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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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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重定向自乌龙指事件)

目錄

什麼是烏龍指

  烏龍指是指股票、期貨、外匯交易員、操盤手、投資者等在交易的時候,不小心敲錯了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事件的統稱。

  例如你準備以15元錢買入某隻股票,但在敲鍵盤的時候不小心敲成18元錢;或者你準備以漲停價格賣出一隻快要漲停的股票,但卻不慎點成了買入,此類事件即被稱為“烏龍指事件”。

烏龍指事件盤點

  1. 日本瑞穗證券“烏龍指”操盤手敲亂日本股市

  2005年12月8日,日本瑞穗證券公司的一名經紀人在交易時出現重大操作失誤,引發投資者恐慌並導致證券類股票遭遇重挫,東京證券交易所陷入一片混亂這個錯誤發生在當天上午開盤後不久。瑞穗證券公司一名經紀人接到一位客戶的委托,要求以61萬日元(約合4.19萬人民幣)的價格賣出1股J-Com公司的股票。然而,這名交易員卻犯了個致命的錯誤,他把指令輸成了以每股1 日元的價格賣出61萬股。

  這條錯誤指令在9時30分發出後,J-Com公司的股票價格便快速下跌。等到瑞穗證券公司意識到這一錯誤,55萬股股票的交易手續已經完成。為了輓回錯誤,瑞穗發出了大規模買入的指令,這又帶動J-Com股票出現快速上升,到8日收盤時已經漲到了77.2 萬日元(約合人民幣5.3萬元)。回購股票的行動使瑞穗蒙受了至少270億日元(約合18.5億人民幣)的損失。

  此次事件中最冤枉的瑞穗證券公司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而遭受損失的還有眾多的散戶,因為當天有不少散戶只聽到了有證券公司出現操作失誤將遭遇大規模虧損的傳言,卻不知道具體是哪家公司,因此只好把證券公司的股票一股腦地拋售,在短短幾個小時內,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拋售一空。股票持有者生怕自己買的公司就是那個倒霉蛋,也清倉出售。

  2. 美國交易員“烏龍指”按出美股9.11

  2010年,彭博通訊社美國國家廣播公司財經頻道等財經媒體曾報道,根據多個消息來源,在美國東部時間2010年5月6日下午2時47分左右,一名交易員在賣出股票時敲錯了一個字母,將百萬誤打成十億,導致道瓊斯指數突然出現千點的暴跌。

  2010年美國東部時間5月6日,當天從下午2點42分到2點47分之間,道瓊斯指數從10458點瞬間跌至9869.62點,與前一交易日收盤相比,下跌了998.5點。到2點58分,道指又回到10479.74點。這是道瓊斯指數歷史上第二大單日波幅。

  3. 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報價系統出錯涉及1500只股票

  2006年1月19日,由於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交易報價系統發生技術故障,19日美國各主要財經新聞網站顯示出錯誤的股價變動信息,對投資者決策產生誤導。納斯達克市場發言人貝薩妮·舍曼說,報價錯誤主要涉及在紐約證交所美國證交所上市的部分股票。

  納斯達克在19日向其用戶發送的一封電子郵件中稱,紐約當地時間18日下午5時50分左右,該市場交易報價系統出現問題,造成約1500只股票出現報價錯誤。儘管19日報價系統恢復正常,但受影響股票的錯誤價格變動數據仍在美國主要財經網站上出現,從而對依賴網上財經信息進行交易決策的投資者產生誤導。

  4. 海爾認沽現“烏龍指” 股民820元變成56萬

  2007年3月8日,南京一股民以1釐錢的價格買到收盤價近0.70元的海爾認沽權證 ,資金瞬間從820元變56萬,一天炒出了700倍的收益

  “說實話我也沒想到真的會成交。”這位股民稱,收盤之後他查了一下自己的賬戶,一下子多出了50多萬。“我想是不是搞錯了?以前也有一次,因為系統出錯,我的賬戶上多出了100多萬。”但是這次張浩仔細看了盤面之後,確信這次50多萬是真的到了自己的賬戶上。“因為今天的盤面上我看到了1釐錢的成交價格。我一共買到82萬份海爾認沽權證。”

