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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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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多中心”治理)

目錄

什麼是多中心治理

  多中心治理理論是以奧斯特羅姆夫婦(Vincent Ostrom and Elinor Ostrom)為核心的一批研究者在對發展中國家農村社區公共池塘資源進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最早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的基本點是改變政府對於鄉村社會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讓鄉村內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事物領域充分發揮基礎性作用。這樣以來,既可以降低政府直接控制鄉村的成本,減少政府管不勝管所帶來的失效問題,也使得鄉村社會內部充滿了活力。這種新的治理範式,基本目標是讓鄉村問題儘可能地內部化和社會化

  多中心治理是在多中心概念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多中心是指藉助多個而非單一權力中心和組織體制治理公共事物,提供公共服務,強調參與者的互動過程和能動創立治理規則、治理形態,其中自發秩序或自主治理是其基礎。多中心治理即把相互制約但具有一定獨立性的規則的制訂和執行權分配給無數的數量眾多的管轄單位,所有公共治理主體的官方地位都是有限但獨立的,沒有任何團體或個人作為最終的和全能的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

多中心治理的相關理論

  在政治學的視野里,治理指向的是政治管理的過程,它包括政治權威的規範基礎,處理政治事務的方式和對公共資源管理。而從公共行政學的維度探究,治理理論則強調一種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非意識形態化的公共行政。作為體現民主、權力多中心化的理論體系,當代治理意味著國家公民社會關係的重新調整,意味著“人類在國家(政府)-市場-公民社會三維組合中,尋求不同以往的、更為有效的實現共同利益道路努力。”因此,該理論指向的是政府向社會分權、權力回歸於民眾、民間社會的興起和國家政府權力的相對弱化,並鼓勵公民參與地方或社區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全過程,倡導培育和提升公民自主管理能力。

  治理首先體現為主體的多元化。治理理論的興起拓展了傳統國家與社會二分關係的分析架構,形成一種新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範式。治理除了政府機關和各種機構外,還包括市民社會的參與、各種利益集團以及部門間的協商,有助於剋服國家和市民社會各自能力的有限性,並因而建立國家市民社會之間的互動網路。正如羅西瑙在其《沒有政府的治理》一書中所認為的,“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實現”,“現在政府的一些治理職能,正在由非源自政府的行為體所承擔”。其次,治理的本質在於其所倚重的權力流行機制並不是線性單向單中心的,而是雙向互動、多中心流通的。多元化的治理主體之間存在著權力互動關係,並最終形成公民自主服務與民營、政府服務相結合的、多中心的公共事務管理體系。再次,治理還體現為一個互動的過程,它主要通過合作、協商、認同等方式來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羅茨認為,治理意味著政府管理含義的變化,指的是一種新的管理過程,或者一種改變了的有序統治狀態,或者一種新的管理社會的方式。

  由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等人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是意在構建由多中心秩序構成公共服務的體制。多中心秩序也可以理解為一種“多中心的政治體制”。“多中心意味著有許多在形式上互相獨立的決策中心……他們在競爭性關係中簽訂合約,並從事合作性的活動,或者利用新機制來解決衝突……也在這一意義上,可以說他們是作為一個體制運作的。” 因此,多中心體制對公共產品供給的重大意義在於,打破單中心體制下權力高度集中的格局,形成多個權力中心來承擔公共產品供給職能,並且相互展開有效競爭,從而有利於解決搭便車和政府成本攀高的困境。同時,多中心治理體制有助於“維持社群所偏好的事務狀態”。多中心治理體製為公共服務提出了不同於官僚行政理論的供給邏輯,主張公共服務的供給是一個多元主體的合作、協同過程,改變了政府作為單一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的模式,構建起了政府、市場和社會三維框架下的多中心供給模式,從而有效地剋服單一靠市場或政府來實現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

  多中心治理作為西方公共管理研究領域的一種新的治理模式,它提出了政府與市場之外的治理公共事務的新的可能性,併在政府、市場這兩個中心之外引入第三個中心,認為“多中心”是自主治理的根本前提。同時,多中心體制設計的關鍵因素是“自發性”,自發性的屬性可以看作是多中心的額外的定義性特質。 理論和實踐表明,基於自主治理和自發性的第三部門有利於公民參與意願的表達和參與途徑的實現。第三部門組織的發展壯大與治理水平、治理能力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正相關關係。因此,多中心治理是以自主治理為基礎,允許多個權力中心或服務中心並存,通過競爭協作形成自發秩序,力求減少搭便車行為,提高服務的效能水平,從而剋服公共事物治理的困境。同時,由第三部門的自治機制來提供公共服務具有相對優勢,出於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回應,第三部門的興起和壯大能夠實現公平與效率的良好契合;第三部門還具備相對的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另外,由於更貼近基層,第三部門更能切實有效地解決許多急迫的公共服務需求

多中心治理的特征

  1、選擇多樣性。多中心服務和治理體制的存在,“為公民提供機會組建許多個治理當局”。

  每個人能夠同時在幾個機構中保有成員身份,獲得有效服務,享受類似“消費者權益”一樣的更多的權利

  2、減少搭便車行為。多中心註重決策以及控制在多層次展開,微觀的個人決策以集體的和憲政層次的決策為基礎,而集體的和憲政層次的政策需要尊重受其影響的大多數的意見,吸收和鼓勵基層組織和公民參與。

  3、合理決策。多中心治理的合理性在於有效利用地方性的時間、地點與信息作出合理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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