般來說年金信托服務提供商為信托投資公司,是專門從事資產管理的專業金融機構,藉助於專家理財,能夠靈活利用各種資金運用方式和渠道,以穩健的投資組合來管理資金,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多層次的投資需求,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多元化投資,謀求良好、穩定的投資收益,確保企業年金實現長期、穩定地保值增值。

  信托財產具有獨特的合同管理優勢,能夠滿足企業年金個性化設計和操作複雜的要求。信托方式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結構彈性,既能滿足長期性年金資產管理的要求,又可根據管理協議及時調整合同事項,比如員工人數、參加金額、年金進出、領取時間、退出等,實現流動性、靈活性和長期性的完美結合。

年金信托的發展前景

  我國的年金信托業務的發展前景,首先取決於政府採取何種養老金管理模式,如果採取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年金信托就沒有制度基礎,也就沒有任何發展空間。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由政府直接管理養老金的模式是一種管理成本最高、績效最差的模式,其原因在於政府部門的運營效率不高,甚至出現腐敗問題。

  養老保險制度的成敗,事關每一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的成敗。從理論上說,採取年金信托方式確立中國的補充養老制度,有利於利用信托制度的債務風險和破產風險隔離制度,充分保障勞動者利益,而且市場化運作的績效高於行政管理模式。目前我國已有560萬人參加了企業年金計劃,積累的資金僅為192億元。但正是因為年金計劃剛剛起步,年金市場將可能以較快的速度發展,年金信托業務的潛在市場極為廣闊。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鮑夏.年金信托法律問題研究.河南大學.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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