  1釐錢能買到權證概率有多大?證券公司專業人士稱,這樣的概率簡直就和中六合彩一樣。“這種情況發生,只有在一種情況下,那就是在9:25分-9:30之間,首先要有人掛出按市價委托的賣單,賣單先進交易所,同時沒有什麼買單。然後,這位股民掛出了1釐錢的買單,買單後進交易所。”以前從來沒有人掛過按市價委托的單子。就這一次機會,就讓他給碰上了。

  2008年11月19日,飛樂音響發佈公告稱,第一大股東上海儀電10月20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買入本公司股票298000股,當日賣出11463股。其中賣出飛樂音響股票的交易行為系工作人員實際操作失誤引起,上海儀電無意出售該部分股票。

  5. 其他“烏龍指”事件

  2007年12月3日,南玻A發佈關於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司股東在減持公司股票過程中現“烏龍指”,但是該交易未產生收益。

  2007年10月23日和2008年3月13日,渝開發控股股東兩次曝出“烏龍指”事件,違反了不得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公司股票的規定。

  2008年9月25日,廣電運通公司股東梅州敬基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錯把“賣出”操作成“買入”,損失人民幣 23770.8元。

  2007年在大股東減持風流行的時候,重慶港九、鑫新股份、霞客環保、山東海龍、創興科技、華神集團、泰豪科技、佛塑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出現過股東在大量拋售解禁股過程中又小額買入股票,後公告稱是誤操作。

  2013年8月16日,A股市場出現驚奇一幕。上證指數詭異暴漲,11點後突然拉升,短短8分鐘內,從跌近1%拉升到漲近2.5%,大盤一度衝擊2200點,創出2191.65的反彈高點。然後快速回落,依然維持紅盤。石油股、銀行股、券商股等集體異動,中國石油中國石化等多只個股瞬間拉升盤中觸及漲停,之後集體回落。此次滬指異動經證實為光大證券烏龍所致。[1]

  2015年2月9日中國外匯市場,由於某做市商的輸入錯誤,人民幣兌美元第一筆開盤價出現明顯失誤,後經雙方協調已取消了該筆交易,各提供報價的信息服務商也隨即做出更正。經更正後的人民幣兌美元開盤報價為6.2495,上日收報6.2447。原錯誤的報價為6.1510[2]

  2016年05月31日,受MSCI指數有望納入A股以及深港通相關利好刺激,滬指周二(5月31日)早盤漲逾2%逼近2900點,期指市場也同樣走強,但盤中驚現疑似“烏龍指”。滬深300股指期貨6月合約在上午10時41分左右一度下跌10%,之後在一分鐘內反彈[3]

烏龍指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日本瑞穗證券烏龍指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4]

一、瑞穗證券烏龍指事件的基本情況

  2005年12月8日。日本綜合人才服務公司J—COM(發行股本14,500股)首次登陸東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東交所),上午9點27分日本瑞穗證券的員工誤將“以61萬日元賣出1股J—COM公司股票”的指令輸入為“1日元賣出61萬股”。此時,電腦畫面出現了“指令異常”的警告提示,但該員工沒有理會畫面中出現的警告提示,發出了同意下單的指令,與此同時也拉開了此次烏龍指事件的序幕。事後,該員工表示由於畫面中經常會出現“異常”的警告提示,因此自己在無意識中忽略了此次警告。

  在瑞穗證券的員工下單之前,J—COM公司的股價一直在每股90萬日元上下浮動,之後股價受到了少量拋售的影響,首發價被定格在每股67.2萬日元。就在此時,瑞穗證券員工的烏龍指發出了大量拋售的指令使得J—COM公司的股價一落千丈,就在短短的3分鐘時間里股價跌停至每股57.2萬日元。

  當瑞穗證券員工的烏龍指令發出後,與交易同步的電子公告板上立即爆發了熱烈的議論。部分投資者猜測J—COM公司股價的跌停可能是基於錯誤操作引發並趁機購入大量的J—COM公司的股票;另有部分投資者被突如其來的跌停給嚇懵了,為了把損失降到最低,他們不得不“割肉”拋售了手中所有J—COM公司的股票。真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瑞穗證券員工的輕輕一指將當時日本的證券市場帶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亂之中。

