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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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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場(Recruitment Markets)

目錄

什麼是人才市場

  人才市場是指人才進行流動和交流的場所,也是人才流動和就業的中介環節。

  人才市場是勞動力市場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人才市場是人才開發、配置、利用、流動及其所有者、使用者經濟利益實現的客觀機制與環境的結合。人才市場是調節人才供求平衡的基礎機制,同時又是實現人才與生產資料按比例結合的重要機制,是實現人才所有者、使用者經濟利益要求的媒體,也是人才流動,人才儲存和開發的場所。人才市場是社會與生產中主觀生產要素市場,是市場組成中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

  人才市場構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人才需求、人才供銷、人才供求信息、人才素質開發及評價、認證人才流動、人才價格、職業選擇競爭、人才的開發和利用、保護人才的相關法律及人才服務機構等。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1]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佈,2005年3月22日根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機制健全、運行規範、服務周到、指導監督有力的人才市場體系,優化人才資源配置,規範人才市場活動,維護人才、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用人單位招聘和個人應聘以及與之相關活動的管理。

  人才市場服務的對象是指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第三條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人才市場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第六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

  (二)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人事部審批。中央在地方所屬單位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所在地的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徵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許可制度,併在行政機關網站公佈審批程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批准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名錄等信息。

  第九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批准同意的,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信息網路中介服務的,必須申領許可證。

  第十一條開展人才中介或者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必須與中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符合國家中外合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擬設機構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並報人事部備案,同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參照前款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經批准獲得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屬事業單位的到機構編製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屬企業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的,其機構名稱應當在申領許可證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

  第十三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佈和咨詢服務;

  (二)人才信息網路服務;

  (三)人才推薦;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訓;

  (六)人才測評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審批機關可以根據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所在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自身的設備條件、人員和管理情況等,批准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十四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不得超越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中介活動;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

  第十五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內容和工作程式,公佈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負責對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或抽查,並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其報送有關材料。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接受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審批機關應公佈檢查結果。

  第十七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改變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等情形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建立行業組織,協調行業內部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規範職業道德,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人事代理

  第十九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在規定業務範圍內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托,從事各類人事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開展以下人事代理業務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授權

  (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二)因私出國政審;

  (三)在規定的範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轉正定級和工齡核定;

  (五)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六)其他需經授權的人事代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單位集體委托代理,也可由個人委托代理;可多項委托代理,也可單項委托代理;可單位全員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員委托代理。

  第二十二條單位辦理委托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以及委托書,確定委托代理項目。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委托單位簽定人事代理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人事代理關係。

  個人委托辦理人事代理,根據委托者的不同情況,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關證件複印件以及與代理有關的證明材料。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係。

  第四章招聘與應聘

  第二十三條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其中舉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人才交流會,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

  第二十四條人才交流會應當由具備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舉辦者應當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托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公共媒體和互聯網發佈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並如實公佈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條件。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嚮應聘者收取費用,不得有欺詐行為或採取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在各種媒體(含互聯網)為用人單位發佈人才招聘廣告,不得超出許可業務範圍。廣告發佈者不得為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佈人才招聘廣告。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員:

  (一)正在承擔國家、省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的技術和管理的主要人員,未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的;

  (二)由國家統一派出而又未滿輪換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員;

  (三)正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要機密工作的人員;

  (四)有違法違紀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暫時不能流動的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

  第三十條人才應聘可以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人才信息網路、人才交流會或直接與用人單位聯繫等形式進行。應聘時出具的證件以及履歷等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十一條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守與原單位簽定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擅自離職。

  通過辭職或調動方式離開原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辭職、調動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二條對於符合國家人才流動政策規定的應聘人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應聘人才提供證明文件以及相關材料,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另行設置限制條件。

  應聘人才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按合同規定辦理;沒有合同的,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三條應聘人才在應聘時和離開原單位後,不得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與應聘人才確定聘用關係後,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定聘用合同勞動合同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嚮應聘者收取費用或採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個人違反本規定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廣告發佈者發佈虛假人才招聘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發佈廣告、廣告發佈者為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佈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四十二條人才中介活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發佈的《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號)同時廢止。

我國人才市場發育現狀

  面對與經濟全球化的機遇與挑戰,我國的人才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相對滯後。從價格機制供求機制競爭機制三個方面衡量我國人才市場的發育程度,目前我國人才市場發育度偏低,具體表現在:

  (一)市場價格機制尚未形成

  其主要表徵為,同一地區的不同行業的人才價格,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不同地區人才價格,同一地區的不同所有制單位的人才價格,在較長時段內都處於非均衡狀態,存在過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在於:

  1、全社會人才價格,人才供求信息的彙集與發佈尚未成為公共產品,用人單位與人才之間價格信息傳遞的渠道不暢,不能及時反映及預測人才供需數量、結構的狀況和趨勢。

  2、人才評價的社會化,市場化機制還未形成。體制內的人才評價多數仍在沿用學歷、職稱標準,體制外的人才標準更重視經歷、能力和績效,致使體制內與體制外的人才價格形成較大的反差。

  3、薪酬制度不透明。用人單位的市場報價一般只限於工資水平,而津貼獎金福利則處於隱秘狀態,從而扭曲了人才市場價格。

  (二)人才供求機制不健全

  1、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均未形成,存在著人才就業和流動的區域性壁壘,嚴重限制了全國市場容量的擴大,增加了交易費用。目前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機構掌握人才信息的主渠道,但各自為政,相互封閉,使人才信息局限於本地區內,妨礙了人才信息的全社會流通。戶籍管理、社會保險制度職業資格認定、市場準入等行政壁壘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約著人才流動。

  2、人才市場格局存在“場內”與“場外”的市場份額倒掛。目前,全國人才中介機構場內成交率約為15%左右,即使考慮人才多次求職的因素,場內成交率也不會高於30%。70%以上的場外成交多數是通過社會人際網路進行的,不僅交易成本過高,不符合市場公開、公平原則。

  (三)人才競爭機制不完善

  在我國人才市場上,市場主體的信用與道德問題一直困擾著人才市場成熟與發展。人才在流動中由於缺乏道德與自律意識,引起各類人事爭議知識產權糾紛;用人單位與人才互不信任,缺乏承諾,將契約關係視同兒戲。為了應對人才泡沫,企業對人才許諾不切實際的待遇和機會。市場競爭機制的不完善,還表現為人才不正當競爭。如職業經理人利用信息不對稱損害委托人利益,人員流動之中竊取機密,帶走客戶等行為;人才中介機構信息披露不真實,用人單位以“土政策”限制人才流動等。

  因此,由於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市場體系遠未形成,還難以完全承擔人才配置的基礎性功能。

人才市場發育程度偏低的原因

  (一)政府巨集觀調控不到位,人才市場發育的環境不成熟

  政府巨集觀調控滯後的主要表現:一是政策不規範,缺乏相配套的完備的政策法規,對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夠。二是對市場主體的引導、開發、培育滯後。三是缺乏總量控制,人才市場的總供給總需求失衡。四是結構調整不到位,沒有充分運用產業政策、分配手段、經濟手段引導人才的合理佈局。

  這樣勢必造成人才市場的發育環境不成熟:

  1、人才市場的社會支撐體系不成熟,特別是戶籍的管理、住房的問題以及社會保險制度等尚未同步健全起來;占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目前的人事機制還存在著許多不符合市場規則的地方;政府對人才市場的巨集觀調控作用還發揮得不到位,一些管理人員尚未真正樹立市場經濟理念。

  2、人才市場的市場規則不夠成熟,人才市場上相應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法治體制不夠完善。

  3、人才市場的市場倫理道德不夠成熟,我國人才市場上的各方誠信度偏低,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過高。市場中介的欺詐行為、逐利行為、短視行為都很嚴重。

  (二)人才市場的主體到位速度緩慢

  從人才的需求方來看,由於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革滯後,人才管理配置60%以上依靠行政權力。用人機制仍然處於封閉半封閉的狀態,尚未完全走向市場。而用人主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一些“三資”、民營企業,其用人數量不可與前述單位相比,而從擇業主體看,對人才市場的信任度沒有樹立起來,多數的就業方式仍以社會關係和各種各樣的人際網路為主,而且戶籍、檔案等人為因素又降低了人才流動率,需求雙方主體還不能完全以市場導向自主決策,影響了我國人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三)人才供需的結構性失衡

