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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年金
年金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時間內一系列的現金流入或流出。如分期付款賒購,分期償還貸款、發放養老金、支付租金、提取折舊等都屬於年金收付形式。
參與年金計劃是一種很好的投資安排,而提供年金合同的金融機構一般為保險公司和國庫券等,比如你購買養老保險,其實就是參與年金合同。年金終值包括各年存入的本金相加以及各年存入的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但是,由於這些本金存入的時間不同,所以所產生的利息也不相同。
實際上,很多種付款與年金具有相同的性質,只是時間單位並不僅僅局限於1年,所以現在已將年金一詞的意義擴展到每一固定時間間隔支付一次。年金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非常普遍,如房屋的 租金、抵押支付、 商品的 分期付款以及投資款項的利息支付等,都是年金的例子。而兩次年金付款之間的間隔稱為年金支付期。相鄰的兩個計息日期之間的間隔稱為計息周期。每一支付周期支付的金額為每次年金額。每計息期中各次年金額的總和稱為每期年金總額。自第一次支付周期開始到最後一次支付周期終了,稱為年金時期。...>>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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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年金 普通年金是指從第一期起,在一定時期內每期期末等額收付的系列款項>>詳細<<
| | 即付年金 即付年金是指從第一期起,在一定時期內每期期初等額收付的系列款項,又稱先付年金。即付年金與普通年金的區別僅在於付款時間的不同。>>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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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遞延年金 遞延年金是指第一次收付款發生時間與第一期無關,而是隔若幹期(m)後才開始發生的系列等額收付款項。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詳細<<
| | 永續年金 永續年金是指無限期等額收付的特種年金。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即期限趨於無窮的普通年金。>>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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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法是以現值理論為基礎的租金計算方法,即將一項租賃資產在未來各租賃期內的租金按一定的利率換算成現值,使其現值總和等於租賃資產的概算成本的租金計算方法。
- 年金法的分類
- ·等額年金法包括後付租金的等額年金法和先付租金的等額年金法;
- ·變額年金法又包括等差變額年金法和等比變額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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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計劃需要具備的條件:
- (一)企業年金計劃的參加人員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存在拖欠情況。
- (二)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可以做到為職工繳費建立年金制度。
- (三)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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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的期限內,有規則的、定期的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年金保險,同樣是由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但生存保險金的給付,通常採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給付一定金額的方式。...>>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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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信托就是運用信托的方式管理年金,也就是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單位作為委托人,將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給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對受托資金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一種信托。年金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已建立個人年金帳戶的企事業單位的員工。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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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基準制是指受益人的養老金獲得方式和數額取決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計算公式,如一定的年齡條件、身體狀況、工齡長短及實際生活需要等。...>>詳細<<
| 供款基準制是指受益人的養老金獲得取決於本人過去在保障體系中的資金貢獻數量。而且是誰出資誰受益,受益與過去的資金貢獻完全對等。這種模式註重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再分配的功能很小。...>>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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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是指 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 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巨集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 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的關係
- 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繫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繫、密不可分。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應選擇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運營機構管理。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單位和職工合計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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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理事會成員一般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 財務、 人事、工會領導;企業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主要部門代表等。
- 作為企業年金的受托人有四方面的規定:
- 一是企業年金理事會須在內部設立並依托企業年金計劃存在,其他企業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不得成為本企業年金受托人;
- 二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為特定信托目的存在,企業內其他性質的理事會也不得擔任企業年金的受托人;
- 三是企業年金理事會主要由企業內部職工構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1/3;
- 四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是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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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選擇
- (一)所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是否具有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業務牌照。
- (二)所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經過證實的企業年金運營管理經驗。
- (三)所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的運營是否高效,對於企業方而言,年金的成本和管理費用是否合理。
- (四)所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是否規範,反應是否快捷,服務是否有保障。
- (五)所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的年金管理運營系統是否安全可靠,是否能夠完全滿足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管理的需要,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運營規範。
- (六)所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是否有專業部門和足夠的專業人員從事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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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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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10–Annuity Fund of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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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生效時間
| 2007年1月1日
| 最新修訂時間
| 20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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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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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5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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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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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當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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