  瑞穗證券員工在烏龍指令發出1分25秒之後察覺到自己所犯下的重大失誤,立即在同一臺電腦上發出了3回取消交易的指令,但是東交所的終端未能識別該取消指令;隨後又在與東交所終端直接連接的電腦上發出了取消交易的指令,還是沒有能夠被東交所的終端所接受。最後,該員工直接致電東交所請他們代為取消錯誤指令,但東交所表示沒有隨意取消特定交易的許可權,如確實需要取消特定的交易,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上報。瑞穗證券擔心在上報走流程的這段時間里會有更多的J—COM公司的股票被交易系統自動撮合成功,因此決定對先前的錯誤指令進行反向購入,以期儘可能地抵消錯賣的股票。當瑞穗證券發出反向購買指令之後,所有J—COM公司的股票均被系統自動撮合成功,J—COM公司的股價猶如插上雙翅直飛衝天,當天的9點43分,J—COM公司的股價達到了77.2萬日元這一漲停價格。其後,受到其他證券公司及個別投資者獲利回吐和追漲購買的影響,J—COM公司的股價像坐過山車般上下亂竄,大約在10點20分左右,股價終於穩定在漲停的77.2萬日元之上。雖然瑞穗證券採取了反向購買這一措施,但由於下單時間先後的關係,在市場上仍有96,236股J—COM公司的股票無法被反向購入,這些股票最終被交易系統預設為交易成功。

  瑞穗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當天,關於誰是烏龍指事件當事人的猜測存在多個不同版本,市場上一時流言四起,各種渠道的信息漫天飛舞。部分市場人士懷疑J—COM公司的主承銷商日興Cordial證券是此次事件的當事人,導致日興Cordial證券公司的股價較前一首盤日下落了近100日元,隨後日興Cordial證券公司的高層立即發表聲明稱日興集團與此次事件毫無關係。

  事發當天,整個證券市場都受到了烏龍指事件的拖累,烏龍指事件發生後不久各大銀行及證券公司的股份均被集中拋售;到了下午,市場人士擔心烏龍指事件的當事公司為了填補烏龍指事件所帶來的損失,不得不拋售一些已經獲利的股票,因此日經平均指數迅速下滑,當天收盤時日經平均指數較前一交易日下跌了301.30日元(下跌1.95%),該下跌幅度排在當年的第三位。

  事發當天下午六點,瑞穗證券發表聲明承認公司是本次烏龍指事件的當事人。但市場人士普遍對瑞穗證券在此次烏龍指事件中未能在第一時間向市場公佈事情真相表示失望。此外,在事發當日12點左右,瑞穗證券向控股股東瑞穗控股銀行及農林中央金庫彙報了烏龍指事件的相關情況卻沒有及時向市場披露應披露的信息,影響了證券市場的透明性。

  事發次日,相關部門對事件進行了初步調查,並臨時暫停了J—COM公司股票的交易。經過調查發現此次烏龍指令賣出的J—COM公司的股份數是J—COM公司發行總股本的42倍,經過瑞穗證券公司的反向購買,最終約定成交的股份數為96。236股,大約是J—COM公司發行總股本的6.6倍。

  由於瑞穗證券賣出的股份數已經超出了J—COM公司的發行總股本,瑞穗證券無法向購買J—COM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交付J—COM公司的股票,因此日本證券清算機構裁定以現金代替股票來進行結算。日本清算機構以烏龍指事件發生前的股價為參考,最終將每股價格定為91.2萬日元。這次烏龍指事件給瑞穗證券造成了407億日元的損失。

  在此次事件中多家證券及基金公司利用烏龍指令獲得了巨額利益。當時執政的自民黨強烈譴責利用市場缺陷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並要求上述公司自動返回不當獲得的利益。12月14日,UBS、日興Cordial集團、摩根斯坦利日本、日本雷曼兄弟證券集團及野村證券都紛紛表示願意退還在此次烏龍事件中獲得的利益,其後一些中小型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也表示願意退還所得,但一些證券及基金公司提出其無法直接將獲得的利益返還給瑞穗證券,如果直接返還給瑞穗證券公司,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等於無償贈與,公司可能會被股東及基金持有人提起違反董事及基金管理人責任的法律訴訟。

  2006年2月,經過各方的多次磋商,想出了一個折中的辦法。由日本證券業協會出面成立一個旨在保護市場安定的基金,並對證券業協會下屬50個會員公司(在此次烏龍事件中獲利的公司)征收2,092,355萬日元作為基金的初始經費,這樣一來既可以讓不當得利的公司返還利益,又可以避免其被公司股東及基金持有人追究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