  一方面,用人單位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人才市場又滯留著千千萬萬的求職者。隨著高校擴招之後學生畢業人數的增多,這種狀況還在加劇。同時,低端的技術勞務人才市場也出現了結構性失衡,熟練的藍領技術工人供不應求。人才的結構性失業摩擦性失業和初次就業失業交織在一起,使得我國人才供求結構性失衡問題更加複雜,解決難度更大。造成我國人才供求結構性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社會對人才的特定結構性需求與人才培養供給的不對應,以及人才的就業期望與社會需求之間失衡,整個社會的人才培養與開發體繫結構性失衡。

  (四)人才市場的渠道不暢

  主要表現在:

  1、人才流動的市場化導向需求與人才市場由政府主導的現狀之間的矛盾。長期以來,我國人才市場以政府行為為主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多為壟斷型實體,為人才流動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業務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小,人才中介服務市場市場化程度低。

  2、人才中介服務需求多樣化與國內人才中介服務產品單一的矛盾。目前我國人才市場的服務內容和方式單一,大多只能提供人才招聘和求職信息發佈、代管人事檔案等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的服務產品,各類人才交流大會仍然處於大集市水平,成交率低。不適應現代人才市場需要的服務方式。3、人才價值發現、復歸以及對人才的信用需求增加與人才市場評價機制缺失的矛盾。人才價值需要在人才市場上得到客觀的顯現與界定,他的道德與信用水平的積累更需要獲得驗證。但我國人才市場上沒有形成人才價格與價值的指示器,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對人才信用價值的考證也無從著手。

  此外,我國人才市場上缺乏用人單位與人才之間進行有效溝通的渠道,不能及時提供反映及預測人才供需數量、結構的狀況和趨勢的確切信息。需求方的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到供給方,人才根據需要對自身知識和技能結構、就業區域與行業選擇以及就業期望的調整更加滯後。

人才市場培育和發展的意見[2]

  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充分開發和利用我國的人才資源,是關係到我國未來發展的一項戰略任務。為加強人才市場建設的規劃,加快人才市場發展的步伐,促進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任務

  (1)人才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是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市場人員為主體的人才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任務。

  (2)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雙向選擇”為特征的人才流動日趨活躍,市場調節範圍不斷擴大,各級各類人才交流機構發揮了社會化服務作用,促進了人才合理流動,為人才市場的發育奠定了基礎。但是從總體上看,人才資源還沒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才短缺與積壓浪費並存的現象依然存在,通過市場配置人才資源的機制尚未形成,影響了人才與其它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解決這個總是的根本出路,在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人才發展。

  二、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的總體目標

  (3)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的指導思想是: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加速人才市場政策法規體系、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充分開發利用我國的人才資源,使人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合理使用,為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服務。

  (4)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的總體目標是:實現個人自主擇業,單位自主擇人,市場調節供求,社會服務完善,社會保障健全,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使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方面起基礎性作用。

  (5)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遵循的原則主要是:要加大改革力度,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逐步實現人才閑置與人才短缺向市場交流、調劑餘缺、合理配置轉變;逐步實現人才閑置與人才短缺向市場交流、調劑餘缺、合理配置轉變;逐步實現現實存在的人才單位、部門所有向社會所有、互通有無、合理流動轉變;逐步實現人才流動由向單向選擇向雙向選擇轉變;逐步實現由“統包統配”的人才資源配置模式向人才市場模式轉變。在政策上要註決向國家重點工作重要的單位引導、傾斜,向邊遠、貧因地區引導、傾斜。

  (6)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的近期目標是:在近兩、三年內製定人才市場運行需要的基本政策法規,在大中城市普遍建立人才市場場所,建立和發展地區人才信息網路,扶持專業人才市場的發展,建立區域性人才市場。2000年之前,在全國範圍內初步建成功能完善、機制健全、法規配套、指導及時、服務周動的人才市場體系。

  三、確立人才與單位在人才市場中的主體地位

  (7)深化企事業人事制度改革,在企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聘用制,使單位和人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聘用關係;建立和完善辭職、辭退制度,確保個人依法辭職的權利和單位依法辭退人員的權利,打破人才的單位所有、部門所有,落實個人擇業自主權和單位用人自主權,使人才與單位成為市場活動的主體。

  結合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推行和參照管理工作,機關面向社會招考工作人員,逐步實施辭職、辭退等制度,保證機關工作人員進出渠道的暢道。

  (8)隨著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逐步實行畢業生自主擇業制度。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近期,委托、定向培養生按合同就業,自費生自主擇業,國家任務招收學生實行在國家巨集觀指導下,學校與用人單位供需見面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雙向選擇的制度。2000年,除少數由國家安排就業外,畢業生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進入人才市場自主擇業。

