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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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Personal Pension An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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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是确定年金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综合性保险。它是为适应个体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需要,解决他们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自愿性保险。
个人养老金保险的性质[1]
(一)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险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保险人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保险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情形主要有: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5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保险公司交付: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保险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保险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保险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单的服务功能
该保险还提供保险单借款的服务功能,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一是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工每多缴1年,缴费比例增发1个百分点;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统一将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而是根据退休人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一个适当的计发月数,该计发月数由国家进行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
- ↑ 李平安编著.保险事故赔偿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