  烏龍指事件給瑞穗證券造成了407億日元的巨大損失,這個數字幾乎相當於瑞穗證券公司整整一年的營業利潤。2006年3月至8月,瑞穗證券與東京證券交易所的高層就如何分擔407億日元的損失進行了多次磋商,但雙方在責任認定及金額的分配上差距過大,最終談判不歡而散。瑞穗證券在向東交所遞交最後通牒被拒絕後予2006年10月27日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東交所承擔415億日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瑞穗證券訴東交所一案的主要訴訟焦點

  本案原被告在法庭上的主要爭論點及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斷要點參見下表:

原被告爭論焦點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斷
1.東交所免責條款的適用1)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可以免責
2.東交所是否違約或存在侵權行為
2—1.取消特定指令的義務2)東交所沒有取消特定指令的義務
2—2.提供交易系統的義務3)既然東交所允許下單後取消下單指令,那麼東交所就應該提供可以取消指令的市場系統。
4)東交所買賣系統存在故障致使原告未能取消下單指令。該系統故障並非無法消除,被告的行為構成“不完全履行”。
5)東交所認為作為交易所他們已經提供了可以信賴的交易系統,因此不存在“不完全履行”的問題。但我們認為東交所的這一主張不能夠被接受。
6)交易管理——臨時停止交易義務我們認為東交所認識到超過發行總股本數倍的指令可能引起無法清算的危險,但他們沒有立即對此問題進行認真的研究。事發日9點35分之後,東交所依然未採取臨時停止交易的措施,從交易所與市場參與者之間的關係而言,我們認為9點35分之後的不作為是違法或者相當的不合理。
7)本次事件中,東交所在提供電子交易系統以及暫停交易等方面違反了其應該承擔的義務。
3.東交所的重大過失
3—1.富士通(公司)履行義務的可行性8)東交所對交易參與者承擔提供市場交易系統的義務,但東交所並不需要承擔研究開發電子交易系統的義務。富士通(公司)負責東交所交易系統的研究與開發,但不能以富士通可以輕易地發現系統程式中存在漏洞為由,推定東交所在此次事件中犯有重大過失。
9)富士通僅僅參與了部分交易系統的設計,因此不能將富十通公司視為輔助東交所履行契約責任的行為人。
3—2.東交所重大過失責任的重要事實10)東交所是否存在重大過失責任取決於以下事實:a.東交所作為市場交易系統的提供者在要求寓十通公司開發研製買賣交易系統時發揮的作用;b.事發日的行為。
3—3.東交所作為買賣交易系統招標人(對富士通)的作用11)東交所在買賣系統的說明書中明確要求富士通公司開發的軟體可以取消未被系統自動撮合成功的買賣指令,富士通公司也止確地認識到東交所的這一要求,並將東交所的要求記錄在軟體開發確認書中,因此我們認為作為招標人東交所在開發研製買賣交易系統環節上不存在違反註意義務的行為。
12)根據東交所與富士通公司間有關係統運行測試及常規檢驗的合同.在富士通開發研製完成後東交所需要進行驗收測試(確認軟體已經滿足所有要求),該測試包括運行測試以及綜合測試。這也是東交所作為買賣系統招標人的責任。
13)東交所曾經在2000年2月14日進行的測試中發現不能JE常取消買賣指令的現象,隨後立即聯絡了富士通公司,富士通公司於同年2月18日修正了該項錯誤。當時發生的錯誤與此次事件發生的錯誤屬於同一種類。
14)東交所與富士通之間的合同約定:如果出現修正系統的情況,為了避免修正一項錯誤而影響到其他程式的正常運行,必須進行全系統的回歸測試。按照事先約定,第一次回歸測試由富士通公司進行,同時東交所作為精通業務的當事人,也應該對回歸測試進行確認,但是東交所懈怠了該項義務。
3—4.事發日東交所的行為參照2—2 6)
3—5.重大過失15)綜合上述事實:a.東交所在富士通公司修正交易系統後並未確認該公司是否進行了回歸測試,雖然我們無法以此為由判定東交所犯有重大過失,但是東交所在這方面顯然懈怠了其應盡的義務;
b.東交所沒有確認交易系統是否存在問題,僅僅憑藉過往出現錯誤的頻率推論出現交易系統沒有問題,並將無法取消特定指令的交易系統提供給市場參與者;
c.東交所及其職員擔負著運營證券市場的重大職責,因此,東交所的職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在本案中,東交所的職員很容易從賣出股份的數量以及市場的成交量等數據中判斷出本案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巨大影響,但是東交所的職員並沒有對上述情況進行具體的討論,也沒有採取任何的停止交易的措施,我們認為東交所在上述方面存在嚴重的失誤。從本案中東交所職員的應對措施到整個市場交易系統的提供,我們認為東交所違反了其作為市場開設者應該盡到的註意義務。雖然東交所並不是故意違反註意義務,但是我們不得不說東交所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與故意違反註意義務沒有本質的區別。
4.損害賠償金額16)損害總金額407億日元×事發日9點35分00秒之後的52,413股÷全部的14,2311股=150億日元
5.自招危難17)東交所認為此次未能取消特定的指令完全是瑞穗證券員工自己故意所招致的危難,與最後的損害沒有因果關係。我們認為未能取消指定交易起因於東交所的系統故障,因此東交所的主張不能被接受。
6.過失相抵
6—1.瑞穗證券發送下單指令時的過失18)瑞穗證券的職員A將6l萬日元賣出1股的指令誤輸入成1日元賣出61萬股。當瑞穗證券內部系統的畫面七出現了“Beyond price limit”的紅色警告表示時,A職員並沒有確認自己輸入的金額是否正確,連續兩次按下了Enter鍵,並使用“Ignore”功能,確認了此次下單指令。
6—2.瑞穗證券在證券交易管理體制上存在的漏洞19)a.瑞穗證券從來沒有明確告知自己公司員工當終端畫面出現警告標示時應該如何處理。員工也從來沒有閱讀過交易終端的操作說明書。因此,我們不得不說瑞穗證券的管理體制非常鬆散。
b.瑞穗證券的交易終端沒有設置以發行總股本為基準的下單上限。
c.東交所事先以書面的方式要求所有證券公司當系統終端出現警告畫面時必須由操盤手之外的員工進行確認,但是瑞穗證券並沒有採取雙重檢驗的體制。
6—3.瑞穗的過失及過失相抵的比例20)a.瑞穗證券在此次事件中的過失責任非常顯著,足以成為過失相抵的基礎;從瑞穗證券違反註意義務的程度而言,該過失接近於故意,應該被視為重大過失。
b.本案中,東交所未能提供完善交易系統負主要責任,原告瑞穗證券承擔次要責任,因此責任分擔比例為東交所70%,瑞穗證券30%。