  對留學人員,堅持“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繼續實行雙向選擇的擇業制度,爭取做到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留學人員通過人才市場自主擇業。

  (9)適應人才市場的發展,對人事檔案管理的體制、內容、方法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加強和完善流動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逐步打破人才流動中不同所有制身份、幹部身份的限制;制定並嚴格執行人才流動中有關培訓費補償問題的規定,隨著戶籍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消除人才在不同地區、部門、行業、崗位間流動的障礙。

  四、發揮市場調節手段的作用

  (10)發揮經濟手段的作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不同特點,逐步形成反映人才供求與人才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引導人才流向,調節人才分佈結構。

  (11)發揮人才信息在市場調節中的作用,通過人才需求、人才供給等信息,準確地反映人才市場的變化情況,為個人擇業和單位用人提供服務。重視人才信息業的發展,充分利用現有的傳播媒介,發展專門的人才信息傳播媒介,逐步實現信息手段現代化,建立全國性的人才供求信息網路。

  (12)根據人才具有物質和精神多層次需求的特點,在發揮經濟手段調節作用的同時,加強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倡導敬業和奉獻精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社會環境,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才的價值。

  五、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

  (13)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完善社會化服務功能。發揮組織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機構在人才市場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具備條件的部門、單位建立多種形式的專業化、產業化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建立起多層次、多功能、覆蓋全社會的人才社會化服務體系。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具有人才信息、人才交流、人才培訓、人才測評等基本功能。當前要重點加強人才住處的收集、整理、貯存、發佈等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還可以承擔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能。經批准,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可以圍繞人才開發創辦經濟實體。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要依法經營,平等競爭,改善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質量,開拓服務領域,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才與單位的服務要求。

  (14)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對人才的客觀需求,建立人才市場場所,為人才交流提供條件。中等以上城市的市場場所應有一定規模,功能齊全,設施完備。制定區域性人才市場發展規劃,根據經濟發展戰略和地區經濟佈局,在全國組建若幹個區域性人才市場,發揮其人才密集、資源豐富和輻射能力強的優勢,為人才在更大範圍內流動創造條件,促進區域內人才的合理配置。

  (15)隨著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為人才提供社會保障。在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加快建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形成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創造社會條件。

  六、加強對人才市場的巨集觀調控

  (16)通過制定政策法規、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人才市場進行巨集觀調控,減少市場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引導人才流向,控制人才的流量和流速,保持人才供求總量的動態平衡和結構的相對合理。在搞活人才流動的同時,運用計劃調節手段,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點科研項目,以及國家重點加強的行業和部門對人才的需求,並使之相對穩定。

  (17)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逐步解決邊遠、貧困地區人才缺乏問題。邊遠、貧困地區首先要註重培養本地人才,同時要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充分發軍各類人才的人用,增強對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穩定人才隊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積極開展經濟較發達的地區與邊遠、貧困地區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幫助培養當地人才,繼續實行到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幹部交流、輪換等制度,併在政策上級予適當的傾斜,引導人才流向邊遠、貧困地區。

  (18)建立和健全人才市場運行規則,規範市場行為。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反對不正當競爭,制止欺詐行為,保證人才市場正常運行。儘快制定關於人才市場交易規則、人才市場主體行為規範、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管理等方面的法規和政策。

  在近期內,建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審批制度,明確設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條件和審批程式,界定其業務範圍,逐步完善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功能;建立舉辦人才交流大會的審批制度,明確舉辦人才交流大會的條件和審批程式,提高人才交流大會的實際效果;加強對人才招聘的管理,對招聘單位進行資格認定,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制止亂招、濫聘、亂收費和個人擅自離職等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建立良好的市場運行秩序。

  (19)制定人事爭議仲裁行政法規,建立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在已有的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制度,做好案件受理、調解仲裁、監督執行等工作,妥善解決人才流動爭議,切實維護人才與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領導,積極推進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

  (20)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的諸多方面,需要同其它各項改革配套進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做好工作,積極爭取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支持及有關部門的配合,把它作為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擺到日程上來。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人才市場建設工作的指導,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管理,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增強改革意識,大膽實踐,勇於開拓,加強人才市場的研究和規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確定人才市場發展的總體佈局和實施步驟,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加快才市場的建設步伐,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人才市場體系。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2.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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