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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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保險(Personal Pension An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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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保險是確定年金與終身年金保險相結合的綜合性保險。它是為適應個體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的需要,解決他們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獲得經濟保障的一種自願性保險。
個人養老金保險的性質[1]
(一)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生效的日期為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1.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前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與現金價值中數額較高的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
(1)約定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保險合同終止。
(2)約定按年或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保險人於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保證給付10年。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不滿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未滿10年部分的養老金,保險合同於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10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終止。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10年後仍生存,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合同終止。
(二)責任免除
責任免除情形主要有: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註射毒品;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保險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5年、10年、15年、20年和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約定養老金開始領取日止5種。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保險公司交付: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保險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保險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保險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保險人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當保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時,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覆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保險人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保險合同效力恢復。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四)保險單的服務功能
該保險還提供保險單借款的服務功能,即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保險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70%,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當保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一是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改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參保員工每多繳1年,繳費比例增發1個百分點;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再統一將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120,而是根據退休人員預期壽命延長的實際情況,除以一個適當的計發月數,該計發月數由國家進行統計測算併在全國範圍內公佈。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計發月數。
- ↑ 李平安編著.保險事故賠償實務.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