  三、對本案若幹問題的討論

  (一)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問題不應該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而應該適用市場法(經濟法)的有關原理

  從上述東京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的判斷中可以看出,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其主要依據民法的過錯原則來裁定原被告的責任及最後的賠償金。然而,證券交易所是十分特殊的自律團體,它的主管法律並不是民法,而是證券交易法。因此,我們在判斷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問題時必須緊緊圍繞證券交易法來展開,而不應該機械地套用民法的一般原則。

  在本案中,原告以及法院認為證券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的關係是契約關係的一種,從這一觀點出發,原告及法院將證券交易所應該為證券公司提供的服務視為合同法上的債務,並認為東交所在履行債務時不夠充分,屬於民法上的不完全履行,並運用合同法上的註意義務及故意、過失等法律概念追究東交所的法律責任

  但是,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公司所處的資本市場本不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他們之間的關係也不是民法上的合同關係。從資本市場對於國民經濟的重要意義中我們不難看出資本市場法律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有著天壤之別。

  首先,證券交易法是資本市場的“憲法”,資本市場所有法律關係的調整應該符合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精神。在日本,關於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的爭論從證券交易法成立之初就沒有間斷過,主要存在兩種學說:(1)投資者保護論;(2)確保市場機能(公正價格形成機制)論;2006年日本證券交易法修改前,投資者保護基本上被視為證券法學界的通說。但是,2006年證券法修改在原來的第一條目的條款中將確保市場公正價格形成機制列入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從立法上為證券交易法的爭論畫上了句號。至此,確保市場機能(公正價格形成機制)是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的事實已無爭論餘地了。

  正確認識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對我們理解證券交易所的特殊地位有著重要意義。我們不能簡單地把證券交易所等同於交易證券等金融商品的場所,證券交易所是發現、形成市場公正價格的特殊“設施”。證券交易所的存在意義並不在於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來大量處理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所的真正價值體現於通過集中競價而產生的“公正價格”。在過去,人們常常將交易所的公正價格比做“資本主義脈搏顯示器”或“黑夜中的燈火”,並且以交易所的價格作為國家稅收及國有資產評價的標準。因此,證券交易所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確保公正價格的形成,這也是證券交易所唯一的使命

  從證券交易法對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日本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開設證券交易所必須得到官方的行政許可,區別於一般的交易場所。此外,證券交易所的企業形態可分為股份制及會員制,但無論是採取股份制還是會員制,都不會改變證券交易所確保公正價格這一神聖使命。我相信沒有人會認為作為股份公司的東京證券交易所的最終使命是為股東創造更多財富而不是為整個國民經濟服務。

  綜上所述,正因為證券交易所擔負著神聖的使命,證券交易法不僅對證券交易所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對交易所的財政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還對參與證券交易的市場參與者(對證券公司的資質有著嚴格的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因為這些市場參與者與證券交易所共同肩負著確保市場公正價格的神聖使命。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證券公司的規則,以及為了達到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的一些其他規則可以被看成是廣義的市場規則,這些規則的共同特征就是為了確保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轉,應該將上述規則看做經濟法規的一部分。

  正如我們不會機械地認為反壟斷法中對締結合同(壟斷合同)的規定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我們也不應該把證券交易法中對於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公司的規定機械地定義為私法的範疇(民法),證券交易法與反壟斷法的規範都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因此,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公司的法律關係不應該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而應該適用證券交易法等經濟法的相關原理。

  (二)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應被視為具有相當效力的法規

  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十分特殊,雖說不是行政法規,但是它與行政法規有著同等效力。在法律上證券交易所是自律機構,但作為證券交易所的自律機構與一般的自律組織有著本質區別。首先,證券交易所採用自律組織的方式是法律所要求的;其次,自律規則的範圍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最後,證券交易所必須在行政當局的全面領導下實行自律管理。具體而言,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或變更受托合同都必須得到主管行政機構——金融廳的許可(《證券交易法》第149條第1款),如果證券交易所沒有按照金融廳的命令行事,金融廳有權直接撤換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第1款)。日本的證券交易法授予金融廳對證券交易所享有廣泛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其中包括了對證券交易所的處分許可權。金融廳不僅可以改變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及受托合同,還可以通過行政命令要求證券交易所修改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範。如上所述,證券交易所雖說是自律組織,但是它的所有規則都是在主管行政機關的全面監督下制定的,因此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具有與法規相同的性質,我們應該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視為法規。

  由於歷史沿革,我們至今依然將證券交易所稱為自律組織,將交易所制定的規則稱為自律規範,但是過去那個時代的自律規範的定義已經不能完全涵蓋現今證券交易所規則的法律效力了。在英國,自律規範早已深入人心,紳士規則(gentleman rule)以及最善執行規則(best practicerule)雖說都是自律規範,但對所有市場參與者而言,這些自律規範都具有法規以上的效力。2006年,為了配合歐盟域內所有國家法律的整合,英國將上述自律規則全部指定為成文法,並賦予與法律同等的效力。因此,在資本市場這一特殊的領域,自律規範的效力往往等同或高於法規。

  日本的法定信息披露制度由證券交易法規定,而臨時信息披露規則由東交所制定。試問證券交易法規定的法定信息披露重要還是自律組織東交所規定的臨時信息披露重要?答案顯然是後者。在瞬息萬變的證券市場上,有價證券的價格時刻都在變化,臨時報告能夠為投資者提供最新的信息並將信息反饋至價格,而法定披露僅僅是每天臨時報告的合訂本,相當於有價證券的年鑒。因此,從資本市場的角度而言,臨時報告比法定信息披露更為重要。

  既然臨時報告比法定信息披露更為重要,那為何法律沒有將臨時報告的規定納入證券交易法體系中呢?因為證券市場猶如脫韁的野馬每一秒都在劇烈地運動,為了更好地把握市場的脈動,必須將信息披露的監管重任委托給市場第一線(證券交易所)的監管人員,這也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所要求的。舉例而言,如果在開市前或在開市後,發生了股價敏感信息,這時就要求市場第一線的監管人員立即作出判斷是否需要採取暫停交易的措施,類似這類信息在金融廳的網站披露就毫無意義了。在一些更特殊的情況下,需要市場第一線的監管人員按照現有規則的精神創造新的規則來應對突發事件,這時候除了證券交易所的職員外,參與證券交易所運營及管理的證券公司以及市場參與者都應該承擔起保衛市場公正價格的職責。

  (三)提供形成公正價格的系統是東交所的一項公共職責

  東交所的章程及業務規則都是在主管行政機關的認可下制定並執行的,因此東交所的職責最終也應該由行政主管機關通過行政責任的方式來擔保,並且東交所的職責與主管行政機關的職責都是“公”的責任。

  證券公司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以市場參與者的身份也承擔了部分“公”的責任。這部分“公”的責任就是將投資者的投資判斷準確、完整、無誤地反映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並通過交易系統形成公正的市場價格。從形式上看,證券公司希望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而證券交易所同意證券公司的申請,但這種關係並不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而是“公法上的責任”。首先,對於證券交易所而言,如果沒有證券公司參與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所就無法完成證券交易法賦予其形成公正市場價格的“公”的責任;其次,對於證券公司而言,將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忠實地反映在交易所的競價系統也是證券公司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證券公司違反了這一職責,不但可能成為交易所處罰的對象,甚至可能收到主管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

  因此,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公司的法律關係不應該用私法上的債權或債務來定義。交易所為證券公司提供交易平臺是交易所肩負的“公”的責任,反之亦然,證券公司利用交易所的平臺進行交易也是證券公司承擔的“公”的義務。證券公司利用交易所的設施與普通游客利用游樂園的設施不同,證券公司也肩負著“形成公正市場價格”這一證券交易法賦予的神聖使命。如果證券公司沒有將投資者的投資意願準確地反映在交易所開設的市場上,證券公司與交易所之間並不是私法上所謂的債權債務的關係,證券公司的行為已經阻礙了證券交易所形成“公正價格”這一公法上的義務,因此證券公司應該承擔違反法規的責任。作為證券市場的開設者,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責就是提供“可以形成公正價格的交易系統”。需要註意的是,該責任並不專屬於證券交易所,主管行政機構(金融廳)與證券交易所應共同承擔。所謂可以形成公正價格的交易系統一般是指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爭原則,可以高速、集團處理大量證券交易的系統

  (四)證券交易所提供交易系統的責任應當是經過限定的責任

  眾所周知,市場永遠不會盡善盡美。所有的制度都是建立在“市場存在缺陷”這一前提之上。信息披露是市場的靈魂,但是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證券市場可以保證所有的投資人都能平等、及時地獲得信息,而且投資人獲得信息的代價也不盡相同。防止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永遠是監管當局永恆的使命。流動性是證券市場的血液,但市場經常會出現低流動性的現象,如此一來市場就會變得僵硬,難以形成“公正的價格”。這時,證券交易所的專業人士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特殊的市場管理措施,例如:限制漲跌幅、臨時停止交易或暫時中止交易。正因為市場存在缺陷,才需要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人員通過職業判斷並運用特殊的監管措施來解決市場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現實的證券市場根本不存在看不見的“神之手”,所有的問題只有通過一線監管人員的“人之手”才能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

  因此,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人員在特殊情況下所採用的措施與我們國家的央行在特殊情況下干預匯市相同,兩者都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神聖使命。作為證券市場的開設者,作為保護市場公正價格形成機能的責任人,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市場採取的一線監管措施是證券交易所的專屬許可權,也是證券市場的特殊性所要求的。正如央行不會因為調整利率而受到司法機關的質疑一樣,在證券交易所不存在惡意的情況下,其對市場採取的監管措施不應該受到司法機關的事後審查(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對證券交易所的主管行政機構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對於證券市場一線監管的交易所而言,他們往往需要在市場變化的瞬間作出判斷,市場監管的特殊性要求免予事後受到司法機關的審查)。

  正如世上沒有完美的證券市場,我們也根本無法創造完美的電子交易系統。更不能將這不可能的任務強加於證券交易所之上。證券交易所的責任僅僅在於提供一套可以形成公正價格的交易系統,只要交易所履行了該義務,提供了可以形成公正價格的交易系統,那麼餘下的風險就應該由主管行政機構、市場參與者及其他相關人士共同負擔。無論是採用會員制還是股份制,交易所的經費都是由市場參與者共同負擔的。雖然,股份制交易所可以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但僅憑募集的資金是無法應付交易所龐大的日常開支的,因此即使是股份制交易所,基本的運營經費還是由各個證券公司及金融機構均等負擔。從這個角度來看,證券交易所的職責也應該是提供一套與日常開支相符合的交易系統。試問證券公司需要為每一位投資人提供一套完美無缺的交易系統嗎?銀行需要為每一位儲戶提供一套完美無缺的取款機嗎?世上本無十全十美的系統,證券交易所只需提供法律要求的交易系統(也就是提供了足以形成公正價格的交易系統),除此之外就無須向證券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五)東交所不應為錯誤交易未能取消而承擔法律責任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明確了“形成公正價格”是證券交易法賦予證券交易所的神聖使命,在證券交易所日常經費允許的前提下,交易所在職責範圍內提供了可以形成公正價格的交易系統,證券交易所就履行了證券法上的義務,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為了確保市場價格的公正,證券公司有義務將投資者的投資意願準確無誤地傳遞至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如此證券交易所才能通過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處理每一筆交易,並最終將投資者的意願以價格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果證券公司傳遞給交易所的投資信息是錯誤的,那麼該錯誤的投資信息就將阻礙交易所形成公正的價格,證券公司自身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取消該錯誤的信息,從而使市場的公正價格形成機能恢復正常。證券公司應該在自身的內部系統中確保能夠消除錯誤信息的功能正常發揮。

  從市場開設者的立場看,交易所很難判斷特定的指令是錯誤輸入還是為了操縱市場價格而故意為之,交易所不能輕易地代替發出指令的證券公司而輕易地取消特定指令,原則上證券公司應該自己主動取消該錯誤指令。

  在本案中,東交所完全滿足了證券交易法的要求提供了可以形成公正價格的交易系統,而證券公司無法取消特定的指令完全是因為證券公司的職員輸入了令交易系統根本無法處理的天文數字般的賣出指令(超過發行總股本約50倍)。此外,事發當日正值J—COM公司IPO的首發日,在這特殊的日子里,突然市場上出現了令人難以想象的巨量拋盤,證券公司也沒有立即取消該賣出指令,以至於交易系統不得不在短時間內儘可能地撮合J—COM公司的天量交易,最後才導致證券公司無法正常取消該賣出指令。正是基於上述諸多特殊情況的重合,最終導致證券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但是,本次錯誤指令事件的起因在於證券公司的職員錯誤輸入買賣指令,並且無視電腦畫面出現的警告文字而引發的,我們不能允許事件締造者的證券公司將責任推給證券交易所,因為並不是交易所的系統導致證券公司無法取消特定的指令,而是多重特殊原因重合的結果。

  四、結論

  2009年12月4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審裁定,判決東京證券交易所賠償瑞穗證券1,071,212萬日元。東京證券交易所首席執行官齊藤悖在一審判決後發表聲明,表示東交所雖然對法院的判決持有異議,但是為了儘早使市場恢復秩序願意接受法院的賠償命令,併在判決生效後將賠償金及利息共計132億日元支付給瑞穗證券。而瑞穗證券為了免予被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表示不服一審判決並向東京高院提起上訴,直至今日,本案還在審理之中。雖然我們無法預料東京高院會作出怎樣的裁決,但此次事件值得證券市場的監管者、參與者以及立法、司法機關認真反思。

  瑞穗烏龍指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400億日元,致使當天日經指數創下當年第三下跌幅度,給整個日本經濟造成了巨大影響。試想一下,如果事發時日本具備應對證券交易系統故障的法律保障制度,也許此次爭訟事件就可以避免。近年來,各國證券市場因交易系統故障而無法正常交易的情況頻繁發生,中國也未能例外。國內外慘痛的經歷和教訓警示我們,為了保障資本市場的正常運作,應該儘快完善交易系統故障的應對措施及其制度建設,以防患於未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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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啦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8月16日 17:5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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